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粉色大衣:“朴茨茅斯”日俄讲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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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0.5·朴茨茅斯
    [说明]该条约又称作日俄《讲和条约》。
    俄国在1903年向中国提出七条(见第259页)后,引起了国际亡的轩然大波。日本在英、美的支持下向

俄国公然提出划分各自在远东的特殊利益的范围问题,实际表示了对俄国无意撤退东北驻军及染指朝鲜

的强烈不满。  但是俄国自恃军力强于日本  置日本的要求于不顾。俄国不仅在东北问题上以拥有所谓

殖民者“征服的利”而坚决反对日本涉足,而且还要日本承认北纬39度线以北的朝鲜为“中立地带”,

即只承认日本在朝鲜南部拥有特殊权利。同时,俄国一部份冒险分子在朝鲜大肆活动。由于日、俄双方

的认识差距很久在争夺霸权时互不让步,谈判终于破裂,于1904年2月10日正式宣战。
    日俄战争是两国为争夺在中国东北及朝鲜等地区的权利而在中国领土上进行的帝国主义战争。腐败的清朝政府无力维护国家的主机竟然仿效各国宣布中立的态度,也宣布中国“按局外中立之例办理”。尽管清政府声明“东三省城地、官衙、人民、财产,两国均不得稍有权仇”东三省重大权利,两国无论胜A,仍归中国自主,两国均不得占据”,但在当时仅为一纸空文。俄困当即蛮横地予以拒绝,宣称:  “东三省及蒙古东北隅,铁路所经,为运兵用兵要农势难认为局外”。日俄两围军队野蛮蹂躏了中国东北的大片土地,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在一年多的战争中,  俄国在陆上、海上屡遭失败,加速了国内革命的爆发;日本的财力,物力被大量消耗,也拖得筋疲力蝎。因此双方不得不在美国的调停下讲和,约定于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朴扶茅斯城谈判。
    谈判之初,日本以战胜国自居,企图一举取代俄国在远东的霸权地位;俄国则声称“不割寸土,不

陪一卢布”。于是,在反复的争吵、交涉中,中国的领土和主权便成了共同宰割的对象。谈判前,清政

府预料两国将对东北的权利进行重新分配,故于7月6日照会两国,强调“议和条款内,倘有牵涉中国事

件凡此项未经与中国商定者,一概不能承认”。但是日俄在谈判中,根本不理会中国的态度。8jlo日,

日本在统一次会上提出十二项条件,成为谈判的基础,其中除要求俄国割让库页岛,赔偿军费外,有六

条涉及中国东北的主权。即:
    第二条  俄国约在一定期限内完全由满洲撤兵,且抛弃在该地侵害窃国主权与机会均等主义不相容

之领土上利益,以及优先的或专属的让与及特许。
    第三条  日本国约在改革及善改之保障下,将其所占领之满洲全部交还清国,但辽东半岛租借权及其

效力所及之地域不在此限。
    第四条  日俄两园互约,为使清国发达满洲商工业计,列国间采取共通一般之指置不加阻碍。
    第六条  旅顺口、大连并其附近领土及领水之租借权,及与该租借权或组成其一部之俄国从清国所

获之一切权利特权、让与及特许,暨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概行让与回本。   
    第七条  哈尔滨、旅顺口之间铁路及其一切支线,并附属之一切权利特权财产,及属于该铁路或为

其利益而经营之一切煤矿,均须不附带任何债务及负担让与日本。
    第八条  满洲横贯铁路, 以遵守其修筑之特许条件,且限于使川工商业之目的为条件,仍由俄国保

有经营之。
    上述六条虽大部份是日本要求俄国做出的让步但牺牲的却都是中国的利益。因此在反复交涉后,俄

国以出卖中国主权和领土的卑劣手段取得了不割地、不赔卢布的结果。条约的成立标志俄国独霸东北局

面的结束和日俄分踞东北的开始。从此,列强在东北力量的配置发生变化,围绕东北的国际交涉出现了

新的格局。英、美等国进一步插手,形势趋向复杂。
    《朴茨茅斯条约》中斯涉及中国东北的条款在事前并末征得中国政府的同念表明两国根本无视中国的主权。但是,由俄国转移到日本的东北的权利在法律形式上仍须获得中国政府的承认方都生效,因此,朴茨茅斯会议后,日本政府立即委派外务大臣小村与驻华公使内田赴中国谈判,名曰商议善后,实则强迫中国承认朴茨茅斯会议上达成的协认使日本实现继承俄国在东北南部权利的日的(见第286页)。
    本书所引条约译文见《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
四卷,策201一一205页。
    正   
    日本国皇帝陛下及全俄国皇帝陛下,欲使两国及两国之人民
回复平和之幸福,决定订立讲和条约,是以日本国皇帝陛下特派
外务部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及驻扎美国待命全权公
使从三份勋一等高平小五郎,全俄国皇帝陛下特派内阁总理大臣
威特及驻扎美国特命全权大使俄国御前大臣罗善,为全权委员,各
将所奉全权文凭校阅,认明惧属妥善,会上订立各条款开列于下:
    第一条  日本国至帝陛下与全俄国皇帝陛下间,及两国并两
图臣民间,当和平亲睦。
    第二条  俄国政府承认日本园于韩国之政治军事经济上均有
卓绝之利益,加指导保护监理等事,日本政府视为必要者即可措
置,不得阻碍干涉。
    在韩国之俄国臣民,均应按照最惠国之臣民一律看待,不得
歧视。
    两缔约国为避一切误解之原因起见,彼此同意于俄韩两国交
界间不得执军事上之措置,致侵迫俄韩两国领土之安全。
    第三条  日俄两国互相约定各事如下;
    一、除辽东半岛租借权所及之地域不计外,  所有在满洲之
兵,当按本条约附约第一款所定,由两国同时全数撤退;①
    二、除前记之地域外,现被日俄两国军队占领及管理之满洲
全部,交还中国接收,施行政务;俄国政府声明在满洲之领土上
利益,或优先的让与,或专属的让与,有侵害中国主权及有违机
会均等主义各,一概无之。
    第四条  日俄两国彼此约定,凡中国在满洲为发达商务工业
起见,所有一切办法列国视为当然者,不得阻碍。⑧
    第五条  俄国政府以中国政府之允许,将旅顺口、大连湾并
其附近领土领水之租借权内一部份之一切权利及所让与者,转移
与日本政府,俄国政府又将该租界疆域内所造有一切公共营造物
及财产,均移让于日本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中国政府允诺。
    日本政府允将居住前开各地内之俄国臣民之财产权,当完全
尊重。
    第六条  俄国政府允将由长春(宽城子)至旅顺口之铁路及
一切支路,并在该地方铁道内所附属之一切权利财产,以及在该处
铁道内附属之一切煤矿,或为铁道利益起见所经营之一切煤矿,
不受补偿,且以清国政府允许者均移让于日本政府。
    两缔约国互约前条所定者,须商请中国政府承诺。④
    第七条  日俄两国约在满洲地方,各自经营专以商工业为目
的之铁道,决不经营以军事为目的之铁道。
    但辽东半岛租借权效力所及地域之铁道不在此限。⑤
    第八条  日本政府及俄国政府,  为图来往输运均臻便捷起
见,妥订满洲接续铁道营业章程,务须从速另订别约。
    第九条  俄国政府允将库页岛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岛屿,并各
该处之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之主权,永远让与日本政府;其让与
地域之北方境界,以北纬五十度为起点,至该处确界须按照本条
约附约第二条所载为准。
    日俄两国彼此商允在库页岛及其附近岛屿之各自所属领地
内,不筑造堡垒及类于堡垒之军事上工作物;又两国约定凡军事
上之措置有碍于宗谷海峡及鞑靼海峡航行自由者,不得施设。
    第十条  居住于让与日本国地域内之俄国人民,  可出卖财
    产,退还本国;若仍欲留住该地域时,当服从日本国之法律及管
辖权。至该住民经营事业行使财产,当由日本国完全保护,其有
不安本分者,日本国亦当撤回其居住权并放逐之,但该住民之财
产当完全尊重。
    第十一条  俄国当与口本国协定  允准日木国臣民在日本
海、鄂霍次克海、白今海之俄国所属沿岸一带有经营渔业之权。
    前项约束,经双方同意,不得影响于俄国及外围臣民在彼处
应有之权利。
    第十二条  日俄通商航海条约,因此次战争作废,日本国政
府及俄国政府允诺以开战前所施行之条约为本,另订通商航海新
约;其未定以前,所有进口税、出口税、关章、子口税、船钞,
并代表臣民船舶,由此国进彼国领土或由彼国进此国领土时之
许可及待遇,均照相待最优之国办理。
    第十三条  本条约一经施行,速将一切俘虏彼此交还,由日
俄两政府各派接收俘虏之特别委员一名专司其事,彼此送还时,
应由交犯国将在该国某处口岸可交还人数若干,  预先知照收犯

国,即由两国专派员或该员所派之有权代表员照以前通知之口岸
人数,彼此交收。
    日俄两国政府一俟交还俘虏完毕后,将虏犯自被掳或投降
之日起至死亡或交换之日止,所有因照管:及留养该犯之一切费
用细帐互相交换后,俄国政府应将日本实用数目中,除去俄国实
用数目,尚差若干,当由俄国从速偿还日本。
    第十四条  本条约当由日本国皇帝陛下及全俄国皇帝陛下批

准,从速在华盛顿互换,自签字之日起,无论如何当于五十日以
内,由驻扎日本之法国公使及驻扎俄国之美国大使,各通知驻在
国政府,宣布之后,本条约即全部生效。
    第十五条  本条约缮就英文法文各两本,分别签字,其本文
虽全然符合,设有解释不同之处,以法文为准。为此两国全权委

员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历一九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寿太郎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罗善
    附   
    口俄两国按照本口所订讲和条约第三条及第九条所载,由两
国全权委员另立附约如下,
    第一条  此条应附于正约第三条。日俄两国政府彼此商允,
一候讲和条约施行后即将满洲地域内军队同时开始撤退;自讲
和条约施行之日起,以十八个月为限,所有两国在满洲之军队除
辽东半岛租借地外,一律撤退。
    两国占领阵地之前敌军队当先行撤退。
    两订约园可留置守备兵保护满洲各自之铁道线路,至守备
兵人数,每一公里不过十五名之数,由此数内,日俄两国军司令
官可因时酌减,以至少足用之数为率。
    满洲之日本国及俄国军司令官,可遵照以上所定,协商撤兵
细目,并以必要之方法从速实行撤兵,无论如何不得逾十八个
月之限。
    第二条  此条应附正约第九条。两订约国一俟本约施行后
须从速各派数目相等之划界委员,将库页岛之俄日两国所属确界
划清,以垂久远。划界委员应就地形以北纬五十度为境界线,
倘遇有不能直划必须偏出纬度以外时,则偏出纬度若干,当另在
他处偏入纬度内若干以补偿之。至让界附近之岛屿,该委员等应

备表及详细书,并将所划让地界线绘图签名,呈由两订约国政府
批准。
    以上所增条款,当其附属之讲和正约批准时准。
明治三十八年九月五日
俄历一九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小村寿太郎
高平小五郎
威特
罗善                   在朴次茅斯
    [注释〕
    ①该条即日本最初提案关于撤退东北两国军队的第二、  三两条。一
条为俄方应承担的义务,一条为日方应承担的义务,  经8月14日第三次正
式会议讨论,将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合为一条,未遇困难而达成协议.
    ②该条最后为日方所拟定.  采用了最初提案的第四条。这里所谓中国
在满洲为发达商务工业而采用的办法,系指中国准备开放东北.  允许外国
商品和资本进入该地的一切措施。鉴于1903年10月8日订立的中美、  中日
商约中关于开放东北奉天、  安东、大东沟等地的条款曾引起过俄国的抗
议,  故在此仅使用了概括性的措辞。伐国当时提出将该条规定的双方应互
相承担的义务扩大到即将成为日本势力范围的辽东半岛,  日本虽未同意写
入条款.但向意作为附带条件写入会议记录。
    ②该条即日方最初提案的第六条,  后经俄方修改措辞后通过。这里所
谓“商请中国政府允诺”。仍是虚伪的外交辞令。
    ①日方原主张将中东路南满支线自哈尔滨站至大连站全部作为辽东半
岛租借地的组成部分,直接、无偿地加以接收,其理由是该线的铁路租让合
同(见第161页)与辽东半岛的租借条约(见第151页)密切相关。俄国沙
皇尼古拉本坚决反对转让.但谈判大臣维特同意让步,但希望按中东铁路租
让合同规定.由中国出资提前赎回这一段支路(即由日俄军队前哨接触点公
主略起至大连段),俄国再将赎款交给日本,目的在于避免日本直接控制铁
路。经进交涉,维特最终放弃赎路的建议,同意将铁路无偿转让日本,但起点
则改在哈尔滨与公主岭之间的一站宽城子(长春)。日本在该次会议上还
提出今后修筑吉(林)长(春)支线问题,鉴于中俄间在1902年曾有接修
长线合同(见第253页),故双方约定该要求不写入条约而载入会议记录:
如经维特查询,中东铁路公司如尚未敷设到吉林的永久性铁路,则俄方不反
对日本人建筑该线:如业已敷设,则此线由目前实际控制的一方占有.
    ⑥该条即日方最初提案的第八条,目的在限制俄国以中东铁路作军事目的
的运输用.维特提出以双方均应遵守为条件,日方代表小村则强调日
本在辽东半岛租让权效力所及范围内的铁路不受此限制,仍可作军事运输
之用.

 

    以上选自步平等编著《东北约章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