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龙鳞胸甲: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之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16:19:55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之三: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
一、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按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且不得逾期补办理备案手续。
三、纳税人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遵循“真实、合法、有效、相符”的原则,否则,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
序号
项目名称
资料要求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要规定
依据
以下10项为预缴期可申请享受的税收优惠。在预缴期按规定报送相应资料就可享受,部分优惠在汇缴期需要按要求补充资料,没有补充相关资料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年不可以享受该项优惠: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在预缴期间
即时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期限和资料: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财税〔2008〕149号
优惠项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八十六条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
2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5、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6、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期限:国税发[2009]80号
享受优惠条件:财税〔2008〕46号
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预缴期报备资料:(需享受的企业注意跟进是否有新文件及其要求)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在预缴期间
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废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海水淡化(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八十八条
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需享受的企业注意跟进是否有新文件及其要求)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
4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在预缴期间
即时
一、是指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的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享受优惠条件:财税〔2008〕47号
国税函〔2009〕185号
报送资料和办理期限:粤国税发[2010]3号
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
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5
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在预缴期间
即时
一、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享受优惠条件:财税〔2008〕1号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
6
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缴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在预缴期间
即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预缴期报送资料及期限:
汇缴期报送资料及期限:国税函〔2009〕203号
享受优惠条件:《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7
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在预缴期间
即时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
8
技术先进服务型企业
预缴期报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在预缴期间
即时
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9〕63号第一条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1)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2)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3)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在汇算清缴期间
9
实施CDM项目企业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CDM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3)对HFC和PFC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对N2O类CDM项目,其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
在预缴期间
即时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CDM项目减免情况表
在汇算清缴期间
10
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在预缴期间
即时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
政策规定:财税〔2009〕65号第二条、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
在汇算清缴期间
以下7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可申请享受的税收优惠。在汇缴期按规定报送相应资料,没有报送相关资料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逾期办理备案的,当年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
1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附表十三);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汇算清缴期间
一、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税函[2009]212号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一、注意事项。国税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①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下一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自行改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政策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指标和口径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
财税[2009]133号
财税[2009]69号
国税发〔2009〕66号
3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表十五);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
一、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四、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七、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享受优惠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税发〔2009〕116号
4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具备安置残疾人员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税[2009]70号
享受优惠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财税[2009]70号
5
创业投资企业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汇算清缴期间
一、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税发[2009]87号
享受优惠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国税发[2009]87号
6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规定,对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一、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五、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税发[2009]81号
享受优惠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国税发[2009]81号
7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结束前
1、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享受优惠条件:财税〔2008〕48号
财税[2009]69号
优惠目录:财税〔2008〕115号
财税〔2008〕118号
以下2项从2009年起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才可享受优惠
1
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国发〔2007〕40号
2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