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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2008年6月6日
《南方周末》日前发表评论员郭光东的文章说,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国务院则有权决定省级以下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宣布全国或国内某省、某州进入紧急状态,已成法治成熟国家应对紧急事态通例。美国遭遇“9·11”恐怖袭击后立即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俄罗斯发生别斯兰人质危机时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其他因地震、飓风等严重灾害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在各国也屡见不鲜。实行紧急状态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国家相关权力的调整、对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重新确定,以便及时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胁和危害。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向行政机关集中,并主要由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指挥,采取非常控制措施;社会成员将负担非常社会义务,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将受到一定限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可能被征用。本次汶川大地震的救灾历程,事实上已具备紧急状态的实质内容。无论中央高层的非常举措及政府各部的紧急预案,还是各兵种武装力量、各省消防、医护、搜救人员的动员,以及灾区伤员在各省医院的调配、帐篷等救灾物资在各省企业的赶制,均已超越国家正常时期的运转形态。我们只是没有在形式上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而已。但是,形式往往并非徒具形式。形式上的正义或者说程序上的正义,正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灾害、危机“宣战”之时,我们仍有必要师出有名,依法宣告进入紧急状态,相信更能高效、有序地动员一切国家、社会资源。而且,一旦宣告紧急状态,相信更利于全体国民第一时间认知灾害危急程度,更利于国民响应灾害救助。同时,也能以这一国际通行的规范形式,向世界传递灾情,争取更广泛的人道援助。
【主持者言】
毫无疑问,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汶川大地震所造成的巨大灾难都完全够得上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条件——即使不是全国性的,至少也是地区性的。然而,若非看到郭光东先生上面这篇文章的提醒,我们大家都忘了宪法中还有关于国家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而此时离大地震的发生已有20多天,空前高强度的抗震救灾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为什么我们竟会“忘了”宪法的这条规定呢?当然,虽然没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但从大地震发生的哪一刻起,汶川、四川乃至全国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紧急状态”,一切抗震救灾的运作都是按“紧急状态”的要求在进行的,包括军队的出动,物质的调运,财政的划拨等等。可以说,没有正式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未影响到抗震救灾的有效展开。但是,如此说来,宪法的这条规定又有什么作用呢?如果连汶川大地震这种情况都无需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我们真不知道宪法的这条规定还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用得上。事实上,自1949年建国以来,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省级政府,近60年来都还没有过宣布国家和某个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实践(只是有过两次“戒严”)。诚然,宪法的上述规定是在2004年修宪时才增加的,这是由于在2003年曾发生了震惊世界的SARS事件,该事件过后,立法机构吸取教训,借鉴国际经验,修改宪法时增加了这条规定,以完善中国应对突发的重大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在内的法制。然而,无论是今年年初覆盖半个中国的南方冰雪灾害,还是此次灾情更为严重的汶川大地震,事到临头我们竟都“忘了”动用宪法的这一条款。是什么原因致使我们会“忘了”呢?是因为我们向来对宪法不够重视因而一时间竟想不起来,还是因为在“一元化”的领导体制下,政府无需宪法此项授权,照样可以打破常规,紧急调动一切力量和资源,按照事实上的“紧急状态”来处理救灾事务呢?如果答案是后者的话,那岂不证明这一条款实际上“可有可无”,当初我们又何需将它增补到宪法中呢?
链接:《可依法宣告紧急状态以救灾》(南方周末“方舟评论”)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epaper/nfzm/content/20080529/ArticelE29003F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