西山农家乐哪家好:[原创]登记是性交的执照,婚礼是性交的广告 - 时评聊吧 - 红网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7:31:11
原创]登记是性交的执照,婚礼是性交的广告

登记是性交的执照,婚礼是性交的广告

驳法盲教授的:未婚同居应与卖淫嫖娼“同罪
看完教授文章之后,觉得文章标题就荒唐透顶。

“未婚同居”在多元化的社会形态下,同居是两性关系中异常丰富而又复杂的现象。教授在列举未婚同居的理由后得出了:“其实是部分人为了满足其动物性需求而找的一个简单借口,其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应该比卖淫嫖娼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既然是部分人的现象,那标题“未婚同居”就该是“部分未婚同居”才对。另外他认为满足性的本质和“卖淫嫖娼没有什么两样”,卖淫嫖娼是两个状态,卖淫者多数是为了改变生活的物质贫困,也有一部分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物质生活,没多少是为了性的满足,至于嫖娼者中为性的发泄居多。所以标题用“部分未婚同居者跟嫖娼无疑”还妥当些。

教授认为:婚姻的男女都要经历这样几个步骤,恋爱、结婚、同居、发生性行为。感觉这位好象没人生经历一样。男女走向婚姻的步骤应该是:相识(介绍或者自己相识)、相知(双方了解)、相投(双方有交流的基础)、相恋(双方有喜欢行为)、结婚(民政部门登记和婚礼仪式)相交(性行为),登记是性交的执照,婚礼是性交的广告。未婚同居的大多满足了婚姻的男女的前4步,只是到了最后一步,双方因慎重对待婚姻而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没有去为“性交办执照”罢了。

在分析未婚同居三个弊端时,教授首先认为:同居者会背负舆论压力,尤其是女性背负更多,这压力本身就有歧视女性的意思,现在的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未婚同居,也说明这样的社会压力本身就有问题。

教授又认为:同居女人会变得异常敏感和神经质,前途未明的情况下女人会变得疑神疑鬼,变得更容易敏感和猜忌,哈~~难道婚姻中的女人没有这样的现象吗?再说,婚姻应该是平等的,猜疑神经是家庭和睦的敌人,有这样现象的女人就明显的是不自信的、没有独立人格的。要知道,和这样的女人组成家庭好不到哪里去,也未必会有幸福!

至于同居怀孕,争吵打架,同居最终不结婚都是负面影响,那要问问这位教授,婚姻中不是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打胎吗?不争吵打闹的夫妻有多少呢?结婚的又离婚的你知道有多严重?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办理婚姻登记156343对,比上年增长50%。结婚登记127391对,比上年增长39%;离婚登记21225对,比上年增长114%。2003年北京市通过法院起诉的离婚人数是3万多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9000多对。而成都市民政局披露的2005年婚姻登记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去年登记结婚68984对,离婚登记22803对,离婚与结婚的比率再次达到1∶3。教授认为同居没有结婚的最后“得到的唯一东西就是同居期间对于性的满足”。那同居期间的欢乐、幸福、甜蜜、关爱照顾、互助......全都忘记了?估计教授把未婚同居和包二奶混淆了,所以才得出“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这样的结论来。真是“淫”者见“淫”啊!

西方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中后期,男女间的性行为极其混乱,美国在越南战争期间,出现了“我们不要战争,我们要做爱”的口号,1/4的孩子诞生在汽车后座上。进入90年代,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增强,但未婚同居的男女数仍由1970年的52.3万对飞速地升至400万对,当然,不是所有的未婚同居都幸福、都走向婚姻的礼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但教授认为“应该对未婚同居者进行处罚才对,处罚的力度绝不能低于卖淫嫖娼,只有在重罚之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其负面影响。”一个“重罚”就真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未婚同居”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不是挺幼稚的想法啊?

文章论点错误,论据不充分,逻辑混乱,陈述不清,结论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