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从江高速公路:杨小凯:中国经济改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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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凯:中国经济改革的特点

时间:2011-02-24 09:30 作者:杨小凯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488次   毛泽东死后,经过一个短暂的过渡期,邓小平重新掌握权力。其经济政策主要是:农村恢复1962 年的包产到户试验,废止公社制度,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及推动区域分权制度。包产到户马上使农村经济恢复到1950 年代的水平。但土地制度一直没有恢复到1950 年代初及民国时代的制度。杨小凯,王建国,威尔士(1992)详细记载了中国农村1980 年代的制度变化。他们用12个指数描述对四种财产(产品,劳动,土地,金融资产) 界定三类权利 (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的交易效率。中国1980 年代的制度变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界定产品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界定劳力和土地的使用权的交易效率大大提高;第二阶段为界定产品和劳力的转让权,以及界定劳力的收益权的交易效率大大提高,界定土地转让权的交易效率也有提高。第三阶段,界定金融财产权的交易效率大大提高,界定土地转让权的交易效率更提高。但总体而言,土地产权制度变化相对于产品,劳力的交易效率的提高较小,而影响财产转让权的制度变化又小于影响财产使用和收益权的制度变化。由于界定产权的综合交易效率指数从1979 年的0.384 增加到1987 年的0.642,中国农村的商业化程度也于同期从0.455 增加到0.645。根据杨小凯和威尔士(见Yang, 2001, ch.16)的产权经济学模型,商业化程度反映了分工程度。而中国农村分工水平的提高,使生产力提高。整个80 年代中国农村人均真实收入年均增长率高达9% (Yang,Wang, and Wills, 1992)。     邓的区域分权通过制度化中央和省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而巩固了毛的行政分权。来自税收和国有企业利润的政府收入依据一定的分配规则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划分。在邓的区域分权的早期,固定数量的省政府收入上交给中央政府,在后期,固定比例的省政府收入上交给中央政府。与毛泽东时代不同的是,中央容许各级政府实行层层财政包乾。一种中国式财政联邦主义从这个演进过程中出现,它为1990 年代中国改革提供了推动力量。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这种财政联邦主义把地方政府的税收种类和徵收机构与中央政府的税收种类和徵收机构分离开(Qian and Roland, 1998, Qian and Weingast, 1997,邓的财政联邦主义和俄国中央集权型的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形成鲜明的对比 (Zhuravskaya, 1998 和 Qian, 1999)。这部分地解释了中国和俄罗斯改革绩效的差别。但是我们不应过高估计邓的区域分权和财政联邦主义对经济发展的贡献。首先,它割裂了市场并增进了地方国有企业的垄断势力(周, 1999, 何,1997, P206)。换句话说,邓的区域分权继承了毛的行政分权坏的方面,因而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拉迪(Lardy, 1998a, P204)以汽车行业为例说明了这一点;其次,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之间有差别极大。从1954 年开始生效的户籍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劳动力和人力资本的自由流动。尽管近来这一制度有了改革,在大城市允许没有永久居住权的移民每年更换暂住证。但是,在中国的大城市中从农村来的移民还比不上美国的绿卡移民的地位。在中国,移民必须比当地永久居民支付高得多的子女入学费和买房价格。在北京和其他大城市,企业雇用没有当地永久户口的移民会被政府重罚。中国户籍制度演变的一个非常详尽的记录,见程(Cheng, 1991)。涵盖了这种制度的最近变化的这个论文的一个最新版本,也能从程得到。     最后,中国有非常中央集权的省政府首脑任命制度,中央政府定期在各省之间轮调官员以确保在地方利益与中央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对中央政府绝对忠诚。因此,当1989 年后邓出于政治原因故意保持一个弱中央政府时,中国式的财政联邦主义更类似于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但在后邓时代,当朱熔基总理采取行动增加中央政府的权力时,财政体制变得远离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由于没有司法和政治联邦主义的配合,中国的市场分割非常严重。美国的司法联邦主义意味着,跨州官司不由任一州的法院司法,而由上诉法院审理。但中国的跨省官司却由告诉方所在省法院审理。省法院一般偏袒本省利益。这造成地方市场封锁的制度化。例如,上海不准使用湖北制造的汽车作计程车。湖北不准使用上海制造的汽车作计程车。     进入改革时代时,中国仍有采取大推进工业化和模仿策略的很大余地,在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行业的高收入比重表明在缺乏私人产权和市场条件下,仍然有模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分工有效模式的空间,但是当苏联开始它的改革时,这种策略的潜力已经耗尽了。但中国令人瞩目的发展绩效不仅仅是因为模仿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的潜力,日本、香港、台湾、南韩和其他东亚国家丰富的社会试验也为新模仿策略提供了空间。香港、台湾和其他新兴工业化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了劳动密集型出口工业化新模式的免费资讯,这种模式利用发达经济和不发达经济间人均真实收入的显着差异,出口劳动密集型制成品换取资本密集型设备。来自台湾和香港的华商带来人力资本、企业家技能、制度知识和资本,这些对于中国模仿新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极其重要。中国政府也有意识地学习台湾和香港的经验,例如,经济特区无疑是对台湾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的直接仿效。这些特区显着地减少了因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造成的交易费用。外国直接投资者的私人权利在特区内比在东道国的其他地区受到好得多的保护。依照杨的资本和劳动分工理论(Yang, 1999, 也见Sachs and Yang, 2001,第 16 章) 以及杨和黄的间接定价理论 (Yang and Ng,1995, 也见 Sachs andYang, 2001,第8 章),这表明外国企业家有强烈激励通过创办企业把他们的企业家技能间接卖给东道国。但直到 20 世纪末,中国的加工出口和自由贸易区仍以政府控股的企业为主,政府以地头蛇的身份利用对地方资源的垄断,强迫外商在限定期限内将产品零部件国产化,使外国直接投资制度用来保护外国企业家的知识产权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邓的改革时代具有史达林和毛泽东的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特点:政治权力的一党垄断和国有企业的支配地位。根据拉迪 (Lardy, 1998)的文献记录,在改革时代,按照产出和雇工水平、雇工比重、收到金融资源的水平和比重, 国有部门都在扩张。在最大的特区深圳,国有企业控制着经济。但是,不同于苏联式的制度, 中国的不同的政府机构及地方政府之间在经济上有相当激烈的竞争。这种制度的特征是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和腐败, 经济发展仍然是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人质。     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最重要特征是缺乏宪政秩序和法治,这表明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统治阶层的假公济私和猖獗的腐败。我们将在后文分析缺乏宪政秩序的情况下市场导向改革的特征。     总结一下,中国 1980 代和1990 年代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主要归功于它落后的起始发展水平(即从灾难的毛泽东时代恢复的性质)和模仿新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模式的新机会,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毛的行政分权和国有企业与对台湾和香港新发展模式模仿的一个混合体。这个意义上,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不同于在中央计划和企业的统一国家所有权下模仿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的史达林的社会主义,也不同于不仿效任何资本主义经验的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在模仿的潜力耗尽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新模式也许会失败,正如在1930 和1950 年代对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成功的模仿之后, 苏联式社会主义于 20 世纪末失败一样。     对中国改革的起始条件和推动力量的误解造成了关于中国改革的许多误导观点。     首先一些中国专家对中国发展绩效过高估计,萨克斯和胡 (Sachs andWoo,1999)指出,中国的增长绩效并不比其他东亚经济增长绩效好,事实上,在过去的三十年,基于劳动密集型制成品迅速出口增长策略,东亚每个市场经济都非常迅速地增长,1986 至1994 年间,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中国年度人均GDP 增长率在5.6 至6.8%之间,其他东亚国家在1965 至1990 年更长的时间也表现出同样甚至更高的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的年度人均GDP 增长率,包括:香港,5.8;韩国,7.4;新加坡7.4;台湾,6.3;印尼,4.7;马来西亚,4.5;泰国,4.6。另外,在中国和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如台湾之间,人均真实收入差距仍在加大。     中国的官方统计也高估真实增长率。拉迪 (Lardy, 1998) 指出,官方资料至少高估增长率1 至2%。一些中国学者,例如罗绍(《经济学消息报》1999 年5月15 日,1 版) 认为,官方资料高估增长率2 至3%。拉迪 (Lardy, 1998)也提供了中国政府故意隐瞒关于国有银行坏帐和国有企业财务状况资讯的证据。     许多经济学家也许论证说,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可能导致不同的转轨路径。要求所有国家遵循同一转轨路径可能被指责为过时的帝国主义心态和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西方传统观点。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看来拒绝了这个指责。一些国家,如苏联和1949 至1979 年的中国,试图模仿资本主义工业化而不要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和产权结构,结果失败了。其他国家,如台湾和南韩,在1980 年代末以前试图模仿资本主义法律体制和产权结构,而不要民主政治体制,在1980 年代末他们意识到这样行不通,最终也开始向宪政民主的转轨。日本从英国和德国模仿了全部的资本主义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但保留了天皇的特权。在缺乏对天皇权力制衡的情况下,它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经济发展。接下来它参加了二战,侵略中国和其他国家,给日本人、中国人和其他亚洲人带来灾难。即使在美国军队占领下振荡疗法转轨之后,日本仍然保留了某些关于政府和企业间关系的亚洲人行为准则。这在1990 年代日本的金融危机里制造了麻烦。     所有这些经验表明,存在一个制度核心,它是长期成功的经济发展的根本。因此,转轨是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向全球资本主义制度趋同的过程,而不是创造一个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制度创新过程(Sachs and Woo, 1999)中国的双轨制是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导向改革的代表。中国的宪法(http://www.quis.net/chinalaw)在给共产党以政治垄断权,拒绝分权和权力制衡的提法等方面与其他社会主义的宪法相似,中国的宪法与苏联的宪法的区别之一是在它的序言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被当作中国权力结构合法性的来源。尽管西方法律学者认为序言没有法律效力,它关于权力来源的看法与权力起源是来自上天,而不是来自契约和被治者的同意的老看法相似。西方消极宪政主义者,如皮伦(Pilon,1998)特别注意中国宪法的三个特征:第一,它是实用主义的。它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定了一套特定目标。因此,它更像一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第二,在中国的宪法里,没有关于公众如何批准宪法的条款。它没有给出公民怎么参与并同意这样影响深远的一个目标的指示。这就产生了关于中国宪法的合法性问题。最后,所有公民权利是由国家和党组织给的,但国家和党组织对权力的垄断来自“上天”--“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而不需要正当的理由。因此,皮伦 (Pilon, 1998,p.355)称中国的宪法为“追求无限政府的一个纲领”。     到目前,在中国没有反对宪法的有影响运动,中国人民的危机感还不够强烈,再加上中国的巨大规模,表明宪政规则转轨的压力太小,因此,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只能在共产党游戏规则的鸟笼里实现。从而改革被党组织的既得利益所挟持就不足为怪了。     规则制定者、仲裁者、执行者和参与者都是从相同的党组织所安排以及制度化了的国家机会主义,其追求党的利益,不惜牺牲社会的福利。国家机会主义可由政府对私人企业进入重要行业的控制和国家掠夺私人企业为例说明。中国有一个不允许私人企业从事的行业表。这些行业包括银行业、邮政和电信业、铁路、航空、保险、航太工业、石化、钢铁、出版、批发业、新闻及其它行业。在这三十个行业之外,私人企业被限制从事二十个行业,包括汽车制造,电子设备、旅游代理等(Huang, 1993, P88),另外,国际贸易、批发和零售流通网路,出版及许多其他行业的僵化的许可证制度消除了私人企业的许多有利可图机会,并产生了与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贸易冲突。特别地,有权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在许可证申请者运作的行业有既得利益。例如,国际贸易的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颁发,它是中国的很多大贸易公司的所有者。批发和零售流通网路的许可证是由拥有地方国有流通网路的地方政府委员会所颁发,当然,发放许可证的原则是追求政府机构的垄断利益。     缪勒 (Mueller, 1998)记载了电信部门的国家垄断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这种垄断表明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定者、主要参与者、执行规则的仲裁者都是同一国有组织。因而国家机会主义被制度化而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中国还有一个非常僵化的成立企业的政府批准制度,除了海南省以外,既没有公司的自由合伙,也没有公司的自动登记,(茅,1999,Pei, 1998)还有武断的且经常极高的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这连同户籍制度、住房和银行业的国家垄断,提供了许多能用于追求国家机会主义的有效控制方法。皮伦(Pilon, 1998) 指出,所有的假公济私当然被中国宪法里的基本游戏规则所支援。     国家掠夺私人企业开始于 1950 年代早期的政治运动,白等人 (Bai,etal,1999)认为,在改革年代它继续存在。一个持续存在的原因是,在政府内部的权力斗争和意识形态的论战中,对私人企业意识形态上的歧视。白等人用文件证明,在改革时代国家掠夺行为的另一种形式是收入掠夺,不同层次的政府倾向于强加各种税费以从他们的企业管辖权里攫取尽可能多的可观察收入。一项1988 年辽宁省私营企业的研究发现,税和附加费加在一起将取走可观察企业利润的63%,当二十种不同的收费被算进去后,税务负担甚至更高。这样的税务负担使得私营企业除了通过隐瞒交易和收入来逃避税费以外,难以生存。(中国经济年鉴,1989,P107)。十年以后,一项1998 年安徽省私营企业的研究报告说,许多产品的总利润大约是总收入的10%,同时总的税费加起来超过10%,强加给一家私营企业的收费有50 多种,这些收费的一些种类是政府自己发布的条例和规则所禁止的。这项研究得出结论:不想关闭其企业的所有者,除了通过隐瞒收入逃税外别无选择。农村的农民是过多税费的主要受害者,整个改革期间,政府对农民作了减少勒索性徵收和随意徵税的无数许诺,然而勒索性徵收和随意徵税仍旧很普遍。在一些地方,向农民索取61 种不同类型的收费。(丁,严,杨主编,1995) 中国 1990 年代开始模仿西方式的法律,但是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那些法律,如 1994 年通过的《合同法》,1993 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贯彻执行。杨 (1998) 特别提到了《公司法》和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的不相容性,缪勒(Mueller, 1998, P200)特别提到电信行业的国家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不相容性,可以下结论说,许多对西方式法律的模仿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不能运作。宪政的约束表明中国的改革只能沿着双轨制前进,这种方式产生的长期代价很可能超过它赎买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短期好处,我们将用几个例子阐明这一点。     (本文摘自《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杨小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