膝关节有哪些韧带:药政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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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政十弊

(2010-09-13 22:28:01)转载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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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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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政评论     三点声明:一、借用十个成语(其中“弊服断线”取自诗句“弊服断线多”)为引,只是为了增强文章可读性,与实质内容未必都深度贴切。二、“十弊”非药监独有,其他监管部门多少也有,但特定环境下在药监身上表现更加突出。三、本文可能中伤部分读者感情,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一弊:金尽裘弊。出自《战国策•齐策一》,指钱用完了,皮袍也破了,比喻境况困难。今指药事立法进度迟滞,药品监管无法可依或执法两难。

    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多处授权国务院或药品监管部门立法。如第21条对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销售的管理,第31条对中药材和饮片的文号管理,第35对麻精毒放特殊药品的管理,第37条对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第47条对地区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等,近十年过去了,大都不见有什么动静。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办法还是用上世纪80年代的;《执业药师法》深弃“冷宫”,执业药师地位尴尬;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骑虎难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界定混乱,监管低效。2008年国家局第三轮机构改革划归卫生部管理后,药监更不能独立言“立法事”。迫切需要修订的几大规章,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多者达数十次,怀胎数年就是不见“生产”。实践证明现行药品法存在多处“硬伤”,不能适应监管需要。因此2008年国家局启动再次修订《药品管理法》“案”。但照现在连部门规章都“难产”的境况,如果能在5年之中推动药品法的重新修订,那该算是功德圆满。由于“法”的缺失或滞后,药品执法缺“金”少“裘”,不少实际问题束手无策,监管效率低下。基层药监思“法”若渴,但“茫茫来日愁如海”,只能“寄语羲和快著鞭”。
      
    第二弊:弊衣箪食。出自《周书•儒林传论》,指破旧的衣服和粗粝的饭食,比喻生活清苦。今指监管装备和队伍建设薄弱。

    在监管装备上,药监基本上已熬过来了。基层药监办公场所、设施配备上的进步,应该是有目共睹的。但仍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监管的需要,个别县级局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楼。今天着重讲队伍问题。在药监组建之初,人员的组成主要有三块,即以原医药局(基层包括医药公司)为主体,原卫生的药政药检,和中医药管理局的少数。据《南方周末》报道,国家局从组建伊始就埋下“矛盾”的伏笔;“1998年又恰逢新中国成立以来动作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各部门纷纷裁人,为减轻分流压力,对新成立的药监编制虎视眈眈。有的地方药监局长是由地方领导的秘书甚至司机担任,根本不懂药。”后几年,部分干部都未从行业管理的“遗风”中转变角色,“生意人”观念浓厚,因此也对药监形象起了一定负面影响。在队伍壮大的过程中,药监补充进大量的“新鲜血液”,除了社会公开招考录用的,还有很多来自部队转业的、乡镇调任的及其他部门调用的。由于药监执法,专业性都很强(加上新职能,统称“四品一械”,都需要扎实的专业基础),是名符其实的“专业局”。脱离专业性谈监管只是划划花架子,难以深入。美国FDA共9000多名员工,但数量众多的是化学家、药理学家、医师、微生物学家、兽医、药剂师、律师等,个个在某一领域有过人之处或独挡一面,所以美国FDA讲话,非常具有权威性。目前中国FDA共6.7万干部职工,看看我们身边法学、药学、食品学、医学和医疗设备专业的比例有多少?虽然邵局长在8月宁波工作座谈会上说,大专以上学历的达89%,食品药品相关专业的达75%。我不知这个数字是怎么统计出来的,如果培训过几天的都算,那我相信。当然,本人绝没看轻任何人的专业“出身”。“在其位,谋其政”,原来没有基础无可厚非,但必须从头学。一年半载学不深透情有可原,三年五载还原地踏步就该找问题。至少,份内事整体上总要比相对人高明。然而系统里一些执法同志,任务之外不管“药械事”。对药械事“五谷不分”,行政理念如天上浮云。相对人当面唯唯诺诺,人未转身就嗤之以鼻。对于高层,基层局最无奈的是决策者“屁股指挥脑袋”,不懂行不下基层调研,政出多门(指内部司处)互相打架,只好拿着文件望洋兴叹。试问单位里除负责党建政建及人事后勤保障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是否都具有独立执法的素质?医疗器械是我们监管的一大阵地,试问全国能拉出几位精通医疗器械监管的人物?本人并不看好。所以,如果把监管事业比作“体”,那装备和队伍就是“衣”和“食”。衣不遮体、食不果腹,这体质怎能强健?特别是队伍问题,“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对于我们“专业局”,干部综合素质尤其需要管理层的高度重视。
      
    第三弊:弊服断线。出自唐•孟郊《汴州留别韩愈》,指衣服旧了线头多断,不能缝合。今指药品安全不能实现全程监管,出现断档。

    医疗机构不能完整纳入药品监管范畴,是部门权力“壁垒”的结果,是《药品管理法》的先天缺陷,是药事监管制度的一大败局。占药品消费80%以上的医疗机构游离于法制约束之外,药监无权涉入腹地。《药品管理法》衣不遮体,药品安全的全程监管被撕开一个大口,碎布随风飘摇于药监人的心头上。(在《临江仙药监十大败笔》叙述过,已重复太多)。
      
    第四弊:遗簪弊履。出自《魏书•孝静帝纪》,比喻旧物或故情。今指药品监管陈旧、落后、低效的方法和手段。

    主要谈两点。一是专项整治多。年年专项整治、块块专项整治。一有风吹草动,专项整治难免。大家可统计一下这些年专项整治活动到底有多少?特殊时段组织一次专项整治是必要的,但专项整治即兴化、常态化、以点代面化,扰乱了正常的行政规划和行政秩序。专项多,也说明决策没有前瞻性,部署没有整体性,只能以落后的方式“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基层疲于奔命,怎一个“愁”字了得?二是文件报表多。以文件落实文件,上头精神接二连三。多了,滥了,让人有推卸责任之嫌疑。于是上级的权威性每况愈下,执行力不容乐观。然后以报表应付文件,有的处(科)室一年要报20多种报表材料。这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药监是个年轻的部门,应该更多些活力和创新,而不是老拿“三代遗老”的方式处事。
      
    第五弊:通同作弊。出自元•白朴《墙头马上》,比喻用欺骗的手段做违法乱纪或不合规定的事情,或串通一起做坏事。今指药品企业利用特有条件制造假象,“绑架”政府部门跟着作弊。

    有关部门明知现象不合规矩,却只能“逆来顺受”,争一眼闭一眼。如药价问题,发改委对大部分药品的定价,远远超过实际的价值,但生产成本价由制药厂商计算上报,为了产品今后的竞争力,不得不虚报很多倍。据我了解,贴牌药、杂牌药的市场零售价普遍在出厂价的600%以上,甚至1000%以上的毛利也不在少数。所以,什么天价芦笋片、恩丹西酮只是被曝露的冰山一角。但发改委不具备核查所有品种实际成本的能力。因此,药品生产流通,层层“有弊”,环环“虚高”。业内辩解说,这个“弊”都是医疗卫生体制所致,大家都被“逼良为娼”。再举一例,如阴凉存放的药品。据现行的药品标准,需阴凉存放的药品品种大约占总数的1/3。《中国药典》对阴凉温度的要求是不超过20℃,根据制冷行业经验标准,有效控制这一温度,保守计算也要按30瓦/1立方米的参数配备制冷量。如果全国13000家药品批发企业,平均每家阴凉库3000立方米(按1000平方米面积,3米层高),高温季节3个月,每天制冷设备开启6小时,3个月的耗电量就是12.6亿度(按中国2008年发电总量为34,334亿度计算,平均每季度为8583亿度。就算高温季节耗电翻倍,按17000亿度计算,药品小小行业局部用电就要耗掉全国的0.07%。)如果以0.5元/度计算,药品批发企业在这3个月要耗电6亿多元,平均每家为这1000平米仓库支付成本近5万元。药品企业都为耗电成本叫苦,在用电上“偷工减料”司空见惯。本文现在要提的问题是,这些阴凉药品是否都有必要阴凉存放?是否有理论数据还是实验室数据还是经验观察支撑?药品效期的实验室依据,一般是通过高温加快试验的方法得出的。这些存放条件的科学性是否都经过试验和验证、以及试验是否真实?个人表示怀疑。众多药品存放条件如此苛刻,与个别同仁交流,认为是生产企业“加码”给流通企业,保证其生产的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受到更优越的“呵护”,从而减少质量问题的风险。因此,制定标准时、药品报批时都苛刻了储存要求。如是这样,其中部分药品的阴凉条件存在“忽悠”嫌疑,药监被“弊”后而同“弊”。在地方文号换发国药准字以及新药注册“白热化”的那几年,靠编造数据材料骗取文号的企业可谓多矣,因此我对某些企业数据的科学性保留怀疑(包括多年以前的数据)。是否需要这么多品种阴凉存放?需要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对具体品种“溯源”,看什么时候首先提出要阴凉存放的,依据何在?另一项工作,就是把阴凉药品常温存放,再与阴凉存放进行质量对比,看储存温度对其影响究竟多大。温度对药品质量的影响非常重要,但并非越严越好,一定要讲究科学经济。这个命题的“证伪”工程庞大,但剔除掉鱼龙混杂的品种,对今后流通成本是个长久的节约。我个人对药品储存温度的总体意见是:“冷藏从严,阴凉从精,常温保底线”。(由于流水账式的思路,在这个问题上啰嗦了太多,希读者勿厌烦。)
      
    第六弊:无私有弊。出自清•李宝嘉《活地狱》,指因处在嫌疑之地,虽然没有私弊,但容易被人猜疑。今指监管部门违反常规的举动,让人满腹狐疑。

    如某些批复,意图值得推敲。2007年国家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批复》,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基层一片哗然。下面着重要讲的是,药品说明书效力是否大于(或者说可游离于)药品标准的问题,这个问题我相当迷惑。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国家局给不同厂家的同一品种(同剂型、同规格)批准不同的说明书内容,尤其在药品储存运输条件上。今年6月,有“巴巴”同仁发现,国家局批准给某厂家“重组人促红素注射液”的说明书“储藏”项标示为:“2~8℃避光保存;常温下运输不超过7天。”这与收载该品种的《中国药典》2005年版三部“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的规定明显不符。类似的事例经常被发现。《药品管理法》第32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应该理解,除性状、检验项外,其他项目包括“储藏”项也应与药品标准一致。虽然,国家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规定企业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之要求,但也应公平公正公开,同一品种实施同一标准,特别是关乎药品质量的国家药品标准有规定的项目不能搞两张皮。合乎情理的做法是,根据药品安全等需要,确实需要修订药品说明书内容的(药品标准不要求的可以除外),应先修正药品标准(可以以文件形式),然后要求有关企业按照标准新规定修改说明书内容。因为国家药品标准是《药品管理法》授权制定,具有普遍法律约束效力,国家局一纸说明书批件,效力显然在国家药品标准之下,不能与药品标准相抵触,否则即无效。如果这种理解正确,那么国家局绕开药品标准擅自给某些企业“开小灶”,不能不让人猜疑,是出于无意的疏忽还是有意的偏袒?
      
    第七弊:作法自弊。出自《史记•商君列传》,指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今指地方立法权滥用使药品监管深受其害。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出台后,国家局高度集权,“剥夺”了原来地方审批药品的权利。之后几年,部分省陆续通过地方立法,出台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办法)。从此既非药品又非食品的保健用品这个怪胎,虚晃着与药品“亲缘关系”的招牌,流毒江湖,蛊惑民众。地方在“仿药”审批上获得一杯羹,药准字的权威性受到践踏。虽然,近几年全国对包括保健用品在内的“仿冒药品”声讨此起彼伏,但今年1月《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逆势出台,《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修订后从10月1日开始实施。而且,后者将原《条例》规定由省级药监部门行使的部分注册审批权下放到市、县药监部门。真是孩子长大了,可以自个赚钱啦!“地法”滥用职权何时休?“仿药”作害何时休?
      
    第八弊:欲益反弊。出自金•王若虚《五经辨惑上》,比喻想把事情做好,结果反而弄坏。今指由于药品制度设计过于超前,脱离社会实际,因而弊大于利或者无法操作。

    一些药品制度的设计,一些法律条款的规定,出发点和立足点都很积极,但收效甚微,成本大于效益,或者根本没有现实意义犹如丧魂之躯。比如零售药店的GSP认证(设计上的缺陷已在《药政管理十大争议》中叙述过),药监和药店并未觉得GSP后管理得更好,但药店成本加大了。而且,执法人员检查的内容大大增加,难以应付众多药店的监管。只得蜻蜓点水,在现场笔录上记一些皮毛问题,算是“日常监管”过了。而深层的违法问题,却因为缺少针对性躲在“墙角里发笑”。可以说,大部分的GSP条款,没必要由药监部门监督实施,抓住核心的二十多条就够了。再如健康体检制度,《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对这条款应检人员、组织部门和检查标准等“不清楚”问题,“巴巴”前人已有论述过,我这里要论述的是这个条款的现实意义。很多年药监“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控制标准都参照《食品卫生法》,如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在控制范围之内。但如果这些(隐性)传染病患者,接触一下药品包装就能实现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这个传染链成立,因而禁止他们接触药品的话,那么首先要禁止酒店饭馆不许多人合着用餐,更要禁止人民币的流通(人民币每个毛孔都渗透着细菌和病毒!);非处方药开架销售,不特定的消费者这个摸摸那个摸摸岂能无事?所以这个规定目的固然没有错,但脱离了社会大环境,是吹毛求疵的表现。实际上,即使中国乙肝病毒携带者超过10%,但几乎100%的涉药人员体检结果(可能是涉及人权问题,2009年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已取消对这个项目的强制检查)显示都是合格的,药企普遍花钱弄虚作假(如找健康者代检)。但药监从来未在这个问题上深究。即使深究了又能怎样?
      
    第九弊:营私舞弊。出自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比喻因图谋私利而玩弄欺骗手段做犯法的事。

    主要是药械注册上的问题,国家局出了三起窝案,涉刑人员十多人。这三起“地震”从根本上动摇了国家药监的形象和威信。另有地方的,如某省局连续两任局长因经济问题下马,前腐后继。由于药监干部初掌大权的踌躇满志,过分集权而失于监督,以及利欲熏心的吸引,导致部分人越出“雷池”。“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希望我们的系统今后多些阳光的普照。
      
    第十弊:末俗流弊。出自《汉书•朱博传》,指末世的衰败习气和各种弊端,比喻末世动乱年代的不良社会风气,今指机构改革 “后药监” 时代队伍消极观望、埋怨指责的不良状态。

    从国务院2008年123号文到现在,很快要满两周年了,但全国基层药监体制的改革还在缓慢的进行中。为什么说“后药监”?指的是从垂直体制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前的时态。这段时间老祖宗国家局已归卫生部管理,已完结药监独立施政的年代。突出表现是系统观望、懈怠的情绪严重,典型例子是地方案件查办量骤降。比如“巴巴”前辈辜颖管辖的一个县局,年累计罚没款只有去年同期累计的1%(从一百多万到一万多)。基层很多同志困惑迷茫、悲观消极、呆滞松散,对国家局“阵地”失守、对改革进度缓慢、对全国改革乱象、对系统的前景、对体制变化后的利益问题、对归并卫生后的地位感觉等等,充满了愤懑和悲观。于是,“思想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成了一句空话,末俗流弊一览无遗。
    
    后记:写《药政十弊》,是基于理性的批判和反思,是希望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启迪。因为特殊的时期,末俗流弊无可厚非,但是,“末俗”不是“末世”,我们不能老滞留于这种状态。迟早,我们得重整旗鼓,“收拾旧山河”。拿破仑几百年前曾称誉中国:“东方躺着一只沉睡的雄师——它醒来时将震撼世界!”我希望借这句话为药监事业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