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一次经济普查综合培训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8 16:54:09



 

   第一讲

 

山西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3〕29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15号令《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电〔2004〕2号《关于开展我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山西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具体要求,省普查办在总结历次普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次普查特点,经过反复研究、试点,征求各市经济普查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山西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该方案是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经济普查的基本依据,是普查的行为规范,对于各级普查机构以及普查人员准确理解普查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各项业务技术知识,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方案》目录共分十九个部分,另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一部分是实施办法,第二部分是经济普查部门实施办法,第三部分是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调查办法,其余是有关细则和表式、指标解释等。实施办法讲的多为原则性的东西,具体要求和内容则体现在细则等其它部分。结合综合培训所要讲的内容,在介绍实施办法时,对有专人负责讲解、介绍的细则,如清查摸底、培训等则点到为止。其余部分,会在介绍实施办法时一并讲解。

一、普查目的

从普查目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掌握情况是基础,建立“两库”是手段,两个“为”是最终目的。普查的重要意义在于,全面系统地掌握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摸清家底,并利用普查信息,改善和提高各级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建立“两库”。一是经济普查数据库,这个库既包括基层表数据库,又包括专业数据库,这个库既要为资料开发应用服务,又要作为今后普查对比分析的历史资料。二是基本单位名录库,这个库的第一个作用是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单位的管理提供依据,第二个作用是为统计部门各类调查奠定基础。基本单位名录库需要适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两个“为”概括地讲,一是为政府服务,二是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主要体现在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促进政府提高管理水平。为社会服务,主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决策。非生产性单位也可通过提供的信息服务,了解整个经济形势、经济规模以及政府决策的取向。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和方法

按照国家规定,普查对象是山西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所属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并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关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概念及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在相应的细则部分专门进行介绍,这里不再重复。

需要强调的是,为保证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完整性,我省增加了对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由此,我省本次经济普查范围扩大到国民经济各个行业。

    本次普查的调查方法具体是: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个体经营户的户数、活动类别、从业人数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情况采用分层分行业等距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通过清查摸底,取得个体经营户的户数、活动类别、从业人数等全面调查的资料;通过分层分行业等距随机抽样的方法,取得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情况,样本调查资料,并经放大推算,得到本地区个体经营户整体汇总资料。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采取先间接询问,然后再进行科学评估的方式方法。样本的抽取工作由计算机进行。样本的调换原则上在本小区同行业同规模范围内进行。

从理论上讲,个体经营户调查误差有两种,一是抽样方法误差,二是由于调查户的不配合产业的数据质量误差,前者通过选择抽样方法,确定样本量等措施进行控制。后一种误差则通过科学评估加以控制。

个体经营户调查办法,在本次培训中要做专门介绍,故这里不再赘述。

三、普查表式

普查表式共分两类:一是普查基层表式,二是普查综合表式。

普查基层表共设52张,为方便阅读,本方案将50张表分别放在四个不同的部分。具体是:清查摸底用表7张,列入清查摸底细则之中;个体经营户调查用表1张,列入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案;部门用表12张,列入部门普查实施细则;地方普查用表29张以及我省增设的3张普查表与其他细则并列,作为《方案》第15部分。

清查摸底用表采用一览表样式。7张表具本是《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摸底单位底册》、《个体经营户清查摸底单位底册》、《法人单位清查摸底一览表》、《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摸底一览表》、《个体经营户清查摸底一览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摸底汇总表》、《个体经营户清查摸底汇总表》。

个体经营户调查表1张,即《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

部门调查用表12张,主要是铁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等行业因在普查中不填报普查财务表,而是向地方普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的财务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收支表等。这些财务表也作为普查用表之一,列入《方案》之中。

我省为满足工业统计需要,在普查中增设3张普查基层表,分别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B612-1表)、《工业企业分月工业总产值》(B642表)、《工业企业增加值计算表》(B643表)。

地方普查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表29张。这29张表的设计思想是:采用基层单位一套表的思想,以法人单位为普查的组织起点的思想,根据企业规模或资质等级,分设繁简不同的普查表的思想。遵循上述思想,本着科学性与可操性相结合的原则、普查与年报相结合的原则、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出适合不同类型单位填报的普查表,共9套基层单位普查一套表。

工业企业一套表,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1张,规模以下工业7张。

建筑业企业一套表,其中具有资质等级的企业5张,不具有资质等级的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4张。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套表5张。

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企业一套表4张。

交通运输和电信业企业一套表5张。

批发零售业企业一套表,其中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5张,限额以下5张。

住宿餐饮业企业一套表,其中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4张,限额以下4张。

服务业企业一套表4张。

行政事业单位一套有4张。

在上述单位普查表中,各类单位必须填报的共性普查表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表。其余表则视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上述各行业一套表的张数是最大值,即填报单位最多可填多少张表。

普查综合表是在基层表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应用之需要,按照不同的分组进行设计的。综合表共设40张,其中国家统一设置的综合表为38张,省增设的综合表2张。在国家设置的综合表中,反映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的综合表5张,工业企业8张,建筑企业4张,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5张,交通运输和电信企业3张,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综合表3张,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综合表3张,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业产业活动单位4张,服务业企业1张,行政事业单位1张,个体经营户综合表1张。

省普查办增设的2张综合表分别是《分县(市、区)工业主要指标》(B688表)、《个体工业主要产品产量》(B689表)。

四、普查主要内容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分表种看: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共有17项属性指标,5项数据指标,可进行各种不同分组的汇总。

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包括: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表及生产经营情况(不包括我省增设的普查表)内容主要有: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8张表:企业生产情况(含产品生产销售与库存,按产品目录填报),企业财务状况,企业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按产品目录填报)企业能源购建消费及库存,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企业主要原材料及水消费,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规模以下工业法人单位4张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产品销售库存(按产品目录填报),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企业主要原材料及水消费。

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法人单位2张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含房屋建筑完成情况),企业财务状况。

劳务分包及资质以外建筑企业法人单位1张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单位2张表:企业经营情况(含续表),企业财务状况。

物业、中介和其他房地产企业1张表,生产经营状况。

交通运输电信企业法人单位2张表:企业业务活动情况(含补充资料),企业财务状况。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2张表:企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企业财务状况。

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业企业2张表:企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同上),企业财务状况(简)。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1张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含财务状况)。

限额以下住宿餐饮企业1张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简、含财务状况)。

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1张表: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

行政事业单位法人单位1张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五、普查的时间和标准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普查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及编制规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规定,单位隶属关系代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主要工业品产销存目录,主要工业品生产能力目录,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国别(地区)统计代码等,计15个统计标准和目录。有关统计标准省普查办也已安排专人进行详细介绍。

六、普查组织机构

这部分重点强调以下四点:

一是在组织机构设置上,强调省、地、县、乡、村及大中型企业按照效能的原则,设立经济普查领导机构。试点证明在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立普查机构很有必要。

二是铁路、部队、武警、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等系统主管部门设立普查机构,指定联络员,完成省普查办和上级部门指定的各项任务。

三是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签定责任书,责任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本方案《经济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中对工作目标以及考核和奖惩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提供了参考模式。

七、人员选调

为确保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模及水平等情况,从普查成员单位或其他政府机关抽调一定数量的普查人员,或从社会上招聘一部分人员,参与普查工作。在人员的选调上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为一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经济发达的小区可适当增配2-4名普查员,工业发达的地区还应配有熟悉工业统计的普查员。每个乡镇(街办)配备2-3名普查指导员。

二是担任经济普查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作风正派,工作细致,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独立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工作经验。

三是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选调的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人员在执行普查业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

四是规定了普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普查员负责本小区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及个体经营户样本调查工作,并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负责个体经营户样本调查数据评估工作。普查人员有权查阅各类普查对象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普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五是普查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从社会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普查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应与工作绩效挂沟,形成一定的工作激励机制。

八、普查职责分工

这部分明确了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对部门普查任务的分工也作阐述。

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职责主要是:统一领导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研究决定普查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经济普查的有关问题,定期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主要是:负责普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工作,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涉及各级普查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单位名单提供和协助清查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部门负责。

山西境内铁路主管部门(含地方铁路局)负责系统内从事铁路运输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包括所属从事非运输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运输业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在报上级铁路部门经济普查机构的同时,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1份。

山西境内的金融、保险、证券、邮政系统按照全国和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供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邮政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的财务资料,其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按“在地统计”原则,由当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普查工作。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按“在地统计”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军队系统给予协助。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不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负责所属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武警系统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及武警营区内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武警系统所属从事第二产业活动的企业,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武警总队给予协助。

除上述部门以外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以及个体经营户的调查工作均以“块”为主,按“在地统计”原则,由各市、县(市、区)负责进行。

九、普查培训

培训是经济普查工作的一个主要环节,对此省普查办也制定了细则,并安排专人进行介绍,有关培训工作的要点是:

第一,《山西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培训采取逐级培训方式,一级对一级负责,培训到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一级。在逐级培训的原则下,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取下挂一级的培训方式。

第二,省级的《方案》培训分批进行,即分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批次。专业培训按工交能源、科技、贸易、建筑业和房地产、服务业五个专业分别进行,专业培训大体安排在10月份结束。

第三,各级业务培训结束之后,要进行考核,检验培训效果。对选调的普查人员实行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数据处理程序分批逐级培训到县。第一批培训清查摸底数据处理程序,第二批培训普查基层表数据处理程序,第三批培训普查汇总数据处理程序及数据库系统培训。

第五,资料开发培训直接到县一级。

十、清查摸底

清查摸底也是普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山西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中也有清查摸底细则,该细则对清查摸底的原则、步骤、方法等均做了明确的要求。清查摸底细则也已安排专人进行介绍。在这里,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普查正式登记前必须进行清查摸底。

二是摸底对象是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铁路、邮电、银行、保险等系统内各类单位,包括第一产业,包括跨地区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三是工商、税务、质监、民政、编办等部门向同级普查办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并作为清查摸底的依据和基础资料。

四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铁路等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所属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单。

五是应严格按照《细则》中规定的清查摸底步骤开展工作。

六是11月底前结束清查摸底工作,12月开始质量抽查及个体经营户样本调查工作,明年1月底前完成个体经营户调查汇总推算工作。

十一、普查表的布置和填报

县级普查机构按照清查摸底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各类普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有关普查表的布置和填报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对统计年报单位(包括通过清查摸底发现的新增统计年报单位)由县普查办按照以往年报渠道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进行布置。

二是对非年报单位按照法人单位在地原则,采取由普查员持表入户,协助基层单位填报人员现场填表的办法进行。

三是个体户样本调查由普查员持表入户,采取间接询问与科学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查。

四是对所属分支机构多的法人单位,县级普查机构必须派人进行指导,以确保质量。

五是普查表的布置和填报采取“以大带小”、“产业活动单位跟着法人走”的原则。即各类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十二、普查表人工审核

普查表人工审核工把握六个关键点。

第一,普查数据在录入前必须进行人工审核。

第二,县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表人工审核签字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审核实行“三审制度”,即初审、复审和会审。要严格按照《普查表审核签字制度细则》的规定,做好普查表的审核交接工作。

第四,由县普查办直接布置、直接收回的普查表,分专业进行普查的初审。在复审中对跨专业的普查表还应实行专业联审制度,共同把好数据质量关。会审阶段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普查表质量进行全面会审,通过会审把普查数据填报差错率降到最低,达到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第五,由普查员持表入户,协助填报单位填报的普查表的审核,初审责任人为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普查员,复审责任人为乡镇(街办)普查指导员,会审责任人为县(市、区)普查办负责人。

第六,基层单位上报普查表时,首先上报草表,待初审通过后再换填正式普查表。

十三、普查数据处理

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已根据国家有关数据处理规定,拟定或正在编写本省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和细则。有关具体要求,将在数据处理培训时一并介绍,在此强调三点。

一是数据处理工作分国家、省、地、县四级组织实施。

二是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国家、省、地、县使用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并对省一级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是省普查办公室负责提供省、地、县使用的清查摸底和个体经营户调查以及我省新增设的普查表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负责对市一级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进行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四是普查数据处理采用各级直接处理数据,并逐级上报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的工作模式。

五是各级普查机构建立数据录入处理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是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

十四、普查数据验收与评估

《普查数据验收与评估实施细则》是省普查办制定的十多个细则之一。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定,普查数据验收采取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上报的数据的形式,验收方法为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数据进行查看和审核。

基层报表抽查检验的标准:单位和指标的遗漏率为零,计量单位、代码等差错率为零,数据差错率小于百分之一。数据抽查验收要填写报告单。

本次普查取得的数据很可能与日常统计有一定的差别,对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估计。出现差别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解释造成差别的原因。如果把原因说清楚,能够回答“为什么”,各级政府和社会就会理解和接受,各级普查机构应对经济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其目的就是回答好可能提出的“为什么”。分析和评估的内容包括对主要的经济指标数据准确性的评估,与历史数据、部门统计数据的衔接性评估。评估方法可采用专家经验评估法、经济趋势评估法、动态和比例变化评估法、相关指标评估法等等。数据评估完成后,要写出评估报告,报上级普查机构审定备案。

各地数据抽查验收结果和数据评估报告将作为评估全省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五、普查数据公布与资料管理

这部分强调了五个问题:

一是经济普查结果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发布。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外发布本级经济普查公报,须经上级普查机构核准。这样做的其目的主要是为维护所公布资料的权威性、严肃性、一致性,避免造成信息混乱。

二是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经济普查资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装订、保存工作。

三是普查资料要依法保密。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的,它既是依法普查的需要,也是争取普查对象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的需要,维护单位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各级普查机构一定要认真执行。

四是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纳税征管的依据。其目的是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使其能够如实填报普查表。这一点也是我们普查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

五是普查汇总资料永久保存。普查原始资料以电子方式永久保存。普查数据库建成一年后,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普查表可以销毁。

十六、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

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是经济普查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把普查资料提供给各级政府,各类企业,以及社会各界进行决策和研究之用,是普查的最终目的。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搞好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省普查办将《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细则》列入本方案,作为普查的行为规范,就是要求各级普查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改变以往重数据调查、轻资料开发的陈旧落后思想。

第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负责人是普查机构负责人。

第二,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计划。

第三,各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可邀请有关专家,研究确定资料开发的重点和方向,组成若干课题组,进行攻关研究。

第四,课题研究经费可从普查经费中列支。

第五,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拟在全省范围内对优秀课题研究报告进行评奖,并汇集编印成书。

十七、普查工作总结

这部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对普查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总结。

二是对有功者进行表彰。有功者既包括集体也包括个人,集体既可以是各级地方政府普查机构,也可以是各类单位的普查机构,还可以是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等。个人就是指参与经济普查工作的所有人员。

三是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并经多次催报无果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普查数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普查进度安排

经济普查工作从2004年1月开始,至2006年6月结束。整个工作分五个阶段。

普查准备阶段:2004年1月至2004年12月。包括已经完成的组建机构,落实经费,选调人员,制定方案,组织试点,以及正在进行的宣传动员,业务培训,编印材料等。还包括即将开始的清查摸底等。

普查登记阶段: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包括普查登记,收表审表,整理装订等工作。

数据处理阶段:2005年1月至8月。包括省、市、县三级数据处理,汇总上报,质量抽查,验收评估等工作。

数据评估发布阶段:2005年9月至2005年12月。包括普查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的分析、验收和评估,以及普查资料的对外发布。

资料开发阶段:2005年9月至2006年6月。包括课题研究,编印资料,建立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工作总结,表彰先进等。

 

第二讲

经济普查部门实施办法

 

《山西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部门实施办法》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部门实施办法》制定,以下简称“部门办法”。

部门办法分为:引言、部门组织领导机构、部门普查任务、部门普查内容和表式、工作分工、报送办法和时间六部分。

一、引言部分

明确: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七大系统按“条”组织实施山西省境内所属单位的经济普查。

二、组织领导机构

要求七大系统省、市级主管部门(视作法人的一级)建立普查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普查工作。

七大系统分三类

第一类,完全按条组织实施

解放军系统:省军区

武警系统:省武警总队

第二类,部分组织实施

铁道系统:太原铁路分局、大同铁路分局、山西地方铁路局

第三类,联合组织实施

银行系统: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证券系统: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保险系统: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邮政系统:省邮政管理局

具体要求:各部门普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同级人民政府普查办公室进行联系,沟通信息,协同作战,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部门普查任务(普查范围)

1、太原、大同铁路分局经济普查机构共同负责山西省境内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任务。山西地方铁路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山西省境内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任务。

2、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山西省境内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外资银行等系统内单位的普查任务。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山西省境内从事证券业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及上述单位所属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任务。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山西省境内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等单位的普查任务。

5、山西省邮政局普查机构负责山西省境内邮政系统从事邮政业务活动(含邮政储蓄)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任务。

6、山西省军区普查机构负责山西省境内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普查任务。

7、山西省武警总队普查机构负责山西省境内武警系统(不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普查任务。

四、部门普查内容和表式

部门普查的主要内容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1、基本情况表

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601、602、602-1)

2、财务状况

《铁路运输业资产负债表》、《铁路运输业损益表》、《铁路运输业总支出表》

《国家邮政企业财务状况》

《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资产负债表》、《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损益表》

《保险业资产负债表》、《保险业利润表》、《保险业业务费用明细表》

《证券业资产负债表》、《证券业损益表》、《证券业费用明细表》共计12个财务表种。

五、工作分工

㈠军队、武警

1、军队、武警系统单位的普查表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填报,并负责将普查表报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军队、武警省级分行业财务状况综合资料由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我省普查办反馈。

3、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省军区给予协助。

4、武警营区内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省武警总队给予协助。

5、武警系统的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及武警系统所属从事第二产业活动的企业,原则上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省武警总队给予协助。

㈡铁路系统

1、清查摸底

提交单位名单。铁路系统经济普查机构将铁路分局及其所属站段的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以便于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普查机构与铁路系统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限。单位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2、基本情况表的登记与上报

负责本系统实施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与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登记,在向铁路系统上级部门上报的同时,同时报所在地普查机构。

3、财务状况表的登记与上报

负责本系统实施范围内的法人单位将现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表作为普查基层表报送系统内上级机构。统一清算的财务数据,由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反馈我省。

㈢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系统

1、清查摸底

提交单位名单。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系统9月底前负责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交四系统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单位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单位代码和联系电话。

2、基本情况表的登记与上报

地方普查机构负责四系统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与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登记工作。

3、财务状况表的登记与上报

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系统负责其实施范围内的比照法人单位填报财务状况表。省、市级单位向本系统上级机构报送财务状况资料的同时,需向同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报送。

六、报送办法和时间

1、铁道、银行、证券、保险、邮政五部门负责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的单位名单分别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时间为2004年9月30日前。

2、铁路系统负责组织填报的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数据在报上级经济普查机构的同时,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1份。

3、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系统省、市级机关负责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普查机构报送的财务状况资料分别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报送。时间与报送本系统上级经济普查机构同步(由视作法人省、市级机关提供)。

4、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填报的系统基本单位普查表的报送办法和时间按当地普查机构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讲

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

 

一、制定单位划分规定的目的

正确确定普查对象的前提,首先就要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单位划分标准,科学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它对做好经济普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制定单位划分规定最直接的目的。普查中涉及到的各行业、各种类型的单位与原有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通过经济普查,制定统一的单位划分标准,规范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搞好各专业之间的衔接,对于形成全国统一、配套的经济普查数据库致关重要,这也是制定单位划分标准的目的之一。

二、制定单位划分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本次普查对单位的划分和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释义。

 (二)与沿用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衔接

1993年建立统计调查单位报表制度的同时,制定了统计调查单位划分标准,初步规范了各专业统计调查单位,在其后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以及各项统计调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96年的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将统计调查单位改名为基本单位,并在内涵上做重大修改,借鉴联合国机构单位与基层单位的概念,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将独立核算单位和附营单位改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通过近几年各项统计调查以及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推广应用,基层统计人员对其已逐步熟悉。为保证普查数据延续性,本次普查制定的单位划分规定,不是一个全新的标准,而是在沿用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和部门规章进行完善和补充,从而使之更加科学、严谨,并便于实际操作。

 (三)与部门行政登记单位标准衔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级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是单位审批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单位一经上述部门批准,就具有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与其他单位进行交往的各种法律权力,因而社会经济中的许多法津规定都以它们作为规范对象。统计部门的单位划分标准如果不与之衔接,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被社会接受,也就很难客观反映实际。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与部门行政登记单位标准相衔接,既容易理解、便于实际操作,又可充分利用部门登记资料,为部门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四)反映客观实际

制定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各种社会经济组织的现实管理状况。所以在界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时,在坚持原则统一的基础上,又要根据客观实际留有适当的灵活性,对在初级阶段市场行为不规范以及部门行政管理尚需健全的情况下实际存在的各类单位,要加以如实反映。

 (五)与国际标准衔接

在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SNA),一个重要的分类就是由各种类型的法人单位(机构单位)所组成的机构部门和由产业活动单位(基层单位)组成的产业部门。通过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可以观察和分析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流量和存量,从而编制国民经济核算中的经济帐户。我国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界定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机构单位和基层单位的界定基本一致,也是为了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便于国际对比、国际交流。

在介绍本次普查的单位划分标准之前,对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单位划分标准作简单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本次普查使用的单位划分标准。

联合国单位划分在联合国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共划分成五类单位:机构单位、活动类型单位、地方单位、基层单位和同质生产单位。

1.机构单位:主要指这样一些经济实体:它们能以自己的权利拥有资产,承担负债,从事经济活动并能与其它实体进行交易。

两种类型的单位划入机构单位。一类是个人或住户,包括:财务上独立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夫妻店、家庭农场、个人合伙等;另一类是得到法律或社会承认的法律实体或社会实体,包括:公司、准公司(由政府单位拥有并从事市场生产的非法人企业,如由政府开办的非法人印刷厂、军火工厂等)、非营利机构和政府单位。

2.活动类型单位:主要从事一种生产活动的单位。

3.地方单位:根据单位所在的地点进行的分类,仅考虑地点一个因素,而不考虑所从事的生产活动。

4.基层单位:在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活动的单位。

一般来讲,“活动”分为主要活动,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主要活动是指销售额或营业额最大的并对外提供的那种活动;

▲次要活动是指在主要活动之外进行的,对外提供的活动;

▲辅助活动是指不对外提供,而只是用于单位内部以保证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辅助性活动(主要包括计算机服务、通讯、原材料的采购和储存,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的运输,推销业务,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和保安等)。

以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划定基层单位,辅助活动不划分基层单位。

“地点”这个概念是相对而言的。在联合国对基层单位的定义中所提到的“地点”,主要是指一个独立的场所,一般来说,这个独立的场所应该是一个具体的地址,如一个农场,一个矿山,一个工厂,一个商店,一个仓库,一个建筑工地,一个车站,一个储蓄所,一个医院,一所学校,一个机关等等。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其广义地解释为省、州、县的范围。

5.同质生产单位:在基层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分解而成的生产单位,主要用于投入产出的分析。

上述五类单位,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选用不同的单位。

我国的“基本单位”,实际上是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两种类型单位的统称。其中法人单位在内涵上与SNA的机构单位的定义基本一致,而产业活动单位则与SNA的基层单位的内涵基本吻合。

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也规定了这两类单位。之所以包括这两类单位,主要是因为它们在观察和分析社会经济活动时所起的作用不同。一般来讲,法人单位用于反映单位的资产等财务状况,而产业活动单位则用于反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的调查目的,使用不同类型的单位。

三、法人单位的条件和构成

 (一)法人单位的条件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相对于自然人(公民)的另一种民事权利主体,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1.法人是符合法律规定而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证。具备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3.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实现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必要保证;

4.法人必须有自己从事民事活动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

5.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除了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要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限责任。这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一个重要特点。法人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仅以法人所拥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自然人是承担无限责任,即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包括投资人的私有财产)责任。

▲资产负债表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主要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的报表,是国民经济核算帐户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结:法人单位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强调“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是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能够反映经济活动的流量及存量的那些单位。

 (二)法人单位的构成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其他法人主要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国家标准法人分五类。但601表14项“机构类型”中应民政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单列,造成六类机构类型)

四、各类法人单位的认定

 (一)企业法人

1.什么是企业法人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是具有法人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形式或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2.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它以科学的财产组织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富有生命力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公司制企业必将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是相对公司而言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3.企业法人的认定

根据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认定。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注意以下几点: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二类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们同样符合上述法人单位的三个条件,与法人企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们承担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经与工商总局商定,这二类企业视同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参加普查。

②企业集团不是法人,作为集团不能单独填报调查表

企业集团由核心企业和核心企业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协作企业组建而成。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而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法人。

③要区分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而能够对其他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股的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是企业法人。

·总公司:指全资设立具有不定数量、不具法人资格分支营业机构的公司。

·分公司:是附属于总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营业机构。不具法人资格。

 (二)事业单位法人

1.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的主要特征是: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在此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我国的大部分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生产活动,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时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以下单位

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例如:中央党校、国务院发展中心、北京市教育行政学院、社会科学研究院等)

⑵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例如中央党校“求实”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下属的经济研究所、哲学研究所、中科院下属的院、所等)

⑶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例如上述单位举办的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学校、医院等)

⑷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例如环境检测中心、文学艺术研究所、纺织工业研究所规划设计院、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国家统计局下属事业单位等)

⑸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例如:工、青、妇举办的:中国工运学院、培训中心、研究所、科协举办的科技活动中心、科学技术开发中心、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天文馆等)。

⑹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例如产品设计所、企业办的独立核算的学校、医院等)

⑺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这是一个收容项,即上述还未包括的事业单位都应当登记)

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勘查设计事业单位、勘探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林业事业单位、畜牧业事业单位、渔业事业单位、水利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气象事业单位、地震测防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与计算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进出口检验事业单位、物资仓储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监督事务事业单位、法律咨询服务事业单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等。

3.事业单位法人的具体认定

(1)根据编制部门登记注册认定。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2)对于经编制部门批准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应该登记而还未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3)只须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认定为事业单位法人。

★注意几点:

①掌握“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这两个要点。例如大多数乡、镇一级卫生院,虽然是集体所有制,但它们是国家卫生部门举办的,所以是事业单位法人,而不是后面所要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②根据编制部门的规定,属于编制部门登记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但事业单位登记、换证工作还在进行之中,对于尚未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的单位的界定,应该参考以下情况:第一,是否有编制部门关于批准其成立为事业单位的批文;第二,是否满足相关行业管理的有关资质或规模的要求;第三,是否有固定的场所。如果以上条件均能满足,就可视同为事业单位法人。

③目前经各级编制部门登记并领取证书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是事业性质的单位,但编制部门尚未对其进行登记,仅仅是备案;

④在认定事业单位法人时强调与部门行政登记一致。对于一些编制部门批准,似乎资产不独立的事业单位,也要拿出来,不能归入所属单位。如统计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要分别作为法人单位,不能作为统计局的产业活动单位。

⑤《规定》所指事业单位不同于劳动工资统计中《企事业、机关划分》的事业单位,后者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机关法人

1.什么是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一般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依据《民法通则》,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机关法人包括:

①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③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④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⑥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⑦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注意:原来本条包括街道办事处,但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本次普查作为视同法人填报普查表)

下列单位不作为机关法人:

(1)政府的临时机构和组织,不单独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

(2)改革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现在改为公司,但仍具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如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等应为企业法人。

(3)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且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例如:企业调查队、城市调查队等。

(4)乡人大主席团不作为机关。

 (四)社会团体法人

1.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机构。

具有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2.社会团体法人包括:

⑴学术性社团:各类学会、研究会等;(例如气象学会、统计学会、文学研究会、标准化学会、装修装饰学会、欧洲问题研究会、孙子兵法研究会)

⑵行业性社团:各类协会、商会等;(例如:计划生育协会、畜牧兽医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老年体育协会、作家协会、投资协会、各类行业协会〈纺织行业协会、装修装饰行业协会〉、中国电子商会)

⑶专业性社团:各类从事专业业务的促进会等;(例如中国贸易促进会、中日友好促进会)

⑷联合性社团:各类联合会、联谊会(同学会、校友会)等;(例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技工作者联谊会、前外交官联谊会、北京大学校友会、清华校友总会、黄埔军校同学会)

⑸其他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等。

社会团体还包括各种宗教团体。(例如佛教协会、基督教协会、天主教协会)

3.社会团体法人的认定

(1)根据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认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

(2)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人民团体。 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8大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工商业联合会。

(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个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但这些单位的下级单位均须登记认可。

(4)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

★注意:凡打着“协会”、“学会”等名义活动,而没有进行社团登记注册的单位,一律不能作为社团。

(五)其他法人

其他法人是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中包括:

▲基金会:包括各类基金会 (例如: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欧美同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具体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该条例于2004年2月11日经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3月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0号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村委会和居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批准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民办非企业法人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法人

民办非企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具有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2.民办非企业法人包括:

(1)民办教育单位,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民办卫生单位,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民办文化事业单位,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民办科技事业单位,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民办体育单位,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民办劳动事业单位,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办民政事业单位,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个心(站)等;

(8)民办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小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3.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认定

根据登记注册认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法人还包括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宗教场所、律师事务所等。

五、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和具体认定办法

 (一)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

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生产核算资料)。

 (二)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

1.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认定为产业活动单位。包括:

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由各级编制、民政等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等。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例如:

·法人单位中未单独登记注册的本部、总部

·以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为主的单位内部服务机构。如何判断是否“以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为主”,有二种方法可借鉴:一是按其收入比重进行判断,若对外收入比重大于对内收入,则作为单独的产业活动单位,否则归入法人单位;二是按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开支渠道进行判断,如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是从对外营业收入中开支,则单独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如果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是在其法人单位的财务中开支,则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

★ 小结:

①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

②产业活动并不是划的越细越好,要结合统计效果以及单位的核算基础来研究决定。划分出来的产业活动单位,要能填报本次普查的调查表。

③有一些企业如矿山、油田、森工局、电网等分布在一个比较辽阔的地域上。如果严格按照地点来划分产业活动单位,对这些企业来说,统计上的意义并不明显。这类单位按照活动类型单位(即只强调活动的同质性,不强调地点的同质性)进行划分,效果会更好。也可以把“场所(地点)”扩大到省,只要不跨省并且属于同一种活动的,就合并成一个产业活动单位,跨省的部分另外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④认定一个产业活动单位,除了依据行政登记资料,可以参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料(如卫生、教育、娱乐业等),还可以根据单位是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或业务活动是否相对独立进行(对社会提供劳务或服务),能否掌握收入、销售、工资和现金出纳台帐来进行判断。不论哪种方法,能否掌握业务核算资料很重要。不能做这一点的单位,一般不单独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六、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

 (一)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从法人单位中分解出来的产业活动单位,都处于法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之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存在没有法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

对于大多数法人单位来说,它们只位于一个地点并只从事一种活动(1996年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资料中,单产业法人占90%;2001年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资料中,单产业法人占91%)。

因此这些法人单位本身符合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称为单产业活动单位。但是有不少法人单位,它们或是从事两种以上的活动,或是分散于多个地点。对这些法人单位,原则上就要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

通过以下几个实例,来理解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以及普查的单位认为与部门登记的区别与联系。

例1:(多产业法人)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

在工商部门登记情况:

企业法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

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天成货栈

Ⅱ:中国北京同仁集团公司北城批发部

Ⅲ: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城南批发部

Ⅳ: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北京同仁堂药店

·本次普查认定单位如下:

法人单位: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所属产业活动单位(5个):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总部(本部)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天成货栈(Ⅰ)

中国北京同仁集团公司北城批发部(Ⅱ)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城南批发部(Ⅲ)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北京同仁堂药店(Ⅳ)

例2:(多产业法人),北京市化工三厂

在工商部门登记情况:

企业法人:北京市化工三厂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

Ⅰ:北京市化工三厂第一经销店

Ⅱ:北京市化工三厂第二经销店

Ⅲ:北京市化工三厂小卖部

本次普查认定单位如下:

法人单位:北京市化工三厂=

所属产业活动单位(4个):

北京市化工三厂厂部和生产车间(本部)

北京市化工三厂第一经销店(Ⅰ)

北京市化工三厂第二经销店(Ⅱ)

北京市化工三厂小卖部(Ⅲ)

例3(单产业法人):北京市西城燕京电器厂

在工商部门登记情况:

企业法人:北京市西城燕京电器厂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普查认定单位如下:

企业法人:北京市西城燕京电器厂

产业活动单位(1个):北京市西城燕京电器厂(不填报602表)

例4: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工商登记情况:

南京市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畜禽良种研究中心(领取营业执照)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昆山联络处(领取营业执照)

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

普查界定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

①南京市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本部),主营:肉食品生产

②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畜禽良种研究中心,主营:畜禽良种研究培育

③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昆山联络处,主营:肉食品加工

④南京雨润肉食品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主营:农副产品出口。

七、个体经营户的认定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其中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八、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关于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乡(镇)办、村办企业问题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且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季节性开工全年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乡(镇)办和村办企业,会计上能独立核算,比照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

2.关于公安系统如何确定单位的问题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公安局(处),县(区)公安(分)局,以及公安机关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单位参加普查。

公安派出所,是市(地)公安局或县(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作为其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3.关于乡(镇)工商所、税务所划分单位的问题

乡(镇)工商所是县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作为县级工商局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而乡(镇)税务所分两种:一种是县国税局的派出机构,另一种是县地税局的派出机构,应分别作为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上述单位不论其人员是事业编制还是行政编制,“07行业类别”一律填写“国家机构”,其“机构类型”按实际审批、登记的情况填写。

4.关于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问题

区分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分以下两种情况:

(1)已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其登记注册情况区分。个体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私营企业领取的是“企业营业执照”,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独资公司等。

(2)未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原则上按其在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进行区分,如果税务机关作为企业类型纳税的单位,视作企业进行调查,否则归入个体经营户。

5.关于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划分单位问题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管理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本次普查的对象,规定如下:

(1)各类宗教协会(如佛教协会、基督教协会等)管理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所隶属宗教协会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

(2)由各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其中登记为法人的填报法人单位表,不具有法人条件的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表。

(3)除上述二种情况外,由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行政登记状况确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并分别填报普查表。

(4)对于群众自发建立的寺庙、清真寺、教堂等,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不做为本次普查的对象。

6.关于外国企业、单位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划分单位问题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办事处或代表处,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

(2)外国民间非盈利性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常驻代表机构,在民政部门领取代表机构证书。

上述二类单位均属于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类单位在普查中均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普查表;由于其法人单位不属于普查范围,这类单位在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表中“归属法人单位情况”一栏时,统一规定为:法人单位名称填写其外国法人单位的名称,而法人单位代码统一填写“000000000”。

7.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机构划分单位问题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由司法部门管辖并登记设立的单位,按司法部门登记的类型确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机构类型均填写“其他法人”。

九、关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若干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等法人单位下属的多级法人单位,应分别单独填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其各项指标只包括本级法人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数据”。这一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填报时上级法人包括下级法人的数据,造成多级法人数据重复的问题。

(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卫星通信等公司的地(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普查表;县(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邮政局系统的省、地(市)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向国家及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财务资料并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县(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当地普查机构布置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省、地级财务资料由国家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反馈。(对补充规定予以更正)。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其所管辖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包括其监管的各保险公司,本规定目的及处理办法同上。

(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下属的原为法人企业但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仍视为法人企业,在其所在地填报法人企业普查表;公司总部作为法人填报普查表时,不应包括下属视同法人的企业的有关数据”。本规定与日常统计的原则一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只作为公司总部填报普查表,其数据不包括下属的原为法人企业但重组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有关数据。

(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厂、省级电力(供电)分公司视同法人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法人单位普查表;地(市)级、县(市)级供电局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向当地普查机构报送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其目的和处理方法同上。

(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城镇街道办事处应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城镇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本次普查中视同法人单位填报普查表。

(七)“县级行政机关下属的各类站所、中心小学、卫生院等,凡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单独的法人单位;不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为县级行政机关的产业活动单位”。县级行政机关作为法人单位填表时,相关数据不包括下属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的相关数据,只包括不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的相关数据。

(八)“单位内部食堂、幼儿园、浴室等,如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即使有部分对外经营活动,也不作为产业活动单位”。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简化工作量,但是如果名义上是单位内部的单位,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完全或主体上是对外经营的单位,则应单独填报普查表。

十、关于按法人类别填报普查表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按主要业务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应填报的普查表种类。

(二)机关法人、社团法人、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

(三)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其他法人中,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普查表,其余单位填报相应的企业普查表。

注:在划分单位填哪类普查表时,要注重单位的行业和会计制度。

总结:如何区别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机构类型要区分除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外的各类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机构类型,就要掌握好以下几个特点:

一看职能,即看是否有对其他单位进行管理、监督的职能。这是机关区别于其他类型单位的显著特征。

二看举办的宗旨,即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是企业区别于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这三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举办企业的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利润,这个宗旨体现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也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而举办事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类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为维持其自身存在和发展,这些单位可根据其提供的社会服务开展适当的经营活动,但其经营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三看活动的形式,即看是否以经常性、连续性的实体形式活动,这是社团区别于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特征。社团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的组织,其组织结构较松散、活动具有不定期性;而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都是面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实体性单位,其活动特点必然是连续和经常性的。

四看举办的主体,是否是“官办”。这是事业单位区别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特征。虽然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都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但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了国有资产举办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是非政府或非政府部门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即按通俗说法,事业单位是“官办”的,民办非企业是“民办”的。

掌握好以上几个特点,就能较清晰地界定各类单位的机构类型了。

 

第四讲

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要求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报对象和范围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601表)的填报对象为:全部第一、二、三产业法人单位,以及比照法人填报普查表的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602表)的填报对象为:第一、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

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报方法

(一)法人单位

所有法人单位,不论其是单产业法人单位还是多产业法人单位,都要填报包括法人单位全部情况的601表。

(二)产业活动单位

单产业法人单位,免填602表;

多产业法人单位,其内部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其分支机构,都要分别填报各自的602表。

三、《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601表共22大项,其主要内容分以下四类:

(1)基本标识,共五项,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所在地和联系方式;

(2)主要属性,共六项,包括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隶属关系、机构类型和产业活动单位数;

(3)基本状况,共九项,包括登记批准机关、开业时间、营业状态、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工会成立情况、计算机使用情况、企业集团情况、资质等级和住宿业情况;

(4)主要数据,共二项,包括从业人员数和主要经济指标二项(全年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和资产总计)。

2.602表共16大项,其主要内容分以下四类:

(1)基本标识(与601表通用),共五项,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所在地和联系方式;

(2)主要属性指标,共五项,包括活动单位类别、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和归属法人单位情况;

(3)基本状况指标,共三项,包括登记批准机关、开业时间和营业状态;

(4)主要数据指标,共三项,包括从业人员数、经营性单位收入和行政事业性单位支出。

(二)基本情况表修订情况(与年报相比)

1.601表变动情况:

(1)增加指标:长途区号、传真号码、登记注册机关级别、机构类型、工会成立情况、从业人员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分组情况,计算机使用情况、企业集团情况、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住宿业情况等;

(2)减少指标:企业实收资本和投资国别名称及代码、工业企业年末主要产品(或设备)生产能力、零售业企业经营方式、业态和营业面积,批发零售业商品年销售额等指标。上述指标放相关专业的财务表或生产经营表。

2.602表变动情况:

(1)增加指标:长途区号、传真号码、登记注册机关级别、机构类型、行政事业性单位支出等;

(2)减少指标:零售业企业经营方式、业态和营业面积,批发零售业商品年销售额、归属法人单位电话及分机号等。

四、《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上报时间及要求

本次普查中的601、602表代替101-1、101-2表作为2004年的基本单位统计年报基层表,因此要求所有工业,资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的601、602表于2005年2月底前上报;其余601、602表于2005年3月底前上报。同时要求601、602表中的各项经济指标用专业财务状况表中的相应指标替换后再上报(如有变化,以专业要求为准)。

五、《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

(一)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法人单位代码长度必须为9个字符;

3.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二)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如: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是否使用规范的汉字。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四)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

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统一按国统字〔2004〕70号文中的规定,以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库中的代码填写;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

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其中,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要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

3.要与行政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街(村)、门牌号要详细填写(如:月坛南街75号)。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五)联系方式(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座机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座机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0。

(六)行业类别(06):是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行业代码,基层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区县普查机构要认真学习新的行业分类标准,要设专人根据企业填报的主要业务活动,正确划分行业小类并填写代码。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类别。即每一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而不是依据行政事业编制、会计制度和部门管理归类。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为4位行业小类码。

 (七)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三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的登记注册号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机关法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也为复选指标,基层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登记注册号码的长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长度填写。

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①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的,规范的工商登记注册号长度为9位或13位,由0—9之间的数字组成。例如:225110825、1101011000123。对于不足9位或13位的地区,请与当地工商局协商解决,并报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综合组和数据处理组备案。② 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投资或外商投资的,规范的工商登记注册号长度为20位(由6个汉字+6位数字+1个汉字组成)或22位(由7个汉字+6位数字+1个汉字组成)。例如:企合国总字第000123号、企合京总字第000123号、企合豫郑总字第000123号等。

在编制部门登记的单位,规范的事业单位登记号长度为12位,由0—9之间的数字组成。例如:111000001617。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编制规定,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主要审核要求:

1.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不能漏选;

2.选中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项后的机关级别栏不能为空,取值必须为1或2或3或4;

3.登记注册号应按规范的要求填写。

(八)登记注册类型(08):指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所有单位均填报本项。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5.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其他内资”;

(2)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3)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 “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普查人员要认真询问,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表中所列代码以外的任何字符;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选填“190其他”。

 (九)控股情况(09):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按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和其他。本项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的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此项。

2.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制);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其他:指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主要审核要求:

1.机构类型=“1企业”,则控股情况只能选“1、2或9”

2.机构类型≠“1企业”,则控股情况不能含有任何字符。

(十)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乡、镇)、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10,20,40,50,61,62,63,71,72,90以外的字符。

(十一)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如国家统计局成立于1952年8月,文化大革命中撤消,后又恢复,则成立时间为1952年08月。③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企业改制,只涉及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变更,不影响开业时间,因此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因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其开业时间,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除筹建单位外,开业年份不能漏填,须填满4位,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且必须小于等于2004;月份须填满2位,且小于等于12,如5月份开业,必须填写“05”。

 (十二)营业状态(1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本项限企业法人和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1.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3.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机构类型=“1企业”或“1企业产业活动单位”,营业状态取值为1,2,3,4,5或9;

2.如果机构类型≠“1企业”或“1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则营业状态不能含有任何字符。

 (十三)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制度:指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指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执行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指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包括各类行政机关、政党机关及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其他:指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执行会计制度类别应选填“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不能漏填,且不能含有1,2,3,9以外的任何字符;

2.如果07批准机关名称单选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执行会计制度类别不能选“2或3”

3.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执行会计制度类别不能选“1企业会计制度”;

4.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会计制度类别必须选“9”

 (十四)机构类型(601表中14):本次普查的机构类型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2.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还包括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6.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应选填“9其他组织机构”。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不能漏填,且不能含有1、2、3、4、5或9以外的任何字符;

2.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机构类型应填写“事业或机关”;

3.宗教组织机构类型应填写“9其他组织机构”;

4.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机构类型应填写“9其他组织机构”。

   (十五)工会成立情况(15):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法人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已经建立工会组织:

1.经上级工会组织批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上级工会组织正式批准文件的;

2.有上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对工会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正式批复文件的;

3.经上级工会批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共同建立联合基层工会的;

4.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经上级工会批准,选举工会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工作的。

工会会员人数应包括本单位从业人员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及离岗职工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离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离岗职工不包括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不能漏填,且不能含有1或2之外的任何字符;

2.如果“工会成立情况”选“2已成立工会”,则加入工会的人数必须大于等于1。

 (十六)产业活动单位数(16):本项指标是填写法人单位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按统计专业分组的单位数。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电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和其他等专业填报。其中“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7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按专业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数时应注意:邮政产业活动单位应填“4交通运输、电信业”;

仓储业产业活动单位数应填 “9其他”专业。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不能漏填;

2.总计数必须≥1,且须等于分项之和;

3.总计数(第一产业法人单位应扣除农、林、牧、渔业)与法人单位总共填报602表的张数应一致,且分项数要与602表中的行业类别相对应。

 (十七)从业人员数(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从业人员按学历分: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3)具有大专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4)具有高中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的人员。

(5)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技工学校、相当于初中及以下的人员。

2.从业人员按专业技术职称分: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3)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3.从业人员按技术等级分:

(1)高级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2)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3)高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4)中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从业人员与各类会员的区别:各类社团、学会、学校和宗教场所的从业人员数,应只填写在本单位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人数,而不能将所有会员、学生和信徒等计算在内。如××行业协会,其从业人员仅指专门从事本协会工作,由该协会以自有资金支付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人员,而不是指该协会的全部会员。

★主要审核要求:

除12营业状态填 “4当年关闭”或“5当年破产”的单位外,从业人员数总计的01行“年末从业人员合计”必须大于等于1,且必须分别大于等于各分组之和及其中数。

(十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本项限企业法人单位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写。

1.全年营业收入合计: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合计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营业收入合计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主营业务收入:因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工业企业指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收入和对外加工费收入。商品流通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包括自购自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以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建筑业企业指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运输(交通)企业指沿海、内河、远洋和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运输收入,海、河、港口企业和经营装卸业务的汽车运输企业的装卸收入,企业经营仓库、堆场业务发生的堆存收入,企业经营各种代理业务发生的代理收入,海河港口企业的港务管理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饭店、宾馆、旅店、酒楼、餐馆、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和咨询等服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或不独立核算的附营业务所发生的收入。

2.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数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如果企业法人 “12营业状态”选“1营业”,则全年营业收入必须大于0,且大于等于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十九)计算机使用情况(19):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期末在用计算机数:指报告期末在本法人单位内在用的各种型号的计算机数量,包括大、中、小型计算机,个人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以及工业控制计算机(单板机)。不包括本单位生产、购买用于转卖的计算机、长期弃之不用待处理的计算机。也不包括手持式信息终端机,如袖珍式计算器、配有时钟功能的计算器等不需外接电源的电子计算器,以及装有打印装置的电子计算器包括个人数字助理(PDA)、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

微机(包括笔记本电脑):指个人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

如果本单位确实没有在用计算机,则需填“0”,不能为空。

★主要审核要求:期末在用计算机数≥微机≥0

 (二十)企业集团情况(20):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本项限上述五类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母公司还是成员企业”为“1集团母公司”,那么“集团母公司单位代码”应为空,或者与“01法人单位代码”一致。

2.“母公司还是成员企业”为“2成员企业”的情况下,集团母公司代码必须为9个字符,且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二十一)企业资质等级(21):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本项限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法人填写。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证书填写;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没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填“其他”。

建筑业企业,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1年第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4位代码填写。第一位是序列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其编码规则为:A施工总承包、B专业承包、C劳务分包;第二位为级别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其编码规则为: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和不分等级,其中“不分等级”的填“9”。第三、四位是专业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编码规则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划分(具体填报代码目录附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其他”。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没有级别的填写“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

1.建筑业:如不是建筑业企业法人,建筑业资质等级号码必须为空;反之资质等级长度必须为4,取值应为国家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或是“9999”

2.房地产开发业:如不是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业资质等级号码必须为空,反之,长度必须等于1,并且不能含有1,2,3,4,5,9之外的字符;

3.物业管理:如不是物业管理企业法人,物业管理资质等级号码必须为空;反之,长度必须等于1,并且不能含有1,2,3,9之外的字符。

(二十二)住宿业情况(22):本项限住宿业企业法人填写。

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1997年版》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划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其他”。

★主要审核要求:“06行业代码”不是住宿业,长度必须为0;反之,长度必须为1,取值范围为“1,2,3,4,5,9”

(二十三)产业活动单位类别(00):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本部和分支机构。本项限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1.本部: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2.分支机构(分部、分厂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主要审核要求:

1.此选项不能为空;

2.不能含有1或2之外的任何字符。

(二十四)机构类型(602表中14):本项限产业活动单位填写。包括各类法人单位本部及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事业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机关产业活动单位: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社会团体产业活动单位:包括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除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以外的其他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不能漏填,且不能含有“1、2、3、4、9以外的任何字符;

2.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产业活动单位的机构类型应填写“机关或事业产业活动单位”;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产业活动单位的机构类型应填写“9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二十五)经营性单位收入(23):指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本项限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凡“12营业状态”填写“1营业”的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此项必须大于0。

2.数值的计量单位应为“千元”。

(二十六)行政事业性单位支出(24):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本项限行政事业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事业、机关和社团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大于0;

2.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为0。

(二十七)归属法人单位情况(25):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和联系电话。本项限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不能漏填;

2.所归属法人单位代码长度须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不能与01产业活动单位代码一致。

六、《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间及与其他表的关系

(一)601表与602表的关联:

601表第16项“产业活动单位数”的合计数与法人单位总共填报602表的张数应一致,且分项数,要与602表中的行业类别相对应。

602表中的“归属法人情况”一栏中的相关指标,如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等,要与其归属法人单位填报的601表中的相关指标一致。

 (二)601表与其他表的关联:

1.601表中的法人单位代码、法人单位名称与各专业各类法人单位表中的法人单位代码、法人单位名称应相同;

2。601表中的全年营业收入合计=(B604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或,全年营业收入合计=(C614表)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或,全年营业收入合计=(H617表)营业收入合计(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屋销售收入+房屋出租收入+其他收入);

或,全年营业收入合计=(B610表、C615表、H618表、D620表、E622表、E623表、E624表、E625表G626表)营业收入合计。

3.601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B604表)主营业务收入

或,主营业务收入=(B610表)产品销售收入

或,主营业务收入=(C614表)工程结算收入

或,主营业务收入=(H617表)商品房屋销售收入+房屋出租收入

或,主营业务收入=(E622表)商品销售收入净额

或,主营业务收入=(E623表)商品销售收入

或,主营业务收入=(C615表、H618表、D620表、E624表、E625表、G626表)主营业务收入。

4.601表中的资产总计=(B604表、B610表、C614表、C615表、H617表、H618表、D620表、E622表、E623表、E624表、E625表、G626表)中的资产总计。

(三)602与602-1表的关系:

602-1表的“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和“产业活动单位名称”必须与其602表中的“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和“产业活动单位名称”一致;

602-1表中的“27营业收入合计”应等于602表中的“经营性单位收入”。

七、《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基本情况》表人工审核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将上报普查表的单位名单与清查单位一览表上的单位名单进行核对,做到单位不重不漏。重点查清未上报的单位的去向,做好记录。

(二)601表16栏产业活动单位数总数与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602表)数核对,防止产业活动单位数遗漏或601表中的专业分类与602表的行业不对应。

(三)依据填表说明、各类目录和普查表的审核要求,对每一张表、每一个调查项进行详细审查,做到每一张表所填报内容无遗漏也无误填。

(四)审查的重点是:

1.单位代码不能为空;

2.行政区划代码、行业代码必须做到汉字信息和代码信息相符,即代码与汉字信息必须匹配;

3.数据项的计量单位,比如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的单位都是千元,审查是否把元、万元当千元填写;

4.根据经验对各类数值的大小进行判断,对其客观性有疑问的,必须向填报单位查询。对于人工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返回或查询被调查者,并予以更正。人工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数据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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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财务状况表及填报说明

 

一、实施范围

第一次经济普查财务状况表的实施范围为全部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及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企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企业(不含铁路运输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铁路运输业、国家邮政企业、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普查目的和普查表的设计原则

(一)普查目的

财务状况是经济普查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经济普查的各个行业、部门和企事业行政单位。

财务状况资料对掌握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效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宏观和微观经济政策,完善国民经济核算,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1.准确把握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普查对把握企业生产经营和收入支出情况,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进行行业间经济效益比较具有重要作用。

2.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

国民经济核算是建立在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基础上的综合核算。国民经济核算由GDP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和国际收支核算五大核算组成。多年来,由于缺乏完整的基础资料,不仅阻碍着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全面实施,而且影响着国民经济核算尤其是GDP核算数据质量的提高。普查方案设计的各行业财务状况指标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大量的基础信息,对弥补国民经济核算基础资料缺口,完善核算方法,提高核算水平和质量,客观反映我省经济发展规模和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为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奠定基础

近年来,尽管我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仍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薄弱的服务业统计与服务业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主要体现在:各部门统计在统计范围和内容上不能满足统计和核算的需要;我国服务业统计缺口较大,抽样调查方法尚未在服务业统计领域普及,一些新兴服务业统计至今仍是空白。为此,财务状况普查为建立服务业常规性统计制度(或抽样调查制度)在服务业领域的实施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普查表设计原则

普查表的设计是由普查目的所决定的。根据财务状况表普查的目的要求,财务状况表设计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遵循现行统计报表制度的原则

财务状况表是按照各专业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中财务状况指标设计的。即使是统计年报范围外的行业,尽管财务状况指标详细程度有所不同,但其指标设计框架与现行统计制度基本一致。这既有利于与现行统计年报数据衔接比较,也便于行业数据汇总,反映各行业财务状况的全貌。

2.兼顾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

目前,财政部虽然制定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2001)》,但仍处于过渡期。大部分企业仍继续执行1993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除个别行业(工业)外,财务状况指标仍按现行各行业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且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要会计核算项目名称不同,分别设置了具有行业特点的财务指标。

3.强化普查内容和指标设计规范化的原则

普查方案中,各行业财务状况表设计的调查内容基本一致,即使是一些明细指标(如管理费用、实收资本等)的设置也尽可能统一,同时根据财务会计指标的性质和内容进行了统一编码,既便于数据汇总,也有利于不同行业的比较分析。

4.注重可操作性,尽可能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

根据不同规模企业会计核算现状,财务状况表设计了长表和短表,增强了普查表的可操作性。设计的绝大部分指标是企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的原始项目,指标资料来源明确,填报方法简单,基层人员只需要根据本企业单位财务表的相关项目简单录入,不必进行任何加工计算,减轻了报表的填报工作量。同时,指标之间逻辑关系清晰,便于数据审核,也减轻了各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难度。

三、基本框架

财务状况普查涉及经济普查范围内的各个行业。根据企业单位执行的现行会计制度的不同类别,财务状况普查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企业财务状况和行政事业财务状况。

(一)企业财务状况

企业财务状况可以从三个角度把握:

1.从普查的组织实施角度把握

铁路运输业、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邮政业、军队和武警对外有偿服务活动七部分财务状况分别由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组织普查。

上述七部门之外的其他行业企业财务状况由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普查。

2.从行业角度把握

企业财务状况分为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及电信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服务业十二部分。

3.从指标设计角度把握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现状,企业财务状况分为详表和简表。详表按照企业会计报表详细内容设计了完整的、逻辑关系严密的财务状况指标;简表只设计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关键指标。

在实际普查中,填报财务状况详表的行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统计局现行年度报表统计范围内的行业;另一类是除军队、武警外的部门实施普查行业。具体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

(2)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

(5)铁路运输业

(6)系统内邮政业

(7)房地产开发业

(8)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

(9)证券业

(10)保险业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财务状况均填报简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不同,在财务状况普查时,根据其会计核算内容,结合GDP核算和经济分析的需要,单独设计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

四、主要内容

根据普查表设计的基本框架,财务状况普查的主要内容也分两部分说明。

(一)企业财务状况普查的主要内容

无论是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普查的行业,还是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普查的行业,无论是详表,还是简表,企业财务状况普查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

1.年初存货

2.资产负债类指标

资产负债类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及其内部构成情况。

为了反映企业的资本构成,满足分经济成分GDP核算的需要,为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基础依据,在第一次经济普查方案中,所有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的“实收资本”项目都进步细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六部分。

3.损益及分配类指标

损益及分配类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利润及其分配情况。

由于各行业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有所区别,企业财务状况指标设计尽管基本框架大体一致,但主要指标的含义略有不同,如主营业务收入,因各行业企业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其含义也有差异,工业企业为主营业务收入(在第一次经济普查方案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指标是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1)》设计的),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和零售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经营收入,其他行业为主营业务收入。

4.工资和福利费

鉴于现行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在会计报表中难以收集到一个反映企业全部劳动者报酬的项目。为了满足GDP核算的需要,在企业财务状况表中设置了“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和“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指标。

考虑到小型企业会计核算基础不规范,对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方式多种多样,在财务状况简表中设置了“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标。

5.从业人员数

为反映企业从业人员情况,所有企业财务状况表中都设置了“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标。

6.其他反映行业特点的指标

为了计算工业增加值,增强与现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衔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设置了下列指标:

(1)增值税:包括本年应交增值税、本年进项税额和本年销项税额。

(2)中间投入:包括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和营业费用中的中间投入。

(3)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另外,根据现行增殖税征收范围,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财务状况表也设置了“本年应交增值税”指标。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普查的主要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末资产、上年节余、本年各项收入、本年各种支出、经常性业务支出、本年收入节余、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上交的税金和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等。

五、填报方法

鉴于财务状况指标设计原则和内容,其资料来源和填报方法较为简单规范,有些行业财务状况普查表就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费用表。下面简要说明财务状况指标的填报方法。

(一)企业财务状况指标的填报方法

1.资产负债类指标

资产负债类指标是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内容,结合不同企业会计核算基础设计的。资产负债指标的填报方法可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企业,资产负债指标可以直接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填报,实收资本及其构成指标根据企业资本金核算资料分析填报。

(2)对于资产负债核算不太完善的企业,资产负债指标根据企业资产负债核算资料分析填报。

2.损益及分配类指标

损益及分配类指标是根据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费用表内容,结合不同企业会计核算基础设计的,其资料来源主要来源于企业损益表、相关费用表及其他收支核算资料。

填报方法分为两种情况:

(1)编制完善的损益表(或利润表)、费用明细表的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填报:①主要财务状况指标,如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等,可以直接根据损益表(或利润表)对应项目直接填报。②明细项目,如管理费用中的其中项目、劳动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可以根据企业相关费用表及其核算资料填报。

(2)损益表(或利润表)、费用表不完善的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可以结合指标解释及其逻辑关系,根据企业收支核算资料分析填报。

3.工资和福利费

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和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指标的填报方法分为两种情况:①对于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企业,分别根据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账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数据填报,不能填报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数据;②对于会计核算基础较差的企业,可以根据本年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填报。

4.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年内每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分式为: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月平均人数+2月平均人数+…+12月平均人数月平均人数=月初从业人员数+月末从业人员数

5.反映行业特点的指标

(1)增值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只在工业和批发零售行业实行增值税。增值税及相关指标根据企业增值税核算资料填报。

(2)工业中间投入

为了满足工业增加值计算的需要,规模以上工业财务状况表设置了工业中间投入及其构成指标。中间投入指标并非财务会计指标,而是建立在会计核算资料基础上的一个核算指标,是计算工业增加值的基础。

工业中间投入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所一次性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计算工业中间投入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①必须是从企业外部购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以及自制品的价值。

②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价值。

③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口径一致,即计入了工业中间投入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必须是计入了工业总产值的部分。

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内容和特点,工业中间投入包括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营业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和财务费用五部分。工业中间投入计算和填报方法如下:

直接材料:根据产品成本核算资料中对应项目填报。

财务费用:根据工业企业损益表中的对应项目填报。

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营业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其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计算法,即在三项费用中的明细核算项目的基础上,根据中间投入的含义和计算原则直接计算各项中间投入;另一种是倒扣法,即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中分别扣除下列属于增加值的项目求得各项中间投入:①固定资产折旧:②直接或间接支付给个人的部分,如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差旅费中个人所得部分等;③支付给不构成非物质生产部门(指除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以外的部分)收入的各种税金、规费及其他费用,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山资源补偿费、工会经费中上交上级工会部门的部分、排污费,等等。两种方法比较,采用倒扣法更为简便。

(3)现金流量

在普查方案中,规模以上工业财务状况表设置了反映企业现金流量情况的指标,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这三项指标直接根据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的对应项目填报。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指标的填报

1.填报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的填报范围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填报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普查表。

2.填报方法

(1)年末资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资产合计”项目填报。

(2)上年结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决算表对应项目填报。

(3)本年收入合计及其构成指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决算表对应项目填报。

(4)本年支出合计及其其中项: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决算表和支出决算明细表对应项目填报。

(5)收支结余: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填报。

收支结余=上年结余+本年收入合计-本年支出合计

(6)经营税金:是指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交纳的税金。根据事业单位应交税金核算资料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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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第一次经济普查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

 

一、标准分类目录概况

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共采用15个标准分类目录。这些标准和分类目录又可分为三类:

一类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使用标准,一类为专业表用标准目录,一类为其他标准分类,主要用来满足普查数据汇总时资料分组用。15个标准分类目录分别为:

㈠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使用标准

1.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

2.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3.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4.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

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6.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㈡专业表用标准目录

1.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2.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

3.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

4.科技统计分类与代码

①科技项目来源分类与代码

②科技项目合作形式分类与代码

③科技项目活动类型与代码

④科技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

5.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㈢其他标准分类

1.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二、重点标准分类目录介绍

主要介绍5个重点标准分类目录。

㈠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码规则

1.行政区划代码构成及编码规则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共12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三段。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

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填写;

第二段为3位数字(由第七、八、九位代码构成),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二段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

0”表示街道,

1”表示镇,

“2和3”表示乡,

“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

后面两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⑴街道的代码从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⑵镇的代码从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⑶乡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⑷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为3位数字(由第十、十一、十二位代码构成),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⑴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⑵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

⑴经济开发区的处理办法

第一种,街道、镇和乡一级的经济开发区,按政企合一单位处理。

第二种,下设有街道、镇和乡的经济开发区,前6位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经济开发区下设的街道、镇和乡代码在第8、9位码段特殊处理。

⑵对既不属于居委会也不属于村委会的区域,原则上按其相邻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代码编制,实在无法归入时:

相当于居委会的区域从400-4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相当于村委会的区域从5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几点说明

⑴为了保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进行,避免行政区划变动对普查单位登记工作的不利影响,确保普查的数据质量,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7月17日正式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行政区划调整审批的通知》(国办函〔2004〕53号),将2004年全国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截止时间提前到9月30日10月1日12月31日暂停对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批。国家统计局也与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7月26日联合下发《关于2004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及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4〕70号),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统计局也于8月9日发文,要求各地统计局和普查办公室着手进行2004年统计上使用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工作。

⑵2004年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12位),仍由各地统计局统一上报,上报截止时间提前到2004年10月25日。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及上报文件格式不变。

⑶各地经济普查办公室在12位行政区划代码的基础上进行普查小区的划分及相应代码的编制工作。

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002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完成,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于2002年5月10日正式发布实施。该标准于1984年首次作为国家标准发布,1994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2年为第二次修订。

1.划分行业的依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是对企业、单位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性质的分类。

在实际普查工作中,划分行业由两步完成:

第一步,由具体的企业、单位完成。企业、单位具体填写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第二步,由综合统计部门完成。综合统计部门根据601表中企业填报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栏确定企业或单位所属的行业类别。

2.充分利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为便于新标准的实施和推广,使采用标准的各个部门能够准确地进行行业归类,国家统计局组织编印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该《注释》是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辅助性文件,它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条目名称、每个行业小类包括的各种产品生产或劳务(服务)活动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为划分社会经济活动类别提供了参考依据。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查询软件介绍

为便于基层统计人员根据企业或单位的主要活动对其进行准确的行业划分,减少人为判断的误差,国家统计局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基础上编制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查询软件,可大大方便用户对新标准分类的使用,也可大大减轻基层的工作量。有条件的地区都可利用统计内部信息网查询使用。

㈢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

该目录专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编制

1.目录的适用范围

全部产品(有计量单位的)4400多种,其中复合单位产品数120种,复合单位行数250多,需要加总的合计数300多个。

目录的适用范围为全部工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具体为B603表、B611表的《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表专用。

凡列入该表普查范围的工业企业,不受部门、行业、地区的限制,只要生产有本目录所列的产品,均应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填报,目录中没有的产品免填。

2.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编制说明

《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中的产品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行业小类选取,并按代码的顺序排列。

⑴普查用产品目录代码

普查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代码共有7位,前4位为行业小类代码,后3位为顺序码,企业一律按目录规定的7位代码填报。

注意不要填现行工业统计月报使用的产品代码。

填表时,请按左顶头方式填写。

⑵普查用产品目录的调整

《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中的产品原则上按行业分类小类选取,并按代码的顺序排列。但为了便于企业填报,本目录作了适当调整。

① 改按行业大类或中类进行产品分类,

②对同一企业生产,但不属于同一行业的产品做了适当归并。如下列情况:

a行业“4230煤制品”,提前到“06煤炭”的后面;

b行业“33大类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产品”中,列有部分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生产的“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产品。

③由于行业调整而改变的产品归类,目录中注有说明。企业应按说明中指定的行业查找填报,注意不要遗漏。

如,酒精,按照行业分类,“木材水解酒精”与“合成酒精(乙醇)”归入了“1510酒精”行业。因此,生产这两类产品的企业应将“木材水解酒精”与“合成酒精(乙醇)”的产量填到“1510酒精”行业。

如,内燃机,按照行业分类,“汽车内燃机”的生产活动不归在“3512内燃机及配件”行业。因此,“汽车内燃机”的产品产量要按“3721汽车整车”中规定的“汽车内燃机”目录填报。

⑶产品逻辑关系的表示方式

为保证普查数据的填报质量,便于企业自查,本目录中各种产品层次之间的逻辑关系特用以下几种方式表示:

①凡目录中产品分组的下面,用“1.2.3.…”或“(1)、(2)、(3)…”列示的,表示产品各细项之和等于该类产品的合计。因此,企业不但要填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细项,还要将细项产品的数据填入该类产品的合计项。例:煤炭采选产品

原煤

1.无烟煤

2.烟煤

(1)炼焦烟煤

(2)一般烟煤

3.褐煤

原煤=无烟煤+烟煤+褐煤

即“原煤”等于“无烟煤”、“烟煤”与“褐煤”三项之和;

“烟煤”等于“炼焦烟煤”与“一般烟煤”两项之和。

②凡目录中产品分组的下面用“其中:”列示的,表示该类产品与其所列细项产品之间为大于或者等于的关系。例:

2.中式糕点

其中:月饼

如上例,可能会有三个情况:

第一种,企业只生产“月饼”,其类产品“中式糕点”的数据就等于“月饼”产量。即“2中式糕点”=“月饼”;

第二种,某糕点企业不生产“月饼”,则其生产的其他中式糕点产品产量也应填入“2中式糕点”项内,而“月饼”一项免填;

第三种,企业除生产“月饼”以外,还生产“其他中式糕点”。则该企业不但要填报“月饼”的有关数据,还应将“其他中式糕点”的数据填入类产品“2中式糕点"项内。即“2中式糕点”> “月饼”。

③产品的交叉分组,目录中用“合计中”或“其中”表示。两种方式的含义不同。

258

a.“合计中”所列产品之和必须等于该类产品总计。因此,目录“合计中”所列细项的前面一律加“1.2.3….”。而且几个“合计中”的细项之和也必须相等。

b.如果交叉分组是用“其中”与“合计中”列示的,则“其中”数与类产品总计是大于等于的关系,而“合计中”所列细项产品之和必须等于该类产品总计。

④钢铁冶炼及压延产品的交叉分组

钢铁冶炼及压延产品的交叉分组与其他产品的表示方式不同。主要有:按化学成分、按冶炼方法、按状态、按品种用途、按品种、按生产工艺等几种分组,其含义完全等同于“合计中”。因此,几种交叉分组之和必须相等。

3.填报注意事项

(1)目录中只有代码,而无计量单位的产品条目,均为行业名称,企业免填。

(2)目录中凡没有代码和计量单位的产品类,企业免填,但其下面所列细项产品必须按规定填报。

(3)目录中既有代码,又有计量单位的产品类,不论是否原为行业名称,企业一律按目录填报。

(4)计量单位问题

①复合计量单位。对目录中列有复合计量单位的产品,每个计量单位均要填报。

②如果只是类产品有复合计量单位,而细项分类产品是单一计量单位的,则只要求该类产品总计按复合单位分别填报。

③产品计量单位不一致。如果类产品的计量单位与其细类产品的不同,

企业填报时,应先按“吨”计算“搪瓷洗涤器具”的全都产量合计数,然后再按计量单位“个”分别填报“搪瓷浴缸”和“搪瓷盥洗盆”的产量及其他指标。由于“搪瓷洗涤器具”与其细类产品计量单位不同,因此,该产品的总计“吨”与其细类产品之间无逻辑审核关系。

④凡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为“千元”的,一律按现行价格计算。

(5)产品计量单位改变后的折算问题

本目录中,有些产品的计量单位改变,企业填报时,应按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现介绍两种产品计量单位的折算方法:

①酒精的计量单位

酒精的计量单位由重量单位“吨”改为容量单位“千升”。其计算公式为:

96度酒精重量单位变为容量单位,换算系数0.80742,即:

96度酒精的容量(千升)=96度酒精重量(吨)/0.80742

②白酒的计量单位

白酒的计量单位由重量单位“吨”改为容量单位“千升”。

计算方法如下:

白酒容量计算,先根据《65度白酒标准折算表》,折算为65度的白酒,再除以换算系数0.89765,即:

白酒折65度的容量(千升)=(现有白酒量×折65度的系数)/0.89765

(四)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

1.范围

本目录的使用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填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B60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表专用。

需要填报的产品生产能力共有370个。

凡是列入该表普查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受部门、行业、地区的限制,只要是本目录所列的产品生产能力,均应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填报,目录中没有的产品生产能力免填。

2.生产能力目录的代码

目录中的代码为4位,前2位为行业大类代码,后2位为顺序码。注意:企业一律按本目录规定的4位代码填报。

3.生产能力目录的逻辑关系

(1)凡目录中产品分组的下面,用“1.2.3.…”列示的,表示产品生产能力的各细项之和等于该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合计。因此,企业不但要填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合计项的生产能力,还应按目录规定,分别填报该类产品每一个细项的生产能力。

(2)凡目录中产品分组的下面,用“其中:”列示的,表示该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与其所列细项产品之间为大于或者等于的关系。

4.填报注意事项

(1)产品或设备名称按目录规定的名称填写,不要写简称。

(2)凡是以设备表示产品生产能力的,B605表中的产品产量,请按目录中说明规定的要求填报。

(3)当《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目录》所列产品与《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中的列示方式不同时,一律按本目录填报。

(4)目录中的复合计量单位,要分别计算填报。

(五)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

本规定包括工业规模、建筑业资质、批发零售业限额和住宿餐饮限额的规定。其中“住宿餐饮限额的规定”是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新制定的。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划分:

(1)全部国有工业企业;

(2)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2.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的划分:

全部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的划分:

(1)批发业:年末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外贸企业一律包括在批发业中,按批发业标准执行)。

(2)零售业:年末从业人员6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

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的划分:

(1)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

(2)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标准目录简介

(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该规定是1998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发的。它是依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进行的分类。

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补充规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正式实施,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1月24日正式下发《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0〕9号),明确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按“171私营独资企业”填写。

3.填报注意事项

(1)普查填报分两种情况:

①企业或生产经营性的活动单位,可直接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登记注册类型。

②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填写。

(2)私营企业与其他企业的识别方法从营业执照编码上区别:

①营业执照编码第七位是1的为非私营;

②营业执照编码第七位是2的为私营。

(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为了真实反映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和支配的关系变化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1998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该分类办法按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以企业为单位,划分了“国有绝对控股”和 “国有相对控股”两类。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于50%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中登记注册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

2.国有经济控股情况,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划分。

3.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判断填报。

(三)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本项分类依据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 12404-1997)填报。

本单位所隶属的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单位,划为中央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单位,划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

3.乡改镇的原乡办企业(单位),如果还隶属于乡镇企业局管理,该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仍应填“乡”。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也填“其他”。

(四)统计上划分大中小型企业的办法(暂行)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2003年5月19日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1.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2.划分对象

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

3.划分依据

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由统计部门根据企业或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分类,不再经多个部门联合认定。

(五)经济普查601表中的三个专业用分类标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其中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为2004年实施的新标准以外,其余两个均为现行统计分类标准。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是由建设部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依据该管理办法,将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主要有5个条件。

以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条件为例: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①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②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③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④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是建设部于2001年修订后颁布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结构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由四位组成,第一位为序列码,第二位为级别码,第三、四位为专业码。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代码含义及编码规则

①序列代码:由一位字符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  编码规则为: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 C、劳务分包,

②级别代码:由一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级别。

编码规则为: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

③专业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类别。

如:某建筑企业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级别一级,专业为矿山工程,则该企业的资质等级代码为:A107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所具备的条件

共有9个条件。

如,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为:

①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③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④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⑤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⑥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⑦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⑧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⑨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六)科技统计分类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代码采用的科技分类目录共有4个:

1.科技项目来源分类与代码

2.科技项目合作形式分类与代码

3.科技项目活动类型与代码

4.科技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与代码

以上四个分类用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

(七)国别(地区)统计代码

《国别(地区)统计代码》为现行海关统计用代码。

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中,该分类代码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续表》“利用外资情况”时使用。

(八)三次产业分类

以2002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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