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版八年级上生物: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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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2007年06月14日   市民政局   

 

 

一、目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民政部的部署和要求,2004年8月,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在全市启动了医疗救助制度建制工作。2005年,各区县政府分别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办法,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2005年6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在12个区县试点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2006年,为加快完善三峡库区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发出《通知》,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区县由12个扩大到24个。同年,又在11个区县开展了城乡医疗救助改革试点工作。今年5月,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明确了扩大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覆盖面、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经过近3年的努力,全市城乡医疗救助建制工作有序推进,制度框架初步建立,救助效果日益显现。截至2006年底,全市已资助40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5万人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覆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要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证(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二)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上述规定限额后,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三)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

三、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对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只要本人申请,且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后将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直接发放到人。对大病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或事中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费用的办法,实行即时审定,及时救助。救助对象持有效的低保证、五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一经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乡镇(街道)民政办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金额后,1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民政办和收治医院发出医疗救助通知书;医疗服务机构在救助限额内垫付治疗,民政部门每季度与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进行结算。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直接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报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属于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乡镇(街道)民政办每月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