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波控制器 催眠 妈妈:对律师事务所“包二奶”,一种足以埋葬和谐的范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4:18:06

 

对律师事务所“包二奶”,一种足以埋葬和谐的范例



五岳盟主/编辑

   

新闻背景:强制拆迁激起群众不满,为防堵“民告官”,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连续多年聘下区内所有律师,以此要求律师们不得再为“民告官”者提供法律援助。市民陈显状告科尔沁区政府强制拆迁,因为请不到律师,他只得自学法律单枪匹马打官司。还有市民只得到外地请律师(2008年7月27日搜狐网新闻引自《半月谈》)。

   

看了这则新闻,笔者感到这些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侵犯人民的政治、法律权利边界已经到了何其嚣张的地步。当西方媒体攻击我国体制时,我们总是拿出很多例子来反驳。而今,具有讽刺性的说明、案例出现了:作为一个县级行政机构,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府的行政权力垄断和控制了维护人民权益的渠道,从而形成了对“人民政府”形象的危害,成了不折不扣的行政、法律的综合体,不仅给西方世界攻击中国人权状况差的口实,而且使这个地方政府丧失了人民政府的性质,成了最为愚昧、采用最猖狂手段控制人民民主的反面典型,是为中国法制史上令所有法律人士蒙羞的“科尔沁区政府对律师事务所‘包二奶’事件”。

 

一、手段的异化:对人民采取专政手段,对敌人采取民主手段

长期以来,关于和谐,我们马列毛主义者和机会主义者有着毫不妥协的争论。在毛泽东同志看来,所谓绝对的和谐是不存在的,而矛盾的斗争是客观、普遍、永恒的,统一则是短暂的。统一接近于和谐,但却是短暂的,这是社会试图接近却根本不能完全实现的目标。现代马列毛主义者也坚持这样的观点:即所谓和谐,乃是矛盾斗争中出现的短暂的统一现象。如果将和谐绝对化,社会就会停滞。正是在矛盾的不停斗争中,社会才得到发展。而矛盾的斗争在阶级社会则体现为你死我活的斗争。这个暂时性的和谐是通过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清除阶级对抗性矛盾解决的。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和谐社会思想以来,既有争论,也有赞许。但无论如何,将国内工人阶级内部、农民阶级内部和工农联盟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从而达到和谐,是有其积极意义的。然而,从提出这个理论以来,已经被国内外居心叵测的人歪曲了。甚至在网上,该词语已经被讽刺性地转化为“封杀”的同义语,于是和谐这个词突然具有了更加令人玩味的语意。而在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政策、法规、措施、警察法庭等专政手段打压来直接达到表面上的和谐目标已经成了主要的途径,这不仅与胡锦涛总书记的和谐思想本意背道而驰,而且与人类普遍认同的危机处理方法是一道悖论。

真正的和谐,应该是在工人阶级内部、农民阶级内部和工农联盟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采取说服、教育,甚至互相妥协的办法;但是对于敌我矛盾,就应该采取专政手段毫不留情地采取措施。

但是现在,这个政策却颠倒了,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对劳动群众采取专政等暴力手段,而对一些危险的经济汉奸、卖国主义者、帝国主义买办知识分子、残酷压榨劳动群众的黑恶资本家却采取了让步、宽容、妥协的办法。这使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些“某些地方政府”的真正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演化为“专政人民,同时对敌人(过去人民民主所专政的对象)的民主”,简称专政人民民主。

最低层次的,是无所作为,这是一些地方政府的典型作风。正如胡总书记一再指出的,就是作风拖沓,效率低下,脱离人民群众,如同官老爷,官僚作风严重。

较高层次的,是对人民群众的要求置若罔闻,对群众的保护自己权益的要求一拖了之,偏袒权贵,在政府内部搞一家亲,在政府外勾结地方黑恶势力,跟资本家攀亲带故,搞团伙腐败,裙带关系,构成了“黑(黑社会)红(公共权力)金(金钱)”的牢固联盟,为害一方。

最高层次的,是直接出动专政手段弹压人民群众,残害人民群众,成为人民的死敌。胆敢向人民开枪,向养活他们的劳动人民施展暴力,完全成了人民共和国的罪犯。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我们是人民政府,不能将专政手段在人民身上。将这个意思反过来就是说,凡是胆敢将专政手段施展在人民群众身上,该地方政府就不是人民政府,而是反人民的地方政府。

 

二、内蒙古通辽科尔沁区政府“收购”、“收买”区内所有律师是“专政人民民主”的一个“伟大”发明

据报道,科尔沁区7个律师事务所近百名律师统统被聘为了区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按照所签协议,律师成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后,就不能同时担当状告政府方的代理人。有此“利剑高悬”,律师们都不敢“违规”接受“民告官”案件。司法局领导经常向律师们施压说,谁跟政府对着干就别想在当地混,所以律师们不得不忍受为地方政府无偿服务的硬性要求。

这真是一种绝妙的发明,是“专政人民民主”的一个伟大的发明,由此通辽科尔沁区政府走向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它不是通过化解矛盾、解决矛盾而达到“和谐”,而是通过收购律师,收买律师案这种变相的“收买、收购”律师事务活动本身来达到。

更让人震惊的是,按照记者的报道,科尔沁区司法局一位副局长居然告诉记者:“我们今年又签订了合同,继续推广这一做法。”2007年上半年,科尔沁区司法局原局长梁志贵接受记者采访时竟然自豪地称这一做法为“独特做法”,并认为律师这样做是主动为政府分忧,可以直接降低上访率。

不仅无知,而且无耻无畏。活脱脱一幅“破坏民主法制有利,破坏人民民主有理”的丑陋嘴脸。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且直接成为西方反华势力的攻击目标。无论对国内、国外都有百弊而无一利。

这是典型的“包二奶”。如果说,作为对人民民主丧失、缺乏的补充,民间法律力量的兴起补充了民众要求法律公正的要求的话,那么无论这种要求是否能够在这样的机制内真正能够达到,它却毕竟提供了民众追求社会正义的渠道。

然而,现在,“人民政府”阻塞了老百姓正常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堵而不疏,那么矛盾就会逐步积累,最终爆发成洪水,成为对抗性的矛盾。

正是这些“和谐”的假追求者,才造成了和谐的最终被破坏无余。这种在压制和变相控制下的和谐,不仅破坏了政府的基本信任度,而且最终将为官民矛盾激化而不可收拾的温床。

这些掩盖矛盾,压制民声的官僚分子,以及科尔沁区政府独霸律师资源、堵塞“民告官”途径的做法,正是和谐社会的最大敌人。  

 

三、政治对法律“包二奶”的行为是地方政府“专政人民民主”的体现

内蒙古通辽科尔沁区政府“收购”、“收买”区内所有律师是典型的政治对法律“包二奶”的行为,也是地方政府“专政人民民主”的体现。

我们知道,行政权力长期以来干涉司法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潜规则。司法缺乏独立权已经是公开的事实了。在这种情况下,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不民主行为也异常猖獗。

如果在我国的多数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还停留在“打招呼”、“递条子”、“互相照顾”的阶段。那么在科尔沁区,政府已经公开对法律进行“包二奶”,收买法律的使用权了。

政治控制法律从羞羞答答的互相勾结、通气阶段,发展到收买阶段,撕开遮羞布,是中国进入21世纪以来最为可观的“进步”之一。在这个时代,妓女可以公然叫卖、范跑跑可以公开上电视为其下贱的道德观辩护、房地产商可以公开到媒介上呼吁政府保护其特权、汉奸公开为自己张扬拍电视唱颂歌、无良地方官员公然到北京来试图逮捕大报记者、政协委员可以公开显示其绿卡身份和外国主人的荣耀、恶心的学者为经济寡头叫卖其马明哲的收入合理性的时代……这是一个丧失了是非,罪恶可以滔天而无所制约的时代。

但是有一种罪恶又总在制约中,那就是“造反有理”的所谓“罪恶”。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民不可以告官”,小民永远是小民。官员只是权势和金钱的朋友,而是“造反有理”的敌人。无论“造反有理”是怎么地被各式各样的目的和用心来解读,但是其中的对待不公正、不合理社会的反抗却永远是合理、正义的。

正是在这样的思维下,才发生了科尔沁区政府的“包(律师)二奶”的事件。在科尔沁区地区,政府形成了绝对垄断政治、法律的寡头体制。在民主缺乏的地方,这成了一种绝对的行政、法律权力垄断,从而遏止了民众的任何呼声,这无疑为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为共产法西斯提供了口实和靶子,这些掌握司法却明知故犯的罪犯应该被判处人民的绞刑。他们丢尽了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人的脸。

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由于其经济原因而在政治上巩固其利益、意志的集中表现。因此,法的关系实际上是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在无产阶级执掌政权时,其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并不必然导致政治上的绝对统一。需要考虑的是,无产阶级政党上台后,要保持其人民性,必须始终保持政府人员的人民性,使官员始终处于人民的绝对监督之下。这是从巴黎公社民主原则、1917年列宁的工农兵苏维埃制度、毛泽东延安精神所发展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大民主制一脉相承的。

不实行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只有灭亡。苏联1990年的事件、东欧1989年事件、柬埔寨红色高棉等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那些缺乏人民民主的国家,虽然打着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旗号,但是仍然不过是工人贵族执政的资产阶级国家。人民民主的主体,永远不能越俎代庖,只能是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劳动知识分子和爱国的小资产阶级、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

但是劳动群众的利益的一致性,不需要高度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全面集权来体现。即使在特殊时期需要这样的集权,也要始终保证他们在人民的绝对监督之下。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如何在执掌政权后实现人民民主,一些国家已经做出了探索。但是科尔沁区政府这样的向历史倒退方向的探索,可以列为21世纪民主发展史上的吉尼斯世界记录了,真是轮为人民、世界各国进步人士和世界舆论的笑柄,成为反人民民主的“英雄”纪念碑

   

在胡锦涛同志倡导“和谐社会”思想,着力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入手,通过化解社会问题催生“人民民主”的重要时期,科尔沁政府不是去注意解决矛盾,而是胆敢靠压制民主,消灭民意来达到扭曲了的“和谐”,正在把当地的政府与人民关系推向另一个“贵州瓮安事件”和“云南孟连事件”。它为我们树立了一个以权力和货币收买、控制有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来诉讼政府行政行为的社会集团的恶劣先例,从而成为无耻的科尔沁范例

照此下去,笔者断言如斯:

科尔沁将是下一个瓮安、孟连。而且科尔沁所采取的方法如同范例,一旦为我国各地地方政府所参照,将形成极其恶劣的全局性之影响。而中国例来如此,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良性制度形成尤难,而恶性制度形成殊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