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泥磅甲亢医院怎么样:税务知识学习(一)-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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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学习(一)-国税 作者:曹剑佩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04 更新时间:2010-11-12 9:17:26

一、发票类:  

1、企业购买的货物现发生退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只要不超过90天都可以退回来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但不符合作废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由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该张专用发票已在规定期限内(90天)认证,现发生退货,申请出具上述《通知单》没有时间限制;若该张专用发票没有在规定期限内(90天)认证的,则不能申请出具上述《通知单》,为此销售方也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企业当月开具但已核销的普通销售发票中,有一份发票因开错购方要求重开,那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一、当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开具错误,如可收回全部发票联次的可齐联作废,若跨月但可收回全部联次的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如对不能收回全部发票联次,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二、此发票已核销的,可重新填写《发票验旧明细表》(一式两份),属作废的并带齐联作废的发票;属于红字发票的提供上述开具红字发票依据的资料,附在红字发票后面,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3、从 2010年1月1日 开始,是否国税印制的普通发票全部用电脑版开具,没有手工版普通发票?  

答:不是。从 2010年1月1日 开始,只是停止使用手写裁剪式“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仟元版、万元版),而全面使用税务机关开发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对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佰位版)、“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等普通发票,仍然保留手写版和电脑版。

4、企业2010年核销2009年11月底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法在税控开票系统打印开票清单,如何核销?  

答:因税控开票系统跨年就会自动删除上年11月及之前数据的,对企业2010年核销2009年11月份之前的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无法打印的开票清单,可在电子申报系统内打印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汇总及明细(对应原表四)用以代替。

5、企业收到当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在网站查询其真假时获得以下提示:该号码发票是发售给您所输入的销货方(收款方)使用,但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如需进一步查验发票真伪,请您持发票原件、单位证明(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到销货方(收款方)所属税务机关查验。那是否意味着这张发票有问题?  

答:最近,国税外网的发票查询系统已作升级,可以对发票发售信息和开票信息进行核对,企业反映的网上查询系统结果有两种可能:1、开票企业未携带发票去税务机关验旧,查询系统无法采集发票开票信息(发票验旧时间为180天);2、该发票为问题发票,但是因外网发票查询系统只能查询该发票相关信息是否属实,不能判别纸质发票的真假。故该信息只能作为参考。若需进一步鉴别发票真伪,请携带发票原件、加盖公章的《鉴定发票申请表》和单位证明(或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去销售方(收款方)所属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查验,发票鉴定的受理范围只限于广东省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深圳除外)。

6、请问高新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是不是在开具高新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时货物名称一定要注明含有高新技术:名称+(高新:XX)?   

答: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理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开具发票时,高新产品(服务)学名原则上与企业开具该产品(服务)发票的名称一致。因各种原因只能按俗称开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可在开具的每份发票后附列清单,说明发票所开具的俗称与学名的对应关系。如果企业的出仓单、送货单已按学名填写,可不用附列清单,这些出仓单、送货单等凭证与发票一起装订入账。不需在产品名称前后加“高新”字样。

7、经营种植花卉、树木的企业能购买“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吗?  

答:根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有奖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市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推行使用刮奖发票。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是指从事批发、零售或批发和零售兼营的企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包括在同一地点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的店铺)、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因此,您企业种植花卉销售时,不可以申请领用《广东省佛山市商品销售刮奖发票》,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或《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税控企业领购)。

8、企业已核销的发票的保存年限是多久?期满了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销毁时企业必须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若该表不能满足填列需求的可另附附列清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予以销毁。

9、企业于4月开了一张普通发票给经销商,5月发生全额退货和退票,企业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出具什么证明才能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3]627号)有关规定,(一)若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后就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二)若购货方作已账务处理,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三)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增值税类:  

1、一间经营自产自销花木的小规模企业,全部销售都是免税收入,因连续12个月内销售收入已超过50万元,是否也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7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达到标准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该企业自产自销花木免征增值税,但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要按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2、企业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年第一个月是否要预缴税款,如果是要预缴税款是按自一般纳税人认定开始计第一个月预缴还是取得经营收入第一个月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企业按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因此,该企业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的,应按上述规定预缴增值税。

3、我是一家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是否要在年后进行汇总申报吗?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76号)的规定,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2个月内,应当以该定额执行期内的每月实际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因此,若该个体户定额执行期届满,则按上述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一式两份)进行申报。

4、我公司车间与员工宿舍是相邻的,所以电费和水费都是共同一个表,取得供电供水的专用发票金额是合计数,那么需要将宿舍部份的水电费作进项转出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发生用于员工宿舍的水、电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先将该专用发票全额认证,在认证相符申报抵扣的当期,再自行将不能抵扣部分的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取得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如何抵扣?  

答: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管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因此,企业发生的运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根据《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抵扣联,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扫描认证(即持发票抵扣联到分局门前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货运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扫描认证需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2、运输发票的抵扣联纸质原件。

6、企业变更了地址,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控开票系统显示的资料是旧地址的,要变成新的地址要到税务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税务登记变更地址,需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除名称外)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发行:a) 税务登记证副本;b) 《防伪税控企业发行信息登记表》(一式二联,纳税人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栏,在“企业申请信息”栏选“申请变更基本资料”,填写“变更内容说明”,例如“变更地址,由地址A变成地址B”),并需自行在税控开票系统修改地址资料。

7、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请问购买的变压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的变压器用于输电照明的,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8、总表一般纳税人收到自来水公司开具的税率为6%的专用发票,现向分表一般纳税人开具水费发票时税率应6%还是13%?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总表一般纳税人向分表一般纳税人收取水费时,不能选择6%征收率,需按货物的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9、企业自行建造的工厂购进的施工材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企业用于自建厂房购进的施工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我公司购进微波炉一批用作赠品促销,客户购进一定量的产品便可获得微波炉一台,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微波炉收到的是专用发票可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您企业赠送给客户的微波炉,需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申报纳税。而企业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后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我企业于2月份网上上传一份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  3月2日 在网上稽核结果明细查询为稽核相符,进行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确认操作时显示:“信息提示:该纳税人无记录”,这是什么原因呢?如果我现在进行2月的纳税申报(无抵扣缴款书税额),但在14日前又有结果通知书,则应如何处理?怎样结转下个月份?  

答:根据《关于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包括上月报送和以前月份待比对,下同)在月底前如全部生成了最终比对结果的,系统在每月1日自动生成并确认稽核结果通知书,供企业下载或到前台索取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纳税申报。若稽核结果通知书已由系统自动确认的,企业可在网上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若稽核结果通知书状态为“未确认”的,但由于软件问题,网上办税系统暂不能进行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的操作,如需在14日之前确认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须填报《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确认下载申请书》到征收前台进行确认下载操作。对于在每月1日至14日之间申报但还没有稽核信息的,需到分局门前进行结转下月的确认操作。

12、企业自存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还需要装订封面吗?  

答: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15号)文件规定,抵扣凭证的装订: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在《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备查资料第(1)点规定的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联上自行加盖“×年×月已申报抵扣”章(印章由纳税人自行刻制)后进行装订,没有抵扣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先在发票联原件上加盖印章,并复印进行装订。以上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使用《申报扣税凭证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

   

三、所得税类:  

1、企业有一名员工离职,公司给予一次性离职补偿,会计上入了营业外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公司给予员工离职的按劳动法规定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可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我公司为查帐征收,如第三季度累计数有盈利,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不可以弥补去年的亏损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精神,季度申报时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今年新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有安全技术咨询,又有商品销售五金、交电,以安全技术咨询为主,请问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局管辖,还是地税局管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第二点第(四)小点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因此,由于该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其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国税局管辖。

4、我企业准备注销,是填写以前沿用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审批表》还是有新的表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若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因此,企业注销前,需登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fs12366.gov.cn)首页/下载专区/表证单书”下载使用新的清算表格。

5、一业户问:企业收到财政拨款5千万开发一个项目,根据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现该5千万元只用了4千万元已完成该项目,尚剩1千万元未用且不用上缴财政局,此1千万元是否要重新计入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上述企业剩余资金(即1千万元)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我单位是从事制造行业,企业帐面上的坏帐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 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 2008年1月1日 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请按上述规定执行。

7、由于要建高速公路,所以村委会要拆除我公司一小部分的厂地,会有补偿款,我公司在附近重建了新的厂房,请问:企业收到的补偿款要否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因此,企业应按上述规定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8、原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今年继续申请使用核定征收方式,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需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一式一份);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3、所属期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一式一份,新办企业可不提供)。

9、企业购买记账和办公软件可不可以按3年或者5年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10、企业人员因公出差取得的飞机票,其是盖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旅客姓名是个人姓名,不是公司名称,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的《行程单》为个人名的,只要证明此支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11、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如何确定其净残值?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因此,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自行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预计净残值。

12、企业因资金问题,发放员工工资时,一般是当月的应发工资于下月发放,那么到2010年12月的工资可能要在2011年1月才能发放,对企业2010年当年工资扣除方面有无影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点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金积金。按上述文件精神,从2010年起,企业人员的工资列支,以收付实现制税前扣除。即当年支付的工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12月31日前未支付的,当年不可以扣除,在支付年度扣除。

13、2009年度汇算清缴是不是仍然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2版来申报,有无最新的版本?  

答:目前,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已更新为V3.3版本,企业仍然可使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2”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企业可登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或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

1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封面在哪里下载?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仍要按规定装订封面。我局已通过“税企通/区局公告”栏目,发布了最新的申报封面格式,请企业自行用A4纸打印装订。

1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要报送《收入总额明细表》,应在哪里下载此表?  

答:企业可登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fs12366.gov.cn)/区局直击/顺德国税/表格下载/3月1日启用的征管新表格”栏目,下载最新的《收入总额明细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

16、企业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应在什么时候报送小型微利申请表?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理备案。即企业可在报送2009年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时,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也可在报送2009年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前报送。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请尽量在2010年一季度申报前做好小型微利备案的相关手续,否则,一季度申报需暂按25%的税率申报缴税,待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后,在二季度申报时一并调整。

17、企业在年终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发放购物券,或者每月代个人承担了个人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等,这些支出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由于文件采用了正列举法,所以,例如刚才提到的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费、购物券,代个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税费等,都不能列入职工福利费,不能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企业收到顺德经济促进局发放的企业技术开发财政专项补贴,或者顺德区财税局发放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补贴,又或者佛山财政局发放的产学研究专项资金,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所以,企业应根据上述条件判断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了,避免出现漏交税款。

19、原顺德信用社现改名为顺德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投资参股入农商银行,现收到的法人股现金分红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样为免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目前,企业向农商银行的投资收益,收到的法人股现金分红,属于免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平时,企业跨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实行季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出口退税类

1、我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现购入一批钢铁架出口,但由于对方公司未能开具17%的专用发票,只开出普通发票,请问我司可以申请免税还是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普通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凭证的,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如到期之日超过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免税。并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远期收汇除外),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六类企业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应按(国税发[2006]102号)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我是一家进出口公司,新供货企业备案是否只在退税分局备案就可以了?需要填写哪些资料?  

答:外贸企业收购新供货企业货物出口,首次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一式两份的《外贸公司新供货企业备案明细表》及电子数据到税源管理二科备案。该表格挂在“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fs12366.gov.cn)/区局直击/顺德国税/表格下载/出口退税表格下载”栏目,企业可自行上网下载使用。

3、我企业是内资企业,该用哪一个版本的出口退税系统呢?  

答:若您企业是生产一般纳税人的,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若企业是商业一般纳税人,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0.0版”;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申报系统2.0版”。企业可登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fs12366.gov.cn)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专区/软件工具”自行下载上述软件

4、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报日期为8月,开具出口发票的时间为7月,企业应何时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应按7月还是8月的汇率核算销售收入?   

答:出口企业应将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时开具出口发票。如出口企业提前开具出口发票的,应按开具出口发票当月的汇率并在所属期7月份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征管类:  

1、新办企业,签订扣税协议时有否规定需在哪间银行开户才能扣税?  

答:从 2009年12月14日起 ,可受理我局ETS扣、退税业务的银行已扩展到10家,分别为:1、工商银行;2、农业银行;3、中国银行;4、建设银行;5、农商银行;6、深圳发展银行;7、广东发展银行;8、兴业银行;9、招商银行;10、交通银行。因此,只要企业在上述银行开户并签订扣税协议的都能扣税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申请退税审核期期满后一次性退税,预计税款将于今年本月底会退到企业账号,企业应如何索取税单入账?   

答:业户上述情况,由退税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电子退税单给企业入账。企业可于退税后三个月内向银行索取,如果超过三个月,银行则无法再出具。

3、顺德农村信用社现已改名为农村商业银行,但企业的账号不变,那企业是否办理银行帐号信息的变更备案手续,还是开具发票时自行用新名称填开即可?
    答:由于顺德农村信用社改名为农村商业银行在社会上进行了公告,针对此情况,企业不用办理银行帐号信息的变更备案手续,开具发票时自行用新的银行名称填开即可。

4、企业积压的产成品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目前,主要有保险公司、证券行业、金融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因此,企业积压的产成品不得计提减值准备金。但若企业对积压的产成品处理后产生损失的,可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税前扣除。

5、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6、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7、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在账务处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按适用的会计制度(准则)规定核算研究开发支出,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范围申报研究开发费,企业应将研究开发费支出与日常技术管理支出和和其他支出分开核算。企业应严格按照《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关于研发费规定的归集和申报备案。企业分研发项目设置明细账:一、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单独设置“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会计科目,归集企业发生的作为当期费用的研究开发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究开发费”二科明细科目,归集企业发生的作为当期费用的研究开发费。二、研究开发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并在形成无形资产时将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转入“无形资产”科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申请注册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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