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伦·里克曼孩子:我国房改问题实质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1:22:06
 叶劲松

    阶级社会的政策、法律,根本问题不是好不好或是否成功,而是它们到底代表了那个阶级的利益。代表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利益的总是公开地、鲜明地表明自己的阶级属性。因为,代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等劳动人民利益,是光明正大的,是不需要遮掩其阶级属性的。反之,代表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如资产阶级)利益的政策,却总是以超阶级的面目出现。因为代表占人口少数的剥削阶级(如资产阶级)利益是见不得人的,是不能公开的。他们如诚实、坦白地说他们的这个政策、法律为某些少数人利益服务,他们的这个政策、法律的社会信誉将不复存在。他们只能以超阶级的样子来遮掩,他们只有谈这个政策好,谈它的所谓合理性,谈它成功。他们以此逃避这个政策的最大受益者是哪个阶级和哪些阶层的问题。

 

    2007年10月16日举行的十七大国家机关代表团正式开放前,建设部长汪光焘接受采访时表示,他“认为,中国的住房和房地产制度改革是很成功的。” 汪部长也是用“很成功的”来回避房改政策使哪个阶级和哪些阶层受益,又使哪些阶级利益受损的问题。按汪部长等一些高官的意思,似乎中国的住房和房地产制度改革是使中国所有阶级、阶层利益均受益的政策,所以只有是否成功的问题,没有使哪个阶级和哪些阶层受益,又使哪些阶级利益受损的问题。

 

    但是汪光焘“认为,中国的住房和房地产制度改革是很成功的”的话一出,立即引起网上的无数质疑声。造成老百姓所说的新的三座大山之一的住房难、住房贵的房改,分明是使资产阶级中的房地产商、广告商等以及大量受贿官员获利的政策,是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利益受损的政策。这在网络上或大众日常摆谈中可以大量看到、听到的,即老百姓对此是知道的。

 

    苏联、东欧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及以前,城镇职工和居民的住房,都主要是由国家和企业兴建,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保证劳动者最基本住房权实现的责任。社会主义国家能在当时经济状况下,向职工和居民提供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体现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目的是满足人民需要而不是追求最大利润的特点。经济目的也决定了实现这种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建筑公司(建筑施工队)直接对投资建设的国家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经济不需要房地产公司、房屋中介、房屋广告公司等参与其中,以便大大降低建设成本。由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目的是满足人民需要而不是追求最大利润,所以当时中、苏等国的国家和单位建房,以及单位职工合作建房所需土地,国家不收费(即免费供地)。这些,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劳动者改善住房的切实关心。这种切实关心的主要表现之一是,为尽量减少劳动者建房负担,不许房地产商等参与其中(而计划经济也没有房地产公司、房屋中介、房屋广告公司等)。

 

    20世纪80年代及以前,我国城镇职工以收入的1%~2%的低廉费用支付房租。低廉费用使社会主义国家保证劳动者在只支付极低成本情况下,其基本住房权得以实现。而我国房改彻底背离社会主义性质。房改、医改、教改三大“改革”政策共同点是放弃社会主义国家对保证劳动者生活权利实现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讲,是放弃社会主义国家对保证劳动者基本住房权、身体健康权、教育权实现承担的的责任。三大“改革”名曰市场化改革,在这种改革中,劳动者要实现基本住房权、身体健康权、教育权,只能自已掏钱在市场中购买。被剥削的、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如没钱,则这些权利将只是纸面上的,而不是现实中的。即贫穷劳动者的权利根本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

 

    我国房改彻底背离社会主义性质,却在与国际接轨的名义下,具有资本主义经济性质。房改后,国家和单位不承担以极低房租向居民和职工提供住房的职责。房改要求城镇劳动者,就象购买一般消费品由市场解决一样,其住房也由市场来解决,由“自由”市场中的一些市场主体──房地产公司等来解决。所以美其名曰市场解决,实际是由资本家开办的房地产公司等来解决,即交由资本家解决。由资本家决定劳动者的住房权的实现。

 

    资本主义经济下,资本的目的是追逐利润最大化,不是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同样,资本开办的房地产公司从事住房建设, 房屋广告公司、房屋中介公司等参与房屋销售,其目的也都是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是满足人民的生活居住需求,不是为了劳动者住房权的实现(所以北京一位房产商界的大腕就昂贵的房价问题讲道,他建房是为富人建的房)。由于住房不是为了劳动者住房权的实现,而是为了各方面最大利润的实现,所以,土地所有权人(包括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地方政府)或使用权人、房产商、建筑公司、房屋广告公司、房屋中介公司、发放房贷的银行、炒房的投资者等都把住房作为赚钱的工具,以追求最大利润的目的参与进来。满足这诸多中间环节的利润要求,极大地抬高了住房价格,使很多劳动者没有购房能力。而住房价格高,必然租房的房租也高。这使很多较贫穷的劳动者甚至没有租房能力,这使他们不能实现其住房需求。

 

    所以,房改是使住房成为诸多资本获利的工具,是使住房满足资本利益,不是为了使劳动人民在支付最低成本情况下实现居住权。而在以前,这些资本不能在住房上获取利益,劳动人民因而能在支付最低成本情况下实现居住权。以前社会主义时期,国家和单位建房,以及单位职工合作建房所需土地,国家不收费。而现在国家把高价卖地做为一赚钱行当。以前住房由国家、单位或合作建房者直接委托建筑公司建没,不需房地产商涉足其中获取利润,也不需房屋广告公司、房屋中介公司、炒房的投资者涉足,这都极大地降低了住房的成本。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运行使人们认识到,私有企业变为公有企业,生产也能正常运行,被资产阶级御用学者(以及我国的主流经济学家)吹嘘为社会不可缺少、因而应该享受比劳动大众收入高许多倍的收入的资本家,并不是经济生活所必需的人物。历史实践证明,资产阶级是经济生活中的多余人物,资产阶级已失去存在的历史理由。同样,社会主义时期建房模式的成功运行,使人们认识到,不要资产阶级的那一部分──房地产商、房屋广告商、房屋中介商等,房屋建设也能正常运行,并且房屋成本更低,更易让劳动者实现居住权。这一切说明,房地产商等并不是房屋建设所必需的人物,他们不过是吸附在房屋建设中的寄生虫、吸血鬼,他们是房屋建设中的多余人物,他们已失去存在的历史理由。他们靠吸取劳动大众血汗养得又肥又大,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而劳动者生活却更加困难。

 

    近些年,我国许多大城市的劳动者提出踢开房地产商、自己直接委托建筑公司、合作建房的设想,这意味着他们已认识到,房地产商不过是吸附在房屋建设中的寄生虫、抽取他们血汗的吸血鬼,房地产商是房屋建设中的多余人物。没有房地产商的盘剥,劳动大众生活困难也要少些。当然,我们从苏联、中国以前合作建房的例子,以及现在委内瑞拉合作建房的例子都可以看到,合作建房成功,与国家或单位的支持分不开的。例如,甚至苏联“宪法规定,国家帮助合作社和个人住宅建设。在地方苏维埃执委会名下和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成立建房互助组,需要好房的公民可参加互助组,以便获得可永久居住的公寓。”

 

    而我国建设部的官员们,热衷于维护现存的、对房地产商等资产阶级有利的住房政策。建设部的官员们可以喊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动听的口号,但他们对推翻压在老百姓身上的三座大山之一的住房问题是不感兴趣的,他们对改变房地产商等资产阶级盘剥劳动者血汗的这种利益对立的社会不和谐状况,是漠不关心的。所以他们对使劳动人民较易实现居住权,或者说以较低成本实现居住权的方法——群众合作建房持不反对、不支持的冷漠态度。但没有国家支持和帮助,使合作建房的一些具体操作(如合作建房资金的管理等)很难进行,这使我国近些年还无一起成功的合作建房的案例(而在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我国有不少成功的合作建房的案例)。主流经济学家倡导了市场经济改革,它们要求一切由市场来解决,要求人民的利益服从于它们倡导的市场经济,即要求人民利益服从于市场主体──资本家的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表现在房屋建设上, 主流经济学家和建设部的高官们,要民众以较低成本实现住房需求的要求,服从于作为市场主体的房地产商等吸血鬼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施对民众的盘剥的要求。他们实际上是要维护使房地产商等靠吸取劳动大众血汗养得又肥又大,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而劳动者生活却更加困难的现行房屋状况。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房改政策,根本问题不是好不好或是否成功的问题,而是它们到底代表了那个阶级的利益的问题。因此,不分析清造成劳动大众住房难的根本原因,不根本改变目前市场经济造成的使民众低成本实现住房需求的要求、服从于房地产商等吸血鬼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实施对民众的盘剥的要求的状况,所有调控屋价的“六条”、“八条”等都是白搭,都不过是做给老百姓看的走过场,做样子。

200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