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歼20图纸: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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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

(银监会令2006年第2号)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