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拍补天素材:违法超载+行政罚款=合法超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3:47:23
 
违法超载+行政罚款=合法超载!

 

毛牧青/

 

    大家知道,交通肇事原因很多,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除了机械故障(如方向盘、制动、轮胎等失灵、爆破等)、气候恶劣(冰雪、大雾天气等)、环境所致(道路复杂、路况不佳等)、司机疲劳驾驶等因素外,大约最大的杀手,莫过于高速行驶、醉酒驾驶和超重行驶(超高行驶因过于扎眼容易被及时制止,从略暂不谈)了。这后三项,是目前我国公路交通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主要原因。

高速行驶一般人好理解,“十次肇事九次快”,所以交管部门在这方面抓得最紧最严,各级运输公交行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下的功夫也最大。

醉酒驾驶虽然也强调,但过去成效并不大,处罚也不很严厉,所以酒驾导致的肇事屡禁不止。特别是这些年来私家车的增多、人际交往的应酬也多,外加社会不正之风盛行等因素,酒驾肇事成了人们格外管制的焦点,尤其是“南京张宝明案”、“成都孙伟铭案”等恶性事故的连续发生,致使全社会哗然直至引起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各地交管部门也相继出台极为严厉的规定和措施,才使近来酒驾现象大为降低。

但是,对超载驾驶的监管和处理,却始终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以致汽车人员超载或货物超载在我国成了家常便饭的极为普遍现象,而不超载遵章行事却成了匪夷所思的怪物。

近来由于客车、校车因超载出现的事故不少,也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但是,货物超载,却始终没引起真正的纠正。近来,河南农民时建锋被曝光的“368万”天文偷逃过路费,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违法超载被成倍累积而成。

说来也是个历史沿袭的痼疾。除了特色国情、国民素质所致,超载一直是个常态为人们所视而不见,甚至在多年前,“多拉快跑”还成了提倡的带有极浓厚意识形态特点的政治口号为国人所津津乐道。

记得我国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长春“一汽”在前苏联的援助下,生产了仿造前苏吉斯150汽车的CA系列“解放牌”汽车,成为当年轰动一时的大事。六十年代我就听说,当时我们的2.5至4吨的“解放牌”进行过破坏性试验,拉上20吨货物照跑不误。当年的“解放牌”,别的暂且不谈,仅抗折腾这一项就令西方目瞪口呆,也成了我们高调宣传的资本。随即以后,该车型限载吨位虽然赫然印在左右驾驶室门子上,然而“多拉快跑”的蛊惑下的超载运行,成了那个时代的骄傲资本。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期,我省济南汽车制造厂诞生了首辆庞然大物的“黄河牌”的柴油车,也是招摇过街超载驰名令人瞩目。当时我们援非支持第三世界穷黑人兄弟,派出的“黄河”与西方的汽车竞赛,媒体常常出现奔驰在坦赞铁路工地的身影。媒体还通过照片、文字大量报道,以非洲当地人民盛赞的口气来宣传我们“大黄河”的气派和“多拉快跑”,以及相比较下西方的汽车如何如何的的甘拜下风。而后来普及到我国运输行业上,也是通过我们自己的司机,来说“黄河”如何如何的“能拉”“抗遭”(即“抗折腾”的意思),外国的“菲亚特”、“布切奇”虽好但不中“遭”(折腾)。而我当年在公交行业,公司购进一批黄河牌铰接式大客车,因高峰运行时能“多拉快跑”,竟也引得满岛城市民成热门话题,以致司机能开上“大黄河”而引以为荣。“黄河牌”的确名噪一时,只是后来因为耗油大、废气污染环境重而组件被淘汰,自是后话了。

我说这些,无非是证明,超载至今太普遍了。你可以随意到大小公路上查查,能有几辆货车不超载在长途贩运?你可以随意到城市公交客流量高峰时段看看,能有几辆客车不超载在马路上行驶?

超载,之所以盛行,上面说了,有特色国情的原因、历史沿袭的原因、人员素质的原因,但你想过没有,这些年来公路上的乱收费、高收费、乱罚款等现象,却在助长这种违法现象的继续生长,甚至比过去还厉害!

其实关于超载的法规,国家一直写在纸面上,也往往是纸上谈兵不为重视——除非你严重超载发生事故按章法处理,一般很少有人较真追究。这也使往后的超载成了普遍现象。

超载会造成事故意外发生,这点毋庸置疑。

首先,超负荷的载重,对汽车部件损害最大,特别是对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等装置危害大,例如导致变速箱、传动柱的磨损打逛;起步离合器片子的磨损、半轴容易扭断;地盘骨架(即大架子)严重变形;弹簧钢板断裂;轮胎爆破等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表面看似乎是机械事故,但实际祸首往往是超载。

其次,超载对路基、桥梁的损害极大。现在许多公路、桥梁因地质、环境等原因,都有限重标志。而一旦超重车辆周而复始通过,久而久之必然会引起地面下陷。不但增加公路桥梁维修成本,还容易造成大面积的突然塌陷断裂猝不及防,也就极易发生连锁交通肇事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也是最重要原因:超载因质量重必然导致惯性大,一旦“悠”起来高速很难驾驭,遇到紧急转弯处,或遇到障碍突然刹车时,常常会导致车辆侧翻或刹车失灵而酿大祸,在高速公路上甚至会让那些鱼贯而行的成片车辆跟着追尾遭殃。

超载又是违法的,这些在相关法规上写的明明白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就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再例如《公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这两条国家法规也强调了“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但与重笔强调的罚款相比,显得轻描淡写,也就为单纯罚款了事的弊端埋下伏笔。而相随的各地相关部门的类似地方法规条例或行内规章,在此基础上加大了罚款的筹码,更使国家相关交通和公路法规显得微不足道了。

既然超载危害极大是违法的,那为什么我们国家对此监管和处罚并不给力呢?甚至“以罚代法”而姑息迁就放行不误呢?

个中原因值得玩味。

应该说,高速公路收费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收回贷款筑路的成本,积累资金再扩建新路,也可以是地方政府或公路行业趁机暴征税费谋私利的“聚宝盆”。我国高速公路收费,是世界上最多最高的国家。国家公路一旦还上贷款理应归还于民免费或低缴费使用,使“经营性公路”变为“公益性公路”。但我们的高速,在所有资金不透明、不公开和无制约、监督情况下,却打着“国家”、“公有制”合理合法名义,在貌似动听的“没有收费公路政策,就没有中国交通现状”措辞下,为非法收费找证据打“马虎眼”,借以没完没了高收费去赚取国民的血汗钱。结果公路成私路,成了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合法手段,公路交通部门也成了贪污受贿的高发行业,近来许多公路交通领域的高官落马,就很能证明这个轨迹。这种做法和现象,在发达公路的法治国家那里简直是不可理喻的怪事和丑闻,可在我们这里却那样家常便饭,似乎公路他们是占山为王打劫的土匪,而为国家集资筑路的国民,成了随意为他们“进贡”的被盘夺的过客。

高速公路和一些一、二级公路的高收费,加大了极不合理的物流成本,也是物价上涨的重要原因之一,人们深恶痛绝。于是乎,对行驶人员而言,超载既是拼命赚钱的原动力,也是偿还罚款的理直气壮理由;对公路监管人员而言,超载罚款既是行业的效益指标,也是个人敛财的实惠手段。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就在“以执法为名”的显规则下,演变成为一种“潜规则”猫腻交易和敛财的合法程序了。出现类似时剑锋等人的“偷逃”极为普遍现象也就丝毫不奇怪了。

当然,少数“财大气粗”者不怕超载,俺也“不差钱”,你不是要钱么?给你俩“买路钱”心中骂声“操你妈”走人照旧超载续行;“囊中羞涩”者超载,或冒挂军牌或贿赂交管人员或被罚款也照旧心中暗喜超载一路绿灯——当然啦,俺不会白白被罚款,俺要赚回被罚的损失,也就有了下次更加码超载的“堤内损失堤外补”原动力了。在这种以罚代法的以权谋私不公平打劫下,也难怪公路运输过客不得不去“偷逃”过路费了,也难怪举国民意都同情那个“违法犯罪”的运输农民时建锋了。

非法的高额收费和罚款手段,必然导致套牌通行和“偷逃路费”的违法应对伎俩,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果关系——况且这收费和罚款来的不那么光明正大。面对公路行业违法的“合理敛财”和“以罚代法”的猖獗,我认为,一些“入不敷出”的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偷逃”是“合理”的。道理很简单:面对一个强势群体或强势集团的控制下的极不平等待遇约束下,被迫无奈采取一些“消极”、“温柔”的相对小伎俩去对抗,就是对真正法律遭践踏的一种“反践踏”的本能反抗。仅就一点,就具有非常态下的一种“合理”成分!难道不是么?

罚款放行,实际上间接在证明一个简单道理:超载是合法的,无非是交些钱买个“合法”。或者说,这个违法超载,在历经一宗金钱的“过筛”后,像洗了的钱成了合法的被放行和增效。这种钱与法的较量,法律成了肮脏交易的牺牲品。在无穷动的重复着恶性循环的一个个“被放行”中,《交通法》和《公路法》全让“以罚代法”的趋利敛财手段和目的给强奸了,要么成了为己实用的尚方宝剑,要么鄙视成了狗屁不是的擦腚纸。罚!罚!!还是罚!!!公路交管部门与法律合谋像老鸨,成为挟小姐卖淫的敛财机器。反正你在我这路段“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钱”,出了这一段,再遭遇下一段还是“罚罚罚”。一切通过超载罚款都变的合法超载,这段“合法超载”又变为下一段的“违法超载”。违法超载——合法超载——再违法超载——再合法超载——直至目的地,周而复始怪圈轮回。而制止超载续行的法规条文规定,早就成了一纸空文,被各家公路管理部门抛到爪洼岛了。

于是我发现以下公式绝对成立——

违法超载+行政罚款=合法超载。

此刻,你说这载重到底是违法还是合法?你说,这究竟是哪家的逻辑?还有没有是非王法了?

为什么我们的法规世界上制定的最多,而执行的却是世界上最差的呢?

违法超载+行政罚款=合法超载,就是一个最为有力的证明!

既然超载法规规定了处罚加制止,那就应该坚决执行不叨叨。我建议:

1、应该修改《交通法》,《公路法》。在合理罚款的同时,对超载的车辆一律不准发行,也不准原路返回。并责令超载车辆就地卸至规定限定重量内才准行驶。被卸货丢失或寄存全由车主自负。对随意违法放行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追究责任。……

2、立即整治各级公路的收费制度。对各级公路免费和标准收费明细要公开透明标明,人人明白心中有数。坚决杜绝“高收费、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

3、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和各运输部门、各个体运输业户进行违法超载和遵法载重的安全教育,把超载现象直接消灭在原始起点的襁褓中,避免路上遭遇违法超载处罚得不偿失。……

以上建议若能兑现,想必反映在公路管理上的腐败、偷逃等现象会大为减少,公路运输安全秩序会大为好转。也许有人会笑我:这是中国哈,你这建议是异想天开的梦呓不现实。不过我认为,虽是有点超脱现实,但只要看看我们整治“醉驾”的巨大成效,拿出惩治“醉驾”的决心和毅力,经过一段时间,我想遏制这种违法现象还是能够有所成效的。关键是看你想不想这样做的问题!
                               2010年1月18日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