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猫警长全集:第三十四章 称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22:54:28

第三十四章   称义

我们已经探讨了呼召、重生和信心,下面来考察何谓称义(Justtification)。称义论是基督教的灵魂,也是一切真安慰和成圣的源头。谁在这个教义上犯错误,就必走向永远的灭亡。因此,魔鬼一直竭尽全力否认、歪曲、混淆在这一章中所要阐述的真理,若是不能成功,牠就想法拦阻人们活出有关这些真理的教导。当新的错谬出现时,即或它们在开始时与称义没有任何关系,终究逐渐会影响到这个教义。所以,我们必须尽力正确地理解、捍卫、默想这个教义。
在探讨这一教义的过程中,我们想先来讲一讲有关的术语:“公义” (righteousness),“公义的”(righteous),和“称义”(justification)。然后我们再来阐述称义本身,考察称义的界定、本质和动因(也就是,称义为什么会发生或为什么不会发生),并默想称义的原因及其发生的时间。

1.“公义”、“公义的”和“称义”这几个词汇的定义(The Terms “Righteousness,”“Righteous,”“justification”Defined)
就术语而言,首先应该注意的是,“公义”是一个律法上的用语,是指合乎律法。既然有人定法,有神定法,同样也有社会性的义(这是人能接受的义,我们在此不作讨论)和上帝所指的义。我们在这里所要考察的是后者,既包括律法的义,也包括福音的义。
律法的义是指人完全遵守上帝的律法,他的内心、行为、目的和方法各方面都合乎上帝律法的要求。“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
福音的义是指上帝通过自己把义赐予人,将完全的遵守律法归算在人的身上,成为人的义。作为中保的耶稣基督代替信徒担当了刑罚,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为他们赢得了这样的义。这样的义,已经通过福音赐给了人,并且人们藉着信心领受。这样的义在上帝公义的审判面前,与律法的义一样有效。“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罗3:21-22)。
这样的义通常称为信心的义,是通过回应上帝所提供的义而领受的义(参见:罗4:11;10:6)。律法的义和福音的义有共同之处,它们都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的要求。但是,它们之间也有区别,前者要求的是人本身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后者是通过中保耶稣基督成就的,通过上帝的归算和人的接受成为人的义。在《腓立比书》3章9节中同时提到了这两种义,这节经文是这样说的:“并且得以在祂里面不是由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基督的义,就是因信上帝而来的义。”
第二,一个人若是完全合乎上帝的律法,他便称为是公义的——或是通过他自己完全遵守称义,或是通过中保称义,二者都是真实的称义。人堕落以后,按照律法的义,在上帝面前没有一个人是公义的。“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服在上帝审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19-20;23)。尽管没有一个人凭着自己在上帝面前是公义的,但是有时人仍然会在某件事上无辜地受到别人的指责,所以,在这种意义下,他可能说,“耶和华啊!求祢按我的公义和我心中的纯正审判我”(诗7:8)。因此人若要在上帝面前成为义人,他必须通过福音的义成为义人;对于真正的信徒来说,就是如此。“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称为上帝的义”(林后5:21)。
我们下面要考察“称义”一词,这个词的含义就是“使人成为公义的”。这些词语的意思必须根据原文来确定。希伯来文“hitsdiq”,在希腊文里是dikaioun,在拉丁文里是justificare,这几个词汇都被译成荷兰文“称义”(heilegmaken),或是“使人成为公义的”。拉丁文和荷兰文的“称义”可以解释成“使人发生改变”,也就是,把一个罪人变成一个有道德的人。这是两个字的合成,一个是sanctificare,也就是成圣,或“使人成为圣洁”。另一个字是glorificare,就是得荣,也就是“使人得荣耀”。但是,原文词汇从来没有把义注入的意思,就是说没有把一个不敬畏上帝的人改变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这样的意思。这个词汇的意思是法律用语,经常被翻译成“称义”。如果每个场合都翻译成这样的意思,那就再好不过了。这样便能更好地表达原文的意思,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模棱两可的含义。
称义有时是指人的行为,有时是指上帝的行为。人称义是指:
(1)当他按照上帝本来的面目认识上帝时,人就称上帝为义,赞美祂,荣耀祂。“上帝啊!求祢以祢的名救我,凭祢的大能为我伸冤”(诗54:1);“众百姓和税吏既受过约翰的洗,听见这话,就以上帝为义”(路7:29);
(2)人如果认为并宣称自己是公义的,就会称自己为义。这样的人,未经与他人比较,便想得到人们的尊重和称赞。“耶稣对他们说:你们是在人面前自称为义的,你们的心上帝却知道;因为人所尊贵的,是上帝看为可憎恶的”(路16:15);有些人,尽管自己不敬畏上帝,却与那些更不敬虔的人相比,显得自己品德良好,当受尊重。“耶和华对我说:背道的以色列,比奸诈的以色列还显为义”(耶3:11);
(3)当他被用来带领别人来到基督面前,相信基督,使他们从而被称义时,这是称别人称义。“智慧人必发光,如同天上的光;那使多人归义的,必发光如星,直到永永远远”(但12:3)。

2.称义不是圣洁的注入,而是上帝司法性的作为(Justification: Not Infusion of Holiness, but a Divine, Judicial Act)
称义是上帝的作为。作为审判官,祂或是宣告人的罪被赦免,或是相关人当接受刑罚。这就产生了下面的问题:

问题:“使称义”(to justify)这个词用来指上帝的作为时,是否总是“使悔改”,“使成圣”,或者是“注入圣洁”的意思呢?
回答:天主教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他们承认“使称义”有时是“宣告无罪”的意思,正好是“宣告定罪”的反义词。然而,他们却否定这样的意思也适用于称义的教义。他们坚持认为“使称义”是指将一个罪人改变成为一个有道德之人的行动,因此,就是指将义注入到人的里面。他们把称义分为第一次称义和第二次称义。第一次称义发生在亚当里的堕落状态转变到重生状态的过程中,第二次称义发生在敬虔生活的进步过程中,也就是成圣。但是,我们坚持认为“使称义”这个不定式在圣经中没有一处有这样的意思。相反,它总是指审判的行动,并且是“宣告定罪”的反义词。因此,它的意思就是“宣告无罪”,或者是“宣告是公义的”。
首先,这可以从这个词的基本意思得到证明,它的基本意思是“宣告无罪”,它有一个反义词,就是“定罪”。这样的例证可以从下面的经文中找到:“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罪人有罪”(申25:1);“定罪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箴17:15)。从这里可以看到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称义”和“定罪”是反义词,都与审判有关,而不是指改变人,或者使人成为敬虔。当“称义”被用来说明上帝,这位天地万物的主的作为时,就体现了这种词义的区别。“谁能控制上帝所拣选的人呢?有上帝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上帝的右边,也替我们祈求”(罗8:33-34)。与“定罪”有关的是“宣告无罪”,与“定罪”相关的并不是成圣。“定罪”是“宣告无罪”的反义词,“改变”并不是“定罪”的反义词。
第二,让我们来进一步思考《罗马书》3章19至28节,以及整个第四章。使徒保罗在这里想阐明的并不是人是否通过律法或信心归正,使圣洁注入人的里面;相反,他所讲的是,人如何在上帝公义的审判面前存留,如何才会被宣告无罪,如何才能够得到永生的权利。他所讲的是,人都伏在罪和审判以下(参见:罗3:19),谈到了那些不做工却相信的人(罗4:5)。他证明:人不能够通过律法从定罪状态中得释放(罗3:20),只有凭着信心接受在耶稣基督里面的救赎,才能从定罪状态中得释放(罗4:24-25;28),并且这义是通过归算的方式达成的,因为作为中保的基督已经成就了这一切(罗4:6-8)。所以,人不是通过称圣使他的罪得到赦免,并且得到永生的权利,而是通过宣告赦罪和义的归算被称为义人。因此,称义不在于成为圣洁,而在于被宣告为义,也就是无罪释放。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经文讲到罪不被算为罪,被遮盖(诗32:1-2),不再被记念(赛43:25),被赦免(耶31:34)。这种说法在圣经中很普遍,但从来都不是指圣洁的注入,而总是指罪债和刑罚被除去。
第三,从所有这些经文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在称义和成圣之间有一个明显的区分。例如,《哥林多前书》6章11节中说:“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借着我们上帝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此处根本没有给第一次称义和第二次称义之间这种区分留下任何空间。撇开这一捏造出来的,也是有悖于上帝圣道的所谓区分,使徒在这里提到了三件事:已经洗净,称义,成圣了;所以,称义是有别于已经洗净和成圣。除此之外还有:“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上帝,上帝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
第四,试想一想,若是称义在于圣洁的注入,那么每个人就都是完全的了,但这显然与圣经不符。
第五,若是说不算为罪就是义的注入,那么罪的归算就是罪的注入了。这是荒谬的,因为我们的罪也被归算在了基督身上。

异议#1:那些想要证明称义就是成圣,就是义的注入的人,引用《以赛亚书》53章11节来支持自己的看法:“有许多人,因认识我的义仆得称为义”(赛53:11)。他们认为这里的称义所指的就是圣洁的注入,因为认识基督是成圣之法。
回答:首先,认识基督不仅仅是成圣之法,也同样是因信称义之法(罗10:14-17)。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知识和信心是联合在一起的:“因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约6:40)。人藉着信心接受他所认识的耶稣,在祂里面有义,藉此来到上帝面前称义。“我们即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罗5:1)。若是想从这段经文中牵强地得出一个虚假的证据,就会得出知识只是成圣的途经,而不是称义的途经,但事实并非如此。第二,这里所讲的基督已经藉着祂的受苦和受死成为人的救赎,不仅仅可以从整章的内容得到证实,也可以通过同一经节得到证实。先知在这里说明,基督藉着人对祂自己的认识而使很多人称义,因为他讲,“祂要担当他们的罪孽”。藉着担当被拣选之人的罪恶,基督使他们从罪债和刑罚中释放出来,并且通过这种方式,使他们得以称义(林前1:30)。基督并没有首先以审判者的面貌出现(尽管祂确实是审判者),而是以人们得以称义的原因出现——作为我们的义,使得我们可以因此而被称义。这可以由下列经文显明出来,这段原始的经文已经被翻译成最普通最自然的表达方式:“祂将使许多人称义”;也就是,祂将要成为很多人的义,把这义应用在很多人身上——这样他们就可以被称为义。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这里的“称义”不是“成圣”的意思。

异议#2:“那使多人归义的,必发光如星,直到永永远远”(但12:3)。显然,牧师们不是审判者,他们也没有权柄宣告赦免人的罪。毋宁说,他们是使人成圣的途径。
回答:(1)天主教又如何解释他们的祭司们所做出的赦罪的宣告呢?
(2)这段经文并没有涉及到争论点,我们所争论的是上帝如何处理那些当被定罪的人。这段经文所讲的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行为。
(3)此处的短语“使人归义”也不是指的圣洁的注入。人没有这个能力,正如人不能够使另一个人称义一样。然而,由于他可以是使人成圣的途径,同样他也可以使人认识基督,催促他藉着信心接受基督,从而成为使人称义的管道。上帝确实可以使人成为他人得以称义的途径,所以此处的异议并没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应当提出另外的证据来;但这样的证据却找不到。这段经文所指的是某人被上帝使用,成为带领别人信靠基督并得以称义的途径。此处把结果的产生归于第二因。同样,牧师们也被认为是拯救别人的人。“你要谨慎自己和自己的教训,要在这些事上恒心;因为这样行,又能救自己,又能救听你的人”(提前4:16)。

异议#3:“不义的,叫他仍旧不义;污秽的,叫他仍旧污秽;为义的,叫他仍旧为义;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启22:11)。在这段经文中“为义的”不意味着“宣告无罪”,而是指圣洁的注入,因为:1)称义是发生一次,永远有效的事,但是这里所讲的却是可以重复并增加的事;2)这也可以通过对照得到证明,因为它与“不义的”形成对比。
回答:首先,我们反对“为义的”指的是圣洁的注入这一说法;这样的推论是无效的,因为:1)称义的事每天都在发生,正如我们下面所要证明的那样;2)它与不义形成对比,就是,自己定自己的罪(adikon和dikaios)。还有“义”(dikaiotheto)和“不义”(adikesato)两者彼此对照,也就是,若是承认这一点,那么就有一个对照在这里。这种对照涉及同一个词,所以在翻译中可以使用同一个词:“那不义之人,让他仍旧不义;那为义之人,让他仍旧为义”。这也就是说,那些必须自己定自己有罪的人,由于他不敬虔的行为也被别人定罪,当更加严肃地定自己有罪,也当受到别人更重的定罪,否则他就会犯罪更多。那些因着信心称义的人,要通过圣洁的生活将这表明出来,得到别人的认同,被别人称义,他当更加努力在自己的内心被称义,也当更加清楚地得到别人的认同。
第二,此处“为义的”并不是注入圣洁的意思,也就是说不是“使人成为圣洁”的意思。这个事实可以从接下来的经文中清楚地看出来:“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加上这句话后就更加清楚:“称义”与“成圣”是不同的事情,“称义”与“成圣”并不等同,称义所表达的是免除罪债和刑罚,而成圣则是生命的改变和罪污的去除。

3.称义的界定与阐释(The Act of Justification Described and Clarified)
我们在上面已经考察了称义这个词的意思,接下来要探讨称义到底是什么。为了便于理解和叙述,我们首先对称义做一个简短的描述。
称义是上帝恩典的作为。上帝作为公义的审判者,赦免那些蒙拣选之人的罪债和当受的刑罚,并且因着中保耶稣基督的义,宣告他们成为有永生的后裔。这义是上帝归算给他们的,他们必须藉着信心领受。
我们讲称义是上帝恩典的作为,这是指着人来说的。上帝拣选了祂的选民,同意中保的调解,自己预定并赐给人一个中保,然后呼召他们归向耶稣,赐给他们信心,在他们没有任何功德的情况下,上帝却赦免了他们的罪债,赐给他们得蒙拯救的权利,这一切完全是出于上帝主权的恩典。然而,就称义而言,上帝的这一恩典的作为完全符合公义的要求。上帝并不像一个慈悲的父亲那样忽视了我们的罪,使我们称义。相反,上帝作为公义的审判者,因着中保已经为他们负上了赎价,成就了一切,发现他们已经从罪债和刑罚中得了释放,有权利得到救恩。所以,上帝称他们为义是公义的。

4.称义的组成要素(The Components of Justification)
下面我们要考察的是称义的本质。称义不仅仅包括从罪债和刑罚中得释放,也包括藉着与主联合得享永生。它包括被宣告免除罪债和刑罚,并且成为永福的后嗣。这两方面都包含在称义之中。亚当当初受造是完美的,但他并没有立刻得到享受永福的权利,而是首先必须满足行为之约的条件。因着犯罪,人自己落入罪债和刑罚之中,丧失了自己的福益。然而,他若是仅仅从罪债和刑罚中得释放,就会和起初的亚当处于同样的状态中。他虽然没有罪,但也没有得永生的权利。主耶稣基督已经成就了这两者。藉着祂的受苦,祂已经偿还了罪债;藉着使自己伏在律法之下,祂已经为他们赢得了享受永生的权利。我们上面已经阐明,若要得到永生的权利,必须满足上帝律法中所提出的一切要求。我们也已经证明,基督藉着自己主动的顺服,为那些属于祂的人赢得了永生的权利。显而易见,称义既包括宣告无罪,也包括赐给永生的权利,因为基督的一切功德才是罪人得以称义的根基和原因。
这还可以从很多经文中得到印证,在这些经文中这两个方面是连在一起的。“我差你到他们那里去,要叫他们的眼睛得开,从黑暗中归向光明,从撒但权下归向上帝;又因信我,得蒙赎罪,和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徒26:18);“并那诚实做见证的,从死里首先复活,为世上君王元首的耶稣基督,有恩惠、平安归与你们。”(启1:5-6);“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我们认为称义包括宣告从罪债和刑罚中得释放,将这两者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目的就在于反对天主教和其他人的谬误。他们虽然承认罪债和永罚已经被除去,却认为我们必须在今世受罚来为我们的罪债做出补赎。他们认为基督已经为我们赢得了能力,使我们可以靠着自己的善行来完成这些补赎,为了我们的罪债能够得到赦免,在基督的功德之外还要加上我们自己的善行。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将彻底地驳斥这种观点。

5.称义的原因(The Cause of Justification)
第三,我们将要探讨称义的原因。这就是上帝自己;也就是,圣父、圣子和圣灵,每个位格都发挥自己在圣约计划中所担任的角色。这是上帝的作为,因为上帝是唯一的赐律者(雅4:12),是全地唯一的审判者(创18:25),是惟一公义的审判者(诗7:11)。祂是公义的,绝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祂按照真理施行审判(罗2:2),祂的审判是公义的审判(罗2:5)。祂按公义审判不敬畏上帝的人;也按公义使相信的人得以称义。正如我在上面所讲的,这是上帝的作为。“谁能控告上帝所拣选的人呢?有上帝称他们为义了”(罗8:33);“惟有我为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我也不记念你的罪恶”(赛43:25)。这是天父的工作。“这就是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并且将这和好的道理托付了我们”(林后5:19)。这也是圣子的工作。“但要叫你们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权柄”(太9:6)。圣灵使选民得知上帝已经赐给他们的,“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罗8:16),从而使他们得以称义(林后2:12)。万恶之恶就是教皇竟然声称自己有赦罪的权柄,掩盖事实。这事实就是,上帝已经赐给祂的仆人们服侍的权柄,奉主的名向悔改的信徒宣告:上帝赦免他们的罪(参见:太16:19;太18:18;约20:23)。那些可怜的人,轻易地相信教皇赦罪的宣告,将来必会发现他们不幸上当受骗!

6.称义的功德性原因(The Meriting Cause of Justification)
第四,我们必须要考虑称义的根基或基础,也就是,称义的动因。由于上帝作为审判者施行审判,又因为祂是公义的审判者,那些要被称义的人必须有完全的义。人自身是有罪的,即使在最好的人身上也“没有良善”。他们之中最好的人也不能说:“我已经洁净了我的心,我没有任何过犯”。他在每天的生活中都有很多过犯,所以他无法回答种种问题。所以,他必须祷告:“求祢不要审问仆人;因为在祢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143:2)。因此,人自己的义不能成为他称义的基础。人若要被称义,必须在耶稣基督的义上有份。基督作为中保,已经为祂选民的罪付上了代价,祂使自己伏在律法之下,并且顺服律法,祂的善行已经为他们赢得了永远的福分。因着基督中保的职分,上帝将这义归算在他们身上,他们凭着信心在这义上有份,这一切都是上帝藉着福音赐给人的。如此以来,基督的义就成为他们的义,他们以这样的义为装饰,来到上帝面前,因这完全的义而被称为义。保罗也说过同样的话,他写到:“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3-24)。
那些背离真理,不愿与敬畏上帝之人为伍的人,认为这种归算只是幻想和捏造出来的。他们不能够理解一个人的义怎能够除去别人的罪,这义怎能归算在别人的身上,使得他好像已经为自己所有的罪付上了代价,满足了上帝神圣律法的一切要求一样。
为了对此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我们必须注意归算有两种方式。它可以是由自己所作的来完成,也可以是由别人代替他来完成。
(1)人的行为归算在自己头上的时候,这样的归算就是宣告他已经做了好事或恶事。所以,非尼哈的热心举动“就算为他的义,世世代代,直到永远”(诗106:31)。尽管事实上可以找出很多外在的理由责备他,但是上帝仍然宣告他已经施行公义,是个义人,他的行为是合宜的。同样,那些不敬畏上帝之人的罪也归算在他们自己身上,也就是,上帝认为并且宣告他们是有罪的。“留血的罪归到那人身上”(利17:4)。所以,不归算就是赦免,永永远远,不再记念他们的罪,也不再惩罚他们的罪。“现在求我主不要因此加罪与仆人……”(撒下19:19)。
(2)当一个人已经成就的功德被归算在另外一个人的身上的时候,即使另一个人什么也没有做,他也会被认为并被宣告他自己做了这些事,就好像他真的亲自做了那些事一样。这是公义的,因为已经有别人代表他做完了。即使事实上是亚扪人杀了乌利亚,但是这罪却要归在大卫的头上,因为他欺骗了乌利亚,使他暴露在危险之中,陷入重围,落入敌人手中。这也可能是某个人成为另外一个人的中保,为他付上代价。“他若亏负你或欠你什么,就归在我的帐上,我必偿还”(门1:18-19)。
要将这些应用在我们当前所探讨的事情上。首先要注意,上帝藉着中保对待罪人,这与祂神圣的公义是一致的(参见:第16章《恩典之约》)。第二,基督是那些蒙拣选之人的中保,通过祂的受苦和受死,已经为他们付上了罪的赎价,作为中保已经代表他们满足了律法的一切要求(参见:第22章)。
(3)这样的义被归算在那些蒙拣选的人身上,并且基督作为中保已经为他们成就了这一切,上帝认为他们自己已经成就了这一切;我们在上面已经有了同样的说明。我们发现不定式“归算”在《罗马书》4章6节中就是这样的用法,“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上帝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6)。
所以我们认为,上帝宣告人罪得赦免,成为永生的后裔,其理由、根基和动因是基督所成就的已经归算在信徒的身上。
首先,这一真理在圣经中有明确的印证,例如《罗马书》5章19节:“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这里把亚当和基督放在一起,正好形成彼此对照。这节经文讲了亚当的不顺服和基督的顺服,以及他们这样做的结果:“成为罪人”和“成为义人”。然而,“成为”(to be made)除了归算以外,并不是指别人的行为,也不能看作是别人的行为。亚当的罪行通过归算落在他子孙后裔的身上,这是因为吃善恶树上的果子这样的恶行,并不是他们亲身犯的。以同样的方式,基督的义也被归算在祂所拣选的人身上。他们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被称为义的。从上帝的角度讲,若不是通过归算,这是根本不可能的;这样的归算是建立在完全公义的基础之上,因为基督已经按照天父的旨意,为他们成就了这一切。

遁词:基督是很多人称义的原因,也就是,使很多人归正成圣的原因。就这方面来讲,祂的顺服确实给信徒带来了很多益处,成就了这些祝福——或者祂的顺服成了我们应该效法的一个榜样。然而,祂并不是称义有效的根本的原因,就好像基督的义通过归算成为信徒的义,这样他们就可以从罪债和刑罚之下得释放,宣告成为承受永生的后嗣。
回答:(1)这种说法无从证明,所以它一提出来就被驳倒了。
(2)这里并没有提及圣洁的注入或者值得效法的榜样。相反,经文所讲的是归算,明确的对比说明这是真的。亚当的行为通过归算成为他的后裔们的行为——就好像是他们自己亲身所犯的一样。同样的道理,基督的义也是藉着归算成为了祂子民的义,就好像是他们自己成就了这样的义。“我们即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罗5:1)。信心就是接受基督的义,将自己的灵魂交托给祂,因着祂的义而被称为义。由于基督的受死,这种救赎在祂所拣选的人们身上发生效用(参见:罗5:10-11);这惟有藉着归算才能够成就,没有其他办法。因一个人的过犯,众人就都成了罪人,都要被定罪,也因着一个人的义,恩典就临到众人,使众人可以称义得生命(参见:罗5:11)。所以,基督的义藉着归算成为祂所拣选之人的义,这样他们就可以被称为义,与上帝相和,就如敌对的人双方和好一样;他们自己虽是罪人,但在基督里却成为义人。
这一点也可以从《哥林多后书》5章21节中得到证明:“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因此,信徒在基督里面被称为义,正如同祂也藉着同样的方式,担当了他们的罪。这里两者之间有一个相互转换:祂担当了他们的罪,他们在祂里面被称为义。但是,基督并没有因为担当了他们的罪而成为罪人,而是藉着罪的归算把祂所拣选之人身上的罪归算在祂这位中保的身上。他们也同样成为上帝的义,但不是由于他们固有的圣洁,而是由于归算的缘故。他们不是在自己里面的义人,而是在基督里面的义人。
这一点还显明在《歌罗西书》2章10节中:“你们在祂里面也得了丰盛” 。无论一个人在成圣的路上走多远,他仍然是不完全的,每天都会有很多过犯。他不能说:“我已经洁净了我的心,没有任何过犯”。然而,他们却是完全的,不是在他们自己里面,而是在基督里面。若不是藉着归算,他们就不可能拥有这样的完全,这样上帝把基督已经完成的中保的功效归算在他们身上,把基督的功德记在他们的帐上。他们因着福音和应许的功效,藉着信心接受这中保的工作,成为完全的人。
综合考虑这三段经文,你就会看到这样的结论是无可辩驳的。如果信徒因为基督的顺服成为义,由于基督担当了他们的罪,他们在基督里面成为上帝的义,在基督里面成为完全的(若不是通过归算就不可能发生),那么,基督的义就成为了他们的义。所以,当他们被公义的审判者上帝称为义时,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的义,而是因为基督的义。
这一点也可以从下列经文中得到证明:“在祂的日子,犹大必得救,以色列也安然居住。祂的名必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耶23:6);“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上帝,上帝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这里所提到的义不是来自人的,也不是源于人的,而是基督里面的义。这样的义仍然属于信徒自己。然而,这义只有藉着归算才能成为他们的份,使徒正是以这样的方式使用的这个词汇。“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上帝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6)。所以,基督的义是人称义的原因。

证明#1:这在许多经文中可以得到证明,在这样的经文中,因着基督的补赎,人被称为义,没有任何自己的功劳。“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4);“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称义的行为既不是圣洁的注入,也不是圣洁的增长。毋宁说,这指的是被宣告为义,宣告人从罪债和刑罚之下得释放,得到永生的权利,所有这一切在上面已经全部证明了。而且,经文还宣告人的行为既不是称义的根基,也不是称义的原因,称义的根基和原因是藉着信心接受在基督里面的救赎。因为藉着别人的义而称义,惟有通过归算才能实现。

证明#2:这也可以从亚伯拉罕的称义中得到印证。“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上帝面前并无可夸。经上说什么呢?‘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上帝,他的信就算为义”(罗4:2-5;参见:18-24)。亚伯拉罕被称为义;但是,他并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而称义,因为他所有的行为都不计算在内。在称义中,他的一切尊贵和荣耀都被剥夺了,为什么会是这样呢?他是因为另外一个人的义而称义,他是用信心接受别人的义,因此这就是因信称义(参见:11,13节)。上帝应许他必将成为多国的父,救主会从他通过以撒而出。亚伯拉罕相信这个应许,即使当他把以撒献上的时候也相信;他凭着信心接受这个应许。这样做,他不仅接受了应许的话语,也接受了这话语所应许的内容,就是应许的救主。“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做上帝的儿女。”(约1:12)。藉着信心与这应许的内容联合,即与基督联合,上帝就将他所接受的中保基督的义归算在他的身上。信心作为接受基督之义的途径,与基督联合,藉此一个人被归到基督里面,这就算为他的义,也就是说,不是由于信心的行动,而是由于基督的义,他们乃是藉着信心在其中有份。不定式“归算”,在这一章中经常用到,意思是说把一个人的义和行为算在另一个人的头上,使这个人被称为义。正是这样,亚伯拉罕被称义;同样的道理,所有的信徒也是这样被称为义(罗4:11)。

7.对归算之义异议的反驳(Objections to Imputed Righteousness Refuted)
异议#1:上帝不能使一个自己本身不义的人称义;没有人可以因着别人的义而称义。所以基督的义不能成为上帝使人称义的根基或原因。
回答:(1)坚持认为没有人可以因着另外一个人的义而称义是不对的。
(2)若是中保为另一个人担当了债务,还清了债,满足了一切的要求,债务人就不再是一个债务人,而是与这笔债务没有任何关系了。
(3)我们在前面已经证明人是因为基督的顺服而称义(也就是,上帝在基督里面的义),他在基督里面是完全的,基督就是我们的义,祂是我们的中保。所以,一个人因着另外一个人的义而称义是有可能的,就是通过中保,藉着归算成为他自己的(罗4:3-11,22)。
(4)公义的审判者上帝确实不能称任何一个不义的人为义,所以任何人都不能通过自己的义而称义,这是因为他和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不完美的,是恶的。然而,在基督里他被得以称义。

异议#2:信徒因他们本身所固有的义而成为义人。例如考查《约翰壹书》3章7节:“行义的才是义人”。所以,人即使通过把基督的义归算在自己的身上,也不会是义人。因此,人不能藉着把义归算在自己身上而被上帝称为义人。
回答:(1)义人就意味着圣洁。诚然,行公义的人是圣洁的。然而,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完全圣洁和公义的。还有这位使徒约翰,在《约翰壹书》1章8节中讲到:“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所以,人在上帝面前不能凭自己的义而称义,而应该是另外一种义,这种义在上帝公义的审判面前能够站立得住。
(2)使徒在此处所讲的并不是称义(这是争论的焦点),他所讲的是成圣,而成圣总是与称义联合在一起的,但是这两者又的确有一定的差别。所以,这段经文在这里不适用。

异议#3:人在基督里重新又得到了他在亚当里所失去的一切。由于我们在亚当里没有失去归算的义,因此我们在基督里也不会重新得到这种归算的义。
回答:(1)在亚当里,我们失去了完全的义;在基督里面,我们重新得到了完全的义。联合与归算只是我们接受这些内容的途径,而不是事情本身。基督的义归算在人的身上并没有违背上帝的律法,而是有律法和先知作见证(罗3:21)。
(2)我们反对在基督里我们重新得到在亚当里所失去的一切的观点。在基督里,我们所得到的比在亚当里所失去的更多:罪的赦免,不会改变的蒙恩的状态,在上帝的恩典和怜悯中荣耀祂的特权。

异议#4:若是我们因为基督的义而成为义人,我们的义就会跟基督本人的义是一样的,祂所有的圣洁,也包括祂神性的圣洁,都成为我们的圣洁。这当然是荒谬的。所以,我们不能够因为基督的义归算在我们的身上而称义。
回答:我们反对这样的观点,归算在人身上的这种义,是基督作为中保所成就的义,是完全充分的。上帝的圣洁是不可传递的,不能够归算在人的身上,人也不能够在其中有份。而且,也没有这个必要。

异议#5:我们是因为恩典而称义。“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4)。所以,我们不是因为基督的义归算在我们身上而称义。
回答:(1)当说我们白白称义的时候,所有人的义都已经被排除在外了。
(2)当我们说是因着恩典而称义的时候,这是指上帝对人本来没有这样的责任,但是因着祂主权的美善和怜悯,祂赐给人一个中保,并且把祂的义归算在人的身上,使人得以称义。所以,恩典不是称义的根基,而是一个泉源。我们藉着中保而称义正是出自这个泉源。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恩典”一词后面紧跟着“因耶稣基督的救赎”,成为功德性的原因。但是,这并不是说,基督的补赎是不完全的,好像还要加上恩典的估算和接纳。因为基督“因祂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14)。这也不是说上帝的恩典和人的行为藉着神圣的接纳联合在一起,因为恩典和人的行为本来就是彼此相对的(罗11:6)。然而,恩典是上帝美善的彰显,上帝允许有一位中保存在,祂赐下这样的一位中保,并且救赎一部分人(这些人与别的人分别出来)。所以,我们可以肯定,惟有基督的义才是我们称义的功德性原因。

8.称义的途经:信心(The Means unto Justification: Faith)
第五:我们现在来考察人称义的途经,也就是信心。“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罗3:28)。基督就是我们的义,祂已经满足了上帝的公义,成全了律法的要求。因此,上帝能够以公义的方式,使那些蒙拣选的人在救恩上有份。人的一切行为都被完全排除在外。信徒是藉着基督而拥有一切,所以,他们的信心对于称义没有任何贡献。其实,若是上帝喜悦,祂的公义又允许,祂可以在没有信心和悔改的情况下拯救人。但是,上帝按祂自己的智慧和美善,却引领那些基督已经为他们成就一切的人,藉着信心和悔改,来承受基督所赢得的一切恩惠,此外再没有别的途经。
信心的本质就在于把自己交托给基督,从而靠着上帝的恩赐和应许称义、成圣、得荣耀。那些藉着信心接受耶稣基督,并把自己交托给基督的人,继续靠着上帝的应许,在称义和成圣上有活泼的灵命。
在称义中,信心以下列方式起作用:首先,信心接受独一的中保耶稣基督的义,其发生的基础就是基督已经为罪人提供了这样的义,多次劝勉人接受这义,并且大胆地支取这义。信徒接受了基督完全的义,披戴祂(加3:26-27),披上拯救的外衣和公义的外袍(赛61:10)。然后,因着这从基督所领受的义来到上帝面前,在祂面前展示这样的义,渴望经受审判,并且被称为义。这样,因着耶稣基督已经从死里复活(彼前3:21),信徒们便怀着无愧的良心求问上帝,他们的罪是否已经由基督的受苦付上了赎价,他们是否有权利因着基督的顺服得享永生。接着,信徒立刻转向上帝的应许,这些应许是赐给那些接受基督和基督之义的人的。这些应许就是:他们的罪得了赦免,他们已经有了永远的生命。“众先知也为祂作证,说: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赎罪”(徒10:43);“信子的人有永生”(约3:36)。信徒把这些以及类似的应许都带到上帝面前。经过这样的操练和祈求,他认为这就是上帝对他所讲的话,因为这是上帝的圣言;他把这些应许当作赐给他的,应用在自己的身上,因此这些应许让他从罪债和刑罚之下得释放,宣告他是承受永生的后嗣。在这样的时刻,圣灵做工,在人心中生成信心,并把这些真理应用在人的心里;灵魂相信这些真理,听见自己被上帝称为义。有时,圣灵也为灵魂打上印记,使她不仅仅品尝到称义的滋味,也品尝到包含在称义中的许多祝福,从而给灵魂带来平安和喜乐。

9.称义发生的时刻(The Time when Justification Occurs)
第六,我们现在来考察上帝使人称义的时刻。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说,上帝在永世中已经预定要藉着基督的功德使祂的选民称义。然而,这并不是圣经所讲的称义。基督已经确实为选民所有的罪做出了补赎,为他们赢得了救恩。因此,他已经在圣灵里称义。所以,上帝是在基督里面看祂的孩子们;然而,这也不是圣经中所说的称义。上帝使人藉着信心得以称义,因此,这种称义是上帝对人的司法性宣告。这样的宣告不仅仅发生在罪人第一次行使信心之时,而且也时常发生罪人在基督里操练信心以称义的时候。这并不保证说,他们只要一次称义就一劳永逸了,而是说称义也在于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每天都罪得赦免。

10.对称义真理的辩护(The Truth of Justification Defended)
以上我们讨论了第一个问题,即称义的本质的界定。下面我们要作的就是为这一真理辩护,抵挡那些反对者。我们首先阐明各种争议,然后一一对付。
这些争议正如参孙当时所使用的一群狐狸一样,它们的头都是分开的,但是它们的尾巴却都捆在一起。这些反对者各不相同,他们的观点也有很大差异,但是他们反对称义论的方式却是大同小异。在这一点上,希律和彼拉多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基督。
索西努派完全地拒绝基督的功德,也不承认人的称义是完全建立在基督之义的基础上。他们坚持认为,人完全是靠自己的义而称义。这并非由于这些行为本身所固有的义,好像这些行为能够使人称义一样。相反,这是由于对这些行为的恩惠的评估,也就是把部分当成与整体同等来接受。他们认为人死之前都不能称义,只有等到他从所有的罪中得了释放,得到了永远的生命才可以称义。我们已经在第17和第18章中对此谬论进行了全面的批驳。
天主教对称义并不这样认识。他们认为这是圣洁的注入,是人在成圣的道路上不断取得进步。对此,我们已经在前面进行了反驳。但是,他们仍然讲罪得赦免,以及与善行相联的功德。他们认为,罪人通过赦罪和善功,可以脱离现世的惩罚,与救恩有份。

问题:上帝既然是公义的审判者,祂在施行公义审判的时候,能使人称义吗?也就是说,人能否通过他自身固有的义、他的受苦以及他的善行,被上帝宣布免除罪债和刑罚,并成为永生的后嗣呢?
回答:天主教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我们的回答却是否定的。他们认为称义包括罪得赦免和生命更新。
(1)就罪得赦免而言,他们认为基督已经为所有人做出了充分的补赎,而且这对人在受洗之前所犯的一切罪都有效。不管是现世的惩罚,还是永世的惩罚,都能藉着洗礼完全除去。他们还认为,基督已经为罪债和永罚做出了有效的救赎,但并不包括现世的惩罚,也就是悔改者和执迷不悟之人所犯的本罪导致的惩罚。他们自己要为受洗之后犯罪所导致的现世的惩罚做出补赎。这种补赎必须通过心灵痛悔,口头认罪,并且行善来达成。若是在有生之年所做出的补赎不够,将来在炼狱中还要继续补偿。他们必须从其他圣徒多余的善功得帮助。这样,他们自己为现世的惩罚做出补偿,藉着善功赢得天堂,从而也藉着善行称义。
(2)他们还认为,基督已经为那些根据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意志而合作并悔改的人赢得了生命的更新。他们咒诅那些认为人是通过基督的义而称义的人。关于称义,他们把藉着律法称义和藉着福音称义区别开来。他们认为自己的称义是从福音而来的,因为他们认为基督是罪得赦免、生命更新以及信徒成圣的原因。他们认为,基督已经使他们有能力行善,因此,他们在基督的功德之外还要加上自己的善行,二者一起构成称义的原因。
我们的回应是,首先,基督并没有为所有人做出补赎,祂所做的只是为了祂的选民。这样的补赎所补赎的不仅仅是洗礼之前的罪,也包括洗礼后一直到生命结束时的所有罪。进一步而言,基督不但为罪债,也为罪罚做出了补赎,既为现世的惩罚,也为永世的刑罚做出了补赎。既然基督已经为人的罪债做出了补赎,就不会再有什么刑罚了。我们认为,罪人在称义上完全没有任何功德,他的受苦和善行都不能成就什么。最后,既没有炼狱,也没有圣徒多余的善功,其他的美德不能算在别人身上。
第二,我们认为,任何人只要称义了,也已经成圣了。我们并不是说只要信靠基督的义和祂所成就的一切,不必关心成圣之事,即使仍旧随心所欲地生活,照样可以得救。这不是改革宗教会所主张的教义。改革宗教会鄙视这样的说法,也鄙视这样的生活,并且宣告:那些这样做并且一直这样做下去的人,到最后绝对不能得救;他们的信心从来都不是真正的信心,他们在基督的义上从来都没有份。“这话是可信的。我也愿你把这些事切切实实地讲明,使那些已经信上帝的人留心做正经事业。这都是美事,并且与人有益”(多3:8)。
第三,我们认为,尽管仍然需要善行,善行也大有益处,可以荣耀上帝,造就我们的邻舍,使个人能够对自己的信心有确信,为福音添彩,带领他人得救。但是,个人的善行在称义之事上毫无价值。所以,称义的功德性原因,不是个人的善行,不管是在部分上,还是在整体上,而是上帝把基督的功德归算在祂的选民身上,人藉着信心接受基督的义。罪人不是因为自己的善行而称义,这一事实可以从下列理由中得到证明:

证明#1:人的所有行为在称义中都被明确地排除在外。“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是叫人知罪。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0,28);“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上帝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6);“既知道人称义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稣基督,连我们也信了基督耶稣,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加2:16);“没有一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加3:11)。人的行为被排除在称义之外这一事实,再没有比使徒在这些经文和其他经文中所讲的更加明白,更加彻底的了。
除此以外,圣经明确地排除了所有那些靠自己称义的鼓吹。“即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是信主之法”(罗3:27);“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上帝面前并无可夸”(罗4:2)。

遁词#1:在所引用的经文中,所指的不是道德律(因此,与这律有关的行为并不排除在外),而是礼仪律。所以,所排除的只是那些与礼仪律有关的行为。
回答:(1)这些经文指的是所有的行为,没有任何区别。使徒在这里或别处都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因此这种区分是无效的。
(2)而且,在这些经文中,使徒保罗显然是指道德律。在《罗马书》第3章,他所提到的就是道德律:“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上帝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满口是咒骂苦毒,杀人流血,他们未曾知道,他们眼中不怕上帝。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服在上帝审判之下”(罗3:10-19)。所有这些行为都不是指礼仪律,而是指道德律。因此,使徒保罗在这里排除了与道德律有关的任何行为能够帮助人称义的说法。在保罗写给加拉太人的书信中,也有清楚的字句指向道德律。当保罗讲到“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2)时,他所指的就是道德律。此处所说的既不是礼仪律,也不是与礼仪律有关的行为。从这段经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此处所指的是道德律,道德律与福音和信心形成对照。礼仪律与福音和信心不是对立的,而是属于它们的。我们在福音和信心里发现基督,只有藉着信心才能与基督有份。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3章10节中谈到了这个律:“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使徒保罗在这里所引用的是《申命记》27章26节,那里讲的是偶像崇拜,轻慢父母,挪移邻舍地界,使瞎眼的走错路,屈枉正直,乱伦,暗中伤害自己的邻舍,以及收受贿赂等。这些罪所违背的都是道德律,而不是礼仪律。使徒保罗就这样排除了靠遵行道德律称义的可能性。

遁词#2:在引用的经文中,排除在外的是受洗、归正和信靠基督之前的所有善行。然而,这并不包括在基督里藉着信心所做的善行。
回答:(1)这只是一种推测,因为使徒保罗并没有清楚地这样说。
(2)使徒保罗把行为和信心彼此对立起来,目的就是为了排除人的一切行为。
(3)他向犹太人说话,这些人虽然信了基督,仍然想通过善行称义,或者是完全藉着善行,或者是善行加上信心。他们把礼仪律和道德律看成是一样的,想要像遵守道德律那样遵守礼仪律,从而通过善行称义。这些行为都是使徒所要排除的。
(4)亚伯拉罕、大卫和保罗是已经归正相信的。但是,他们的行为仍然被排除在称义之外(参见:罗4:2的亚伯拉罕;罗4:6 的大卫;和林前4:4的保罗)。所以,在罪人的称义上,藉着信心所做的善行也要排除在外。
(5)相反,那税吏(路18:13)、撒该(路19:2)和十字架上的强盗(路23 章),他们自身没有任何善行,却都得以称义。因此,尽管有些人试图推翻,我们的结论仍然是立得住的。所有的善行,无论是什么样的,对称义而言都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人的称义不是因为他们自己的行为。

证明#2:称义的发生完全是基于基督的义,上帝把基督的义归算在那些藉着信心接受基督的人身上,完全不需要来自人的任何附加行为。我们在讨论下一个问题时将要证明这一点。所以,人不是因着他自己的行为称义,既不是完全靠他的行为,否则基督就没有必要了;也不是部分靠他的行为,否则,基督的义就是不充分的。

证明#3:人称义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恩典,在这里恩典与行为形成对照。“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4)。在第20节中,使徒保罗排除了人的所有行为。在第21-22节,他证明在律法的义之外还有另外一个义:就是人藉着信心所接受的基督的义。在第23 节,他说明人因为罪当受审判,所以不能够通过他自己的行为而称义。在第24节,他进一步说明称义是白白地(希腊文:“作为礼物”) 得来的。因此,既然称义是出于上帝的恩典,个人的功德根本就不是应该讨论的问题。恩典既不是在人的里面能找到的,也不是出于好意放在人里面的。“祂的恩典”是指上帝的慈爱。上帝出于祂的这种慈爱,赐给人一个中保,让人不是靠着自己的善行,而是靠着基督的功德而称义,所以他是“藉着在耶稣基督里面的救赎”而称义。“白白地”和“藉着祂的恩典”这两个词语,将人自己的所有行为和功德都一概排除在外。“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罗11:6)。

证明#4:人绝对不能靠着自己的行为称义,这是因为:
(1)每个人,即使是已经重生的人,都是极不完全的,每天都会在很多事情上犯罪——在思想、言语和行为上犯罪(参见:王上8:46;箴20:9;雅3:2)。所以,靠着自己,出于自己,人是不可能称义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因此,“我真知道是这样。但人在上帝面前怎能成为义呢?若愿意与祂争辩,千中之一也不能回答”(伯9:2-3)。所以,每个人都需要祷告,“求祢不要审问仆人,因为在祢面前凡活着的人,没有一个是义的”(诗143:2)。
(2)每个行为,即使是最好的行为,由于它是从不完全的心里发出,从每个角度来看都有它自身的瑕疵。这行为可能表现在信心、敬畏和爱心方面上有瑕疵,并且其目的也不纯洁,因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64:6);这就是人的境况。上帝则与此相反,祂是公义的审判者,按照真理施行审判,绝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因此,人不能靠着自己的善行称义。罪人竭尽全力反对这一教导,目的就在于要使他的善行有价值,并且倡导靠行律法称义。他们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反对意见:

11.雅各因行为称义和保罗因信心称义(James’s Justification by Works and Paul’s Justification by Faith)
异议#1:圣经清楚地表明,亚伯拉罕是因行为而称义,所以人可以通过行为而称义。“我的弟兄们,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什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吗?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的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岂不是因行为称义吗?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吗?”(雅2:14,21-22,24-25)。
回答:雅各讲亚伯拉罕是因着行为称义,保罗在《罗马书》4章2至5节中肯定地讲,亚伯拉罕不是因着行为称义,而是因着信心称义。同一位真理的圣灵既藉着雅各说话,也藉着保罗说话。所以,他们之间当然不会产生矛盾,相反,他们所讲的是同样的意思。然而,由于人自己的无知,不能认识到他们之间内在的一致性。
(1)天主教想使这些经文与他们的双重称义协调一致,但双重称义的区分并非出于上帝的圣言,我们在上面已有明确的反驳。他们认为第一个称义是恩典的注入和生命的更新,这是源于上帝的,与人的行为没有关系。他们认为保罗就是这样讲的。他们认为第二个称义是在恩典和圣洁中长进,雅各所讲的就是这种称义。然而,我们在上面已经证明,这种区分是人为捏造的,这些经文之间根本没有这种关系。
(2)为了使这两段经文协调一致,有人努力在他们之间做出一个区分,主张保罗所讲的称义所针对的是不敬畏上帝之人,而雅各所讲的称义则是针对已经重生之人(这取决于他们的善行,并且他们藉此得到永生的权利)。这种讲法与天主教竭力所做的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我们对此将会有进一步的反驳。
(3)下面的看法也是很危险的:雅各讲因行为称义,意思是说,这样做并没有功德,只不过是出自上帝的诚实和公义。出于诚实和公义,上帝不能不宣告那些敬畏上帝之人的美德就是美德,敬虔之人确实是诚挚的,是敬畏上帝的,祂在信徒身上的作为确实是祂的作为。这也是与圣经的用语相违背的,因为圣经从来没有把这叫做称义;这与经文也不协调,因为这样讲不合乎雅各的目的。雅各的目的是要证明,真正的信心要通过行为表明它是真实活泼的,从而让那些疏忽大意的人相信他们的信心不是救赎性的信心。腓尼哈因他的行为被称义(诗106:30),这不是他本人的称义,而是他的行为被称为义行。这个意思非常容易从各个角度被人误解。同时,也要说明,这是出自圣灵特别的恩膏(我们随后将要考查《马太福音》12章37节)。在《约翰壹书》3章7节中,使徒约翰所指的并不是称义。他所要讲的是,那些这样做的人是公义的和圣洁的。
(4)如果说保罗所讲的是在上帝面前称义,而雅各所讲的是在人面前称义,即一个人的行为表现证明了他的因信称义,我们认为这也是不合乎圣经的原意。
(5)然而,如果正确地观察这两段经文,就会发现使徒们所说的是同样的真理:人是藉着信心称义。当然,保罗和雅各所面对的反对者各不相同。保罗所要面对的是那些犹太人:他们已经归信基督教,却寻求通过律法称义,把律法完全地或者部分地与信心结合在一起。为了抵挡这种倾向,保罗坚决主张称义与个人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关系,只与个人的信心有关,因此他无可辩驳地说明,义人就是藉着这样的真信心而生活(罗1:17)。然而,雅各所要面对是生活散漫的一群人,他们虽然赞同人不靠善行,只有藉着信心才能称义的真理,却滥用这个真理,认为根本就不用过敬虔的生活,不用有好的行为。所以,雅各不用去说服他们人只有藉着信心才能称义,罪人称义完全没有律法的工作,因为他们认同这种看法。雅各在《雅各书》2章23节中讲得非常清楚:“这就应验经上所说: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我们注意到保罗和雅各都使用了相同的词汇,所以他们彼此之间意见是一致的。
但是,因为所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反对者,所以他们便强调了真理的不同侧面。保罗使他的反对者们相信,他们必须把自己的眼目离开(而不是停止)自己认为可以藉着称义的行为,因为人只有藉着信心才能称义,并不需要任何个人的行为。但是,雅各却敦促他的反对者们要有好的行为,因为他的反对者们拒绝善行,认为没有必要,也不去操练,而且还鼓吹自己已经有了信心,必会因此称义、得救。面对这样的人,雅各向他们表明,他们既没有真正的信心,也不认识真信心的本质,他们所鼓吹的信心只不过是历史性的信心,人不能够凭着这样的信心与所信的对象有份;他们的信心是死的,因为它没有生命,也没有果子。这样的信心与魔鬼的信一样,魔鬼也信,却恐惧战兢。他进一步向这些人证明,真正的信心是活的,生发仁爱,顺服上帝,并且有好行为;除了信心之外,没有别的可以引领人得享永福。所以,人应该藉着自己的行为来判断自己的信心,看看自己是不是有真信心。
藉着以亚伯拉罕为例所作的阐述,雅各证明了上述真理,并且说明亚伯拉罕的信心不仅仅在于赞同上帝的应许,认为是真实可靠的,然后到此为止。雅各证明亚伯拉罕的信心在对上帝的顺服中表现出来,亚伯拉罕甚至能将自己的儿子以撒献给上帝,而上帝本来应许要藉着以撒赐下弥赛亚给他。所以,使徒雅各说:“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雅2:22)。他所讲的并不是把亚伯拉罕的行为与信心联合在一起;若是亚伯拉罕的行为有任何功德,雅各早就会指出来了。他的目的若是想说明罪人可以藉着自己的行为称义,也早就这样讲了。相反,他想说的是,信心必有善行伴随。亚伯拉罕的信心是这样的坚定,以至于他相信基督一定会藉着以撒赐下来;亚伯拉罕相信即使他把以撒献上,上帝也会让他复活。这样的信心激励他顺服上帝。在献上以撒的过程中,他也操练这样的信心;这样的信心已经是“eteleiothe”,也就是成全的、施行的、完成的、有结果的信心。所以,通过献以撒这一行动,亚伯拉罕的信心成为完全。
由此我们看到,真正的信心会在敬虔的生活中表现出来。虽然它只是人得以称义的途径,但它并不是单独起作用的,而是始终伴随着好行为,好行为是信心的果子。使徒在《雅各书》2章24节中这样讲,“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这里使徒把信心和行为联在一起,宣告人是因为信心称义;但是,使人称义的信心绝不是单独的,总是有善行相伴。这就等于在说,“藉着活的信心”。这种信心和行为的联合不是双边对等的,也就是好像彼此在一起执行同样的任务,好像每一方都对称义贡献自己的力量,更不是指二者或单独一方都是称义的原因。就连信心本身也不是罪人称义的原因,它只是一种使人称义的途径,人藉着信心接受基督的义。我们在前面已经提供了四种证明,说明善行不是称义的原因(参看本章第10节)。使徒保罗断然拒绝这样的看法,因为连亚伯拉罕也不是因行为称义的。这同样也不是使徒雅各所要讲的,雅各所竭力阐明的那种使人称义的信心是活泼生动的信心。所以在24节中,信心和善行被作为原因和结果放在一起,其目的是要证明善行的原因在于信心。
雅各在讲到亚伯拉罕、喇和以及人因行为称义时,他所指的并不是单独的行为本身,而是把信心作为原因,信心又与其表现结果,也就是行为,联合在一起。雅各把称义归与和行为联合的信心(参见23节),把行为当作信心的果子,并且把行为当作是真信心的确据。他所指的是结果,同时也暗指原因。这就等于是说,人之所以称义是藉着活的并且结果子的信心。

12.驳斥那些有关称义和善行关系的附加性异议(Refutation of Additional Objections Pertaining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stification and Good Works)
异议#2:“因为要凭你的话,定你为义;也要凭你的话,定你有罪”(太12:37)。
回答:(1)这段经文与反对者的观点正好相反,因为它说明称义在本质上是司法性的,称义的反义词正好是定罪,因此,称义所表明的就是无罪释放。
(2)这段经文所指的不是上帝在人身上的作为,而是人与其他人之间的行为。心里所充满的就从嘴里说出来,话语反映的是人的内心。好人在心里存着美好的珍宝,他所发出的就是美好的事情,而恶人所发出的就是邪恶的事情。通过这些,人可以对别人进行判断,并且宣布他是好人,还是恶人;他既不能称别人为义,也不能定别人的罪。所以这段经文并不支持那些反对者的意见。

异议#3:“只是不可忘记行善和捐输的事,因为这样的祭是上帝所喜悦的”(来13:16)。
回答:希腊文eurasteitai在天主教常用的拉丁文《武加大译本》中译为promereri(赢得)。所以,天主教用这段经文是用来支持善行的功德性。但是,既然他们自己的语言学家对这样的翻译也感到颇为尴尬,这表明这种译法是一个明显的错误,所以没有必要做出回答。这个词的意思是“在......里面找到喜乐”。我们完全赞同善行讨上帝喜悦的说法。但是,我们否认善行在上帝面前是一种功德,所以这段经文不能作为他们的证据。

异议#4:信徒承受永生,因为他们配得永生,所以他们是靠行为称义。“他们要穿白衣与我同行,因为他们是配得过的”(启3:4)。
回答:人的配得是一回事,行为的配得则是另一回事。他们的善行并不配得永生,我们在前面已经阐明,即使最好的行为也是不完全的;因此,它们都是无益的仆人。然而,信徒却配穿着细麻衣与基督同行,因为他们在基督里是义人,基督已经为他们赢得了永生的权利。他们将要穿着“用羔羊的血所洁净的细麻衣”(启7:14)与基督同行;“这细麻衣就是圣徒所行的义”(启19:8)。他们之所以被称为义就在于此,并不在于他们的行为。

异议#5:得赏赐是按照人的善行来定的,所以人是因为善行而称义。“人子要在祂父的荣耀里,同着众使者降临;那时候,祂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太16:27);“祂必要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罗2:6;参见:林后5:10;启2:23;启20:12)。
回答:这些经文所指的是那些将要受到善报和恶报之人的不同。但是这里并没有讲到为什么对某些人有善报,而对另外的人就没有善报。那些行得好的和生活敬虔的人将蒙拯救,而那些生活的不敬虔的人要被定罪。所以,这里所讲的并不是每个人都要因他的行为得到回报,而是要按照他们的行为来报应,虽然那些不敬畏上帝的人遭受毁灭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行为,但那些得蒙拯救的人并不是单单因为他们的善行而得救。

附加性异议:不敬畏上帝的人灭亡是因为他们的行为,他们的行为所应得的就是定罪。同样,那些有好行为的人所应得的就是天堂。
回答:这个推理不合乎逻辑,因为这种对比并不完全。不敬畏上帝之人的行为是完全邪恶的,但是那些敬畏上帝之人的行为也是不完全的。惩罚和奖赏也有不同。不能因为什么罪过应该处死,就一定得出与之相反的事必定应该得到好的报答。那些犯了谋杀罪的人是应该处死的,但是并不能说那些没有犯谋杀罪的人就一定该活。在不敬畏上帝和被定罪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在好行为和救恩之间并非如此。所以,从逻辑的角度而言,我们不能从一方面推出另一方面。

异议#6:奖赏是赐予善行的;对于称义而言,也是如此。“于是王要向那右边的说:你们这蒙我父赐福的,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因为我饿了,你们给我吃;渴了,你们给我喝;我做客旅,你们留我住”(太25:34-35);“所以我告诉你,她许多的罪都赦免了,因为她的爱多”(路7:47)。
回答:首先,就《马太福音》25章34节至35节而言:
(1)这里所讲的并不是因为有善行就配得去天堂,善行是配得的原因;
(2)这不能由“因为”(for)来支持,“因为”这个词既可以指一个事实,一个记号,一个证据,也可以指一个原因。这可以从下列的经文中得到印证:“晚上天发红,你们就说:天必要晴”(太16:2);“但他们中间,多半是上帝不喜欢的人,所以在旷野倒毙”(林前10:5);
(3)的确,在这段经文中,“因为”并不是表示因果关系,而是指事情发生之前的一个证据或者一个前兆。这里明确地表明,天国不是作为一种奖赏赐给人的,而是“承受”的,此处所用的词就是“承受”(inherit)。天国是赐给那些蒙祝福之人的,也就是那些被拣选的人(弗1:3),天国早就在永恒中为他们预备了。这份产业在他们出生之前就已经为他们预备好了。的确,在创世之先就已经为他们预备了。这份产业要作为祝福赐给一些人,在他们出生之前几千年就已经为他们预备好了,与他们的一切功德都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主耶稣在《马太福音》25章35节 中,让我们看到蒙福的是哪些人,成为后嗣的是哪些人,以及这是如何显明的:这产业要赐给那些相信耶稣基督的人,因着对基督的爱而被激发起来,他们的信心是活跃的,并积极关爱别的信徒(参见40节)。
第二,《路加福音》7章47节所讲的并不是那个妇女因着她的善行,她的罪就得了赦免。这里的词“因为”(for)也不是表示因果关系。在这里,罪的赦免不是因为爱,而是因为信心。“你的信心救了你”(路7:50)。在这里,爱是真信心的表现,是由仁爱所生发出来的(加5:6)。这也可以从主耶稣基督的目的中得到证实。他的目的是要证明,得到更大赦免的罪人和得到较少赦免的罪人,谁应当更有爱心。西门回答说:“我想是那多得恩免的人”(路7:43)。主耶稣赞同这个回答,这证明赦罪在前,紧接着就生出了爱,爱不是居先的原因。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得到更大赦免的罪人,爱也更大。主耶稣把这原则应用在那个妇人身上,因为她爱得多,所以她有很多的罪早就被赦免了。就这样,那些邀请耶稣的法利赛人的想法得到了回答:基督真是先知,所以西门也就没有理由奇怪基督竟允许一个大罪人触摸祂,因为她的很多罪都被赦免了。她的触摸是一种感恩的表现,出于属灵的爱心。

异议#7:善行应该得到赏赐,这种奖赏是按照上帝的公义赐下的。所以,人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称义。这在下列经文中讲得很明白:“我是你的盾牌,必大大地赏赐你”(创15:1);“因你们所行的,必得赏赐”(代下15:7);“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人在那根基上所建造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赏赐”(林前3:14)。
回答:上帝当然要对那些善行给与赏赐。事实上,我们必须留意这种赏赐,并得蒙激励,积极行善,这不但显明在上帝应许要赐下赏赐的那些经文中,也显明在基督所立的榜样上,祂因那前面的喜乐,就忍受了十字架的苦楚(来12:2);摩西也是这样盼望得赏赐(来11:26)。但是,我们否认我们是因为善行而赢得这样的赏赐,因为在圣经中找不到这样的说法。事实恰恰相反,我们所做的一切都不配得任何回报,因为我们的工作都是不完全的,事实上这些“赏赐”都是上帝所赐给的礼物。“赏赐”并不意味着“功德”,因为不仅有与功德和债务相连的赏赐,也有出于恩典和慈爱的赏赐。赏赐是指礼物,与人的工作无关(诗127:3)。这可以在《以西结书》29章18节至20节中得到印证:在这段经文里,上帝面对推罗的灭亡,应许要把埃及赐给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作赏赐。显然,像尼布甲尼撒这样不相信、不敬畏上帝的人,在上帝面前不配得这份赏赐,他在推罗所做的不是敬畏上帝的事,因为他这样做并不是为了服侍上帝。给他这样的赏赐,完全是出于上帝的慈爱。“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罗4:4)。还有一种恩典的赏赐。“给他们工钱,从后来的起,到先来的为止”(太20:8)。那些只工作了一个小时的人所得的工价和那些工作了一整天的人是一样的。这样的工价并不是按照他们的贡献而给,按贡献大小给工价正是有些人所认为当得的,所以他们因此就抱怨。这样的给法所表现的是恩惠,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也在15 节中得到了印证:“我的东西难道不可随我的意思用吗?因为我做好人,你就红了眼吗?”(太20:15)。此处所引用的这些经文指的都是恩典的赏赐,而不是他们应得这样的赏赐,因为他们的工作并不配得上帝这样的赏赐。

附加性异议:这赏赐是按照上帝的公义赐下的,所以这是功德性的赏赐。请思想下列经文:“上帝即是公义的,就必将患难报应那加患难给你们的人;也必使你们这受患难的人与我们同得平安”(帖后1:6-7);“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就是按这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赐给我的”(提后4:8);“因为上帝并非不公义,竟忘记你们所做的工和你们为祂名所显的爱心”(来6:10)。
回答:(1)诚然,他们得到救恩的冠冕是因为上帝的公义;然而,这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而是由于中保耶稣基督已经为他们成就了这一切。
(2)赐给祂的后裔赏赐也是上帝的义,这赏赐不是由于他们的善行,而是因为上帝记念他们的善行。这是上帝已经应许的,持守应许是公义的。

异议#8:“这都是美事,并且与人有益”(多3:8)。
回答:同一件事可能同时有不同的目的,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所以,善行也能够与上帝的荣耀有益,造就我们的邻舍,为自己获得内心的平安,并确信自己的信心是真实的。因此,对于进天国,也就是按上帝命定的方法进天国来说,善行是从属性的。从这些善行的益处中,我们既不能得出结论说他们有功德,也不能说人因着这些善行而称义。

异议#9:大卫好几次渴望上帝按照祂的公义审判他;所以人可以因着自己的行为称义。“耶和华啊!求祢按我的公义和我心中的纯正判断我”(诗7:8);“求祢听闻公义”(诗17:1);“耶和华按着我的公义报答我”(诗18:20)。
回答:(1)他并没有说“因为”(for),而是说“按照我的义”。
(2)人由于自身心灵与行为的完全和圣洁,会产生一种位格上的义(personal righteousness)。就这一点而论,没有人可以在上帝面前称义(诗143:2)。还有一种义是与原因连在一起的;就这方面来说,面对别人对某一件具体事务的指责,他可以是完全无辜的。这些经文中所指的义是后一种义,而不是前一种。
我们现在确认了因信称义这基督教教义的核心。驳斥了那些反对意见之后,真理就越发清楚。

13.称义不是双重的(Justification Not Twofold)
关于称义,还有另外一个有争议的地方,看上去有些不同,但是基本上完全一样。问题如下:

问题:难道不可能有双重的称义,一个是针对不敬虔的选民,而另一个则是针对敬虔的选民吗?
回答:如此一来,那么有人就会声称,不敬虔的人是由于基督的受苦而罪得赦免,是靠着在基督里的信心与祂的受苦有份;而敬虔的人则被说成是靠善行而称义,这善行既不是按自然律,也不是按礼仪律的,而是合乎基督的律法和诫命。靠着善行,人就得到了永生的权利,并被称为永生的后嗣。我们坚决拒绝这种观点,下面来说明我们之所以反对这种提议的理由:
首先,我们要提及前面反驳天主教的证明,并且再一次强调人不是靠行为称义。
其次,基督以中保的职分,使自己服于律法之下,完美地成全了律法,从而为祂的选民完完全全地赢得了永生的权利。这一点我们早已证明了。所以,人并不是因着自己的行为而得到永生的权利,否则,基督就不是一个完美的救主。这样一来,人对基督的感恩就不会有那么多:只是感谢祂除去了罪债和惩罚,但是不为救恩感谢祂;因为救恩是自己赢得的,人只对自己感恩就够了。

遁词:所有荣耀都应归于基督,我们的救恩也不例外,因为内在的义和善行都是从基督发出的,也都是靠着基督的大能而起作用的,这样我们也把荣耀归给了基督。
回答:(1)这不外乎是天主教的观点,认为基督为我们赢得了行善的能力。的确,因着救拔我们脱离罪债和惩罚,为我们获得永生的权利,并且使我们成圣,基督配得所有的尊荣。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人是因着内在的义而被称义。这既不是上帝使我们成圣的目标,也不是敬虔之人的目标,更不是被许多罪所玷污的行为的目的。
(2)如果一个人坚持说永生的权利是靠他自己的善行赚取的,并且这权利是藉着因行为称义而赐下的,那么,所有的功劳就会算在人的头上。这样一来,那些做了这些善行的人就当感谢自己。但这与圣经和改革宗教会的信条相抵触。
第三,称义是上帝作为公义的审判者所做出的司法性行为,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宣告免除罪债和惩罚,赐予永生的权利。
(1)假如前面的立论是正确的,那么基督的义就不是人称义的惟一原因,而基督的受苦和人的行为就当连在一起,称义就成为两者共同带来的结果。如此说来,基督就不是完美的救主,这当然不合乎真理。
(2)人的行为不可能在称义中扮演任何角色。人若在上帝面前称义,他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公义的要求,都必须是完美的,但人的行为并不是完美的。

遁词#1:上帝把这些行为当作足够好的来接纳。
回答:这既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公义的标准。因此,公义的上帝是完全不可能这样做的。

遁词#2:基督遮盖了那些不完全之处。
回答:以什么方式呢?不是藉着祂的受苦,因为祂的受苦使人脱离罪债和惩罚。如果是藉着祂的圣洁,那么就必须把基督的主动顺服加上。这是以什么方式发生的呢?难道基督的主动顺服仅仅弥补了人不足的那一部分?若是这样,那祂就既不是完全的救主,也不是称义的惟一原因。即使如此,不管人加添什么,这加添的东西就其自身而言总是不完美的,与称义的要求总有一段距离,因而不会在称义中扮演任何角色。
第四,称义只能因着信心而发生,信心是罪人把基督的主动和被动的义接受为自己的义的途径(罗3:20,28)。信心排除了人的所有行为的作用,并且与人的行为相对(罗2:6;腓3:9)。

遁词:与道德律和礼仪律相关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然而,对传福音的行为来说,这并不是真的。
回答:圣经上并没有福音性的诫命。十诫这完美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是上帝赐给信徒的生活准则,他们必须遵照这一准则,行事为人与在基督里的身份相称。
不管什么理由,只要是用来支持这些错误观点的,都已经在前面被批驳过了。

异议#1:在《罗马书》第3和第4章中,使徒保罗谈到了礼仪律,却并没有涉及十诫之律。
回答:我们已经阐明,事实恰恰与此相反,保罗所谈的就是以十诫为主的道德律。

异议#2:请思想《雅各书》2章14节、22节、25节。
回答:参考我们前面的回答。

异议#3 :请思想《马太福音》12章37节和《诗篇》106篇30节至31节。
回答:请参考前面所述。

探讨了称义的功德性原因之后,我们接下来研究称义发生的途径,也就是信心。

14.信心在称义中的角色(The Role of Faith in Justification)
问题:信心在称义中扮演什么角色呢?必须把它视为一种工作,从而也就是一种功德性原因吗?必须把信心视为上帝使人称义的根基和理由吗?还是信心是接受基督之义的途径呢?
回答:教皇派、索西努派,以及阿民念派(重洗派通常把自己归入这一派)坚持第一个观点。他们都对信心有一个错误的看法,不把信心当作是对基督之功德的接受,而把信心视为爱和顺服上帝的诫命。我们在第32章已经全面地考察了这一问题。
教皇派坚称,信心的本质在于爱,信心能够使人做公义之事,人生发出信心,因而信心是功德性的。这样一来,信心就成了义本身的核心部分。他们认为,人就是这样藉着信心称义。
索西努派否认基督的完全的赎罪,坚称信心不在于接受基督之义,而是一种美德,也是人称义的原因。这并不是说,由于其内在的价值,信心可以有效地使人达成永生,而是通过上帝恩惠的接纳,上帝将一部分当成全部来接纳,从而使人得享永生。
阿民念派坚持认为,基督藉着祂的受苦与受死,已经为全人类满足了上帝的公义。因此,就救恩的获得来说,基督已经使上帝能够按照祂自己的美意对待人。这样一来,上帝不再要求人完全顺服律法,而是要求人有信心,但信心并不是人用以接受基督之义的工具。确切地说,信心是一种顺服的行为,藉着信心,人被称义,获得永生。我们反对所有此类说法,我们坚决主张,在人称义中,信心不是作为一种行为发挥作用,而是作为一种工具发挥作用。藉着这一工具,人得以领受基督完美的被动和主动的义。这可以由下列理由得到证明:

证明#1:假如人是因着行为的信心而称义:
(1)那么人就是因行为称义。还有人声称信心是福音性的顺服,此类主张,我们都已在前面提供了全面的批驳。
(2)那么上帝的审判就不会按照真理和公义来执行,因为信心是不完全的。
(3)那么基督的义就不能成为使人称义的独一原因。因此,作为一种行为,不能把信心视为人称义的一个原因。
(4)那么就不能排除所有的自夸。但是,人若是藉着信心称义,“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罗3:27)。若人的称义是出于行为的信心,而照他们所宣称的,这行为是出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和力量,那么不可避免就有各种各样的夸口。这样说来,人就有从自己的美善所发出来的东西。显而易见,不管人的行为是什么属性,在称义上是彻底排除在外的。
(5)若是把信心看成是一种行为,信心和行为之间的鲜明对比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样以来,信心与行为之间的对比最终就成了行为和行为的比较。但是,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中,信心和行为始终形成鲜明的对照。因此,在称义中,不能把信心视为一种行为。
(6)那么就可以说人是因为信心而称义。但是,圣经中没有一处讲到人称义是因为他自己的信心。圣经中反复申明,称义是藉着或出于信心。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在人的称义上,不能把信心视为一种行为。信心是作为称义的工具而存在的,所以它既不是称义的功德性原因,也不是称义的根基或者理由。

证明#2:圣经清楚地表明,信心所发挥的作用是工具性的作用,人藉着信心接受基督之义,从而被称义。“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2:8);“......使我们因信基督称义,不因行律法称义”(加2:16)。人称义只有两种途径:藉着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藉着行为之约称义;藉着信心,也就是藉着恩典之约称义。二者不能和谐并处,因为一方要求人自身有完全的义,另一方则强调完全的义只能藉着信心从中保基督那里领受得着。这两者是相互排斥的(罗10:5-6)。无可争辩,保罗在谈及称义的时候,不断地把信心和行律法对立起来。

遁词:福音性的行为(the works of the gospel)又怎么样呢?
回答:根本就没有福音性的行为(evangelical works)。若是有福音性的行为,就必须有福音性的律法(evangelical law)。即使那样,在称义的问题上,信心和行为之间仍是彼此对立的。通过坚持这样的对立,使徒保罗所排斥的就是因行为称义的教训,所立定的就是称义是藉着信心的真理。所以,不能把信心视为一种行为,当把信心视为一种途径和工具。

证明#3:信心的本质在于接受基督而称义,在于找到避难所,把自己交托给祂,从而称义、成圣、得荣,也在于相信并且依靠祂。我们已经在第32章中全面地讨论过这个问题。必须把信心看成是一种途径和工具,而不是行为。正是藉着信心,信徒领受基督的义,使基督的义成为他们自己的义。

异议:对此最有力的反对意见可以在《罗马书》4章3节中找到:“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参见:创15:6;加3:6;雅2:23)。可见,信心本身就是人的义,所以在称义中,信心是作为一种行为起作用,信心不是接受基督之义的途径。
回答:(1)这段经文自身就驳斥了这种观点,因为它排除了人的一切夸口,从而也排除了一切行为在称义中的作用。
(2)使徒保罗在此处所讲的是亚伯拉罕不是因行为称义,而是因信心称义;所以此处显然不能把信心视为一种行为。事实上,信心确实是一种活动,并且是使人圣洁的力量,但这并不是此处争论的问题所在。此处所争论的问题就是,在称义中,信心的作用是否是一种美德或行为,是否是人称义的依据、根基和理由。就亚伯拉罕以及所有人而言,圣经否定了这种说法。
(3)归算就是把某些事情算到某人身上,这些事情不是他自己完成的,并且与他自己的行为相对立。对于人藉著信心接受基督之义而言,就是如此(参考罗4:4-6;罗5:19;林后5:21)。

附加性异议:这些话简洁明了:信心本身是归算给亚伯拉罕的。所以,不要把信心视为另一个人的作为和功德,也不要认为信心是人藉以领受他人之义的途径。
回答:在圣经中谈及称义的果效的时候,就是这样讲的。但是,既然谈及称义,当然也涉及到称义的途经。因此,当谈及称义的果效时,福音被称为是上帝的大能,要拯救一切相信的人(罗1:16),福音是使人得永生的知识(约17:3),并且“祂的命令就是永生”(约12:50)。同样,这里也提到了途径,我们必须明白,此处的永生所指的是人所领受的,也就是基督的义。上帝应许赐给亚伯拉罕一位救主,这位救主将会从他经由以撒而出。亚伯拉罕相信这个应许,不仅把这些话当作真的,而且藉着信心看到了这应许的实体本身——独一的救主。如此一来,藉著信心,亚伯拉罕与这应许的实体即独一救主得以联合,上帝就把他所领受的义归算在他身上。信心就是与自己所接受的联合起来,因为信心的本质就在于接受。因此,当信心归算给亚伯拉罕时,这信心是与它所接受的联合在一起的,而信心所接受的就是主耶稣基督的义,称义的果效是由此发出的。

15.称义不是从永世开始 (Justification Is not from Eternity)
考察了称义的途径以后,我们现在接下来讨论称义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称义是否只能发生一次?也就是说,称义是从永世开始,还是从基督的受死开始,还是从刚刚得以确认基督是他的救主的时刻开始?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通过几个命题将我们的看法表明出来。然后,我们就要介绍所谓的希伯来人的意见。
首先,我们坚持在称义这个问题上,必须把上帝视为使人称义者,而人则是被称义者。所以,称义就是宣告上帝的判决,不仅与人有关,而且是向人宣告。因此,人可以从上帝的这个角度来看称义,也就是,在称义中上帝是如何行的;也可以从人的角度来看称义,注意人是以什么方式接受这个宣判的。从上帝的角度来看称义,称义就是主动的称义(justification activa),是上帝主动称人为义。从人的角度来看称义,称义就是被动的称义(justification passiva),是人被动领受上帝的称义。这两者完全是同一个行动。区别只是在于一是施行的方式,一是接受的方式。因此,不能把二者分开。任何有主动称义的地方,也必然有被动的称义,反过来也一样,哪里有被动的称义,哪里也就有主动的称义。
第二,在创世和祂的选民存在以先,上帝已经从永世中定意,要让选民藉着因信心所接受的基督的功德,在其今世的生命中称义。“上帝救了我们,......这乃是按祂的旨意和恩典。这恩典是万古之先,在基督耶稣里赐给我们的”(提后1:9);“就按着自己意旨所喜悦的,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弗1:5)。
这种预定和称义是不能等同的,因为预定与其施行的方法是不一样的。我们将会简要地证明事实的确如此。
第三,世人都犯了罪,因着救赎之约的缘故,主耶稣把自己作为中保献上,担当了他们所有的罪债。藉着这样行,祂把他们个人所有的罪债都承担在自己的身上,以便在特定的时候为他们赎罪。由于祂为这种罪债做出了完全的补偿,祂就为他们赢得了永生的权利。成全这一切后,祂就因此而“被圣灵称义”(提前3:16),也就是说,上帝宣告基督已经完成了补赎,祂不需满足上帝的公义,再为选民受苦并顺服。因此,藉着天父上帝和中保之间的作为,他们的罪得到了补赎,而且赢得了永生的权利。就这样,基督被称义了,所有属祂的选民都在祂里面藉着与祂的功德(virtualiter)及其功德的果效而称义,从而他们也就确实与上帝和好了。但是这实际上(actualiter)并没有发生,也就是说,并不是事实,因为人还没有存在。前者就是“功德性称义”(justification virtualiter),这并不是圣经中所讲的称义,圣经所讲的是后者,也就是“实际性称义”(justification actualiter)。只有当人,也就是犯了罪的人,已经确实存在并且信靠基督了,这称义才能切实发生。
第四,当人确实存在了,为自己的罪痛苦烦恼,也藉着福音归信了基督,并且藉信心与祂联合,在祂的义上有份,这时上帝才在实际上称他为义,藉着圣经这出自上帝的声音宣判他无罪。即使信徒还没有意识到自己内心中的平安是上帝称义的宣告所带来的结果,这也是事实。信徒之所以没有意识到,可能是由于他忽视了上帝的声音,心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或是怀疑自己信心的真实性。当然,信徒也可能听到上帝在圣经中这样的宣告,就凭信心接受,并且找到了平安。也可能藉着圣灵的特别运作,这一宣告在他心中留下了印记,使他马上体会到罪得赦免,与上帝和好,成为永生的后嗣,享受这一切的果实的真实意思。
第五,称义是确实、绝对、完全免除罪债和惩罚,并赐予得享永生的权利。称义并不因着周围条件的改变而改变,也不是仅仅适用于某些罪(这样一来,对其他罪就无效),而是适用于一个人现时所犯的全部罪。这对于所有的信徒都一样,与时间、地点或他们是什么人无关。这个人和那个人相比,称义的方式和完全的程度也都是一样的。他们的称义都是基于基督的救赎之工,他们都是藉着信心领受了这样的义。“上帝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罗3:30);“众先知也为祂作见证,说,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徒10:43)。既然称义在所有人身上都是一样的,它也同样是完全的,所以没有什么程度大小之别,在成圣的问题上也是这样。上帝使人称义,赦免他所有的罪,使他能够享受圣约所带来的一切恩惠;这方面没有任何缺欠。然而,既然信心是称义的途径,而信心又有强有弱,所以人对称义的确信也有所不同。但是,上帝的称义并非如此。对所有人来说,上帝的称义都是完美的、完全的。对于信徒的灵命状况来说,这是真实可靠的。也就是说,他们被宣告为永生的后嗣,是已经与上帝和好的儿女,虽然他们不断重复犯罪,上帝所宣布的称义仍然是真实可靠的。信主之人所犯的罪不断被去除。已经被赦免的罪永远也不会再被带回来,招致上帝的愤怒和惩罚。但是,就被赦免的罪而言,上帝仍然对自己的子民施行管教。大卫的罪已经被赦免了,但是因为这些罪,刀剑一直没有离开他的家;约伯也承继了年轻时犯罪所带来的后果。
第六,被宣告得平安以后,信徒常常又会回到愚昧之中,每天都在许多事情上跌倒。这些罪就其本质来说是反复发生的,本应该受到今世的和永远的刑罚。然而,主耶稣作为大祭司和保惠师,一直在施恩宝座前,持续不断地为我们的经常重犯的罪展现救赎的果效。于是,因着基督的生命,他们便从上帝的震怒中得到拯救(罗3:9-10)。罪并不能把他们置于上帝的恩典之外,否则,他们先前的称义就失去了作用,绝非如此!在基督里,上帝现在以及将来都是与他们和好的上帝。上帝把他们看成是自己的孩子,是祂所喜爱的,是祂的后嗣。称义随着第一次行使信心而发生,并且此后不断发生,每一次犯罪都得到赦免。信徒的罪都是发生在“功德性称义”之后,藉着基督的功德及其果效他们已经称义。他们每次犯罪的时候,所得到的是“实际性的称义”,也就是在实际生活中,确实罪得赦免。罪在没犯之前,是不可能被实际赦免的。我们不可能谈论那些不存在的事情,还没有犯的罪是不能被赦免的。当敬虔之人明白自己是藉着信心称义时,他们也认为就是如此。他们相信,在基督里,上帝已经赦免了他们一切的罪,接纳他们为儿女和后嗣,并且确信他们将来仍会一直与上帝和好,仍将继续是上帝的后嗣。所以,当他们跌倒的时候,上帝每一次都重复性地赦免他们的罪。我们在回答下一个问题时,会更加全面地探讨这个问题。

16.驳斥所谓的“希伯来人”的谬误(The Errors of the “Hebrews” Refuted)
在我们这个时代,有一种异端正在崭露头角,他们自称为“希伯来人”(Hebrews)。这是因为他们中有些人认识希伯来文字母,有些人能读希伯来文,也可能有一两个人明白希伯来文。他们就开始想象自己精通希伯来文,能够辨明每个单词,也知道每个单词该怎样翻译。尽管他们所知道的不比留登(D. Leusden)在字典上所告诉他们的更多,也不比汤米欧(D. Trommius)在经文索引上所讲的更全面,他们仍旧以先生自居。他们中一些人是没有规矩的人,道德观念很差:他们滥用上帝的恩典,犯奸淫,行事不敬不虔;他们滥用基督徒的自由,把它作为自己放纵肉体情欲的借口。在他们当中,妇女“占有一席之地”,而且按照她们自己的方式讲道。其实,他们并不能给教会带来多大伤害,因为他们把教会中的渣子(这些人早就该逐出教会)都带走了。他们让灵魂带着虚假的平安下地狱。他们摇摆不定,一会儿这样讲,一会儿又那样讲。他们的败坏已经发展到了顶峰,现在已经为所有的诚实人所不齿。他们的教义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他们或是坚持无限拣选,相信基督为所有的人而死;或是坚持有限拣选,相信上帝从永世就在基督里拣选了一定数量的人,并且从永世就称他们为义。因此,从起初以来,上帝就从不与他们为敌。在他们出生的时候,亚当的罪也没有归算在他们身上。既然他们已经称义,那么他们本质的败坏对他们来说也不是罪。
(2)他们或是主张无限救赎,认为基督为所有相信祂是他们救主的人做出了救赎;或是主张有限救赎,认为救赎是为每个被拣选的人预备的。他们坚称,不仅基督已经为他们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罪都付上了赎价,并且从那一时刻起,上帝已经完全地称他们为义了,从那开始,上帝就在基督里看待他们。所以,对他们来说,任何事情都不再是犯罪,尽管事实上他所做的都是被人们称为罪的事情。
(3)他们认为信心在于决志接受基督作他们的救主,承认基督已经为他们而死,不需要藉着对自己已经犯的罪忧伤痛悔来显明;相反,他们还嘲笑那样的人。他们认为归正不是别的,就是相信基督已经为他们而死。他们认为成圣就是把基督的义披戴在自己身上,当作自己的义。因此,他们认为自己必须被视为是已经亲身成全了律法的人,被看作是律法在他们身上已经不再有任何效力的人。所以,对他们来说,只要相信基督已经为他们而死就足够了,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脱离了整个的律法,他们无论做什么都不是犯罪。于是,人可以不必为所犯的罪感到忧伤痛悔;也没有必要认罪和寻求基督,没有必要逃向祂以求与上帝和好,没有必要接受基督作为自己的赎价。人不需要祷告祈求罪得赦免,因为这样做就是嘲笑上帝,上帝或是从永世,在基督受死和复活的时候已经赦免了他们的罪,或是从他们相信基督已经为他们而死的时候,上帝就已经赦免了他们的罪。现在,别的什么都不需要做,只要感恩就足够了。他们这样劝勉别人相信:难道你竟忘恩负义,不相信基督已经为你而死吗?那么,相信这一点吧,你就会不受任何约束。
(4)他们坚持认为人没有义务一定要参加公共崇拜,上帝也没有赐给牧师神圣的职份,所以每个人都应该是牧师。他们不施行圣礼,即使施行,也要求那些对自己的救恩有疑惑的人不能领受圣礼。
 由此可知,他们之所以有这些可憎的和属肉体的看法,根本错误就在于对称义论不恰当地理解和滥用。所以,他们回答上面提出的问题时就声称,称义不是经常和天天发生的,而是一次发生,永远有效的。

以上讲的这些都是前言,我们现在要来证明以下真理:称义不管是从永世,在基督受死的时候,还是在初次行使信心的时候,其发生绝不排除为所犯的罪天天称义。
首先,我们认为称义不是从永世发生的。诚然,上帝从永世就定意要称那些蒙拣选之人为义;然而,这样的预旨和目的并不是称义本身,这可以从下列理由得到证明:
第一,这个目的从来没有被当作称义行动本身来提及。目的和预旨是一回事,施行目的和预旨则是另一回事。
第二,那些蒙拣选的人,在他们重生之前,“在本质上是可怒之子,与别人一样”(弗2:3),是上帝的仇敌(罗5:10)。假如说他们已经实际上被称义了,那么他们就不是可怒之子和上帝的仇敌了,也不能这样说他们。
第三,称义发生在蒙召以后。“……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罗8:30)。称义是藉着信心的行动而发生的。“我们既因信称义……”(罗5:1);“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既然信心是由真正存在的人行使的,就可以得出结论,称义不是在永世发生的。
第四,圣经是用将来时态讲到罪得赦免的;上帝将称人为义,上帝将赦罪。“上帝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罗3:30);“众先知也为祂作见证,说: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徒10:43);“......我必从天上垂听,赦免他们的罪”(代下7:14)。所以,称义不是从永世就发生的。
第五,当信徒真正存在并且承认他们的罪的时候,上帝才称他们为义。“我说,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祢就赦免我的罪”(诗32:5);“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为义了”(路18:14);“我们若认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
综上所述,称义不是从永世就发生的,这是无可辩驳的。基于这个最基本的证明,也就产生了第二个命题:人实际的称义不是在基督受死或复活的时候,尽管基督已经为他们的罪付上了全部赎价,上帝的公义已经得到了完全的满足。

17.称义天天发生(Justification: A Daily Occurrence)
我们现在要讨论第二个命题,这一命题带出了以下问题:

问题:称义是藉着初次行使信心一次发生,永远有效,还是在我们陷入罪中之后,藉着信心的重新操练,天天都在发生呢?
回答:既然这个争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对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别认识不清造成的,就有必要先讲明几件事情作为引言,再对我们有关上述问题的讨论加以补充。除了所谓的“希伯来人”这一群人之外,还有一些有改革宗倾向的人坚持认为,称义是一次发生,永远有效的。
首先,称义这一行为不是人自己的行为。人藉着信心相信并接受基督,接受祂的义成为自己的义,从而进入义的状态,这样就可以成为称义的对象。然而,不管一个人多么有效地获得基督的义,他都不能使自己称义。相反,是审判者上帝让那些在基督里的人称义,这些人因着信心已经接受了基督的义。
第二,我们必须在称义的目的和称义的行动之间做出区分。上帝从永世就定意要称那些蒙拣选之人为义,但是祂并没有从起初就在实际上称他们为义。蒙拣选之人必须已经存在,并且如前所述,在上帝这位审判者面前已进入义的状态,上帝才能在实际上称他们为义。
第三,一个人需要区分与上帝和好和称义之间的不同。上帝的公义已经在基督里得到了满足;那些蒙拣选之人,先前是上帝的仇敌,藉着上帝儿子的受死已经与祂和好了。从上帝这一方来看,祂的公义早已得到了满足。上帝在那些蒙拣选之人出生以前,以及在他们出生后悔改归正之前,就已经与他们和好。即使信徒跌入可能是最严重的灵命衰退状态,从上帝这一方来说,祂仍然与他们是和好的。重新与上帝和好与再次满足上帝的公义都是不必要的。很多心地真诚但头脑简单的信徒会有这样一种错误认识:他们认为自己跌入罪中之后,上帝就不会与他们和好了。他们害怕自己不能与基督有份。不能藉着基督与上帝和好是一回事,反复把上帝看成没有与自己和好则是另外一回事。就信徒的灵命状态而言,从上帝和信徒双方来看,上帝与信徒之间的和好始终是真实的。甚至当他们陷入罪中,在沉重的黑暗中,信仰上有挣扎、疑惑和沮丧时,这种和好关系依然是真实存在的。圣灵的内住、属灵的生命和信心的倾向仍然继续存在。然而,上帝不会在信徒还没有出生之前或者还没有归正时就称他为义,因为人若是没有接受基督,就不可能成为称义的对象。若是一个真正归正的信徒陷入罪中,上帝不会称处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为义。在那个时候,他们也不是上帝施行称义这种作为的合适对象,因为他们没有操练藉以称义的信心。就他们的灵命状态而言,这时人与上帝和好的关系仍然是真实的而有效的;然而,无论是从上帝方面,还是从信徒方面来看,称义都是宣告对罪的判决。
第四,称义或不称义并不意味着上帝有什么改变。我们决不能有这样的想法:每当上帝没有施行称义的作为时,就是祂处于不满意、发怒的倾向中;当有称义的作为时,就是上帝处于慈爱的、满意的倾向中。事实绝非如此,因为在主没有任何变化,也没有转动的影儿。但称义的对象会有改变。人,还没存在,或是已经存在但还没有归正,或是已经归正却又堕入罪中,这些时候,人还不是上帝施行称义之举的合适对象。只有当他们操练信心时,他们才能成为合适的上帝使之称义的对象。
第五,称义不是目的,而是成为事实的行为;而且,称义不是人与上帝和好,也不意味着上帝会有所改变。相反,称义是宣告藉着信心接受基督和基督之义的人罪得赦免。我再重申,称义是上帝对信徒所做出的宣告:“你的罪已经被赎了;我的公义得到了满足;你已经与我和好了;我赦免你的罪;我除去你的罪;我不把那些罪记在你的帐上;你是永生的后嗣了”。不管信徒什么时候听到、读到或是想到这些判决,都是上帝藉着祂的圣言向他们做出这样的宣告。当上帝把一段特别的经文深深地印在人的脑海里,向他的内心讲说这一宣告的时候,或者当上帝从一般意义上把福音摆在他面前,应用在他身上的时候,这一宣告就由圣灵放到了信徒的心里。接受这一宣告的信徒的状态也不尽相同。有些人对这一宣告听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相信他们已经称义,内心就有了平安,并且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呼叫:“阿爸,父!”也有人没有听得这样清楚,所以他们也不能明白地享受这一宣告所结的果子。还有另外一些人,对于自己的灵命状态和罪得赦免充满忧虑和担心,以致他们既没有注意到上帝圣言中的宣告,也没有注意到他们自己的感受,这些感受或许是得安慰的感觉,或许是有平安的感觉。那些在良心法庭上听力很差的人,和那些听力非常好的人一样,他们都被无罪释放;那些信心软弱的人,也和信心刚强的人一样,他们都被无罪释放。
第六,称义不是actio permanens,sed transiens,也就是说,不是永久持续的行动(a permanent act),不是从信徒刚刚重生那一刻起直到死亡之时都始终有效力,而是一个瞬间即逝的行动(a transitory act),这种宣告会停止,因此每次都要重复进行。对他们来说,第一次宣告已经过去,此后每次都是新的宣告,这一新宣告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一样的。当然,这并不是说重复第一次称义的行动,也不是说上帝要带领那些向祂祈求罪得赦免的信徒回到他们第一次信心的行动(那时上帝因着他初始的归正和信心称他为义),也不是说第一次称义这样的事天天都在发生。这最初的称义行动可能不是那么强烈,明显地让人有经历,或者可能已经从人的记忆中被抹去了。因此,称义天天都在发生,本质完全一样,不过每天都要更新。
第七,争论的关键不仅仅是如何思想称义,而且还与生活中的操练有关。这是信徒每天在祷告生活中都要遇到的事情。若是灵魂对称义没有清楚的认识,就会产生困惑,不知道怎样才能够藉着悟性和属灵的自由祷告。因此,一个人应当知道:
(1)他不必为上帝与他们和好是否会再次发生或天天发生而祷告,因为这已经在基督的献祭中一次性地永远成就了。
(2)他不应当祈求上帝改变祂对我们的旨意,因为这是永不改变的;奥秘的事情是属于主的,因而在祷告中,他应当根据上帝的圣言和自己的状态来祷告;
(3)他不应当为上帝对待我们的心是否会改变而祷告,不应当祈求上帝对我们不要心中发怒,而是满有恩慈;这样做的人是无知的,因为上帝在那些被拣选的人重生和相信基督之前就已经对他们大施恩惠和慈爱了;
(4)就上帝而言,我们祷告是要显明祂的慈爱;就我们自身来说,我们祷告则是寻求把称义应用在生活中。称义不是别的,就是上帝的宣判,当我们经由更新成为适合称义的对象时这宣判就应用在我们的身上,我们第一次和此后每次行使信心都是领受上帝的宣判。称义使我们所得到的并不是一种很舒服的感觉,而是上帝向我们做出的实实在在的判决。
第八,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就是,由于称义发生在第一次行使信心的时候,那些尚未归正的人必须为称义祷告。就其本质而言,我们第一次行使信心和以后重复行使信心并没有任何区别。因此,接下来的结论就是,所有那些对自己的重生和信心状态没有确信,担心自己还没有进入这种状态的人,尽管他们可能的确已经重生了,也必须照着他们对自己灵命状态的认识行事。所以,他们必须为自己的罪得赦免和称义祷告,就好像这些事还没有发生一样。诚然,他们别无选择。然而,既然大多数敬虔之人在生活中对自己的灵命状态没有清楚的认识和确信,而且反复地对已经发生的事产生疑惑之心,这里争论的关键(参看本节一开始提出的问题)不是针对大多数敬虔之人的,而是针对少数当前很有确信的人的。
第九,我们应当区分重生、得儿女的名分和称义之间的不同。尽管这些恩惠是在人成为合适的称义对象时同时并且立刻赐予他的,这些恩惠本身不尽相同,灵魂对这些恩惠的感受也不尽相同,灵魂在谈到它们的时候也有区别。对自己的灵命状态有确信的灵魂,既不为自己的重生祷告,也不为自己得儿子的名分祷告;她已经知道这些,而且就她以前的罪来说,上帝已经称她为义了。毋宁说,她要为上帝宣告赦免自己新犯的罪而祷告。她在祷告中所祈求的是藉着基督的功德,除去她当前犯罪招致的罪债和惩罚,上帝会藉着更新向她宣告,她的罪已得赦免。
第十,也当区分称义和确信称义之间的不同。后者是指有安慰、平安和喜乐的感觉,是由前者结出的果子。首先,即使没有确信,没有安慰、平安和喜乐的感觉,称义仍然有可能发出。信徒在祷告中,不管是在初次行使信心的时候,还是在此后继续操练信心的时候,所期望的不仅仅是赦罪的宣告,也就是称义,还期望得到因赦罪而来的安慰、平安和喜乐。的确,没有罪得赦免,他就不可能有平安。然而,我们却不能说,一个人没有平安和喜乐,他就没有称义,罪还没有赦免,不能说只有有安慰感的人才有罪得赦免。因为就连信心最软弱的人也必须相信,根据圣经,藉着他的祷告以及仰望基督,上帝就赦免了他的罪,因为这是上帝的应许。因此,称义的本质不在于人得安慰,有感觉,而在于判决的宣告。这样的宣告不仅仅在初次行使信心时发生,不管信徒是否享受安慰这一由它所结的果子,称义天天都在发生。我们以前言的方式讲了上面这些,现在来看有关的证明。

18.天天称义的圣经确据(Scriptural Proofs for daily justification)
证明#1:“我们若认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1:9)。赦罪就是称义和宣判,“你们的罪已经被赦免了,我的公义已经得到了满足。我不会再为同样的事惩罚你们;我赦免你们的罪”。“赦免”同时意味着一个人被宣告成为永生的后嗣,并且无罪释放。赦免应该有合适的对象;那就是定睛在耶稣身上,明确地以羞愧之心承认自己有罪的信徒。使徒约翰在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初始的归正,而是指那些陷在罪中的信徒。这可以从代词“我们”、上文以及第2章第1节得到证明。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上帝天天都在向信徒宣告称义的判决;也就是说,上帝每天都在施行称义。

遁词#1:赦罪就是让人得安慰,良心有平安。
回答:(1)这仅仅是一个猜测,我不认为赦罪只是让人得安慰,良心有平安;请给出一个证据来。
(2)这显然与这节经文相矛盾,因为假如赦罪只表示得安慰,那么所有宣称相信真理的诚实之人,都会基于上帝的信实和公义享受到可感知的安慰和良心的平安。然而,并非所有宣称相信真理的诚实之人都有这样的经历,经验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所以,赦罪并不仅仅是让人得安慰。
(3)假如赦罪和让人得安慰是同义词,那么那些没得到这种安慰的人就会与赦罪无缘。这样讲会冒犯上帝的儿女,让那些主都没有让他们忧伤的人忧伤。如此说来,赦罪的本质不是让人得安慰,而是良心有平安的原因;因此,即使没有这样的结果,赦罪仍然是真实可靠的。
(4)假如赦罪仅仅是得安慰,那么它就应当是第一次行使信心时称义的初始应用,或者是基督为他们所成就之功德的新应用。第一种情况不可能是真的,因为绝大多数信徒对于自己的第一次称义都没有什么明确的认识和见证,而且他们在得安慰的时候几乎没有或者根本就没有想到称义这件事。假如后一种情况是真实的,那么它就是新的称义,或是经常发生的称义的新重复;这恰恰是我们正在阐述的。我们并不否认赦罪是称义的一种应用,对于初次称义和以后重复的称义来说,都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赦罪与称义是同等的,或者是相同的;然而,称义并不是特指得安慰,因为得安慰是称义的结果,后者能够以不同程度,在不同时间显明出来。

遁词#2:如果只有那些认罪的人才得蒙赦罪,那么那些还没有承认的罪就永远也得不到赦免,因为有很多罪或是没有注意到,或是被忘记了。
回答:(1)当区分和好与赦罪的不同。赦罪是指称义,是上帝的宣判。与上帝和好是并且始终是真实的,即使处于严重的灵命衰退状态时也是如此。然而,赦罪的宣告要在有合适的对象时才会发生,这合适的对象就是真诚的认罪者。
(2)当信徒陷入罪中,然后认罪时,他把所有的罪都包括在认罪的范围当中。他甚至把他的罪恶本性,以及由此所发出的一切罪,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也包括在内了。这样一来,他就认了所有的罪。
(3)所以,赦罪的时候,上帝赦免了人所犯过的一切罪,并且根据此时这人的样子称他为义。

遁词#3:信徒在祷告中祈求上帝赦罪的时候,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感受到罪得赦免,从意识到罪得赦免,得到良心的平安。所以,赦罪包括人的意识和安慰。
回答:诚然,信徒渴望内心得安慰,良心有平安,这也是他们的责任。但是,在祷告中,他们对赦罪和安慰有区分。首先,既然上帝已经向他们应许了赦罪,他们祷告时所祈求的就是赦罪;其次,他们也祈求得安慰,但他们这样的祈求是有条件的,就是他们必须愿意顺服上帝的心意,因为他们是否得安慰,上帝并没有做出绝对的应许。有时候上帝应允他们的祈求,使他们得安慰,有时候上帝并没有应允。

证明#2:我们藉着一些经文组成第二个证明。基督徒天天藉着这些经文向上帝祷告,祈求罪得赦免,上帝也藉着这些经文天天赦免人的罪。在众多经文中,思考以下这些:“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太6:12);“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太6:14);“大卫与拔士巴同室以后,先知拿单来见他。上帝啊,求祢按祢的慈爱怜恤我,按祢丰盛的慈悲涂抹我的过犯。求祢将我的罪孽洗除净尽并洁除我的罪; 求祢用牛膝草洁净我,我就干净,求祢洗涤我,我就比雪更白;上帝啊,祢是拯救我的上帝。求祢救我脱离流人血的罪”(诗51:1-2,7,14);“大卫对拿单说,我得罪耶和华了。拿单说,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你必不至于死”(撒下12:13);“我向祢陈明我的罪,不隐瞒我的恶。我说,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祢就赦免我的罪”(诗32:5)。我们已经说明,赦罪就是宣告使人称义的判决,既不是安慰,也不是有时随着赦罪而来的得安慰的感受。这也已在上述经文中得到证明。《马太福音》6章14节中讲到,我们若赦免别人的债,上帝就赦免我们的债。然而,我们赦免的行为不在于让我们的邻舍得安慰,而在于宣布我们免了他的债,不再向他报复,以后待他就如同他没做这回事一样;上帝赦免我们时也是这样。在《撒母耳记下》12章13节中,拿单对大卫说,主已经除去他的罪,但他并没有说上帝已经赐给他安慰和良心的平安。基督徒每天祈求上帝赦罪,上帝也每天赦免他们的过犯。如此看来,称义不是只发生一次,而是经常发生。

证明#3:“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约壹2:1)。除此之外,还有作为大祭司的基督代求的经文(参见:来8:1;来7:25;罗8:34)。如果称义藉着信心的初次操练一次发生且永远有效,那么大祭司为信徒第二次做的事工就没有必要了,他们也就不需要一位代言者或代求者了。然而,每次犯了罪的时候,人都的确再一次需要祂。这样一来,代求所面对的就是那些日常重复犯的罪,祈求这些罪可以得蒙赦免。因此,赦罪不是一次发生,永远有效,而是天天都在发生。

遁词:基督的代求与应用有关,也就是说,与这种得安慰的感觉有关。
回答: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做了答复。这里所讲的天天应用就是天天称义,也就是天天有称义的判决,有罪得赦免的宣告。第一次称义和那些以后的称义,从本质上而言,都是应用性的。同样的称义行为在不断重复,称义的判决在重复宣告。这并不意味着后者废除了前者,而是信徒的灵命状态不断地需要新的称义宣告,或是重复的称义宣告。上帝俯就人的本质和状态,以相应的方式对待人。在这方面,人也当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采取只有上帝才能用的方式行事,而要以适合人的方式行事。人必须证明每天的应用就在于使灵魂得安慰,然而,这无法证明。所以,这样的讨论不过是空谈而已。

证明#4:我们是根据以下的经文得出这个证明的,这些经文宣告说,称义是随着信心的操练而来。“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罗5:1);“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信心不是操练一次就永远有效,相反,天天操练信心,接受基督为他们的罪献上的赎价,从而得以称义,是基督徒的本分和使命。难道信心只是在第一次操练时有效,以后就没有果效了吗?绝非如此!信心永远是同样有效的。既然称义是信心初次操练的果子,那么称义也是信心重新操练的果子。以亚伯拉罕为例,我们可以从他身上看到这些。在《创世记》15章中的应许赐给亚伯拉罕之前,即上帝对他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之前(创15:5),他早已经是信徒,并且称义了。然而,在第6节中却这样说,“亚伯拉罕相信上帝,上帝就以此为他的义。”在《罗马书》第4章中保罗所想的也是如此。使徒的目的就是要证明人称义并不是因着遵行律法,而是藉着信心。他援引《创世记》15章6节证明了这一点:此处他把亚伯拉罕作为一个例子,证明亚伯拉罕不是藉着行为称义,而是藉着信心称义。“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罗4:3)。亚伯拉罕在此之前已经称义了;但是,后来他再次相信,就再次称义。保罗使用这个称义的例子来证明:人称义不是藉着遵行律法,而是藉着信心。因此,信徒怎样经常操练信心,就怎样经常称义。

证明#5:“不义的,叫他仍旧不义;污秽的,叫他仍旧污秽;为义的,叫他仍旧为义;圣洁的,叫他仍旧圣洁”(启22:11)。既然已经称义的人一定不要总是定睛在初次称义的行为上,而是必须竭力追求持续不断地称义,所以称义不是只发生一次,而是经常发生。

遁词#1:“为义的,叫他仍然为义”所说的是:藉着自己的果子不断地显明他自己的称义。
回答:“称义”和“被称为义”从来都没有这样的意思。这也不是《雅各书》2章21节中的意思。也请思想我们对前面所提到的经文的解释。若是什么地方有这个意思(但我们并不认同这一点),这里也必定不是这个意思,因为称义与成圣是连在一起的,而成圣则是藉着美德的操练表现出来的。

遁词#2:这里所讲的是被动的称义,而不是主动的称义。主动的称义是上帝为人做的工,藉此祂赦免了人的罪;然而,被动的称义是对称义的确信和从中感到安慰。
回答:这是一个人为虚构的差别,并不是以上帝的圣言为基础。哪里有被动的称义,哪里就有主动的称义。一个人不能接受任何东西,任何东西也不能成就在任何人身上,除非一定有另外一个人做工——这个人或是给别人某些东西,或是为别人成就某些东西。若是有人想要做出这种区分,那么他就是在做同样的事。就行为的施行者来说,他是主动的;就对象来说,是被动的——他是另外一个人行动的接受者。但是,我们坚决反对,被动的称义就意味着对称义的确信和从中感到安慰;在全本圣经中都找不出有关的经文来支持这样的论点。假如这种差别是真的,有很多敬虔之人一直到死都没有感受到这种安慰,那么,他们也就没有称义了?

证明#6:认为称义是一次发生,永远有效的观点是错谬的,从这一错谬可以推出以下不能成立的结论:(1)既然有犯罪才会有赦罪,那么上帝将会赦免信徒们还没有犯的那些罪。正如同人不能也不会因还没有犯的罪受到惩罚,同样他也不会由于他还没有犯的罪而称义。基督作为中保,为了那些敬虔之人将会犯的罪受了惩罚。然而,这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因为祂作为上帝,是在与上帝处理事务,对祂来说任何事情都是现在性的;同样,作为中保,祂可以只受一次的苦难,因为祂的救赎是完全的救赎。
(2)那么,人就再也不必为称义和罪得赦免献上祷告,因为按照他们的看法,上帝只要看到罪一次,就同时把所有的罪都赦免了。
(3)于是,人对将要犯的罪也就心安理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人应当为犯罪忧伤痛悔。
因此,我们已经清楚地证明,称义是天天都在发生的事。

异议:称义是完全的。上帝使人称义,赦免所有的罪,既包括过去的罪、现在的罪,也包括将来的罪。这样称义就与按程度发生的成圣区分开来。假如称义天天都在发生,那么信徒就会重复不断地因着自己的罪与上帝处于没有和好的状态,因为他重复不断地需要新的赦罪。
回答:首先,我们承认称义是完全的。上帝不是赦免一部分罪,不赦免其余的罪。成圣是部分性、渐进性的,但称义并非如此。上帝并没有只是赦免信徒的某些罪,并认定其它罪没有赦免,而是完全地赦免了人所有的罪,并在那时就称那个人为义。称义的果效来自基督的功德,上帝必要赦免人以后所犯的罪。因此,罪并不能使他们失去救恩。然而,因为称义是完全的,就得出结论说,上帝在人初次操练信心时,就实际上赦免了人以后将会犯的所有罪,这是无效的。我们不接受这样的结论。假如相信基督的罪人一旦称义,就永远称义,那么这个结论是有效的,但事实并非如此。既然上帝经常使人称义,并且既然每一次称义对当时那个人来说都是完全的,那么这一逻辑上的结论就不正确。
第二,将来的罪不包含在第一次称义中,信徒再犯罪就会处于与上帝没有和好的状态,就会成为上帝震怒和咒诅的对象,这样的推理同结论本身一样都是无效的。这样做是把和好、赢得救恩和称义混为一谈,好像它们是一样的,好像人是通过称义与上帝和好,这显然是错误的。我们能与上帝和好是因为基督的功德,基督的功德一直有效,一次发生,永远有效。一个相信并且归正的人总是处在与上帝和好的状态;同时所犯的罪不能使我们失去与上帝之间的和好。既然主耶稣已经成就了完全的救赎,信徒再也不会进入与上帝为敌的状态,也不会再次成为上帝震怒和定罪的对象(尽管他们的罪在本质上表明他们确实有罪,并且当受惩罚)。称义预先就要求与上帝和好;为了使人能够称义,他必须首先在基督里成为义人。他这样行之后,他就可以被称为义了,也就是说,上帝向他宣告无罪的判决。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后,这样的讨论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所以,尽管称义经常都在重复发生,它仍然是完全的。
如此我们就认为回答了上述异议,并且这个教义本身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19.称义及其结果:确信(Justification and its Result: Assurance)
我们已经考察了称义发生的时间,接下来我们讨论称义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称义的结果:确信。

问题:一个信徒能否对他的称义有确信,进而对他的救恩也有确信?
回答:天主教和阿民念派的回答是否定的,而我们的回答却是肯定的。
天主教对此竭力反对,因为他们认识到这样的教导会推翻他们整个的教会结构。没有人会再祈求得到圣徒的功德,没有人会再为自己购买赎罪券,没有人会再为灵魂做弥撒、告解,也没有人会再关心他们臆造出来的炼狱。一旦有关确信的真理作为称义的结果得以确立,他们的宝库就会空空如也,他们的厨房就会崩溃。他们使人们一直处在恐惧战兢的状态,以至于人们手里攥满了钱来向他们寻求避难所。天主教坚持认为,人不可能知道自己是否已经真正重生,是否拥有真正的信心,是否真正地成圣了;还认为,人不可能知道自己将来会持守信心,还是会离经叛道,人就不可能对自己的救恩有绝对的确信,也不必为这样的确信做出什么努力。他们承认人可以对此做出一些猜测,而且上帝可能会,并且事实上也的确通过特别的方式向某些人显明了这种确信。然而,除此之外,确信只不过是人的臆测或想象而已。
阿民念派人士既不明白恩典的本质,也不晓得那些拥有这种恩典之人的本质――他们既然对称义有确信,就会越发积极地追求成圣(参见:林后7:1;罗12:1;约壹3:3)。因此,他们认为确信会使人懈怠,就想藉着恐吓和惧怕来激励人努力行善。另一方面,他们也相信圣徒也有可能背道,因此他们否认有确信这回事。
在上帝的圣言中,我们看到了拣选、呼召、信心、称义和得荣之间牢不可破的链条,而且我们也从上帝的圣言和自己的经历中知道,这样的确信不会使人懈怠。相反,确信在人里面生发爱心,强有力地激励人过真正敬虔的生活。所以,我们认为人可以对自己的称义有确信,继而也对自己的救恩有确信。因此,他也必须坚持不懈地寻求得到确信。但是,同时我们也要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信徒都有这样完全的确信。那些现在有确信的人,以后仍然有可能陷入疑惑、恐惧和忧虑之中,这些都是由于信心软弱而导致的黑暗、犯罪和挣扎所造成的结果。
人可以有确信,这可以从下列理由得到证明:
首先,圣经中吩咐人要自我省察,看看自己是否有信心,基督是否在他里面运行,所有这样的经文都证明人能够达成确信。“人应当自己省察,然后吃这饼,喝这杯”(林前11:28);“你们总要自己省察有信心没有,也要自己试验。岂不知你们若不是可弃绝的,就有耶稣基督在你们心里吗?”(林后13:5)。既然人有责任省察自己,那么也必然有能力知道自己是否有信心。因此,人可以得到这样的确信:自己是有信心的,基督住在我里面。所以,人也就可以对自己的称义有确信,进而对自己的救恩有确信。人是以这样的方式被造的:他不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如果在自然王国里是这样,那么在属灵王国里就更是这样了,因为人的本性在属灵的王国得以进步、得蒙光照、成为圣洁。他知道自己选择了并且渴望上帝成为与他和好的天父、他的财富、他的喜乐以及他的安息所。他知道只有拥有这一切,他的灵魂才能找到喜乐;如果失去这些,他就会感到痛苦。他明白自己渴望拥有主耶稣作他的中保,他渴慕主耶稣,所以他常常流泪向主祷告。这样的人将自己交托给基督,降服在祂面前。他知道犯罪会使基督痛苦悲伤,因而渴慕圣洁,他为成圣祷告,并因此而奔向基督。信徒知道在基督里可以找到这一切,他也感受到这一点。然而,如果他确实知道,他在自己里面所认识到的都是真正的恩典,是圣灵的感动(例如重生、信心和成圣),那么他就能够得出带来确信的结论。可是,信徒正是在这方面有所欠缺,所以自己不敢有确信。但是,既然他知道自己里面有这样的心态和感动,他也就应当藉着圣灵的感动从圣经里明白另一方面。若是对这两方面都有清楚的认识,他就必定会产生确信。若是必须要察验自己是否有信心,他也一定会确信自己确实拥有了这样的信心。这可见于下列经文中:“我们已经信了,又知道祢是上帝的圣者”(约6:69);“为这缘故,我也受这些苦难;然而我不以为耻,因为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谁,也深信祂能保全我所交付祂的,直到那日”(提后1:12);“我们若遵守祂的诫命,就晓得是认识祂”(约壹2:3)。
第二,人应当为确信的果子祷告,进而也应当为确信本身祷告,因为没有确信,人就无法享受确信的果子。“求祢使我得听欢喜快乐的声音,求祢使我仍得救恩之乐”(诗51:8,12);“求祢对我的灵魂说,我是拯救你的”(诗35:2-3)。
第三,下列经文也证明了这一点,它们清楚地表明信徒确实拥有确信。“我知道我的救赎主活着,末了必站立在地上。我这皮肉灭绝之后,我必在肉体之外得见上帝。我自己要见祂,亲眼要看祂,并不像外人”(伯19:25-27);“且满心相信,上帝所应许的必能作成”(罗4:21);“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都不能叫我们与上帝的爱隔绝”(罗8:38-39);“因为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谁,也深信祂能保全我所交付祂的”(提后1:12)。此外还有以下经文:“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既是儿女,便是后嗣”(罗8:16-17);“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壹3:14);“上帝将祂的灵赐给我们,从此就知道我们是住在祂里面,祂也住在我们里面”(约壹4:13)。

遁词#1:约伯、大卫和保罗是藉着圣灵特殊的启示有这样的确信,所以人不能够从他们的确信就得出关于其他人的结论。
回答:(1)这是个无法证明的说法。
(2)所有信徒都拥有同一位圣灵,为的是认识“上帝开恩赐给我们的事”(林前2:12)。
(3)在《罗马书》第8章,保罗并没有只是谈论自己,把别人排除在外,他所讲的包括全部拥有耶稣基督之灵的人(参见:罗8:9),这些人被上帝的灵所引导(参见:罗8:14),藉着圣灵被收养为后嗣,呼叫阿爸,父(罗8:15)。他针对那些人,也包括他自己(参见:罗8:16),宣告圣灵和他们的心同作见证,见证他们是上帝的儿女,从而也是祂的后裔。因此,上面的这个推论没有任何意义。
(4)在所引用的经文中,约翰不是针对他自己,而是针对读他所写的信的那些信徒,约翰宣告那些信徒知道他们已经重生,他们在上帝里面,上帝也在他们里面。所以,毫无疑问,信徒们真地有确信。
第四,这也可以从此类经文中看出来,这些经文表明信徒有确信的果子,故而也就有确信本身。没有确信,他们就不能够在这些果子上有份,这些果子就是:
(1)平安:“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罗5:1)。
(2)在“上帝荣耀的盼望”(罗5:2)中得喜乐。有盼望就是对所应许的将来要领受的事情有一个确定的期待。乐在其中,并因此喜乐地忍受一切患难,就表明对自己在这件事上有份有确信。
(3)欢喜和快乐是称义的结果。“我因耶和华大大欢喜,我的心靠上帝快乐;因祂以拯救为衣给我穿上,以公义为袍给我披上”(赛61:10)。
(4)称上帝为“天父”。“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罗8:15)。
(5)因在救恩上有份和被归入基督而对上帝感恩。“又感谢父,叫我们能与众圣徒在光明中同得基业。祂救了我们脱离黑暗的权势,把我们迁到祂爱子的国里。我们在爱子里得蒙救赎,罪过得以赦免”(西1:12-14)。
谁能够或者敢认为,处在这种光景之中的,或是在他们自己里面看到这种变化的人,对他们的称义和救恩没有真正的坚固的确信呢?因此,认为他们只是猜测或者想象自己有确信,这样的遁词没有任何立足之地。
第五,这还可以由圣灵在选民身上的运行得到证明,圣灵运行的目的就是使选民有确信。“我们所领受的,并不是世上的灵,乃是从上帝来的灵,叫我们能知道上帝开恩赐给我们的事”(林前2:12)。圣灵对他们来说是一个凭据,证明他们在上帝里面,上帝也在他们里面(约壹4:13)。圣灵是一个凭据,祂的目的不是别的,就是为了让他们能够对此有确信。“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直等到上帝之民被赎,使祂的荣耀得着称赞”(弗1:14)。圣灵给他们盖上印记:“既然信祂,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印记”(弗1:13);“你们原是受了祂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4:30)。印记的目的就是印证和使人确信他在盖有印记的事情上有份。而且,上帝立了誓约要使祂的选民有更多的确信。“照样,上帝愿意为那承受应许的人,格外显明祂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为证。藉这两件不更改的事,上帝决不能说谎,好叫我们这逃往避难所,持定摆在我们前头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励”(来6:17-18)。所以,毫无疑问,人是能够有确信的。

遁词#2:然而,人不可能知道他的确信是出自圣灵的工作,还是出自自己的心。在这件事上,人可能欺骗自己,所以人不能这样得到确信。
回答:(1)如果圣灵运行的目的就是要使人有确信,那么这个人就能非常确定地藉着这种方式得到确信。否则,圣灵的工作对达成这样的目的就不会有什么益处,因为祂将不能完成自己的目标。这样的看法显然与上帝自身相矛盾。
(2)没有归正的人,是尘土中的虫子,是眼瞎的,不能明白属灵的事情,对他来说,这些事情反而是愚拙的(林前2:14),而且他既不认识也看不到圣灵(约14:17),所以对圣灵的运行,他无法判断。他也无法判断人怎么才可以知道某些事情是圣灵运行的结果,还是出于我们败坏的本性。最好提醒这样愚拙的人闭口不言,以免他们的愚昧暴露无疑。然而,敬虔之人对属灵的事很熟悉,他们所担心的既非事情是否出于圣灵的运行,也非事情是否出于自己败坏的本性,而总是关注它是否出于圣灵直接的运行,或者是否出于他们属灵的、重生的和更新的本性。因此,信徒不必让自己为这样的事忧虑,因为无论它是出于圣灵的直接运行,还是出于属灵的光照和生命,都是源于圣灵的。就像火和光能将自己显明出来,圣灵也同样能够清楚地将自己显明出来,以便他们可以明确地知道,是圣灵给了他们确信和印记。这与一个人能够知道自己的密友的声音类似。
(3)圣经对信徒来说是全然无谬的标准,圣灵的运行与圣经是和谐一致的。信徒从圣经中看到,在经历了信心的哀痛、祷告和挣扎之后,圣灵就把确信赐给他们。这拉近了人的灵魂与上帝之间的距离,并且在与上帝联合的喜乐中,灵魂得到了确信。他们发现这样的确信在他们的灵魂中不仅生发出与上帝之间的和睦,而且还生发出爱心、顺服和成圣。这使得世界和世上的一切荣耀都变得毫无意义,在看不见的世界中生活成为他们全部的渴望和喜乐。如果一个信徒,在享受确信时发现自己是这样的,他就会知道不是他在欺骗自己,而是圣灵给了他确信和印记。

20.对于反对称义生发确信这一真理的驳斥(Refutation of Objections to the Truth that Justification Engenders Assurance)
有些人试图提出一些异议来推翻这一真理。

异议#1:关于赦罪的应许是不确定的,可疑的,这些圣经段落在上下文有“或许”之类的字词出现。因此,人不能绝对地对此有确信。“......或者你的平安可以延长”(但4:27);“你当懊悔你这罪恶,祈求主,或者你心里的意念可得赦免”(徒8:22)。
回答:(1)基于信心和悔改而来的赦罪应许,是绝对地、确凿无疑地赐给人的。因此,人若是在自己里面有悔改和信心,就可以使自己确信上帝的赦罪。“上帝的应许,不论有多少,在基督都是是的,所以藉着祂也都是实在的,叫上帝因我们得荣耀”(林后1:20)。
(2)当除了这两个令人讨厌的词(就是,“不确定”和“可疑的”)之外,“若是可能”和“或许”也被使用时,并不是指基于信心和悔改的赦罪不确定,而是指他们的悔改不确定,进而对罪的赦免也不能确定。“上帝既不爱惜原来的枝子,也必不爱惜你”(罗11:21)。

异议#2:人被召来就是为了让他恐惧战兢,所以他对自己的称义和救恩不能够确信不疑。“就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功夫”(腓2:12);“我们既蒙留下有进入祂安息的应许,就当畏惧,免得我们中间,或有人似乎是赶不上了”(来4:1)。
回答:恐惧战兢并不是指总要为自己是否会得救而害怕担忧。恐惧战兢常常指的是要有尊崇之心,并且谦卑地顺服上帝。“我必存敬畏祢的心向祢的圣殿下拜”(诗5:7)。恐惧战兢也可能是强调要谨慎,不要犯罪。“敬畏耶和华,就是生命的泉源,可以使人离开死亡的网罗”(箴14:27)。有一种惧怕是奴性的惧怕,圣经劝诫我们不要屈从于这种惧怕。“不要惧怕”(出20:20);“看守的人,就因他吓得浑身乱颤,甚至和死人一样。天使对妇女说,不要害怕”(太28:4-5)。还有一种出于父子之情的敬畏,包括尊敬和谨慎两方面。那些始终敬畏上帝的人有福了。有些人害怕受惩罚,另一些人的敬畏则是出于对上帝的爱。所引用的经文讲的是关于父子之情的敬畏,而不是奴性的害怕,也不是由于疑惑而产生的恐惧。

异议#3:所有的确信都必定是通过人自己的心得来的,而人心则是诡诈的,并不可信。“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所以,人不可能知道自己是否已经真正归正并相信。因此,人既不能够知道自己是否已经称义,也不能够知道自己是否必定会得救。
回答:(1)根据这样的言论,人意识不到自己在任何事情上的行动,并且会怀疑一切事情。然而,人对自己的行动和目的是有意识的。既然人藉着心灵和诚实确实知道自己活着,在说话,相信这相信那,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真正的信徒也确实知道他在灵里是活的,他相信,他祷告,等等。
(2)这段经文所讲的是那些不敬畏上帝之人欺骗别人时心里的活动;这并不是说心灵对自己的行动和目的没有任何意识。
(3)当心灵判断自己的灵命状态和行为的时候,确信诚然是由心里发出的。然而,心灵在这样做的时候,并不是按照自己的标准,而是按照圣经全然无谬的准则行的,并且伴随着圣灵的运行——圣灵与我们的心同作见证(罗8:16)。所以,一个信徒可以真切地知道他里面的状态,并因此对自己的称义和救恩有确信,因为圣经对有这样倾向并且照此倾向去行的人有这样的应许。

异议#4:既然按照这种观点,确信是建立在上帝无谬的应许之上的,信徒对此就既不应当有丝毫的疑惑,也不应该有丝毫的忧虑,而应当始终绝对地、毫无质疑地有确信。然而,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同样也可以得出结论说,信徒并不总是毫无疑惑和毫无忧虑地确信,那么上帝的应许就不是绝对的,人永远也不可能有绝对的确信。
回答:信徒有理由、有根据总是毫无疑问地有确信,他也应该这样,因为上帝无谬的应许是适用于他们的。然而,由于人的软弱,他并非总是这样有确信——这并不是因为他怀疑上帝的应许的真实性。这是因为,就认清他所拥有的恩典而言,他经常陷在黑暗中无法看明白。由于试炼、内在的败坏和其他的拦阻,他担心自己不具备承受应许的那些人那样的倾向。所以,他的疑惑并不能证明上帝的应许不是绝对的,也不能证明人无法有确信,而只是证明了他自己的黑暗和软弱。

异议#5:即使人现在可以有确信,但就将来而言,他却不一定会有确信,因而对自己的救恩也不能确信。人不知道他将来会持守真理,还是离经叛道。
回答:上帝一旦把圣灵赐给人,就会永远居住在他里面(约14:16)。作为确据,圣灵要一直居住在人的里面,直到所应许的祝福成就(弗1:14)。“因为上帝的恩赐和选召,是没有后悔的”(罗11:29)。基督把永生赐给祂的羊,他们永远也不会灭亡(约10:28),并且“你们这因信蒙上帝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着所预备,到末世要显现的救恩”(彼前1:5)。所以,他们里面不存在对背道的恐惧,那也不会阻止他们有确信(关于圣徒坚忍的全面讨论,见第50 章)。
我们已经阐明并且确认了我们基督教的重要真理之一,即称义的教导,并且针对反对者的异议为之进行了辩护。这样做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认识真理,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实行这一真理,换言之,我们要竭力追求称义,生活在称义的心境中,在这样的心境中不断操练称义,在称义中欢喜,藉着称义赞美上帝,并因此得蒙激励,不断努力追求成圣。因为人在这方面常常疏忽大意,甚至信徒也经常没有热心坚持不懈的在这件事上操练自身,并在任何环境下都竭力付诸实践,我们确有必要鼓励人们多多地在这方面操练自己。

21.关于要努力追求称义的劝勉(Exhortations to Strive for Justification)
问题:称义岂不是上帝在人之外的作为吗?所以,人什么也不做,只不过是称义的对象吗?称义的发生岂不是完全与人的功德无关,与人的良善、意愿以及行为无关吗?上帝使人称义,岂不是完全因着祂自己把基督的义归算在人身上吗?上帝岂不是从永世就预定了谁将要被称为义,谁不被称为义吗?这岂不是人所不能更改的上帝的预旨吗?因此,最好的作法岂不是安静地等待这预旨的成就,也就是,看看上帝是否要称我为义吗?这样说来,劝勉人努力追求称义岂不都是徒然的吗?
回答:称义是上帝的作为,它不仅与人有关,更是直接指向人,因为上帝向人的灵魂宣告他们的罪得赦免。只要人的内心还没有得蒙称义,没有亲耳听到赦罪的宣告,基督之义的永恒目的和归算都不能带给人安慰,使人生发感恩的心,也不能使人成圣。我们不需要自己挖空心思鼓动上帝定下一个预旨,或是改变祂的目的;毋宁说,我们必须藉着事实上的赦罪宣告,努力明白祂的目的和基督之义的归算。人一定不要竭力寻求藉着自己的行为称义,而是要努力藉着信心接受基督的义,并因此处于称义的状态。他应当努力藉着信心接受上帝赐给信徒的应许,并藉此来到上帝面前,以便能够听到上帝所做的称义的实际宣告,这宣告既是出自上帝的圣言,也是出自上帝的圣灵。这是灵魂的生命、喜乐和安慰。这会使一个人流露出感激之情,荣耀上帝,并且圣洁度日。我们劝勉信徒正是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凡是读到或者听到这些劝勉的人,希望你们接受劝勉,让自己对此进行操练,并且以平静而敏感的心思考以下一些理由:
首先,上帝在今世使那些有永生的人得以称义。人可以在此生就确信他已经被称义,得赦罪,被指定为永生的后嗣。所有这一切在前面都已经证明。因此,不管他的罪多么大,持续多么久,任何人都没有必要绝望;他可以并且必须寻求这极大的益处,因为上帝吩咐他这样做,并且已经向他发出了邀约。当他这样寻求的时候,就一定能得到这益处,因为上帝早已应许会把这益处赐给那些寻求的人。不能寻求可能是因为:
(1)罪大恶极,藐视上帝、上帝的恩典以及自己的救恩。
(2)愚拙地与世界同流合污。于是,人出于对可见之物的喜爱,就会沉迷其中,对上帝的恩典却毫不看重。这样一来,他便可以更惬意地屈服于肉体的情欲,并且进而选择把受造物置于造物主之上。
(3)令人厌恶的懒惰,不愿意在这方面做出任何努力。
人确实认识到称义多么值得渴慕,是多大的福气,但是却不想付出努力;他认为不值得为称义克服所有困难。若是可以轻而易举,毫不费力地就被称义,那他就真地愿意称义。然而,为称义而进行祷告、争战、胜过种种试炼,需要花很大气力,于是,人就退避三舍了。那么,告诉我,你们这些藐视上帝恩典的人,你们这些既与世界同流合污,又懒惰的人,难道对你们的惩罚不是公义的吗?难道在审判的日子,你躺在死亡的床上不应当说:“我不愿意;这是我的错;我有祸了!有祸了!这都是因为我自己太愚蠢了,由于我自己的疏忽,我现在不得不永远地沉沦,永远地被定罪!”
因此,既然有如此大的恩典,如此大的安慰,如此大的喜乐可以给你,而且你也可以得到这些,那么就不要让任何事情拦阻你;你当下定决心,努力寻求称义,并且确信你可以在今生喜乐地生活,以后还有永远的福乐。

22.那些未称义之人的悲惨光景 (The Lamentable Condition of Those who Are not Justified)
第二,认真想一想那些未称义之人的悲惨光景,如果你仍处于这种光景之中,也请思考一下你自己。你仍然在罪恶之中,上帝永远的、人所无法忍受的震怒正悬在你的头上。如果你今生不能称义,你就会死在你的罪恶中,承受永远的惩罚。你必要死去,在这里我向你宣布死亡的判决。“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来9:27);“你当留遗命与你的家,因为你必死不能活了”(赛38:1)。我不能确定那一特定的时刻究竟是什么时候;也许就在今天。“今夜必要你的灵魂”(路12:20)。你也许会突然死去,或者突然神志不清;或者你可能要经受许多身体的疼痛和忧虑的困扰。认识到永远的审判,内心的恐惧是如此之大,以致于你不能够平静地了解自己的罪,并且你既不能在主耶稣里面寻求庇护,接受祂的义,也不能转向祂的应许。也可能是恩典的时间在前面早已过去了,你心刚硬,就这样走向永远。那些在今生没有称义的人,在来生也不会称义。那么,你将怎样生活呢?那样的死亡是多么可怕啊!有什么会来安慰你呢?你将去哪里呢?你哪里也去不了,只能是奔向永远的灭亡。难道对主的大而可畏不能使你相信祂,在你死去之前使你称义吗?
如果一个人可以称义,并且在今生可以确信他已经罪得赦免,可以得到永远的产业,这样的人可以多么喜乐地面对死亡啊!一个人能够在离世时和保罗一同宣称:“因为我深信无论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权的,是有能的,是现在的事,是将来的事,是高处的,是低处的,是别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们与上帝的爱隔绝。这爱是在我们的主基督里的”(罗8:38-39);“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提后4:7-8),他该是多么欢喜啊!大卫也因此说:“我虽然行过死阴的幽谷,也不怕遭害,因为祢与我同在”(诗23:4)。死亡不再是令人恐惧的事;人可以盼望死亡,并且与西面一起说:“主啊,如今可以照祢的话,释放仆人安然去世。因为我的眼睛已经看见祢的救恩”(路2:29-30)。可见死亡和永生的差别多么大。为了一日之死,然后进入永远的祝福,人还有什么不能做的吗?!既然除了称义以外,没有任何事情可以在生与死时都安慰灵魂,那么你当尽多大的努力寻求称义啊?!
第三,如果你还生活在没有与上帝和好的状态中:
(1)你就只能在极大的恐惧中度日。除了内心好像一直有虫子在啮咬之外,可怕的念头和恐惧也时常在你的灵魂中浮现(这也许发生在你沉睡的梦中,清醒时的黑暗中,或是在孤独的地方),即使是树叶的唰唰声,或是一点异样的声音,也会使你胆战心惊,听到或看到加在别人身上的可怕审判,你也会吓得毛骨悚然。你会一直害怕上帝的震怒临到你身上。如果你忽然感觉有异样的疼痛或是眩晕,或是处于就要被淹死的险境,或是刀剑已经指向你,或是面临着其他形式的死亡危险,那么你就会和伯沙撒一样,因内心的恐惧而浑身颤抖。以利法在《约伯记》15章20至24节中曾谈到这一点,在那段经文里,我们读到:“恶人一生之日劬劳痛苦,强暴人一生的年数也是如此。惊吓的声音常在他耳中。在平安时,抢夺的必临到他那里。他不信自己能从黑暗中转回,他被刀剑等候。他漂流在外求食,说,哪里有食物呢?他知道黑暗的日子,在他手边预备好了。急难困苦叫他害怕,而且胜了他,好像君王预备上阵一样”。 没有与上帝和好的人就是这样度日。良心有时也许会有点昏睡,人也许会在可见的事情上找到一点乐趣。但是,即使在笑的时候,他也照样有痛苦。而罪则像躺在门前睡觉的狗一样,会更凶猛地冲上来攻击,恐怖之王会抓住他,并且最终把他扔进永远的愁苦中,他将在那里哀哭切齿。
(2)而且,因着上帝的忍耐,你仍然可以领受身体所需要的一切东西,但你无法找到喜乐。心灵不能因此得安慰,所有这些都是网罗、罪恶,只能导致上帝的震怒更重地加在你身上。只要你还没有与上帝和好,咒诅就隐藏在你所喜悦之物中最好的部分之内;它们都一同叹息,就像要低挡你(罗8:22)。一切都变成了咒诅。“我就使咒诅临到你们,使你们的福分变为咒诅。因你们不把诫命放在心上,我已经咒诅你们了”(玛2:2);“你在城里必受咒诅,在田间也必受咒诅。你的筐子和你的抟面盆都必受咒诅; 你出也受咒诅,入也受咒诅”(申28:16-17,19)。咒诅就在你的饮食之中;就在你的赌博、舞蹈和虚妄的同伴中;在你的穿戴、冠冕和珠宝中;总而言之,你在任何事情上都被咒诅。在你的视野中,聆听中,讲话中,行走中,职业上和生意上,你都被咒诅。这就是那些还没有与上帝和好之人的处境,即使他们非常富有,也是如此。“我见日光之下,有一宗大祸患,就是财主积存赀财,反害自己”(传5:13);“愚昧人背道,必杀己身,愚顽人安逸,必害己命”(箴1:32)。你们这些还没有与上帝和好的人,想想这一切吧!这就是你们的样子;对你们所拥有和所做的一切,你们都要从这个角度来想想。如果这还不能感动你寻求与上帝和好,寻求称义,我不知道还能怎样劝说你。
下面我们花一点点时间把义人亲身所享受的与此做个比较。他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出于天父的慈爱和基督的功德;是的,今生的祝福,或大或小,都是上帝爱他们的明证。所有他们所得到的、吃的、喝的、穿的以及落脚之地,都属于他们。太阳为他们升起,月亮和群星都为他们闪耀。为了他们,静谧的夜空被装点得如此美好,大地生机勃勃,树木花草相映成趣。人们在花园中所种植的一切,还有整齐的树木掩映的林荫道,都藉着视觉、听觉、嗅觉和味觉为使他们喜乐而存在。“因为万有全是你们的”(林前3:21)。“义人必承受地土,永居其上”(诗37:29)。如果一个人能认识到这一切都是基督用祂的宝血买来的,因而自己可以有权利上前领受,即使是一片小小的干面包,也该是多么鼓舞人心啊!因着爱和喜乐,他们的眼泪夺眶而出。当遇到愁苦、灾祸和战争以及任何其他恐怖的事情时,他们的心仍然毫不动摇,坚定地信靠主。即使在死亡中,他们也信靠上帝。因此,一个称义之人可以满怀喜乐地前行。他们没有常常这样快乐地生活,既不是因为他们没有权利这样做,也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理由这样做,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更多地操练称义。
思想已经称义和尚未称义的人生命之间的差别,将两者进行对照,观察已经称义的和尚未称义之人各自结出的果子,应当足以说服每个人迫切地努力寻求称义。

23.称义中的属灵甜美和喜乐(The Spiritual Sweetness and Delight Found in Justification)
第四,我们来思考称义本身。请注意在称义中,灵魂能发现什么样的甜美、喜乐和荣耀。
(1)在称义中,所有的罪债和惩罚都被赦免;这是如此完美,就好像一个人从来没有犯过罪一样。“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1:7);“祂爱我们,用自己的血使我们脱离罪恶”(启1:5)。只有那些认识到罪对他们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并且亲自尝过罪之苦涩的人,才能明白这意味着什么。这样的赦免是永远的赦免;上帝再也不会把这些罪带回来,从而向他们发烈怒。他们一旦称义,就绝不会再变得不配得,受鄙视。相反,他们的罪将会永远得蒙赦免。“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耶31:34)。
(2)他们不仅从一切污秽中被洁净,而且还特别地以基督完全的义为装饰。“你美貌的名声传在列邦中,你十分美貌,是因我加在你身上的威荣。这是主耶和华说的”(结16:14);“你们在祂里面也得了丰盛”(西2:10);“我的佳偶,你甚美丽,你甚美丽”(歌4:1)。于是,当义人认为自己的佳美是出于基督的义时,就会在其中欢喜快乐。“我因耶和华大大欢喜,我的心靠上帝快乐。因祂以拯救为衣给我穿上,以公义为袍给我披上,好像新郎戴上华冠,又像新妇佩戴妆饰”(赛61:10)。
(3)在称义中,他们还被收纳为上帝的儿女,被定为永生的后嗣。上帝带着光明、安慰、爱心和眷顾,把他们当作自己亲爱的儿女来看待和接纳;他们则看上帝如同自己慈爱的父亲。所以,他们一次又一次地来到上帝面前,呼叫:“阿爸!父!”他们把自己的需要告诉上帝,向上帝祈求他们所渴望得到的;他们在祂里面找到喜乐,从万事中转向祂,因为只有与祂同在才是最美好的。
(4)这在他们里面生发出甜美的平安,还有荣耀的无法言喻的喜乐;他们彼此关爱,甜美地生活在一起。“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罗5:1);“祢因爱我的灵魂,(或作生命)便救我脱离败坏的坑”(赛38:17);“良人属我,我也属祂”(歌2:16)。
现在我们同时思想所有这一切:称义之人已经永远从他所有的罪债、震怒、咒诅和刑罚中得了释放,上帝永远也不会收回祂的恩典。由于基督的义已经归算在他身上,称义之人在上帝面前,天使面前,信徒面前以及自己面前,都是完美无瑕的。称义之人是上帝的儿女,是永生的后嗣;他所拥有的是一份永远也不会失去的产业,这产业是为他保存在天国里的。在称义之人灵魂之中可以看到甜美的宁静、平安和喜乐,他们以上帝为乐,这是一个属世之人所不能理解的,也超出称义之人言语所能表达的。如果这些还不能够激发人努力寻求称义的话,那么就没有什么可以做得到了。无论如何,称义最终是上帝的作为。

24.称义的果子(The Fruits of Justification)
(1)称义使人的心灵满有喜乐。“祢因爱我的灵魂,便救我脱离败坏的坑。因为祢将我一切的罪,扔在祢的背后”(赛38:17)。
(2)人陷入罪中时,称义可以激励信徒,使他不是沉湎其中,而是从中奋起,并且以喜乐之心持守到底。“城内居民必不说,我病了。其中居住的百姓,罪孽都赦免了”(赛33:24)。
(3)称义让人总是能够自由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并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身体用清水洗净了,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上帝面前”(来10:22)。
(4)称义使人的心里和口上都充满了对上帝的赞美。“我的心哪,你要称颂耶和华,不可忘记祂的一切恩惠。祂赦免你的一切罪孽,医治你的一切疾病”(诗103:2-3)。
(5)称义是成圣的源泉。成圣对于信徒来说格外珍贵,因为成圣包括谦卑地与上帝同行,用圣洁的敬虔荣耀上帝,爱慕祂,敬畏祂,行事为人讨祂的喜悦。这样,他们就有上帝的形像,并将这一切显明出来,使上帝得荣耀,作教会圣洁的装饰,使尚未归正的人归正,使已经归正的人得激励。义人喜爱这样的生命,并且尽心追求这样的生命。这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种保持与上帝亲近的方式,是得蒙上帝大大祝福的操练,更是因为这就是他们的生命,是他们福乐的开端。信徒为自己的不足哀哭,由于非常渴望成圣,他偶尔会感到沮丧,心想,“我努力一生也不可能达到那样的地步了,啊,我要遵行上帝的律例,愿上帝引领我的道路。我该做什么呢?我应该转向哪条路呢?”我来告诉你,称义就是那条路。既然称义是源泉,那么它就决定了成圣的合宜表现,也是成圣的真正本质。因此,人应该尽最大努力寻求称义,并且对此要有确信。
谁想在别的根基之上寻求成圣,就误入歧途,永远也不会成圣,并且在成圣上绝不会有任何进展。首先要求舍己和全然爱上帝(上帝当然配得这样的爱)是错误的,可能会使人沉沦。有些人想先让称义告一段落,然后把它当作已经完成了的事情弃置一旁。于是,他们有时还想向罪屈服,只有犯罪之后才会努力追求成圣。他们所走的路径虽然相反,但却犯了同样严重的错误,这表明他们对成圣和称义的本质从来就没有真正的了解。既要寻求称义,也要寻求成圣,先寻求哪一个,不是时间问题,而是顺序问题。在持续的称义操练中,灵魂成圣了。“但在祢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祢”(诗130:4);“又藉着信,洁净了他们的心”(徒15:9);“祂的血岂不更能洗净你们的心,除去你们的死行,使你们事奉那永生上帝吗?”(来9:14);“因此祂已将又宝贵又极大的应许赐给我们,叫我们既脱离世上从情欲来的败坏,就得与上帝的性情有分”(彼后1:4);“凡向祂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约壹3:3)。称义是成圣的源泉,成圣由称义而来,因此成圣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人非圣洁,就不能见上帝的面(来12:14)。所以,凡是想要得救的人,必须首先成圣;若是要成圣,必须先称义,真正的成圣源于称义。因此,你必须思考成圣的宝贵性和必要性;不管是宝贵性,还是必要性,都会激励你在称义上不断操练,并且有称义的确信。

25.寻求称义的引导和自我省察的标记(Guidance in Seeking for Justification and Marks for Self-Examination)
现在,我们要给那些渴慕称义的人提供一些指导。我们将会提出一些使人称义的蒙恩之道。我们认为,这些蒙恩之道同时也是显明人已经称义的证据和标记。
首先,内心渴慕称义的人,当竭力认识自己罪恶的心,以及这罪恶的心在思想、言语、行为、活动上的表现和表现方式。他也必须认识到自己当被定罪的状况,此外他也要对自己的各种罪和被定罪的情形感到忧伤。提到忧伤,我并不是说首先要有一定程度的痛苦、恐惧或绝望。很多不认识主的道路的人,希望在承认自己称义之前先有这样的经历。他们是按照自己所幻想的标准来衡量,既然还没有经历过这些感觉,他们就排斥一切,继续生活在摇摆不定和烦躁不安的状态中。相反,忧伤就在于厌恶自己、感到自己绝对贫困、对罪发义怒、认识到自己一无所有、在当被定罪的状态中沉沦、心痛、闷闷不乐、明白自己确实处于这种状态,确认“是的,我正是这样的”。我们还应当区分已经开始追求但还没有归正的人,和那些已经归正信靠基督的人(无论他自己知道,还是怀疑)。刚开始的时候,很多人所具有的更多的是奴仆的灵,担心害怕,充满奴仆般的忧虑和恐惧,因而不得不归向基督。虽然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他们主要是在律法的意义上归向基督。而那些已经归正的人,则会主要在福音的意义上为自己感到羞耻,憎恶自己,谦卑自身,满怀愤怒,甚至想报复自己;当然,这也因人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很少人像撒该那样满有喜乐地来到基督面前;只有很少人因着对真理的了解和赞同而逐渐认识到是基督的产业。一般说来,这时人都会充满困惑、忧伤和恐惧。这并不是说,在来到基督面前之前,人一定先要有这样的经历,但是,没有这种经历,人就不会愿意来到基督面前。因此,所有寻求称义的人,必须首先努力认识并且感受到自己的悲惨处境。让我们从当初那些在五旬节归信的人身上来看看这一点。“众人听见这话,觉得扎心”(徒2:37);那狱卒进来,战战兢兢(徒16:29);“那税吏远远的站着,连举目望天也不敢,只捶着胸说:上帝啊,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路18:13)。人若从来不晓得上述心境,在相信基督并称义之前从来没有真心真意、确确实实地意识到这些,却仍然认为自己已经被称义,就是自欺欺人。那些不这样寻求称义的人永远也不会被称义。是的,那些藉着福音或经由认识和承认真理而得到信心和称义的人,确实有这样的心境,尽管他们不久就会被爱和真理所吞没。但是,这在以后会以感受得到的方式向他们显明出来。因此,如果你想得到这样的称义,现在就开始吧,学习在你自己心中经历各种困惑;如果你感到自己是贫乏的、有罪的,是当受惩罚的,那就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来藉着耶稣基督的救赎称义吧。
第二个称义的途经就是在基督里的信心。藉着上述方式认识到自身的罪的人,认识到他所当得的就是被上帝这至高的公义的审判官定罪。因此,他寻找一个代替他满足上帝公义的中保,于是就找到了耶稣基督。他认识到基督的受苦和受死完全满足了上帝的公义,祂的圣洁使人得到救恩。他认识到并且承认,无论自己多么邪恶,公义的邀约也是向他发出的。他现在饥渴慕义,向基督寻求庇护,接受基督为自己的义,并且带着这种接受的义来到上帝面前。他把自己呈现在上帝的面前――内心充满愁苦,并且当被定罪。他向上帝展示基督的义,并且显明,他已经照着为他所预备的,领受并拥有了基督的义。他在上帝面前持定主向这样的人所做出的应许。当他这样祷告、挣扎、相信以及迫切地应用这些应许时,通常圣经中的某段经文或福音的应许会进到他们心里,藉着这样的方式,他们就认识到自己被称义了。有时这还伴随着来自圣灵的大能的印记,使他们满有平安和喜乐。那些想像自己已经称义,却从没有过信心操练的人,是在欺骗自己。不藉着操练信心寻求称义的人绝不会称义。因此,你如果渴望称义,就要藉着信心来寻求。“所以,我们看定了,人称义是因着信”(罗3:28)。
第三,那些渴慕称义的人,在寻求的时候,也必须同样渴望成圣。不管是在拥有的时候,还是在寻求的时候,都不能把二者分开。只想着称义而不追求成圣的人,表明他的心在上帝面前是不正直的。想像自己已经称义,却没有任何成圣的操练,这样的人是在欺骗自己。如果只求称义,不求成圣,那他永远也不会称义。诚然,人的渴慕有时强烈地指向称义,有时又指向成圣;然而,称义和成圣始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很多信徒怀疑他们的称义,是因为他们没有认识到自己正在成圣。他们缺少光照,不知道什么是成圣。他们要求自己要有一定程度的圣洁,如果达不到这一要求,他们就认为自己并没有成圣,其实成圣在所有信徒身上都存在。这样的人需要知道成圣是通过以下方式表现出来的:
(1)一个信徒活得与上帝越亲近,对自己的称义越有确信,他就越渴望心地单纯,越渴望活出上帝的形像,越渴望谦卑、智慧和良善,他也会对人越来越亲切,越来越有活力。他所认识所渴慕的圣洁来自与上帝和好的关系,是出于对上帝的爱慕和敬畏。
(2)成圣表现在憎恨和弃绝邪恶的心,为犯罪而感到忧虑和害怕,因犯罪而感到悲伤,直到藉着更新,被基督的宝血重新洁净,信徒的心才会平静下来。
(3)成圣表现在不断的重建和定意离弃罪恶。信徒祈求上帝赐给他力量,从而竭力依靠圣灵的带领。
(4)成圣表现在被属世界的人所弃。追求成圣的人不会把他的心与属世界的人联合在一起。相反,他心中渴慕与敬虔之人同在,他非常尊重他们,认为他们满有荣耀,并且爱戴他们。
(5)成圣也在一般意义上显明出来。这样追求圣洁的人不给任何罪留下余地。对他来说,罪就是罪,无论是大罪,还是小罪,他都不会轻看罪的本性。所有的罪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换言之,罪都是违背上帝的旨意,尽管与其它罪相比,有人更容易犯某种罪。
(6)成圣表现在强烈地渴望更加圣洁。在对公义的渴慕上,追求成圣之人不会满足于自己已有的些许渴慕。
(7)成圣表现在一个人在实际生活中,胜过此前沉浸其中的许多罪,甚至可以达到这样的地步:这些罪一出现,他就能够拒绝它们。是的,他不再被这些罪所搅扰。他不会给那些顽固的罪轻易让路,而是与之争战;即使陷于同一种罪中,他也会再次站起来(可能很快,也可能很慢),并且重新开始争战。这一切使一个在恩典中的小人物也能认识到,虽然他还没有达到自己所要求的成圣,也不必拒绝自己的称义。既然在他的渴慕、寻求和行动中,他把称义和成圣联合在一起(尽管他从前者得来后者),他就可以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是正直无欺的。然而,那些寻求没有成圣的称义,或是没有称义的成圣的人,都不是行在正道上。因此,那样行的人既得不到称义,也得不到成圣。
第四,那些寻求称义并且渴望对称义有确信的人,必须让上帝的圣言作审判者。有很多已经真正称义的人没有确信,或是很容易失去确信,就是因为他们想成为自己的审判者,以自己的感觉作为确信的根基。如果人总有确信的感觉,那该是多大的祝福啊。然而,上帝通常并不总是赐给祂的儿女印证,赐给他们确信的感受。主已经另立了一个更坚固、更持久,并且始终如一的根基,那就是上帝的圣言。人如果对自己的心有疑惑,不愿意在这样重要的事情上上当受骗,那是好事。然而,人怎样才能得到这样既明确又坚固的确信呢?他必须常常把自己带到主面前,像大卫所做的那样,说:“上帝啊,求祢鉴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试炼我,知道我的意念。看在我里面有什么恶行没有,引导我走永生的道路”(诗139:23-24)。然后,转向上帝的圣言,看看里面立定了什么样的应许,以及这些应许是赐给谁的。让他们振奋自己的心,确信信实的上帝所宣告的这些应许都是确实的。这样一来,问题就成了这些应许是不是赐给他的。如果他具有承受那些应许之人的特质,他就能够知道这些应许确是赐给他的。然后,他当首先把自己的心赤露敞开在全知的上帝面前,详细地查考上帝的圣言,逐项思想承受应许之人的每一个特征。他当爱惜察验自己的心,对自己有一个公正的评判。不要把自己的良心见证不属于自己的那些东西归在自己身上,也不要否认自己良心见证自己确实拥有的那些东西。在这里,他当认识到,这不是出于自己的本性,而是上帝的灵在他里面的工作。所以,如果他在自己身上确实找到这些特征,如果他的心认同圣经所提到的那些特质,上帝和他自己的良心也同证这是真的,他就可以得出结论:这些应许已经赐给他了,因此,上帝已经使他称义了。他当把上帝的这些话语当作上帝的声音来领受——这也的确是上帝的声音——因此而听到上帝赦罪的宣告。虽然人有时得光照、感觉、喜乐和平安的程度有大有小,但是事情本身并没有改变,因为真理就是真理,也将永远是真理。这样的资格是真实的,上帝这位审判者的宣告也是真实的。当因上帝的信实将荣耀归给祂,以证实自己的称义,以称义为乐,并为此感谢上帝,从而满有喜乐和爱心,心存敬畏和顺服,走在主的道路之上,直到信心的目的地——灵魂得拯救。
我讲过,阐明称义的方法,同时也帮助人确定自己是否已经称义。因此,不论是谁,只要认识到他为罪忧伤、相信基督,以上帝的圣言为标准,渴慕并寻求得到称义和成圣,那他就可以认识到他所得的恩典是真实的,上帝赐给他的应许也是真实的。有些人没有走到这条路上,却幻想自己已经称义,罪过已经得赦,自己已经成为永福的后裔,这是非常可怕的自欺。如果仍不悔改,就会永远灭亡。
首先,我提醒那些还没有被上帝称义的人,不要像当初的法利赛人所做的那样自己“认为自己是义人”(路18:9),自己称自己为义。
(1)自义在上帝面前毫无用处。最终判断人的不是人自己,而是上帝。所以,人的全部救恩要仰赖上帝的宣判,而不是倚靠自己的说法。“因为蒙悦纳的,不是自己称许的,乃是主所称许的”(林后10:18)。可怜的人哪!如果上帝将你定罪,你自己宣告自己无罪,能得到什么益处呢?
(2)若是在错误的根基上毫无道理地自称为义,或自以为是地宣告他这样行是基于好的根基,都会拦阻自己寻求真正的称义。这会让他平平安安走向地狱,因为基督所做的“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太9:13)。所以,不要在这件事上自欺欺人,因为这样的欺骗就是把自己引向永远的灭亡。那时,再说下面的这些话没有任何用处:“我们在你面前吃过喝过,你也在我们街上教训过人”(路13:26);“我们不是奉祢的名传道,奉祢的名赶鬼,奉祢的名行许多异能吗?”(太7:22)。那时,主“就明明的告诉他们说,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3)。

26.对那些称义之人的最后劝勉(A Final Exhortation to Justified Souls)
第二,如果上帝已经称你为义,就不要再定自己的罪。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都为耶和华所憎恶(诗17:15)。不敬虔的人自称为义是犯了第一种罪,而义人如果定自己的罪,则是在犯第二种罪。当然,我们并不希望有人强迫自己,硬让自己相信自己已经称义。相反,我们的愿望是,在上帝面前——圣灵也为此作见证——确信自己在以上所说的心境和操练上有份的人,能够藉着信心认识到自己已经称义。即使在自己身上看不到一定程度的亮光,也就是说,在自己身上看不到使他能够逐一回答所有异议的亮光,也看不到一定程度的感受、平安和成圣,请他也不要因此就定自己的罪。他不应当这样做,因为与此同时他的确也能够看到自己已经确实称义了。
(1)这样做就是否定圣灵的工作,当面与祂作对。
(2)这是对基督功德的藐视。难道基督没有为你受如此多的苦,你不应当承认这些吗?难道你能够否认这一点吗?
(3)这样做是自寻烦恼,因为主并没有使你痛苦。由于你屈服于自己的不信,你自己才是导致你痛苦的原因,这使你的生命被多年的忧伤和哀叹所毁灭。主向你说平安,但你却不领受,你认为除非主首先让你平安才行。然而,“谁向上帝刚硬而得亨通呢?”(伯9:4)。你为什么要像专制的君主那样对待自己,使自己陷入痛苦和悲伤之中呢?相信上帝的圣言吧,承认在你身上的恩典之工吧,这样你就会被得到坚固,满有喜乐地奔跑己路。
第三,称义之人不可向罪屈服,因为基督已经为他做出了补赎。
(1)这与称义之人的本性以及称义的本质相矛盾(参见:诗130:4;约壹3:3)。
(2)这是可憎的,因为这样做就是“将我们上帝的恩变作放纵情欲的机会”(犹4)。
(3)这样会给仇敌的诽谤留下余地,使敌人诽谤说我们的教义让人马虎不敬虔,就好像我们是在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罗3:8)。
(4)这与上帝的圣言相悖,上帝的圣言总是把称义和成圣密不可分地连在一起(林前6:11)。因此,那些相信上帝的人应该留心行善;这是美事,并且与人有益(多3:8)。
第四,称义之人当日日更新,努力追求天天称义。这并不是说他会失去称义的状态,而是因为上帝在其圣言中,藉着圣灵,对他的心灵所做出的赦罪宣判如此甜美,所以他不断追求。另外,有时罪会反复地伺机出现,这也使得天天称义成为必需。称义之人总是把罪当作罪。罪所触犯的是上帝,并且使犯罪之人处于罪债和永刑之下。即使基督已经为他做出了补赎,并且作为中保直接把这补赎献给了上帝,即使圣经称一次次跌倒又爬起的信徒为义,我仍然要说,罪就其本性而言并没有改变,罪仍然是罪。称义之人也当这样看待和感受他的罪,从而承认,就他自己而言,他当被定罪。所以,他必须承认自己的罪,藉着信心接受基督使人称义的功德,并且因此针对特定的罪而被称义。这是众圣徒的操练,也是上帝吩咐我们当行的,藉此才有赦罪的应许,这一切我们已经在上面一一阐明。因此,当留意你的行为,当心不要亵渎美善的东西,要认清罪恶的邪恶性。这会使人谦卑,更多地高举恩典,看基督的功德更加宝贵,使自己的言行更加谨慎。这样持续不断渴慕称义的人,将会生活在与上帝更持久的和睦之中。那些无视这些的人,会有更多的痛苦和困扰,他们会离上帝更远,在每日生活中更加疏忽大意。“凡有智慧的,必在这些事上留心,也必思想耶和华的慈爱”(诗107:43);“谁是智慧人,可以明白这些事,谁是通达人,可以知道这一切。因为,耶和华的道是正直的,义人必在其中行走,罪人却在其上跌倒”(何14:9);“耶和华的道,是正直人的保障,却成了作孽人的败坏”(箴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