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给最亲爱的你一封信:内部退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1:13:59
企业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问题解答22009-04-15 08:51

9、改制企业是否可以办理老职工内部退养?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是否可以参加改制。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继续办理内部退养。对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改制后是否继续办理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自主确定。

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按照21号文件规定,应当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企业改制时,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也可以参加改制。

10、国家对内部退养人员的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在企业改制分流时,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本人申请办理内部退养的,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可以继续办理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11、以“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长期放假”、“长期离岗”等人员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企业改制前,应清理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对于上述情形的人员,一般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返回原企业工作的,变更原劳动合同;协同一致到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解除原合同,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可将经济补偿金折合为在改制企业的股份或债权,协商不一致的,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2、改制分流中对于长期学习、长期外借的职工如何处理?

对于长期学习的人员,应通知其限期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经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对相关劳动合同条款予以变更,明确学习期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协商不成的,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长期外借人员应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职工与借用单位经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原主体企业应与其解除原合同,由借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借用单位为非国有企业的,原主体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愿与借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回原主体企业。

13、对改制前自谋职业的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在企业改制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仍可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企业改制过程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回企业参加改制。但没有处理好社保关系的,企业要为其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

14、改制时对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如何安置?

改制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工伤(包括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预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原主体企业或改制企业继续管理,职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对患职业病和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改制时如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5、辅业改制时对工伤职工等殊人群的问题如何管理?

辅业改制企业中工伤职工等殊人群的管理是主辅分离中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的管理方式,并征得职工同意,妥善处理改制过程中这部分人员的管理问题。

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是由原主体企业负责管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继续承担义务;二是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改制企业代管;三是原主体企业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将这部分人员交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账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16、改制时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以与其他职工一并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职工患病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17、企业改制时,以职工遗属等各类非在册但由企业负担相关费用的人员如何妥善处理?

企业改制时,对此类人员应妥善处理,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可以由原主体企业实行管理,也可以由改制企业管理,对由改制企业管理的,应在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明确,按照国家规定预提相关费。

18、企业改制过程中,离退休人员如何管理?

离休人员由原主体企业管理,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可以从改制企业的净资产解决,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补足。

19、辅业改制过程中,分流安置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对分流到改制企业或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应由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对于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一般应按月缴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20、辅业企业改制过程中,原主体企业如何妥善处理拖欠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资、医疗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其他所欠职工债务?

企业改制分流过程,原主体企业如何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根据财政部313号文件的规定,改制单位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制单位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改制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