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崎唱吧盗歌事件:商品陈列服务费应缴何种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11:57:18
问:我公司属大型超市。公司为配合厂商进行宣传,刺激消费,在商场内为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宣传等促销活动,提供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促销费、展示费、条码费)。以上收取的服务费我公司统称为商品陈列服务费。具体如下:
  1、节庆促销活动费:指节庆到来时,在商场内举办各类促销活动,如儿童绘画比赛、卡拉OK比赛、投资活动、购买奖品等进行的节庆宣传而向厂商收取的促销费,这与节庆期间的商品销量无关。
  2、商品服务费:指我公司与厂商建立合作关系,为厂商的商品进行货号编写,资料建档,提供货架进行商品展示及商品管理而收取的服务费,依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此项费用在国际及国内大型卖场已属常规收取项目。
  3、快讯费:我公司进行商品拍照,委托外单位进行印刷,制成杂志进行广告宣传而收取的邮寄费及工本费,依照版面大小、商品种类而收取,与销量无关。
  4、灯箱广告费:由厂商提供灯片,我公司提供场地进行广告宣传,依照位置优劣、大小而定费用,与商品的销量也无关。
  我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对以上收费项目申报税款时观点不一,有人认为应视同“返利”缴纳增值税,而有人认为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公司从生产厂家收取的商品陈列费究竟应纳何种税?



  答:关于商业企业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取得的“商品陈列费”适用税种的问题,近期不断有读者来信咨询,现一并作答。
  “商品陈列费”大量发生于生产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对其究竟应纳何种税,主要看公司是否确实为生产厂家提供了上述各项劳务。企业为生产厂家提供场地、制作条码等劳务而收取的相关费用,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没有提供相关劳务,而是以节庆促销活动、商品服务、灯箱广告等名义收取各项费用,则属于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或给予商业企业的奖励,应按规定依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收到返利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商品陈列费应征何种税”是个既普遍而又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早在2000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曾就此问题进行了答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作了明确答复。
  答复中指出:“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一些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务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而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你公司反映的“商品陈列费”与“沃尔玛”公司收取的费用名称及性质完全一致,应按照(国税函[2000]5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少数读者来信中提到的总分机构之间的相关费用往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予以了明确:对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均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