袜子含棉量多少算纯棉:许霆案_你说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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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仍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在5月22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广州市商业银行羊城借记卡章程》等几份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再次围绕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的焦点仍是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此外,辩护人还申请对涉案ATM进行司法鉴定。但合议庭认为原审和二审证据已清楚显示了涉案ATM所出现的故障和原因,故没有采纳这一申请。
许霆在庭审中流露了真切的悔意,他数次向合议庭表示“不想再为自己辩护了”,并向银行道歉,甚至为ATM技术人员求情:“谁也不能保证机器永远不出错,这件事银行没有错,广电运通(ATM制造商)也没有错,错在我。希望广电运通不要处分那位工程师师傅。”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许霆一度哽咽,他表示希望“最高法院早点核准,我自己早点服刑,早点减刑,早点回家”。
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均没有疑问,但其行为也有ATM故障在先、社会危害较小和偶然性较大的特殊性,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依法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方能生效。
男子趁ATM机出错恶意提款171次被判无期
2007年12月17日 08:29:55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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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1)">
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记者 黄琼 见习记者 李斯璐)
新京报: ATM出错许霆被判无期,冤不冤?
面对被害人一方因技术原因出现的过错,由于人性的弱点,不少的人面对此情况,可能都难抵诱惑。许霆“贪便宜”的做法,与有预谋的盗窃行为相比,人身危险性也要低,此时,刑法要为这种人性的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减轻处罚。
南方报业:不合理的法制冤屈了许霆
许霆案暴露的条文本身机械而法官又只能机械适用条文的法律制度的荒唐之处。在这种制度下,法律必须尽可能地详尽、具体、细致,就像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那样。惟有这样,法官才有法可依。但是,立法机构,包括制定司法解释的机构又绝无可能随时对每一部法律的每一条文进行修订。这样,愈是详尽、具体、细致的规定,愈是容易过时。
法律、法官有没有可能走出这种困境?这是一个复杂的学术问题,但许霆案及类似案件所引发的民意反应,把这个问题变成了一个现实问题。相关立法机构、最高司法机构理应关注本案,进而思考如何对法律、对司法进行系统改革,从而使法律尽可能地与社会生活同步演进,让法官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的裁决能与民众的正义感大体相符。 >>详细
许霆案成大悬念全民投入辩辩辩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赵蕾 发自北京
2008-02-27 22:10:00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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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法学专家之间、律师群体之间、社会公众之间的重大分歧,在两个多月后仍无法就许霆案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取得共识,这已充分说明,许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疑难案件。
■阵容强大的模拟控辩,思想交锋,为法理精神而辩。
■真实庭审原貌实录,有理有据,接受公众检验。
■12位公民组成陪审团,各怀情理,作出由衷判断。
■模拟法庭
我指控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本案是典型的盗窃罪,成立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上,重了些。
本案是典型的盗窃罪。利用机器出错,从第二次操作开始,就有拿非己之物的行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银行过错根本不是本案的辩护理由。有的人家门关得很紧有的人根本不锁门,你进去偷东西,能说后者有过错吗,显然不能。
行为没有秘密性更不是理由。秘密窃取不是盗窃罪的规范要件,而是盗窃罪的最常见形式。多数盗窃都是在不被人发现的情况下进行,但不意味着所有的盗窃都必须具有秘密性。举个简单的例子,超市里都有监控设备,你偷了东西后能说超市有录像监控就不是偷吗?
成立盗窃金融机构罪。盗窃罪的本质是取非己之物。许的第一次交易成立不当得利,但从第二次开始就是盗窃了。
我国刑法上的盗窃金融机构罪指的是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产。银行的资产可以是存放在金库、保险柜、运钞车里的钱,也可以表现为电子记录上的数据(比方说,有人进入银行的电子系统,往自己的账户多打钱),柜员机里的钱显然属于银行的经营资产。
我对刑法中的盗窃文物罪和盗窃金融机构罪设置无期徒刑和死刑一直有异议。建议以后修改法律没必要对这两个罪设置无期和死刑。
许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机会犯,ATM机出错,太难发生了,很容易令一般人有作案的冲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恶意要轻得多,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宽恕。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定信用卡诈骗罪更适合。
本案有利于警示社会:看人家门开着就去捞一把是不行的。无论从许本人的行为还是社会效果,都应该按犯罪来处理。
定什么罪是个技术问题。在我看来,定信用卡诈骗罪更贴切。许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种形式,就是恶意透支,拒不返还。假设许的卡上有余额20万,他取了17万,同样是每取1000元卡上只扣去1元,他也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所取款项完全在自己的存款余额范围内。问题在于,他超出自己的银行卡余额进行取款,这就具有恶意透支的特征。信用卡诈骗中的信用卡指的是所有具有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本案中许所持的借记卡也属此类。
我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并无不当,判无期也无不当。这是法律体制的问题,而非法官的判决不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可以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下判处刑罚的程序。
高翼飞(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在读硕士):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调整盗窃罪的法定刑。
如果将ATM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则与事实不符,与司法解释的精神不符,也容易进一步使得本来就最易受到攻击的ATM陷于法律保护不力的状态。因为对自动取款机下手,成功的几率要比对银行下手大得多。另一方面,如果做出限制解释将ATM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是不利于犯罪预防的。
法官在许霆没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存在的情况下,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考虑从轻处理了。因为法官已经没有其他可以选择的余地。自由裁量权不能逾越法定刑的界限,否则就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违反。
许霆案的实体不公正是量刑出了问题,量刑的问题又源自法律的规定。治本是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刑法,调整盗窃罪的法定刑。
我反对
田文昌(著名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在法无明文或者法条不明确的情况下,能否放过一马,以补充立法的方式来弥补漏洞呢?
在本案中,行为人用自己的卡在取款机取款时,既未在卡上做手脚,也未在取款机上做手脚,完全是按照正常和正当程序操作。这说明他没有实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盗窃手段,也就是说并未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虽然他具有占有这笔不义之财的动机和结果,但是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为盗窃罪显然是勉强的,而定诈骗和侵占也不确切。
我不否认许霆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但这种危害性是否达到必须对其动用刑罚,就要严格依照罪刑法定。从社会效果来看,年轻人挡不住意外之财的诱惑而获取了非法利益,显然有违道德,但是否就一定要定罪重罚呢?我想就是年长的人在这种情况面前也难保不拿钱。从社会对这个案子的反应一定程度上也能看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必然要定罪重罚。即使一定要处罚,在法无明文或者法条不明确的情况下,能否放过一马,以补充立法的方式来弥补漏洞呢?例如,对此类行为补充规定新罪名,既可作为一种轻罪,又可警示后人,实现先教而后诛的原则呢?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仅仅是违规支取现金。
许霆的行为仅仅是违规支取现金,而非刑事犯罪。因为柜员机的程序出错,使得他的个人账户从一个只能在余额内取现的银行卡,变成了一个可以超额取现的特殊账户。依《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并未规定任何的刑事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无论盗窃、侵占还是信用卡诈骗,跟本案情节均只是部分吻合。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某类行为“好像”属于某类犯罪,就以此推定该罪名成立。
郭国松(资深法律报道记者):法院没有宣告许霆无罪的勇气。
在现行刑法找不到完全合适的条款惩处许霆之“恶”的情况下,宣告其无罪,比采用类推等手法将盗窃罪生硬地套用到许霆的头上,具有更大的价值。进一步地说,放纵许霆的行为和采用类推等手法将其定罪,二者都是“害”,两“害”相权取其轻,放纵许霆的行为,一种“恶”可能逃避了刑法的惩处(仍可追究其民事责任),并且意味着社会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但这种代价的付出并非毫无意义,它既捍卫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又能够促进法制的完善,推动司法的进步。
向春/速写
■陪审团
A(公司职员):有罪。但可免除刑事处罚,或是缓刑,或是从轻判处。ATM机第一次出错,是无意为之,如果就此打住,他是无罪,但之后的行为就是故意窃取。许霆的职业为法院保安,应该有最基本的意识与判断,携款潜逃,是典型的犯罪。但可以从轻,因为ATM出错是诱因,许如果同意还款,银行损失为零,则这个事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B(广告从业人员):有罪。跟贪污的感觉一样,占有非己的财产,只是无期未免太重了。
C(南京下关区法院陪审员):有罪。侵占了别人的东西。大家同情许霆是因为对银行形象无好感,而且许的身份很弱势。如果是一个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出现同样事情,是不会进入公众视野的。
D(客车司机):无罪。同样犯错误,法律为什么就只追问咱百姓有罪,那些收过路费的执法部门就没有人去追究他们的责任呢?以及银行就没有责任了吗?是你的疏漏才造成我的过失的!我们只能在道德上谴责许霆,不应该定性为刑事案件!
E(网友):无罪。倒过来想,如果我取1万,银行少给我100,我没数就回家了,银行不当得利100,银行职员会有人坐牢吗?
F(网友):有罪。那请E再想想,这个银行职员发现你这次不数钱就回家了,于是他想法设法再三主动要你来取很多次一千块,每次都少给你一百,你觉得这银行职员会不会坐牢呢?
G(伦理学在读硕士):无罪。我同意不当得利的说法。现在这个案子已经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已经演绎成了人民大众对社会公平的责问,如果仍然要判定许霆盗窃属实,必然激起民愤。
H(家政保洁人员):有罪。拿的钱不是他的,一点不冤枉。他不按那个键钱能出来么?要我,我是不敢拿的,心里都害怕死了。
I(网友):有罪。说无罪太难了,可判无期太重了,缓刑也许更合理。
J(网友):有罪。强势弱势是实情,我真被工行黑过,举证不成,不了了之。不过,一码是一码,这会儿他弱他就无罪,那下回他从比他还弱的身上做这些事儿,他就有罪了么?
K(网友):有罪。 但以盗窃罪来落案则有点无稽,而据说那条法则已是几十年前。不过“盗钩者贼,盗国者侯”是现在的法律造成,应该检讨。
L(网友):无罪。从现在南方周末网上调查看,30%的人认为许霆是有罪的。我们应该像真正的陪审团,在这个指控的前提下,就分歧展开讨论,达成共识。要么是70%说服30%,要么是30%说服70%。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trs/raw/38670
读《南方周末<。。。许霆。。。>》有感 ——舆论怎能左右司法 2008-01-24 20:31来自鸿之志的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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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结果也许又是法院妥协于民众,难道中国民众的法律素养真的已有如此之高,以至于从刘涌到许霆每一次都以法院的改判而告终。
每一次聚焦社会事件,记者无疑是绝对主角,对事件的发展有时甚至起到主导作用,但是记者在用文字报道事件之时,却往往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其价值标准并不完全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朴素、传统的疾恶如仇式的大众道德,此种观念恰合民众之意,由此一呼百应,形成浩浩荡荡的舆论压力,令法官汗颜。许霆案中记者用了贪污与盗窃之区别来说明许霆之不公,并上升到弱势群体与权贵阶层之层面,这无疑又为其吸引广大草根阶层为其摇旗呐喊增添了几分砝码。而其为增加文章之气势,淡化一般盗窃与盗窃金融机构在刑法量刑上之巨大区别,并以此与民众深恶痛绝的贪污受贿对比,更是有悖客观之名。至于取款机之故障可作为许霆从轻处罚之情节,同样也是无稽之谈。
司法独立的呼声方兴未艾,当大众的目光聚焦于法院何时能独立于政府,公正的审判之时,是否应该思考一下,法院、法官之独立不仅在于政府,也在于社会舆论乃至人民百姓。此说意不在摒弃社会舆论之监督,而在于要求法官应以法为唯一标准,专注于法律人之思维,而不是人云亦云,盲目迎合社会舆论。许霆事件中,广东高院的表现无疑让人失望,高院如踢皮球一般将案件发回重审,以抛开这快烫手山芋,机械般的贴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标签,将其面对舆论的懦弱与对自身水平的不自信展现的淋漓尽致。
推进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掌握喉舌的记者与把持权力的司法机关无疑都是其中的绝对主角,我们期待记者在引导民众之时更为客观,更为具备某方面专业知识,留给社会民众更大的独立思考空间。而法官提高自身素养,乃至增加一些法律人所应有的勇气和魄力更是当务之急

许霆案:民主解释法律的预演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08年03月27日 来源: 南方周末
作者:

■法眼
□吴情树(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在许霆案判决的急切期待中,各家媒体对“许霆案”也显得沉寂了许多。在冷静下来之后,也许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对许霆的判决结果,即如何定罪量刑的探讨,而是应该以“许霆案”作为一个样本和契机,展开对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法官个人解释)机制的思考,探索中国未来合理的法律解释机制的构建。
刑法典是正义的文字表达,为什么针对一个同样的案件事实和同一个法律条文,专家学者、普通民众会与法官有不同的解释,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这主要因为法律是一套规制国家权力和公民行为的规则体系,在这套规则体系中包含着人对某个行为或者现象的好恶、喜怒,体现了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和选择。每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以及人生经历、知识结构的不同,都会影响着解释法律的立场和结论。因为“法律的解释不是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或者正义的判断。不同解释的对立,不是像自然科学的对错,事后可以用事实证明孰是孰非。法律世界的解释对立,基本上是价值判断,无法用事实的观察或试验,证明对不对的”。
如此看来,在解决“许霆案”过程中会得出不同的解释、判断结论也就不奇怪了。这个解释、判断的过程本质上是各种价值观不同碰撞、协商、谈判的民主商谈的过程。
传统理论一直认为,法律解释就是解释主体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是解释者与立法者之间的沟通、理解的过程,是立法者的视域与解释者视域之间不同融合的过程,它仅仅是理解和运用法律的一个方法,是法律文本解释的方法论。但近代以来,德国著名的思想家海德格尔、加达默尔已经将解释学从方法论、认识论推向了本体论,认为,解释不仅仅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存在本身,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
在法律领域中,法律解释则是体现为各个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之间不断沟通、交流、协商,最后达成最大的共识。而这种沟通是要在理想的对话情境下进行的,自由的新闻媒体、网络世界无非就为沟通提供了理想的对话情境。“许霆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在“许霆案”的探讨过程中,许多解释主体利用了新闻媒体、网络世界,充分表达了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归纳、概括和理解,这是哈贝马斯沟通交往理论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一次预演,体现了人们为防范法官独断、恣意地解释法律所做的努力,是为避免出现法治之下的“人治”而发出警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解释必须走民主化的发展道路,增加了法官在解释法律上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两高”几乎垄断了法律解释的权力,只要公布了司法解释,公众包括当事人只有遵守的义务,没有提出质疑的权利,这是对公众解释法律参与权的变相剥夺。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2007年11月26日,“两高”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此后,其他有关部委的法律解释也纷纷效仿,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公众参与对法律的解释,开创了民主司法解释的新纪元,调动了公民有序地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
因此,在今后的法律解释中,不管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抑或是法官个人的解释,解释者心中都必须永远充满着正义,步伐不停地行走在民意与法律之间,目光不断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鼓励所有的参与者平等、自由地论证、商谈,才能最终得出科学、合理、民主、合法的解释结论。

2008.1.17 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