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钵兰街下载: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转型升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8:07:38
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转型升级IdPh

周晓
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已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形式多样、合作范围广泛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逐步成为苏州市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在转型升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是产品或服务附加值较低,抗风险能力差。从调查结果看,较多的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产品的种植销售和初加工、打工楼及标准厂房的租赁等产品或服务附加值较低的生产经营业务,而从事深层次的高效农业、科技含量高的农业技术服务以及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经济组织相对较少。比如苏州市不乏大量的从事银杏种植、销售的茶果专业合作社,但缺乏从事附加值较高的银杏深加工利用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有待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向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的经营目标转变。
二是规模经营效益难以体现,大而强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数量较少。据统计,苏州市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只有47户,仅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3.87%;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合作经济组织多达805户,占合作经济组织总数的66.26%。从地方税收缴纳情况看,2009年~2010年苏州市所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合计缴纳的地方税收分别为3187万元和2569万元,连续两年地方税收零申报的合作经济组织多达573户,这充分反映苏州市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整体实力偏弱,有待向产业化、龙头化的转型升级目标做大做强。
三是资金瓶颈问题较为突出。目前,较多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集体资产作价入股的形式投资设立的,流动性资产相对不足。再加之现行条件下,合作经济组织因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难以从金融企业获取信贷支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转型升级面临较大的资金缺口。
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较多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三、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对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以及农牧业保险合同,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五、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申请困难性减免。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纵观发达国家,虽然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进程不相一致,但各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均采取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扶持其发展。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亚洲发达国家分别采取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的转型升级。
从我国及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分析看,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但各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存在差异。西方国家注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做大做强、增强资本积累能力,因此较多地实施低税赋政策。比如法国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和销售合作社及其联盟,免缴相当于生产净值35%~38%的公司税,这有利于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转型升级的动力。而我国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地体现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初级阶段,促进农业生产、加工、销售联合,以及促进农业深加工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甚少,这不利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转型升级。
二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待遇不同。从国外经验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组成的,为农民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一般免征或减征其企业所得税,这有利于做大农村合作经济。比较典型的国家包括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而我国尚无此项政策规定。
三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合作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发达国家注重利用免征金融机构所得税、合作经济组织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农村合作经济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但我国目前类似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匮乏,农村新型合作经济转型升级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
对促进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转型升级的建议
建议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财务核算,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除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外,其他各项优惠政策只有查账征收企业才能享受,可目前较多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完整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笔者建议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抓紧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否则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成为“空心汤圆”。
建议完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有关所得税政策。一是实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制度。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服务于社员发展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免税资格认定制度,对取得免税资格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扩大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加工范围。加快农村新型合作经济转型升级,应做大做强农产品深加工业务,逐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建议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发展要求,将目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所涉及的农产品深加工业务纳入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三是对农业龙头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所采取的农业龙头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朝着农业龙头企业方向发展,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建议完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投融资税收政策。一是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再投资退税政策,鼓励非农业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农业生产经营面临的自然风险较大,盈利能力普遍不高。为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现代农业,建议比照德国做法,对非农业企业将税后净利润再投资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二是加大农村金融税收扶持力度,增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能力。从实际情况来看,服务于“三农”的农村金融企业面临的信贷风险高于服务于一般工商企业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将信贷资金投向“三农”。为引导金融信贷资金流向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增强其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建议对服务于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农村金融企业,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涉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企业,实施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
建议配合实施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的调整,推动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转型升级。从国外经验看,在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充分利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全方位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建议利用财政补贴政策帮助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提高组织化程度、市场化程度,以及农业科技人才的素质,以及加大财政涉农支出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