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隼大队全集在线观看:.国际社会腐败问题的一些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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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年1月17日  共浏览101 次       【编辑录入:admin】
国际社会反腐败的一些新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趋势。
一、腐败的定义进一步扩展,反腐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即“国际透明组织”,简称TI,是推动全球反腐败运动,对腐败问题研究具权威性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今天,在透明国际的倡导下,腐败的定义从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扩展到了滥用受委托的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新定义将腐败行为主体从公职人员扩展到所有受委托的代理人,腐败发生领域从公共部门扩展到了私人经济部门和第三部门(处于公共部门和私人经济部门之外的部门,公民社会组织是第三部门的主体)。这样,私人企业的职业经理人、社会组织和社会企业的领导层滥用受委托的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都被纳入到腐败定义的范围之中。反腐败不仅需要关注公共部门和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同时也需要关注私人企业和公民社会领域的腐败现象。
二、各国普遍接受“防病胜于治病”的观念,更加重视腐败犯罪的预防
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召开的历届国际反贪污大会中,反腐败“防病胜于治病”的观点日益深入人心。这既是对以往国际社会反腐败成功经验的总结,又成为反腐败国际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新加坡1985年便制定了专门的《预防贪污贿赂法》,对可能发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进行了细密的规定。法国于1993年设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在腐败犯罪的预防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近年来通过的一些国际组织反腐败公约中,预防腐败措施都占有一定比例。例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31条、欧洲理事会《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第1项、美洲国家组织《美洲反腐败公约》第3条等都设有专门的章节条款规定腐败犯罪的预防监督机制。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共设10条规定了腐败犯罪的预防措施。这表现出国际社会对腐败犯罪预防的高度重视。设立腐败预防的专责机构和研究机构对腐败犯罪进行综合性预防已经构成国际反腐败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国际社会开始关注跨国贿赂、海外行贿等腐败行为
20世纪70年代曝光的美国企业海外行贿丑闻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国际形象和国家利益。有鉴于此,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率先通过了《海外反腐败法》,依法惩治美国公司的海外行贿行为。在美国公司抱怨由此产生的不公平竞争之下,美国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欧盟国家和经济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先后通过了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的法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正式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行为列入刑事犯罪之列。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四、国际社会通过道德立法和道德管理来防范公职人员职务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在政府对企业、市场和社会的管理中,公职人员所面临的外部诱惑日益增多,为了防范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影响其公正地履行职务行为,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制定了公务员行为守则或预防和处理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道德立法。这些道德立法的内容包括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接受外部宴请的申报与审批、礼品馈赠的估价与登记、明确需要回避的情形、离职后再就业的限制、对游说原工作部门的限制等。同时,这些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就上述事项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教育,并受理相关申报事宜。如美国的政府道德署就在美国公务员道德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反腐败刑事处罚体现出“轻刑化”和“有罪必罚”原则相结合的趋势
近些年来,国际社会刑罚理念对非暴力性经济犯罪,例如偷盗、贪污、贿赂等贪利性犯罪日益倾向于“轻刑化”,即废除死刑,剥夺自由刑;最短的只有1天,最高一般不超过10年。同时采取罚金、没收财产、取消从业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丧失获得公共合同的资格等经济处罚手段,从而使类似犯罪者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这样,既达到了惩罚这类非暴力性经济犯罪的目的,又为这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或回归社会提供了机会。与“轻刑化”趋势密切相关的是实行“有罪必罚”。惩处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不以是否达到特定数额为依据,只要有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即使数额很小的腐败行为也难以逃脱刑事法律的制裁,同时还会面临民事法律的制裁。与严刑峻法和低定罪率导致选择性地惩处腐败犯罪相比,“轻刑化”和“有罪必罚”相结合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和吓阻功能,能够更有效地打消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六、国际反腐败刑事处罚出现将法人责任纳入处罚范围,实行“双重责任”处罚原则的新趋势
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首次明文规定法人刑事责任之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再次明文肯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公约》第28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确定法人参与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法人责任不应影响实施此种犯罪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在追究腐败犯罪中,针对法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凡建立和完善内部合规性检查机制或监控机制,并主动发现和报告腐败案件者可豁免其刑事责任。这是许多国家相关法律的普遍做法。这种运用胡萝卜与大棒相结合的办法,可促使各种法人的领导者主动完善内控机制,主动查处和报告腐败案件以免受法律追究。
七、将反腐败与治理改革联系在一起增加透明度、参与度、问责度和推动法治
治理与统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不再是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唯一主体,私人企业和公民社会成为公共事务管理中新的主体,单向的命令和服从日益让位于多主体通过协商对话讨论的合作管理。良好的治理或者说善治应该是多主体的合作管理,充分体现出透明度、参与度、问责度和法治等基本价值。从统治走向治理是当今国际国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趋势。腐败的猖獗与缺乏良好的治理,或者说与治理不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凡是专断的管理、封闭神秘化的管理、人治化的管理和缺乏参与的管理都会充斥着腐败。因此,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无不将反腐败与治理改革联系在一起来讨论。对腐败与治理状况的测量、评估、诊断和预警成为国际反腐败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透明国际等国际组织对各国和地区的清廉程度的国际排名、世界银行应邀对有关国家的腐败与治理状况的诊断性调查和分析、法国等国的腐败预防中心对导致腐败风险的因素的分析等,均对有效防治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治理改革的角度推动反腐败制度建设成为国际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
治理改革意味着以更大的透明度、更多的公民参与、更有力的社会监督、更多的公平竞争、更好的法治为方向推动系统配套的制度改革与创新。近年来,许多国家进行反腐败制度创新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增强透明度建设方面,许多国家通过立法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和信息获取权,实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以及金融实名制,实施了预算公开和城市规划公开等。在促进公民参与方面,一些国家实行了参与式预算、参与式决策、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社区参与、公民陪审团等多种形式的公民参与制度实践,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推动社会监督方面,印度等国实行的公民报告卡制度、社会审计等创新举措,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推动更多的公平竞争方面,许多国家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规制改革,建立公私伙伴关系,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破除垄断、鼓励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提高了公共服务质量。在走向更好的法治方面,立法过程对公众开放,实行公开的公众咨询,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职业性,成为许多国家共同的努力方向。
八、腐败问题的全球化推动着全球腐败治理机制的形成
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伴随着国际商业活动中贿赂行为的日益活跃,贪官外逃、赃款外流、离岸洗钱等犯罪动态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腐败行为的全球化意味着对腐败问题需要进行全球治理。这些年来,经过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一种全球腐败治理机制正在形成。各国政府、民间组织、国际组织乃至许多社会活动家都成为重要的全球腐败治理的主体。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反腐败公约、条约成为全球腐败治理的基本行为规范,并推动着各国国内法的修改和完善。全球腐败治理中的国际合作不断走向深入。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标志着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的形成。外逃贪官引渡、资产追回和返还、联合侦查、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机制的逐步形成与完善,对于推动国际反腐败工作开展,作用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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