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邂逅txt刘小寐:土地70年后“无偿收回”让拼命买房成博傻游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58:26
土地70年后“无偿收回”让拼命买房成博傻游戏?

  70年后房子归谁?据《第一财经日报》1月14日报道,在上海一则关于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明确规定,土地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强硬字眼,令人触目惊心。上海的这个规定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即使你的房子足够牢固,也面临着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之后,房屋“飘荡”无处安放的尴尬。

  稍对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由于中国特色的“土地国有”和“建设用地的出让人必须是政府”的特殊规定,对于70年大限之后,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早在《物权法》立法的时候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是自动续展,还是无偿收回,《物权法》最终作了一个妥协各方利益的考虑,《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为当时关于是否无偿续期,争议很大,为了确保《物权法》早日出台,就选择了搁置争议,模糊处理的立法技术。

  然而,模糊的结果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引发民众的焦虑。比如,在2009年3月,坊间就流传着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这份征求意见稿最受人关注的依然是住宅70年大限后如何处理,而早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之前,《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稿曾经将之明确为“无偿自动续期”,但征求意见稿却将之抄袭物权法的模糊规定,成了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尽管引发了民众的警惕,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没有违背《物权法》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立法并没有出现倒退。

  所以,上海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显然是罔顾《物权法》关于此问题的基本规定,也罔顾《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事实,直接倒退回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这个条例里,首次规定了“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而且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历史总是在进步,3年之后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对于这个规定,就有明显的进步: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否则土地使用权将会由国家无偿收回。从1991年到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再到《物权法》,在70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最起码大家就“自动续期”已经达成了基本的共识。

  众所周知,中国民众对“70年”大限的恐惧,一是基于对高房价的恐惧,无论政府和开发商如何互相推卸责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高房价离不开高地价的助推,在当前民众对房价和地价都没有任何博弈能力的语境下,用终其一生的收入购置房产之后,还要在70年后续交高昂的土地出让金,这无法让民众不焦虑。尽管中国建筑很多都到不了70年就拆的拆,破的破,但每一次讨论“70”后的问题,民众都要经受一次精神的折磨和制度性焦虑。

  笔者最担心的是,政府将“70年大限”之后的续期看成一次地方财政又一个新的增长点,而这种担忧,完全符合地方政府的思维和行为的模式,民众担忧的显然不是70年后自己的房子被政府收走,而是担心地方政府到期后收取高额的“土地费”,这显然是老百姓最无法接受的。而随着10年后,第一批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即将到来,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在制度上做出合理安排、无法逃避的现实问题。就制度设计的难度而言,其实这是一个最简单不过的问题,拖延或者回避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