鳝鱼骨头能吃吗:领导干部“身边人”面面观:为何成为“特殊群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8 16:25:09
辩证看待领导干部“身边人”   

编者按:

    从近年来发生的诸多腐败大案来看,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身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那领导干部身边都有哪些人?他们会对其身边的领导干部产生怎样的影响?他们在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里怎样影响着官员的政治前途和命运?公众对“身边人”的看法客观吗?
  领导干部“身边人”面面观
    在这个群体本身,也确有一些人自视为领导干部的“自己人”,飞扬跋扈,大肆利用领导权势牟取私利,但也需要辩证的看待,毕竟不能让个别现象掩盖大多数尽忠职守、清正廉明的“身边人”形象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腐败的蔓延和反腐败的不断深入,领导干部“身边人”成了社会上一个比较特殊、敏感的群体。这个群体之所以特殊或敏感,当然主要是以其共同腐败或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现象所决定的。具体地说,则是以共同腐败或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的高低来分级的。
    “身边人”群体的构成与类型
    基于近些年来大量的实际腐败案例,领导干部“身边人”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借由政府内工作关系而构成的“身边人”群体,主要包括秘书、上下级、同僚、同事、司机等,其中尤以秘书、上下级、司机三部分人腐败或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最高。
    二是,借由亲属关系而构成的“身边人”群体,主要是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及岳父母或公婆)、兄弟姐妹;也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主要是前一类,可以称之为“核心近亲属”,其中,尤其以配偶、子女(及配偶)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最高。
    三是,借由正常的社会交往而构成的“身边人”群体,包括同学、同乡、战友、老同事以及各式朋友。总的来说,这个群体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比前两类要小。

四是,借由新社会交往而构成的“身边人”群体,例如情人、商界的朋友或“铁哥们”等。这个群体,特别是情人,为我国的法律、正式规定以及社会道德规范所禁止或反对,因此,很难被划归到正常的社会关系中,例如归入朋友一类。但是,情人介入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却是很高的,甚至高过第一、二类“身边人”。在腐败的领导干部中,越来越多的人为情所困,个别情况之下情人甚至成为他们腐败的最大诱因。
    陈良宇(秘书等)、陈希同(秘书、儿子)、成克杰(情人)、刘方仁(儿媳)、王怀忠(配偶)、程维高(两任秘书)、马向东(配偶)、毕玉玺(配偶、儿子)、郑道访(配偶、儿子)等等,都有上述不同的“身边人”共同腐败或介入腐败的情形,发人深思。
    为何成为一个“特殊群体”
    大致来看,原因不外乎腐败和反腐败两个方面。在腐败方面,主要是我国在进入到转型阶段之后,就进入到一个腐败“易发多发”时期。特殊的经济发展阶段、复杂的体制、机制转型以及社会价值观念变迁,导致腐败不断发展和蔓延。这就为腐败群体或者介入腐败群体的扩大创造了根本条件。在反腐败方面,首先是我国党和政府持续地、不断地加大反腐败力度,其次也是由于具体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导致领导干部的“身边人”群体成为一个日益凸显的特殊群体。
    我国具有反腐败(主要是指惩处腐败)功能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和《党纪处分条例》,都主要把腐败违法乱纪行为的主体,特别是贿赂型腐败的主体尤其是受贿主体限定于国家公职人员或领导干部。实际执法、执纪中更进一步地加重了这个倾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规避腐败风险,无论是领导干部群体(主要是贿赂型腐败中的受贿人),还是企图开发、利用腐败机会以谋取私利的非领导干部群体(主要是贿赂型腐败中的行贿人,以下简称为行贿人群体),都在努力开发或寻找腐败中介。大有潜力、大有市场的腐败中介需要同时得到领导干部和行贿人两个群体的满意,通俗地说,就是两个巴掌才能拍响。
  领导干部的满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起到规避腐败风险的作用,即可以把腐败目标从自己身上转移开去;二是腐败的“肥水”不能流入“外人田”。所以,有腐败动机和腐败可能的领导干部在进行腐败行为时,就要找上述的“身边人”作为目标中介了。凡是不属于这样的“身边人”,不仅会导致腐败的“肥水”流入“外人田”,还会增大腐败行为被暴露的风险。所以,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愿意找的中介必须是最近的人、可靠的人和信得过的人。秘书、上下级、司机有利害休戚之关系;配偶、子女(及配偶)有血缘或家庭的天然纽带;情人有特殊需要的连接。所以,就构成了各类“身边人”中的主导部分,也就是中介人选择的主要目标对象。行贿人的满意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贿中介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即能够取得近似于直接行贿领导干部的效果。为此,中介和领导干部之间的关系要尽可能地靠近和直接,只有这样,一是腐败攻关效率才高,中介的损失才会尽可能地小;二是,腐败行为暴露的风险要尽可能地低。行贿或腐败攻关的最终对象当然是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本人,中介就是中介,倘若攻关效应传递不到最终目标,或者说信号损失太大,就失去了意义。如果不是领导干部身边的人,攻关可能就使不上力了,投入可能“打水漂”,精明的行贿者是不会选择这样的中介对象的。也只有符合这样条件的领导干部“身边人”,才满足保密和安全的要求。在不断的腐败行为实践选择或“磨合”中,最后就“造就”了上述所说的领导干部“身边人”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
    从最近这些年贿赂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特别是受贿罪的直接主体越来越多的是领导干部身边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在修订中的《刑法修正案(七)》把领导干部“身边人”纳入腐败犯罪主体中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实际上,这些年来,我国的贿赂型腐败犯罪中的受贿主体早就不局限于领导干部了,政府应当快速回应腐败犯罪发展的趋势,尽快修订法律、完善制度。其实,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约国,我们可以更为彻底地援引公约的现成条款规定,加快法律修订步伐。当然,从问题的实质来看,握有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和行贿人是腐败犯罪的关键。所以,打击腐败中介是必要的,但绝不能减轻甚至替代对于贿赂腐败直接双方的惩罚。对于行贿者来说,行贿中介人群应当视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放纵、指使“身边人”作为中介受贿,也应当同时视为领导干部本人受贿。只有这样,法律法规才能揭示腐败犯罪的本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才能更好地起到遏制腐败犯罪的目的。
贿者、谈观、百姓眼中的“身边人”
    从各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分别观察一下领导干部“身边人”。在行贿者眼中,他们是贿赂腐败或权力寻租的中介或枢纽,是撬动权力堡垒的神奇杠杆。在一些有腐败动机的领导干部心中,他们是“自己人”、“亲信”甚至“心腹”,漠视、纵容甚至培植这个群体,搞自己不便、不能、不敢直接参与的腐败交易。在这个群体本身,也确有一些人自视为领导干部的“自己人”,飞扬跋扈,大肆利用领导权势牟取私利,但也需要辩证的看待,毕竟不能让个别现象掩盖大多数尽忠职守、清正廉明的“身边人”形象。
    无论是个别腐败的领导干部、行贿者还是个别腐败领导干部“身边人”,本质上是一种互相利用的关系,共同分享着腐败交易的盛宴。自然,他们的局外人,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是这种交易的受害者。因此,在百姓眼中,他们都是一丘之貉。
    这样的案例报道多了之后,但凡有领导干部“身边人”出事,老百姓都会自然而然地从中窥察到他们所依附的领导干部的真面目。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腐败的背后必然有一个腐败的程维高;秘书秦裕及一批亲属、亲信的腐败必然揭露出陈良宇的严重腐败问题。当然,领导干部不良“身边人”群体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些人是害群之马,是污染了一锅汤的老鼠。他们固然是害群之马或过街老鼠,但要治理这种腐败,却不能眼睛只盯住领导干部“身边人”,而必须分清主次,区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系统地来予以治理。(作者任建明为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副主任、教授)
   延伸阅读
    《聊斋志异》里有则故事,讲的是邹平县令李匡九,为官清廉又明察,但手下的小吏、门房都受贿,他却蒙在鼓里。有一次,一个富翁被别人诬告,便去求县衙的门房想法子。门房说:“李县令要你送二百两银子来,包你没事。”那富翁急忙拿来一百两银子。门房又说:“一百两只是个半数,只怕县令不会答应。”于是门房把富翁引到堂下,自己去见县令。他知道李匡九正在戒烟,就对他说:“您要烟不?”李县令摇了摇头。于是门房走出来,对富翁说:“如何?县令嫌一百两太少,摇头不答应!”富翁又拿来一百两银子给门房。后来,李匡九秉公办案,判富翁无罪。富翁以为是他的二百两银子生了效。后人用“由你官清如水,难逃吏滑如油”的谚语来戏谑他。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