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桥绿地滨江汇繁华里:"强奸男性"首判刑 判故意伤害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2: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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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性"首判刑 判故意伤害罪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04日10:06         男性性侵同性被定罪的案例,在北京尚属首例。虽然国外早已存在,但国内立法较晚。且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故意伤害罪。

 

“强奸”男性者首次被究刑责

  在宿舍中,42岁男子李某“强奸”18岁男同事小军(化名),致后者肛裂。昨天记者获悉,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据悉,男性性侵同性被定罪的案例,在北京尚属首例。

  李某今年42岁,案发前在本市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员。

  去年5月9日晚11点左右,在保安宿舍内,他强行猥亵同事小军,导致18岁的小军肛管后位肛裂。经法医鉴定,小军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次日,涉嫌故意伤害罪,李某被警方羁押。

  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据悉,在庭审中,李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法院调解,李某还同意赔偿小军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所以酌情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专家释法

  “性侵”男性有多种定罪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说,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而猥亵罪的具体指向,也只能是妇女和儿童。依照现行法律,这两个罪名都不包括男子对男子的性侵犯。

  阮齐林分析,之所以未作规定,这可能是考虑到男性比较强势、中国的传统文化、这种现象在现实中较少发生等多种因素。在国际社会中,有一些国家规定,男子对男子的性侵犯也适用强奸罪。但我们国家还没有接受这种观念。

  阮齐林称,依据现行法律,也可以对这种行为定罪处罚。比如说,对男子的性侵犯,若造成对方身体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致人死亡,也有相应的罪名;若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节较轻,还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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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委员两会时呼吁修法

  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社科院研究员刘白驹提交一份提案呼吁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

  提案中,刘白驹为同性性侵犯行为的究责模式作了两种规划。其一为:修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并将后者的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其二为:不修改“强奸罪”条款,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和其他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

  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外语学院院长范谊也提交议案指出,“同性性侵害”属于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害社会道德和个人尊严。

  他建议,或在《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予以制裁,或通过司法解释,把强奸罪的外延扩大到“同性性侵害”行为,以更准确地打击这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