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签证有多次往返么:民国时的房产税为什么不得人心(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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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的房产税为什么不得人心(节选)(2011-01-31 08:42:08)转载 分类: 千年家居路非房产

可是,理论考虑得如此成熟、制度设计得如此完备、连税率都符合国际惯例的民国广州房产税,却一直得不到当时广州市民的支持。我们翻翻《广州民国日报》就知道,从1925年到1945年,广州市民对房产税的抗议绝对是此起彼伏。而且,逃税的、漏税的、瞒报房产的,比比皆是。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房产税推行没多久,就偏离了“平均地权”的初衷,本来是用来劫富济贫、平衡需求、打压豪宅和空置房的一个合理税种,演变成了一棵单纯用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摇钱树。无论征税对象是贫是富,是坐拥多套豪宅的富裕家庭还是住房紧张的困难家庭,居然都执行相同的税率。就富裕家庭而言,每月缴纳月租的15%或者房价的0.12%,等于是九牛拔一毛,无关痛痒;而很多困难户,像拉黄包车的、做苦力的、做钟点工的,连糊口都困难,拿什么去缴房产税?所以绝大多数劳工家庭都反对这个税种。

其次,公安局对征税专员的管理并不像纸面上规定的那么完美。鉴于市政府只关心税收总额的高低,所以公安局也把管理重心放到激励征税专员多征税上,谁能多征房产税,谁就是优秀雇员,至于工作作风是否恶劣,是否在征税过程中吃拿卡要,那不是重点。时间长了,管理方式越来越趋于惰性化,财政局不再去花力气调查每个片区的月租和房价,不再花力气去编制一份份完备且合理的征税报表,公安局也不耐烦再给每个征税专员下达细致到繁琐的月度任务,干脆把整个辖区的征税工作都承包给一个人,以后只给他一人下达指标,至于这些指标怎么层层分配,管它呢,只要他能完成任务,就万事大吉。为了让人家完成任务,必须给人家好处,譬如施行分成制,征上来1000万,给他100万的提成。这样一来,谁承包房产税,谁就能日进斗金,于是竞争就非常激烈。到最后,能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的那个人,不是公安局长的大舅子,就是财政局长的小侄子,或者是经常给某个市政领导“做贡献”的黑帮头子。这些人上了台,肯定会雇用大批的地痞流氓,分片包干,挨家收钱。管你有没有房子,管你该不该缴税,统统都得掏腰包,而且必须比规定的税额多缴好几成,不然他们没有“分红”。你看,本来是很完美的计税和征税,结果变成了黑社会收保护费。老百姓还不能投诉,因为这些“征税专员”不是恶棍就是官亲,你敢投诉,他们就会报复,而且政府还未必受理你的投诉。

再其次,房租怎么估计,房子怎么作价,没有客观的标准。前面说过,房产税或按月租的某个百分比征收,或按房价的某个百分比征收,所以要征税,必须先确定每套房子的房价或房租。这房价、房租有很多种,购房合同上的房价跟征税时找人评估的房价肯定有区别,三年前的房价跟现在的房价肯定有区别,财政局计算的房价跟业主自报的房价肯定有区别。房租亦然,房东自报的房租会很低,财政局替人家估算的房租会很高。以哪个数据为准,没有一定之规。如果你是财政局长的亲戚,估计家里的房子就“不值钱”了,这样可以少缴税;如果财政局派出去造表的工作人员故意欺负你,估计你家里的房子就会骤然“升值”,这样你必须多缴税。到后来,张三李四两家同时买的房子,同样的户型,同样的面积,同样的朝向,同样都是自住房,结果张三月缴上千元的房产税,李四却只需要缴几块钱的房产税,如此不公平,肯定会有很多人不满。

最后,政府征收房产税,本来打着平衡供需、改善民生的旗号,结果税征了,供需未见平衡,民生未见改善,那么多房产税都花到哪儿了,市民们一无所知,肯定也会不满。在同时期的很多西方国家,像美国和法国,业主们每年房产税的开支决不算少,但是大多数业主并不反对这项支出,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上缴的税款最终流向了哪里,一般而言,大家缴税缴得越多,享受的公共服务就越好。所以他们选择居住地点,并不会刻意选择税率低的地方安家——他们知道,税率低往往意味着学校的教学质量差,政府的公共服务落后。

这种觉悟,民国时期的广州人决不会有。这不怪他们,怪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