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琰父亲:《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 Qzone日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01:43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不审查直接受理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日前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维权网  2009-2-10 22:42:52

    记者贺耀弘报道 今年3月1日后,法律援助机构将把农民工作为援助的重点对象,特别是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直接予以受理。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近日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亮点不少、实惠多多。
    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特别是农民工对《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可谓翘首期盼。2008年初,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项目,这条来自广大职工群众的立法建议被列入当年政府立法计划。2008年11末至12月,受省政府法制办的委托,本报全文公布了该法草案,并向社会征集意见。省总工会主管领导对这一活动作出批示,省总工会法律部、省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等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支持,广大农民工也打来热线电话和邮寄信件,积极参与这一活动。本报还专门召开立法座谈会,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立法、共议农民工权益保护大计。经过本报总结整理共形成22条意见和建议,及时送交省法制办。今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该办法,省长胡春华1月16日签署今年第一号政府令予以公布。
    对照草案可以说,《办法》吸收了包括本报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在内的各方意见。其中,本报整理提出的“农民工为维护工资报酬和工伤待遇而申请法律援助时,经办机构应减少或取消对申请农民工经济条件的审查,以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基本权利,和促进实现社会稳定”的意见,可以说很明显地体现在《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中。还比如,本报提出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会组织的意见,在《办法》中也有具体的体现。

不得限制、歧视农民工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其合法权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对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的工会应及时吸收农民工入会,并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加大培训

    本报在征集意见活动中,河北省劳动关系学院秦中忠教授、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樊士勇副队长等人,对农民工就业、培训十分关注,“咬文嚼字”地提出不少建议。
    《办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实现城乡信息网络互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和农民工开放,并按规定免费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工参加有偿培训;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安排培训资金;用人单位应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结合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对于因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经营困难和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采取措施进行调控。 

 

  

加班工资和津贴另行计算

 

    劳动报酬是农民工参加本报组织的立法讨论中最关心的问题,其中涉及同工同酬和工资待遇计算的意见和建议也最集中。
    该《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假日、休息日工作以及安排农民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对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津贴应当依法另行计算;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多部门联动与新闻曝光整治工资拖欠

    一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进行曝光,本报组织立法讨论中,这是赵中敏等多位农民工的强烈建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拖欠或拖欠时间3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并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特别注意保护农民工的人身健康

 

    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损害的是农民工的现实利益,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定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特别是造成残疾的,损害的则是农民工家庭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也间接影响社会经济运行。在本报组织的立法讨论中,这一问题受到的关注度特别高,一些专家学者甚至发出令人吃惊的警告。
    无知者无畏,告诉、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受到立法讨论高度重视。作为回应,《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以书面形式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用人单位对相应的农民工要达到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并为他们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强迫农民工进行违规作业、冒险作业或者其他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对农民工饮食和居住的规定,使《办法》充满了人性化关怀。尽管在本报组织的立法讨论中有数位建筑农民工提出过吃饭问题,记者作为组织者对这样的建议能否被吸纳不太相信。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提供饮食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条件;提供住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房屋、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禁止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给农民工居住。

工伤保险等社保符合农民工特点

 

    工伤待遇是本报组织征集意见活动中的又一大关注点。处理时间长,不适应农民工流动等,都曾是人们的热门话题。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订立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患职业病所应承担责任的协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或者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生前供养的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分别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当按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且标准更高的,从其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农民工子女上学、计划生育等作出了规定,其篇幅大于草案,并且更加具体。针对法律责任也采纳了立法建议,专章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