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游戏嘉年华2016cf: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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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2010年12月22日),世界已有87个国家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其中21个国家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成为缔约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规定,在得到20个国家的批准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即可生效,伊拉克和巴西是最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家。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界定强迫失踪行为为危害人类罪。
强迫失踪是指政府部门或官员,或者代表政府行事、得到政府支持、同意或默许的团体或个人,违反当事人意愿将其逮捕、拘留或绑架,或剥夺其自由,最后又拒绝透露他们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剥夺了他们的自由,结果将这些人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人道主义法和国际刑法领域的其他有关国际文书,
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下,构成危害人类罪,
利,
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其他公共紧急状态,均不得用来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
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所界定的行为,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相关国际法所规定的后果。
与制造强迫失踪的人;
人所适用的更高标准的责任。
以作为强迫失踪罪的辩护理由。
者的人,或帮助查明强迫失踪案件、指认制造强迫失踪罪犯的人;
情况下,或制造强迫失踪的对象是怀孕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或其他特别易受害的
人。
的时效:
权利。
确定对该强迫失踪罪案的司法管辖权,除非该国根据其国际义务将嫌犯引渡或移交给
另一国家,或移交给该国承认其管辖权的某个国际刑事法庭。
况属实,案情需要,应将在其境内的嫌犯拘留,或采取其他必要法律措施,确保其不
得潜逃。这种拘留和其他法律措施,应根据该缔约国的法律规定,但在时间上仅限于
确保对该人的刑事诉讼、移交或引渡程序所必需。
该国还应将根据本条第一款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拘留和致使实施拘留的犯罪情节,以
及初步询问和调查的结果,通知第九条第一款中所指的缔约国,并表明它是否准备行
使其管辖权。
代表取得联系,如他或她为无国籍人,应与其惯常居住地国的代表取得联系。
务将该人引渡或移交给另一国家,或移交该缔约国承认其司法权的某一国际刑事法
庭,则该国应将案件提交本国的主管机关起诉。
同的方式作出判决。在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况下,起诉和定罪的证据标准,不得比
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况应采用的标准宽松。
遇。因强迫失踪罪而受到审判的任何人,应在依法设立的主管、独立和公正的法院或
法庭受到公正审判。
主管机关应及时、公正地审查指控,必要时立即展开全面、公正的调查。必要时并应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举报人、证人、失踪人家属及其辩护律师,以及参与调查的人得
到保护,不得因举报或提供任何证据而受到任何虐待或恐吓。
也应责成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机关展开调查。
料;
点,必要时事先取得司法机关的授权,司法机构也应尽快作出裁决。
确保,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人不得利用其地位影响调查的进行,例如对投诉人、证
人、失踪者亲属或他们的辩护律师,及参与调查的人员施加压力、恐吓,或实施报复。
联系的普通犯罪,或带有政治动机的犯罪。因此,不得仅以这些理由拒绝对此种犯罪
提出的引渡要求。
予引渡的罪行。
引渡的犯罪。
出的引渡要求时,可考虑将本公约作为对强迫失踪罪给予引渡的必要法律依据。
犯罪。
规定的条件,特别应包括有关引渡的最低处罚要求,和被请求缔约国可能拒绝引渡或
要求引渡符合某些条件的理由。
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政治见解或属于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而对之进行起诉或惩
罚,或同意引渡将在上述原因的某个方面造成对该人的伤害,则本公约的任何内容均
不得解释为强制的引渡义务。
包括提供所掌握的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
件,特别是被请求缔约国可藉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理由,或对提供司法协助附加的
条件。
查找、发现和解救失踪者,在失踪者死亡的情况下,挖掘和辨认遗体,并将之送返原籍。
有造成此人遭受强迫失踪的危险,任何缔约国均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况下,考虑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
主义法的情况。
本国的法律中:
人取得联系并接受探视,且仅受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如果此人是外国人,应根据相
应的国际法,准许其与本国的领事机构联系;
必要,应事先得到司法机关的批准;
由的人无法行使这项权利,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如被剥夺自由人的家属、他们的代
表或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立即对剥夺其自由是否合
法作出裁决,如果剥夺自由不合法,则应下令释放。
或记录,并在收到要求时,及时将之提供给有关缔约国在这方面有法律授权的任何司
法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机构,或该国已加入的任何相关国际法律文书所授权的司法或其
他主管机关或机构。登记册中收入的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合法利益的人,例如被剥夺自由者的亲属、他们的代表或律师,应至少能获得以下信
息:
责转移的机关;
得因查寻被剥夺自由者的情况,而受到任何虐待、恐吓或处罚。
不得用于查找失踪者以外之其他目的,或提供给其他方面。这一规定不影响在审理强
迫失踪罪的刑事诉讼中,或在行使获得赔偿权过程中使用这些资料。
际上造成侵犯个人的人权、基本自由或人的尊严。
转交资料会对该人的隐私或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妨碍刑事调查,或出于其他相当原因,
方可作为例外,在严格必需和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并遵照相关国际法和本公
约的目标,对第十八条中讲到的信息权加以限制。对第十八条所述信息权的任何限制,
如可能构成第二条所界定的行为或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均在禁止之列。
款中所指的人有权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补救,以便立即得到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所提
到的信息。这项获得补救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取消或受到限制。
实得到释放。各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获释时这些人的身体健全并能完全行
使他们的权利,且不得影响这些人在本国法律下可能承担的任何义务。
记的官员了解这一情况或应当知情;
况,或提供不准确的情况。
他可能参与监押或处置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人的培训,应包括对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必
要教育和信息,以便:
各国应保证,拒绝遵守这类命令的人不得受到惩罚。
案件已经发生或正在计划之中时,应向上级报告,并在必要时报告拥有审查权或补救
权的有关当局或机关。
人。
者的下落。各国应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亡,应找到、适当处理并归还其遗体。
时、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定,其他形式的补救,如:
未查明下落的失踪者,各缔约国应对其本人及家属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社会福利、经
济问题、家庭法和财产权等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及为强迫失踪受害人提供帮助。
童,或母亲在遭受强迫失踪期间出生的儿童;
据法律程序和适用的国际协议,将儿童归还本来的家庭。
本人身份的权利,包括法律承认的国籍、姓名和家庭关系,承认领养关系或其他安置
儿童形式的缔约国应制定法律程序,审查领养或安置程序,并在适当情况下宣布任何
源自强迫失踪的儿童领养或安置无效。
首要考虑,有独立见解能力的儿童应有权自由表达意见,并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
程度,对本人的意见给予适当考虑。
委员会将由十名德高望重、在人权领域的才能受到公认的专家组成,他们应以个人身
份任职,秉持独立、公正之立场。委员会成员将由缔约国根据公平地域分配的原则选
出。应适当考虑吸收具有相关法律资历的人士参加委员会的工作,注意代表的性别平
衡。
由缔约国从本国国民中提名,对提名的名单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在这些会议上,
三分之二的缔约国即构成法定人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为获得票数最多、且获得出席
会议并投票的各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之人士。
选举日之前四个月致函各缔约国,请他们在三个月之内提名候选人。秘书长应将所有
提名的人按字母顺序列出名单,注明每个候选人的提名缔约国,并将此名单提交所有
缔约国。
委员,他们的任期将在两年后届满,在首次选举结束后,本条第二款中所指会议的主
席将立刻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这五位委员的姓名。
在委员会的职责,提名的缔约国应根据本条第1 款所列标准,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位
候选人完成剩下的任期,但须征得多数缔约国的核准。除非一半或更多的缔约国在联
合国秘书长向其通报了拟议的任命后六周内表示反对,否则应认为已获得这一核准。
工作人员和设施。应由联合国秘书长召开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
专家所享有的各项便利、特权和豁免权。
行任务提供协助。
并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确定的程序,在不排除任何可能性的前提下,决定是否应根
据第二十八至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能,将本公约的监督职能转交给另一机构。
专门机构和基金合作,与各项国际文书所建立的条约机构、联合国的特别程序合作,
并与所有有关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机构,以及一切从事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
有关国家机构、机关或办事处合作。
特别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以确保彼此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相互一致。
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履行本公约义务而采取措施的情况。
见或建议应当转达有关缔约国,缔约国可主动或应委员会的要求作出答复。
有合法权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紧急事项,向委员会提出查找失踪者的请求。
机关;
委员会应请有关缔约国在委员会限定的时间内,向其提供所查找人员境况的资料。
可向缔约国提出建议,如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一些临时措施,遵照本公
约,找到有关个人并加以保护,并在委员会限定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报告采取措施的
情况。委员会应将它的建议和委员会收到的国家提供的情况,通报提出紧急行动要求
的人。
随时向提出请求的人通报情况。
和审议受该国管辖、声称是该缔约国违反本公约规定之受害人本人或其代理提出的来
文。委员会不得受理来自未作此宣布之缔约国的来文。
规则不复适用。
缔约国,并请该国在委员会限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和评论。
求,请该国紧急考虑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避免对指称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造成不可
弥补的损害。委员会行使酌处权,并不意味着已就来文是否可予受理或其是非曲直作
出决定。
通报有关缔约国所作的答复。委员会在决定结束程序后,应将委员会的意见通报缔约
国和来文提交人。
一缔约国未履行本公约义务的来文。委员会不接受涉及一个尚未作此声明的缔约国的
来文,也不接受未作此声明的缔约国的来文。
员会可在征求有关缔约国的意见后,请一位或几位委员前往调查,并立即向委员会提
出报告。
和访问的目的。缔约国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委员会作出答复。
国应为顺利完成访问,向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大规模或有组织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可向有关缔约国索取一切有关资料,并通过
联合国秘书长,将问题紧急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
该国生效后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
当时间作出答复。该缔约国可以要求在报告中发表其评论或意见。
下法律中的规定:
后生效。
将于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所有国家:
过谈判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程序得到解决,应在其中一方的要求下提交仲裁。如在提
出仲裁要求之日起六个月内各方不能就仲裁组织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国际
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他缔约国对发表此项声明的任何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一款之约束。
明。
公约及其1977 年6 月8
际人道主义法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授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查访羁押地点。
将提议的修正案发给公约各缔约国,并请各缔约国表明他们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
议,审议该项提案并对之进行表决。在发出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如果至少三分之一
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一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
长提交所有缔约国接受。
予以接受后即行生效。
本公约各项规定及之前他们已接受的一切修正案的约束。
存联合国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