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军用机场重要吗:房产税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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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转载)

(2011-01-28 18:26:10)转载 标签:

贾康

美国

房产税

地方政府

分税制

杂谈

分类: 转载  

房产税: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房产税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


作者 邹 啸 鸣

来源 一财网 2010-05-25



出台房产税之前,需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比例,加大后者比例,让地方政府在责权利对称的原则下,从卖地财政上解脱出来。


    昨日,“(国家)发改委称三年内免谈房产税”的消息占据各大网络头条,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当日即对此表示:“三年不谈,那是研究人员说的,并不能代表官方。” 他一方面认为:“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房产)税,那么无非是要让房价的表现加入那种更肆无忌惮炒作的疯狂的特征”。另一方面又认为:“征收房产税 ‘未必’能起到遏制房价的作用”。他认定的房产税的意义在于:这个税制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大宗稳定的收入来源,同时从侧面起到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效果。早几个月,他更认定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的差异是: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一个是“税”、一个是“租”,两者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从其相互矛盾的表述上看的很清楚:他作为力挺房产税的学者,并不准备对房产税“打压房价”的目标给出任何承诺。而支持开征房产税的老百姓们所指望的,正是房产税能够打压房产投机。从而打压房价,让房价跌到自己能够买得起的价位上。而老百姓的这个期望,根本不是力挺房产税的专家们的目标。

    我们既不是无原则地支持房产税方案,也不是无原则地反对它。我认为,重要的是阐述清楚三个问题:1、从“科学”角度阐述房产税的作用;2、从“科学”角度阐述房价上升的原因;3、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阐述房产税征收的前提。

一、从“科学”角度阐述房产税的作用

    当前热议的房产税,应该是分税制框架下的一种重要税种。分税制财政制度特征的实质,是一种经济上的政府分权制度。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前提,是将各级政府视为相对独立的权力和利益主体,就像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独立的产权和人权一样。但是房产税开征的重要理论依据,是地方政府才是地方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因此房产税主要留在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国家,比如美国,它占(州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80%以上。其用途在于支付相应的公共品开支。上级政府无权随意调用这种税收。地方政府在房产税的责权利问题上,完美对称。这就是说,房产税的作用,并不是所谓的“打压房价”。用“打压房价”作为开征的理由,本身就是一种误导舆论的不科学、不负责的态度。

    我们国家的地方政府,虽然没有开征房地产税,但是我们国家却从法律上,将城镇的土地视为“国有”,然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拍卖土地几十年的使用权来获得财政收入,弥补公共品提供上的困难。中央政府一直没有针对地方政府的这种“卖地财政”提出异议。原因很简单,自从94年执行分税制以来,税收呈现两个特点:1 是财政收入收入增速远高于GDP增速——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拿了大头;2是中央政府收入增速远高于地方政府收入增速——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分配中,中央政府拿了大头中的大头。

    这两个特点导致一个共同的结果:地方政府虽然是地方公共品的主要提供者,但是却无能为力。因为他们的财权和他们所承担的事权之间,根本无法对称。地方政府的行政级别越低,它的财政赤字就越严重。其所能提供的公共品质量就越差。就越要依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因此各级政府在本省的省会及北京都有自己的 “驻省办”及“驻京办”。因此在这个背景下,中央政府一直“默许”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卖地财政”来支付公共品开支。而这种获取财政收入的方式被人们幽默地称为“GDP——刮地皮”。但这种卖地财政体制,遭遇了强拆中民众巨大的压力,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所以贾康们就想出了“房产税”的方式来解救它的困难。

    那种认为“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一个是‘税’、一个是‘租’,两者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的逻辑,错的离谱——城镇土地如果说是“国有产权”,也从来没有什么理论认为“国有产权”的受益人,是政府及其官员。其受益人应该是该城镇的全体居民。就像农村土地是集体产权那样,它的受益人应该是农村居民。所以农民要娶妻盖房,会要求村委会“分”给他一块宅基地。同样道理,作为城镇居民,应该要求市长或镇长“分”给自己一块宅基地。如果你不分宅基地,那么应该从土地出让金中,给居民分红,这才能真正体现“产权国有”的意义。

    更简单地说,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之间,至少应该是替代关系,而绝不能也不应该是叠加关系。居民出钱买房其实就是买地。居民花钱买属于自己的产权的土地,本身就逻辑混乱,被地方政府浑水摸鱼了一把。政府卖地获得的收入,应该用于提供未来几十年的公共品才合理。但地方政府将钱都花没有了,现在要求居民在支付了买地支出的基础上,再次支付税收,这更是逻辑混乱的平方。

二、从“科学”角度阐述房价上升的道理

    03年开始的针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已经执行了N套“组合拳”,其打击的目标都是同样的:房产投机商和房价高涨。但吊诡的是,它从来不告诉你哪个人是“投机商”。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一方面痛恨这些投机商,认为是他们的“炒作”导致房价高涨,导致自己买不起房。另一方面,自己又渴望在有能力的条件下,将自己的资产变成房产,以避免通货膨胀导致自己的资产贬值。那么,03年以来的房价为何一直在飙升?为何远离了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远离了市场经济国家都认同的20倍以内的租售比?

    房价飙升的原因我认为有四个:一是土地的“国有制”,二是所谓的“耕地红线”,三是货币发行飙升,四是收入分布高度集中。

    城镇土地“国有制”导致地方政府成为倒卖土地的最大推手,他垄断了土地的买入和卖出,这种“双边垄断模型”导致政府可以在买入时压价,卖出时高价,自己获得丰厚的倒卖收入。而“耕地红线”及对小产权房的打压,则使得这种“双边垄断模型”稳如磐石,屡屡得手。因为所有潜在的竞争对手都被卡死了。不可能“竞相增加供给”来减缓房价上涨压力。每次“宏观调控”都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小产权房的打压。其中“耕地红线”是打压的借口而已。实际上没有那个市场经济国家有所谓的“耕地红线”。

    近两年房价飙升的另一个因素是货币发行的飙升。就是说,货币发行是因,房价飙升是果。不少所谓的“炒房”行为,是为了避免自己的资产缩水采取的不得已方法。而这也被看成“不道德”。 你怎么不去指责货币发行的飙升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而收入分布的高度集中可以解释:为何房价在远离了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远离了市场经济国家都认同的20倍以内的租售比的基础上继续飙升。一般老百姓的确越来越买不起房了。但是并不妨碍有的人,越来越买得起更多的房了。因为他们的收入能力远远脱离了居民的收入水平。他们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支撑着房价飙升。也许他们的收入来自正常渠道,也许来自灰色渠道。

三、从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阐述房产税的作用

    以分税制基本制度构建的形成过程,必须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即每一个政府实体都应平等地拥有一份对如何构建分税制的表决权,并且最终的结果应在一致同意的标准下达成。市场经济国家的土地都是民有制为主。这种制度下才能实施分税制。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刮地皮”的卖地财政,只好依赖房产税。这就是说,我们绝不反对实施分税制框架下的房地产税制度。但我们更重视的是房地产税制中,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再到是当地居民,每一个经济主体所应有的义务和权利的对称。

    只要地方政府在构建分税制时,缺乏自己所应有的表决权,那么一定会形成当前这种“中央政府拿了大头中的大头”的局面。即使将来开征了房地产税,其大头仍然可能成为中央政府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依然难以形成真正的“公共财政”制度。

    只要当地居民在构建分税制时,缺乏自己所应有的表决权,那么一定会形成当前这种地方政府刮完地皮再征房产税的局面。要改变这种局面,让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公共品的支出上对称起来,就必须实施财政收支的公示制度。否则当地居民仍然是一头雾水。这就要求:当地居民在当地政府的税收制度和财政开支方向上,拥有完整的公民表决权。以及完整的监督权。

   我们有不少学者,总是打着“科学决策”的口号,漠视公民权利,只有想方设法地增税种,提税率。这哪是什么“科学发展观”,纯粹是搂钱效率观。在他们的字典里,从来没有公民的权利,只有纳税的义务。他们煽动居民对富人的仇视,并借此作为开征新税和提升税率的“科学”依据。

    在出台房产税之前,我认为一个可行的方案,是要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比例,加大地方政府税收分配比例,让地方政府在责权利对称的原则下,从“刮地皮”的依赖卖地财政上解脱出来。

    从长远看,比出台房产税更重要的,是出台约束政府行政权力的制度。比如财政收支的公示制度,官员的财产公示制度,落实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权利法案,落实媒体对官员行为的有效监督制度。只有在官员的行为都被制度有效约束住了,才能从分税制的角度出台房产税制度。防止房产税被深渊般的“行政开支”所吞噬。

http://www.yicai.com/news/2010/05/353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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