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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游购物中佣金收授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旅游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旅局字[2002]31号 关于加强旅游购物中佣金收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旅行社、旅游商品经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旅行社与旅游商品经营单位间的购物佣金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净化旅游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对我市旅行社与接待旅行社组织旅游者购物的旅游商品经营单位之间购物佣金收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待旅行社组织团队购物的旅游商品经营单位应具有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工商、税务、消防、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 2、使用多功能收款机; 3、需要支付购物佣金应当向旅行社取得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青岛市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佣金结算专用发票); 4、与旅行社签订《委托中介合同》,合同复印件报市旅游局备案; 5、向社会公布诚信服务承诺; 6、 经营环境、服务、设施等达到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商品经营单位服务规范的要求; 7、具备处理一般投诉的能力。 二、旅游商品经营单位与旅行社之间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公收佣金制,佣金的支付必须企业对企业,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任何经营单位不得给予旅游组客者支付停车费、人头费等变相回扣。 三、旅游商品经营单位必须在10月1日前安装使用具有税控装置、能够打印收款机专用发票及其相关财务报表的多功能收款机。完成多功能收款机的安装后,企业销售商品必须使用收款机开具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青岛市商业销售发票》。 四、青岛市旅游局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定期交换旅游商品经营单位安装多功能收款机的有关信息,由市旅游局向全市旅行社公布。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多功能收款机的旅游商品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市旅游局将通知旅行社不得到该处带团消费。 五、购物佣金的结算凭青岛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佣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必须如实填写消费金额和佣金比例及金额,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实行一团一单制。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收取的购物佣金一律由所属旅行社统一结算。凡未按规定开具《佣金结算专用发票》的旅行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旅游商品经营单位不得以《佣金结算专用发票》以外其他票据列支佣金。 六、购物佣金必须纳入税务、财务管理,旅游商品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旅行社将其列入营业收入,依法纳税。经营者对佣金的收授不如实入帐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旅游商品经营单位和旅行社要建立佣金台帐,将《委托中介合同》副本进入双方的财务档案备查。《委托中介合同》及佣金《台帐》由青岛市工商局和青岛市旅游局监制,合同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后生效,合同鉴证后应到市旅游局备案。各旅行社须建立佣金专用结算账户,与购物企业之间进行转账结算。 八、擅自制作、印刷或在非指定地点(如商场)买卖《委托中介合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凡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的旅行社和旅游商品经营单位未签订《委托中介合同》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或帐外暗中收授贿赂的行为,一旦发现,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与旅游商品经营单位签订《委托中介合同》的旅行社应就佣金分配方式、比例等在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与导游人员进行约定,按约定给导游支付劳动报酬或奖金。旅行社与车船公司签订合同,所确定的租金中应当包括司机的劳动报酬。导游、司机获取合法劳动报酬,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回扣、人头费、停车费等。 十、导游员带团应持有旅行社团队行程安排表(团队计划单)。购物场所名称必须在团队行程安排表上明确标明,每天安排团队购物不得超过一次,导游员不得擅自增加购物点及购物次数。违者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不得继续从事导游业务。 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