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太胖了怎么能瘦下来: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1990.6.16)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8:22:33

(统人字(1990)168号  1990年6月16日发文)

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使统计员资格考试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保证考试取得预期的良好效果,现就统计员资格考试工作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计员资格考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监督、指导、协调《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各地统计局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员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咨询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评阅试卷和合格人员的发证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统计局,与现有统计局职改办合署办公,适当充实力量。考试办公室要合理分工,进行严格周密的组织,使考试全过程正常、顺利地进行。

三.统计员资格考试的对象是已经在岗位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统计人员和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同志,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一九九○年一月底以前已在统计岗位工作、具有相当高中文化程度的统计人员,允许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大、中专院校的计划、会计、审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的人员,视同统计专业毕业,见习期满,经过相应职称部门审查认定统计员资格。

四.从统人字(1990)8号文件下发之日一九九○年一月十日)起,全国统计员资格评审一律停止,改由考试确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统计员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当年未能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年度的考试。

五.中央在各地的单位需要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参加当地统计员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报名和考试。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考试办公室联系,考试办公室要热情受理,积极协助。计划单列市统计员资格考试是否单独组织实施的问题,由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六.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报名(资格审查)费和考务费。费用收取标准由各地考试办公室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七.各地统计员资格考试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考试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报名工作要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原则。所有应试人员报名时须持有单位对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及健康状况的证明,并出示证明其文化水平的毕业证书。考试工作人员按照统计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八.应考人员考试合格,领取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用印的统计员资格证,资格证的具体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办公室负责,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对资格证发放进行审查和监督。统计员资格证全国统一编号。

九.统计员资格证是准备上岗从事统计工作、聘任统计员专业职务的证明。首次统计员资格考试结束后,各单位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岗位出现缺额,除接受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外,只能从持有统计员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选用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关于贯彻《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1990.6.16) 关于贯彻《助理统计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5.21) 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1990.1.10)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 - Qzone日志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影响深远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法律法规 -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义深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