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肉难寻微盘:遼甯省幹部雙重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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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遼甯省委組織部

遼組發[2001]5號2001-4-25   

關于印發《遼甯省幹部雙重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黨組(黨委):

經省委同意,現將《遼甯省幹部雙重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麽新情況和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部。

附件:《遼甯省幹部雙重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遼甯省幹部雙重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爲適應深化改革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壹步完善幹部雙重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幹部雙重管理制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中發[1995]4號)和《關于幹部雙重管理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1]35號)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幹部雙重管理,是指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及幹部管理職責,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和地方黨委以壹方爲主壹、壹方協助的管理方式,對部分部門、單位的幹部進行共同管理。

第三條 幹部雙重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黨管幹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責權壹致、依法管理的原則;

(四)相互尊重、充分協商的原則;

(五)密切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幹部雙重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的部門、單位,黨組織關系壹般實行屬地管理,但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縣以上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幹部雙重管理工作。

國有企業的幹部雙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分類與職責

第七條 實行幹部雙重管理的部門、單位,應依據批准其實行雙重管理的文件,確定又重管理的職務及管理類型。

對實行幹部雙重管理的部門、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和地方黨委應依據批准其實行雙重管理的文件,確定壹方爲主管理,壹方協助管理。爲主管理的稱爲主管方,協助管理的稱爲協管方。

主管方、協管方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應分別將雙重管理的領導幹部職務列入幹部職務名稱表。

第八條 主管方、協管方應按規定,將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單位按下列類型之壹進行管理:

(壹)地方黨委管理爲主,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協助管理;

(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爲主,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三)黨的關系不在地方,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黨組(黨委)直接管理,地方黨委協助管理。

第九條 按照本規定第八條 規定進行管理的,主管方應履行如下職責:

(壹)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領導幹部的考察、任免、調動、交流;

(二)黨委換屆時,黨委會成員候選人及選舉結果的審批;

(三)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領導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

(四)領導幹部的工資待遇、獎懲、退(離)休及其幹部檔案管理;

(五)領導幹部的年度(定期)考核、審計、出國審批;

(六)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管理;

(七)退(離)休幹部管理;

(八)幹部隊伍管理。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第八條 第(壹)、(二)款規定進行管理的,協管方應履行如下職責:

(壹)對領導班子的配備、調整提出建議,對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提出意見,推薦幹部:

(二)協助做好領導幹部的考察、培訓;

(三)協助做好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及幹部監督;

(四)協助做好幹部隊伍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部門、單位黨委審批召開黨代會請示和換屆選舉結果。

第十壹條 按照本規定第八條 第(三)款規定進行管理的,協管方應履行如下職責:

(壹)對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提出意見;

(二)應主管方邀請,參與幹部考察工作;

(三)反映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情況;

(四)協助做好幹部隊伍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經協商壹致後,主管方可將幹部管理的某些工作委托協管方辦理。

第十三條 幹部雙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主管方、協管方的聯系溝通和工作往來,按幹部管理權限,在對等的雙方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之間進行。

第三章 考察與任免

第十四條 幹部雙重管理部門、單位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幹部任免、調動前,必須進行考察。

按照本規定第八條 第(壹)款規定進行管理的,正職領導幹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會同協管方進行;副職領導幹部壹般由主管方考察,也可會同協管方考察。

按照本規定第八條 第(二)款規定進行管理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會同協管方進行。

按照本規定第八條 第(三)款規定進行管理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進行,也可邀請協管方共同考察。

第十五條 主管方與協管方共同考察幹部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主管方向協管方通報考察意向,邀請協管方參加考察;

 

(二)以主管方爲主,吸收協管方參加,組成考察組,商定考察方案;

(三)考察組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廣泛了解情況,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共同提出初步考察意見;

(四)派出考察人員的雙方組織(人事)部門分別聽取考察人員彙報,研究提出意見,向黨委(黨組)報告;

(五)必要時,主管方與協管方可進壹步溝通情況,交換意見。

第十六條 協管方接到主管方邀請後,如不能派員參加考察,考察工作由主管方單獨進行。考察結束後,主管方應向協管方通報考察情況。

未經主管方同意,協管方不得單獨進行考察。

第十七條 主管方在決定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前,須向協管方征求意見或者征得同意。

征求意見:主管方在作出任免、調動領導幹部的決定前,應充分聽取協管方的意見。

征得同意:主管方在作出任免、調動領導幹部的決定前,應充分聽取協管方的意見,並取得壹致意見;協管方有不同意見的,在上壹級黨委組織部門裁決前,主管方不得作出決定。

主管方向協管方征求意見或者征得同意,壹般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主管方黨委(黨組)初步確定入選後,以公函形式向協管方征求意見,並附幹部任免審批表,其中屬于提拔任職的,應附考察材料、民主推薦情況;

(二)協管方接到征求意見函後研究提出意見,並在壹個月內以公函形式正式答複主管主,逾期不複的,可視爲同意;

(三)收到協管方書面複函後,雙方意見壹致的,由主管方按規定程序辦理任免、調動事項;

(四)主管方將任免、調動通知抄送協管方,其中屬提拔或者交流到雙重管理範圍內任職的,應在兩個月內將其幹部檔案副本移送協管方。

第十八條 主管方與協管方對領導幹部任免、調動意見不壹致時,應充分協商,經協商後意見仍不壹致的,副職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由主管方決定;正職領導幹部和征得協管方同意的副職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由上壹級黨委組織部門裁決。

裁決程序爲:

(壹)主管方與協管方分別向裁決部門提出裁決申請,闡明爭議事由及意見;

(二)裁決部門聽取雙方意見,進行協調,必要時可會同主管方與協管方進壹步考察,在壹個月內提出裁決意見;

(三)主管方根據裁決意見並按規定程序辦理任免、調動事項,並將任免、調動通知抄送協管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主管方與協管方應建立幹部雙重管理工作的聯系制度,就所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下列情況進行溝通交流:

(壹)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思想作風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領導班子配備、調整和領導幹部培養、選拔、任免、交流、培訓等情況、問題和措施;

(三)其他需要溝通聯系的情況。

主管方與協管方可以通過召開聯席會議、公函、書面材料等形式進行聯系。重要的、緊急的情況和意見,應隨時溝通聯系。

第二十條 主管方應就其主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下列情況及時向協管方通報:

(壹)領導幹部的年度(定期)考核和民主評議、民主測評情況;

(二)領導幹部的獎勵、處分;

(三)對領導幹部的審查處理結果;

(四)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名單。

第二十壹條 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和單位,在向主管方報告下列情況的同時,也應向協管方報告:

(壹)領導班子成員的工作分工;

(二)理論中心組學習情況;

(三)民主生活會情況;

(四)領導幹部的個人重大事項;

(五)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情況;

(六)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主管方與協管方應積極做好雙重管理部門、單位互派幹部工作,推薦和輸送優秀幹部。

第五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幹部雙重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並遵守以下紀律:

(壹)不准自行確定、調整幹部雙重管理體制;

(二)不准擅自變更幹部雙重管理的職務範圍;

(三)未征求協管方意見或者征得協管方同意,主管方不准自行決定幹部的任免、調動;

(四)未征得主管方同意,協管方不准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察、考核;

(五)任免、調動領導幹部征求意見時,不准以電話溝通等方式代替正式行文;

(六)不准回避、隱瞞、誇大、縮小或者歪曲事實,向對方提供不真實、不全面的情況;

(七)不准泄露幹部工作機密。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應按幹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對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主管方與協管方應對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相互監督。壹方出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爲,另壹方應及時指出,必要時,可向上壹級黨委(黨組)報告。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應檢查監督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制止、糾正、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爲。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共遼甯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下發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