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水引疆工程招标公告:为什么花钱去买朝不保夕的房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5:34:45

为什么花钱去买朝不保夕的房子?

默认分类 2011-02-24 19:32:23 阅读9558 评论71   字号: 订阅

这是我今天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发现的一份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月18日公布的,制定日期是去年10月18日。内容主旨是:我想什么时候消灭你的房子,就什么时候消灭。

http://www.bjgtj.gov.cn/publish/portal0/tab3184/info64634.htm

这件事我已经说了四年多了。没人听。真累。第一次说是在2004年9月,我那时在“南方周末”发表了“从源头上守护公民土地财产权”,提醒业主其在法律上拥有的土地权利和随时可丧失此权利的危险所在,然后几年以来又在不同媒体或场合发表了类似文章。但直到今天,仍然引不起重视。上海市国土局一纸“七十年以后”把土地无偿收回的通知能激起轩然大波,而一份份表示“七十年之内”随时可灭房产的文件的出台,却因为其表述得比较委婉和业主们的乐观心态,得不到什么反应。虽然全国各地已经有数百个案例在活生生地证实着业主房地产权利的超级短寿命,但大家还是甘愿做驼鸟,除非等到“拆”字画到自家墙上,反正偷生一天是一天。

如果说以往的文件还比较含糊其词,这一份灭房的宣言却是表达得十分露骨。

例如: 

"三、关于在日常土地登记中进一步加强土地注销登记和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工作的问题


  (一)加强对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
  各分局应当积极开展对原有发证土地情况和档案的清理整顿。对经现场核实土地权利已经发生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但至今尚未及时收回注销的,各分局应当即时通知原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原土地证书。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59号)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1、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关于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土地注销登记的问题


  因储备土地、城市建设改造等原因,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出让的,各分局在办理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手续时,应当对用地范围内原土地登记发证情况进行核实,对于已经完成补偿安置的,应当同时通知原土地权利人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拒不配合的,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上述规定表示,在任何时候,只要“土地储备中心”想把哪一处住宅下面的土地抽走拿去“储备”,它就可以来拆业主的房子,哪儿管你是刚买了五年、十年或二十年,或者是那些一直就有着永久土地产权的祖宅。而如果业主“拒不配合”,那就在强拆了你的房子以后“直接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而这种“土地储备”,此时此刻正在全中国各地大规模地发生着。想证实这一点十分容易,只要出门在自己的城市里溜个弯儿就可以了,看看那些为了“土地储备”而拆迁的公告里都写着什么。然后再回家上网,在自己城市里的土地局网站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网站上搜索一下,一是看看那些正在为“土地一级开发”处于“建设项目预审”阶段的土地上是否存在着拥有业权的建筑,二是看看已经储备并且出让了的土地上到底都建了什么——无疑的是,绝大部分的土地上都是商业项目。

这个土地储备制度是多么可怕啊。为什么不立刻废除呢?我不明白:人们在关注着一百八十个相关房地产的问题,而这最严重的一个——为什么花钱去买朝不保夕的房子?却几乎无人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