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黑社会闫虎照片:作废增值税票无法退回的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4:53:54
 作废增值税票无法退回的会计处理 案例:某超市与南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简称南方公司)有长期商品供应合同,超市缺货时,南方公司很快就会将需要的商品送到,但合同规定货到验收合格付款。2007年1月30日超市责成南方公司为其发海蟹一批,2月1日该批海蟹运到后发现冷冻车的制冷系统出现了问题,全部产品均已融化,并发出刺鼻气味,不能再食用,为此,根据合同规定,又因该批海蟹属时令商品,不需要再进行调换,因此,超市提出退货,南方公司同意退货,但南方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成司机将发票带到了该超市,电话联系南方公司,该公司已将这批货物作销售记账处理,金额1100000,税额143000,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超市会计如何处理?政策分析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都会遇得到。但是,根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简称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第二十条还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也就是说,新《规定》允许作废的专用发票仅限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而且首先必须是销货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不能超过开票当月。从本案例分析看:需要退回的发票已超过开票的当月,并且销货方已记账,所以该批退货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再退回销货方作废,而只能申请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账。处理办法1. 认证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做假进货的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1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3000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1243000。有人说,在这种情况下,不需作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处理,因为这样处理企业多抵扣了进项税。其实,这种税法是不对的。上述处理虽然超市比实际多抵扣了税款,但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是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申请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了严格的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的条件,以本案例条件不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三是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红字专用发票的冲账规则,即: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四是根据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运行规则,不允许退回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货方不认证抵扣,系统则会将其确定为滞留票,并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查信息。2. 如果认证未通过,可以含税成本作假购进处理,不抵扣进项税,即: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1243000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1243000。3. 根据新《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其出具《通知单》,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4.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方面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根据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本案例即以红字冲销已作假购进的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1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3000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12430005. 如果当时认证未通过,以含税成本作的假购进处理,则可作如下调整分录: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1243000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1243000。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退货的原因很多,所处的环节也不同,非本案情形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新《规定》的相关条款及财务会计规定进行处理。 设置两套账房地产企业隐瞒收入六千万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因偷税犯罪,被当地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528万余元。在此之前,该房地产公司也被主管税务机关处以相应的处罚。财务室里一片凌乱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成立,属郑州市发展较快的一家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兼营室内装饰工程、水电暖器材、电子产品批零等业务,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财务负责人是陈某。2006年8月9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上级通知,称郑州市纪检部门在对某案件进行检查时,发现已被“双规”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有重大偷税嫌疑,要求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尽快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接到通知后,该局立即组成专案检查组着手对此案进行检查,同时与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取得联系,请求公安机关适时介入,给予配合和协助。2006年8月11日上午,检查组到达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在,办公楼内也很少有人。直到中午时分,两天前就已经联系好的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才领了两名财务人员到达公司。等财务人员打开财务室的铁门,映入检查人员眼帘的是一片凌乱景象:桌子上、地面上到处散放着账册及散页乱纸。经检查人员检查,记载公司财务信息的电脑硬盘已不知去向,留下的账册残缺不全。检查人员要求检查公司的全部账册,财务负责人陈某沮丧地表示,赵某一出事,公司就全乱了,财务室里的资料连他也不知道放到哪儿去了。检查人员见继续追问下去也不会问出什么情况,就把剩下的资料带回局里备查。重要资料已被销毁账册资料不全,找不出什么有价值的资料,下一步该怎么查?经该局案件分析会讨论决定,检查人员分兵两路同时进行调查:一路到土地、房管部门,了解该公司取得土地和房产开发的实际情况;一路在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身上“下功夫”,查出公司财务资料的去向。在纪检、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检查人员在土地、房管部门取得了该公司自2001年成立以来取得土地情况和开发的4个房产项目的第一手资料。针对掌握的这些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对其开发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在某公司,检查人员取得了一份付款凭据。凭据显示,该公司共取得售房款1300余万元。检查人员又对其已经交付使用的某洋房业主进行了走访,发现其账面记载金额有明显少计收入的行为。这些情况说明,该公司确实存在严重的的偷税问题。此时,另一路检查人员在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的配合下,对财务主管陈某进行了询问。经过检查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陈某终于坦白了公司账册的去向。原来,公司财务人员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授意下,一直采取用两套账簿记账的方法进行记账、偷税,公开的账簿只记载部分财务资料,而另一套账簿则记录着公司全部的财务资料。得到这个信息,检查人员立即通过纪检人员对赵某进行了查问。但据赵某交代,那一套完整的财务资料他已经销毁。代理资料“踪迹全无”2006年8月15日,检查员小马在与该公司来配合检查的企业财务人员进行闲谈时,财务人员一个不经意的问答引起了小马的警觉。小马说:“你们公司的生意那么好,你们财务人员天天可够忙的吧?”财务人员说:“哪里哪里,我们公司聘用了一家中介公司给我们帮忙,我们也不是很忙。”小马想:帮忙的中介公司会不会有销售记录呢?小马将这个情况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局领导立即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这家中介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某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均由这家中介公司代理销售,某公司按照销售金额付给中介公司佣金。检查组对该中介公司的销售处进行了检查,在对其售楼处的检查中发现,记载销售情况的电脑硬盘也被拆除。询问硬盘的去向,售楼处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道。检查线索再一次中断。怎么办?难道中介公司一点资料都没留下?检查人员决定从该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处打开缺口。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检查人员结合赵某被“双规”的情况反复给销售代理商吴某做思想工作。吴某后来终于道出了实情:赵某出事前,要求吴某全部销毁售房资料。由于吴某不知其中深浅,加上赵某给出的报酬数额较大,吴某就指使工作人员拆除了记载销售情况的电脑硬盘交给赵某销毁,但又由于害怕以后出了什么事自己负担不起责任,就把销售情况的局面记录记录偷偷保存了下来。得到这一消息,检查组人员终于舒了一口气。通过对全部售房资料的认真检查,终于将该公司采取账外经营手段达到偷税目的的情况查清。取得销售收入近亿元,仅申报三千多万元经查,该公司自2001年至2006年5月共取得售房款和预售房款9700余万元,可是该公司仅向税务机关申报了3600余万元的销售收入。该公司采取两套账簿记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收入6000余万元。由于此案涉税数额较大,郑州市地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法条款规定,该公司限期补缴少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合计621万余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资料、记账凭证等手段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该公司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006年10月25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下达后,该公司积极缴纳应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于2006年底补缴完毕。2007年3月23日,法院以偷税罪对赵某作出了上述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