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二院206所全称:中国二战劳工首次国内集体起诉日本企业寻求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3:44:37

中国二战劳工首次国内集体起诉日本企业寻求赔偿

2010年09月16日19:04新华网 字号:T|T

  新华网济南9月16日电 (记者 刘宝森 骆珺)位于山东高密市火车站旁的凤城宾馆16日迎来山东各地的100余名二战劳工及劳工遗属。当日,他们代表二战期间被掳日本的上千名劳工在委托起诉授权书上签字,启动对日本三菱公司在华机构的民事诉讼,寻求公平合法的战后赔偿。

  这是中国劳工首次在国内集体对日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首次实现了对日诉讼适用中国法律和由中国律师代理。闻讯而来的上百劳工及遗属挤满了宾馆二楼的小会议室,由6名劳工和遗属代表在民事起诉状上签字,并按下红手印,随后劳工代表将诉状递交给委托律师。

  这份状告三菱商事(青岛)有限公司和烟台三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翌日将由受托的中国受害劳工法律援助团律师送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标志着近二十年间,中国劳工在日本通过法律途径向日本政府寻求赔偿未果之后,以日本企业为诉讼对象争取法律救济的努力正式启动。

  60多年前,位于胶济铁路沿线的高密沦为日本企业掳夺中国劳工的重灾区之一,大量山东籍劳工被三菱材料公司从高密火车站装上闷罐火车沿胶济线至青岛,再被强掳到日本工地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期间不少人受尽折磨。 三菱材料公司是二战期间众多奴役中国劳工的日本企业中的一个。资料显示,1937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至1945年日本正式投降,中国共有近4万名劳工被强行抓到日本做苦役,期间一些人受尽迫害,致约7000人死亡。此间,日本共有35家企业的135个作业点强掳和奴役了中国劳工。

  签字仪式上,劳工与去世劳工遗属在民事起诉书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包括原告代表人在内的受害劳工及遗属每人10万元人民币,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谢罪并深刻反省,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受托律师中国受害劳工法律援助团执行团长、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强说,在过去十几年的对日索赔诉讼斗争中,均是在日本国内提起的,其诉讼代理人也均由日本律师担当,按照国际法规则,中国律师一般只能作为辅助人坐在法庭的旁听席上,以此表示支持与助威。

  傅强在签字仪式期间向新华社记者展示了已在日本公开的近4万名二战中国劳工的花名册复印件,作为见证那段历史的确凿证据。

  “那是段痛苦的经历。在日本挖矿要下到井下3里深,每天早上6点下井,晚上6点才能出井,工作期间只给两个小窝窝头和橡子面饼。当时北海道天很冷,我只穿一件小褂和一条单裤。”1944年被三菱掳至北海道的劳工王子安告诉记者。 来自山东高密的劳工遗属代表陈宏说,他的爷爷被三菱公司掳至日本国内的一个煤矿,从事了2年繁重的劳役,爷爷的遗愿就是要为自己讨个公道,希望这次诉讼能够成功。

  傅强表示,在二战结束近二十年间,广大受害劳工经历了在日本国内的数次诉讼失败后,在中国国内首次提起索赔民事诉讼实为无奈之举。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受害劳工就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对日诉讼之路,但日本受理的多起诉讼案无一胜诉。

  但包括日本法律专家在内的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此前的败诉并不等于失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际法专家辛崇阳说,这些对日诉讼案仍推动了对日索赔的进程,诉讼通过日本法院对日军及企业在战争期间的暴行进行了审判,推动了通过司法程序促使对日索赔走向政治解决,推动了日本特别立法解决对日索赔问题的进程。

  对于日本方面最终判决中国劳工败诉的诸多根据,辛崇阳认为,中国政府放弃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的权利,并未放弃中国国民的对日索赔权。

  他同时指出,针对二战的民间索赔胜诉并非没有先例,此前针对德国等的民间索赔胜诉案例可为日本提供参考,而以法定索赔权20年的请求时效已过为由判中国劳工败诉有违法律公平的意义,因为二战期间日本军人及部分企业的犯罪事实的确存在。 时至今日,尽管诉讼案接连败诉标志着对日诉讼大门已经紧闭,但中国各地民间对日索赔努力并未停止。近两年来,中国劳工与个别日本企业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让人们看到了通过另一种方式争取索赔的希望。

  去年10月和今年4月,曾强掳中国劳工的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原西松组)先后与“广岛县安野电站中国劳工诉讼案”和“新潟县信浓川水电站中国劳工诉讼案”原中国劳工及其遗属代表实现和解,承认强迫中国劳工做苦役的历史事实,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谢罪,并分别支付2.5亿日元和1.28亿日元的赔偿。

  中国被掳劳工联谊会执行会长刘焕新说:“日本企业态度转变,主动承认历史并承担责任,为解决中国劳工索赔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傅强表示,这次中国受害劳工起诉日本三菱材料公司的下属企业,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希望能通过诉讼手段,进一步督促日本三菱材料公司更积极的重视广大受害劳工的索赔问题,加快解决步伐。

  傅强认为,在中国国内状告日本企业在华机构,无论是从历史渊源方面来看,还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均是合理的,无不当之处。他说,烟台三菱水泥有限公司和三菱商事(青岛)有限公司虽然不是当年的加害企业,但与设在日本总部的三菱材料公司具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是法律主体的自然延伸。广大受害劳工作为原告当事人,以烟台三菱水泥公司和三菱商事(青岛)公司为被告予以起诉。 很多劳工已不在人世,历史见证者越来越少,目前能找到的健在劳工仅有千余人,年龄最小的也在80岁以上。

  作为一名去世劳工的儿子,刘焕新说,“三菱是知名企业,如果问题得以解决,会触动日本其他企业和政府层面。为二战劳工争取真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用公正的结果告慰逝去的人,让活着的老人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