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美小铺的法人是谁:保税货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19:07:46

一、        概述

(一)   保税加工货物的含义

保税加工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出境的货物。

保税加工货物包括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辅助材料(简称料件)以及用上述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保税加工货物就是通常所说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料件从境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往境外的贸易。

加工贸易通常有两种形式:

1.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由关境外企业提供料件,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       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是指经营企业用外汇购买料件进口,制成品后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可以是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设立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保税工厂是指由海关批准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工厂或企业。

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在同一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工序连续加工,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二)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在类:一类是非物理范围网的监管模式,采用纸质手册管理或计算机联网监管;另一类是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出口加工区和夸境工业园区,采用电子账册管理。

1、  物理围网监管

所谓物理围网监管,是指经国家批准,在境内或边境线上划出一块地方,实现物理围网,让企业在围网内专门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由海关进行封闭式的监管。

2、  非物理围网监管

(1)       纸质手册管理

主要是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进行加工贸易合同内容的备案,凭以进出口,并记录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实际情况,最终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2)       计算机联网监管

主要是计算机将海关和加工贸易企业联网,建立电子账册或电子手册,备案、进口、出口、核销,全部通过计算机进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大型企业的,以建立电子账册为主要标志,以企业为单元进行管理,不再执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另一种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以建立电子手册为主要标志,继续以合同为单元,执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三)   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

1、  备案保税

国家规定,加工贸易料件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海关批准保税是通过受理备案来实现的。凡是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一律可以不办理纳税手续,即保税进口。

纸质手册管理和联网监管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有备案程序,海关通过受理备案实现批准保税。出口加工区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虽然没有备案程序,但是进境报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把备案和进境申报融合在一起,简化了手续,也带有备案的性质。

海关受理加工贸易料件备案的原则是:

(1)    合法经营:货物合法、方式合法、企业合法、证件合法

(2)    复运出境: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且进出基本平衡

(3)    可以监管:加工环节、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

2、  纳税暂缓

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除外),经批准内销要征收缓税利息。

3、  监管延伸

保税加工货物的海关监管无论是地点,还是时间,都必须延伸。

从地点上说,保税加工的料件离开进境地监管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的场所。

从时间上说,保税加工的料件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海关监管的开始,海关一直要监管到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手续为止。

(1)       准予保税期限

准予保税期限是指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加工、装配、复出境的时间限制。

纸质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1年。

联网监管模式中纳入电子帐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从企业的电子帐册记录第一批料件进口之日起到该电子帐册被撤销止。

出口加工区保税加工的期限原则上是从加工贸易料件进区到加工贸易成品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2)       申请核销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

纸质手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在手册有效期限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

电子帐册管理的保税加工报核期限,一般以6个月为1 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帐册建立之日起算,满6个月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从上一次的报核日期起算,满6个月后的30天内报核。

出口加工区经营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每6个月向海关申报1次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境、进出区的实际情况。

4、  核销结关

保税加工货物(出口加工区的除外)经过海关核销后才能“结关”。

种类

准予保税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

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纸质手册管理

不超过1年,延长的最长期限1年

手册以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报核

电子帐册管理

从企业电子帐册记录第一批料件之日起,到该电子帐册被核销

6个月为一个报核期,满6个月后的30天内报核

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出口加工区保税加工货物

从料件进区,到成品出口办结海关手续止

每6个月向海关申报一次进出境、进出区的实际情况

 

二、       

一、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到目前为上不是常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位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等形式下进出口的保税加工货物,其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货物报关、合同报核。

(一)   合同备案

1.       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加工贸易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主要是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是否通过,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国家管制商品是否获得许可。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和必需的许可证件的加工贸易合同,应当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对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备案的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合同,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2.       合同备案的企业

国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明同一个企业。

(1)       经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装配服务公司。

(2)       加工企业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被告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       合同备案的步骤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为:

(1)       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       需要领取其他许可证件的,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3)       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4)       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还要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需要开设台账的,在海关领取“台账开设联系单”;

(5)       不需要开设台账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备案凭证;

(6)       需要开设台账的,凭“台账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账,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凭“台账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       合同备案的内容

(1)       备案单证

①     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②     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③     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及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④     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或许可证复印件;

⑤     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⑥     其他备案所需要的单证。

(2)       备案商品

①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不准备案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主要有:列入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中的商品;

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列名商品:冻鸡翅尖、鸡爪、鸡肝及其他冻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未;

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

加工贸易仿真枪支的原材料;

列名的废机电产品和废料;

列名的旧机电产品等。

②     备案时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的商品;

消耗臭氧层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

③     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或许可证复印件的商品:

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提供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

进出口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并附有关样品;

进口工业再生废料,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进口废物许可证”。

(3)       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办理。

(4)       台帐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账,即“不转”;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账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照有关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

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定A、B、C、D四大类管理措施。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A类企业管理的,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并且符合下列7条标准的企业:

①     在半年内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收情事,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签订进口海关必检商品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②     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③     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在100万以上);

④     会计制度完善,帐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⑤     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⑥     连续两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⑦     设有海关监管仓库的作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据(包括焦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单货相符、帐单相符。

适用B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适用C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批文,经海关认定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及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①     1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逃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

②     拖欠海关税款100万人民币以下的;

③     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④     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⑤     不接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⑥     1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⑦     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⑧     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适用D类企业管理的,是指有走私违法行为以及2年内逃税50万人民币以上的,或者拖欠海关税款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①     2年内有走私逃税50万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②     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件的;

③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④     拖欠海关税款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⑤     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许可证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⑥     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走私设夹层、暗格的;

⑦     被商务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经营许可的;

⑧     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主要有:塑料原料中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中的涤纶长丝、化学短纤维,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食糖、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天然橡胶、羊毛,冻鸡等。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     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加工贸易;

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③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又是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者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年加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俗称AA类企业,经由海关批准,可以不设台账(俗称“不转”)。

④     适用A类管理企业设台账,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不需付保证金(俗称“空转”)。

⑤     适用B类管理企业设台账,限制类商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俗称“半实转”),允许类商品不付保证金。

⑥     适用C类管理企业设台账,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付保证金(俗称“空转”)。

为了简化手续,国家还规定对列名的拉链、钮扣、鞋扣、扣绊、摁扣、垫肩、胶袋、花边等78种客供服装辅料,即一般出口合同中订明由境外厂商提供的辅料以及其他零星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不设台账,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适用A、B类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5000美元及以下列名的78种客供服装辅料不仅可以不设台账,还可以免申领登记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凡是需要开设台账的合同,由受理备案的海关开出有台账金额和保证金内容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开设台账,交付保证金,收取银行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再到海关申领登记手册。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

 

分类

禁止类

限制类

允许类

1万美元以下零星料件

5千美元以下78种辅料

AA类

不准

不转/领册

不转/领册

不转/领册

不转/免册

A类

不准

空转/领册

空转/领册

不转/领册

不转/免册

B类

不准

半实转/领册

空转/领册

不转/领册

不转/免册

C类

不准

实转/领册

实转/领册

实转/领册

不转/领册

D类

不准

不准

不准

不准

不准

 

 

5.       合同备案的凭证分类管理:

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盖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可以不设台账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盖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台账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经海关批准,企业在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是指海关在企业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或异地深加工结转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登记手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进出口报关时可以与原手册分开使用,但必须同时报核。

(2)           其他准予备案凭证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名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口报关。

6.       合同备案的变更

(1)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账。

(2)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以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再需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3)           原1万美元以下备案合同,变更后进口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A、B类管理企业,需重新开设台账,其中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如果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银行加收相应的保证金。

(4)           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经海关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

(5)           管理类别调整为D类企业,已备案合同,经海关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合同不得再变更和延期。

(6)           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交付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的规定办理。

7.       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宜

(1)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同,按其中较低级别管理。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如下:

①       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经海关审核后,领取经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关封”。

②       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合同备案的必要单证,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单耗申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备案和报核中向海关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单耗的行为。

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物化在单位成品中的料件数量。

单耗申报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②     工艺损耗率=(工艺损耗数量/全部进口料件数量)*100%

③     耗用料件数量=单耗*成品数量

(3)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办理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缆企业对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的个别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①     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

②     经营企业与“承缆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③     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     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⑤     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4)       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     保税进口料件和保税无明火料件之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②     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条件。

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的保税进口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货物报关

1、  保税加工货物进出境报关

企业在口岸报关时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电子底帐数据相一致。也就是说,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不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的许可证管理和税收征管要求如下:

(1)       关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①     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②     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2)       关于进出口税收征管

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产(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和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加工贸易出口特殊商品,应征出口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如:

①     加工贸易出口“未锻铝”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从价计征出口关税;

②     加工贸易出口属于列名的服装从量计征出口关税。

2、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1)       计划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①     转出企业在时刻表 (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时刻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②     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时刻表 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③     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盖章。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④     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       收发货登记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章。

(3)       结转报关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①     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收(发)货且,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②     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③     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10日 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④     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⑤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⑥     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必须填制报关单位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

(1)       内销报关

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和缓税利息。

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免审批,免交许可证件。

内销征税,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①     关于征税的数量

剩余料件和边角料,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副产品内销,按报验状态的数量计征进口税。

②     关于征税的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根据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接受内销申报同样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年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者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③     关于征税的税率

经批准正常转内销征税,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如果内销商品属关税配额管理而办理纳税手续时又没有配额证的,应当按该商品配额外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

④     关于征税的缓税利息

剩余料件、制成品、殘次品、副产品内销均应交付缓税利息,边角料内销免交付缓税利息。缓税利息根据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上的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储蓄利息按日征收。计息期限从“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起至征税之日。

(2)       结转报关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生产出口。但必须是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     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②     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③     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的材料。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做出准予结转料件应缴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向企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由企业地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尚未加工的剩余保税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的,可以比照上述剩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报关手续。

(3)       退运报关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殘次品、副产品等保税加工货物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准备报核。

(4)       放弃报关

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殘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定,有下列情形的将做出不予放弃的决定,并告之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①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

②     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③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做出准予放弃的规定,开具加工贸易加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以在规定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准备报核。

(5)       销毁

被海关做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准备报核。

(6)       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①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②     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其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销毁处理一样。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加工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应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原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照章征税,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无关税配额证,应当按照关税配额外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免交许可证,反之,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三)   合同报核

1、  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加工出口部分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  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  报核的单证

(1)       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2)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       进出口报关单

(4)       核销核算表

(5)       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  报核的步骤

企业报核的步骤如下:

(1)    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    根据有关帐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

(3)    填写核销预录信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4)    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  特殊情况的报核

(1)       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

企业遗失“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当持以下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

①     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②     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③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④     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     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和材料。

(2)       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报核

按规定企业应当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在遗失报关单的情况下,可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点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       无需申领登记手册的5000美元及以下78种列名服装辅料合同的报核

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报核的出口报关单应当是注明备案编号的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

(4)       撤销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应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5)       有违法走私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海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不予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业务。

6、  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核销完毕,情况特殊,可以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经核销情况正常的,未开设台账的,海关应当立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经核销情况正常,开设台账的,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应当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