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龙戒指是永久的吗:县农村信用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06:58:32
XX县农村信用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导读]
该定价办法采用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法进行贷款定价。对定价能力一般的或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具有较强的启发意义,比较适合该类农村信用社借鉴使用。主要特点如下:
1、体现成本与收益、资产负债相结合的定价指导思想,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定价
其定价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直接反映信用社面临的各种贷款风险、成本,能较好地满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需要。
2、浮动幅度的测算考虑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方式、企业入股情况、单笔贷款额与信用社往来关系、家庭负债率等多种因素,设立相应指标
根据因素并以当地农村信用社主要风险来源为依据,设置指标权重;在综合贷款风险、成本收益、目标利润、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不同档次贷款的利率浮动梯度“X”,并由此固定不同档次贷款的利率浮动系数。按公式: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综合加权确定浮动幅度。较好地实现贷款定价的差异化和市场化。
3、政策明确、详细,便于操作
明确了成本测算、风险管理、市场信息收集等对贷款定价的支持服务部门,工作量后移。制定了详细的贷款浮动指标、系数对照表,便于前台信贷人员直接操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本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系统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获取更大收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三条 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定价机构及授权
第四条 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理事会、联社审贷委员会、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四级机构组成。
联社理事会为联社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由本联社审贷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和利率执行水平等,负责审定批准审贷委员会提出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联社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由联社主任担任,由分管副主任和计划信贷部、会计财务部、风险控制部、稽核部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基层信用社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下设办公室,为其具体办事部门。
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
第五条 贷款定价授权管理。联社实行联社贷审会、基层社审贷小组和基层社信贷员三级授权制度。
联社审贷委员会负责全联社贷款定价的确定。基层社审贷小组根据审贷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对本社的贷款定价进行确定,超过授权的报贷审会审批。基层社信贷员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章 定价流程
第六条 基准利率确定。
本联社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浮动幅度确定。
(一)联社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单位的值,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基层社审贷小组在授权内确定贷款浮动幅度。
(三)信贷员通过借款人的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金额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八条 贷款定价的确定。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在自己权限内按照定价方法确定贷款执行利率,超授权的上报一级审批。
第四章 定价方法
第九条 本联社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第十条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企业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3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BB级(含BBB级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所占权重亦为30%①。
(二)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三)企业入股情况:入股越多,贷款利率越优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企业在信用社的存贷款比例:指企业在开户信用社的存款与贷款之比。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五)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② 浮动指标 0.3 0.3+X1 0.3+2X1 0.3+3X1 权重
1 企业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0.3
资产负债比率(无信用等级) 30%以下 30%-50% 50%-70% 70%以上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3
3 企业入股 5%以上 3% 1% 0.5%以下 0.2
4 企业存贷比 50%以上 40%-50% 20%-40% 20%以下 0.1
5 单笔贷款额 100万以上 50-100万 10-50万 10万以下 0.1
第十一条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业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2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信用等级指标:分为“信用户”和“非信用户”,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二)贷款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三)与信用社往来关系: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万元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金在1万元以下、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有存贷款记录、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家庭负债率:指自然人家庭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的比率。分为10%以下、10-20%、20-50%、50%以上四个档次,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五)贷款用途,分为助学等政策性贷款、农业生产、个体经营、家庭消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浮动指标 0.2 0.2+x2 0.2+2x2 0.2+3x2 权重
1 信用等级 信用户 非信用户 0.2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联保③ 其他担保方式 0.3
3 农户与信用社往来关系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万元以上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万元以下 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有存贷款记录 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 0.2
4 家庭负债率 10%以下 10-20% 20-50% 50%以上 0.1
5 贷款用途 商业助学 农业生产 个体经营 家庭消费 0.2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浮动系数的确定方法。
(一)最低浮动幅度的确定。最低浮动幅度是指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考虑各项成本、最低风险程度和基本目标利润率的上浮幅度,计算公式为:最低浮动幅度=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 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最低目标利润率-法定贷款利率。
(二)上浮单位x的计算方法。在当地经济和居民最高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方法。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横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纵向查找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其计算公式为: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优惠标准的确定方法。
(一)贷款户是本社社员,且入股金额在2-5万元(不含5万元)内的,可在计算后的实际浮动幅度基础上,优惠减幅5%; 入股金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内的,优惠减幅8%; 入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优惠减幅10%。
计算公式为:执行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实际浮动幅度)×(1-优惠减幅幅度)×100%。
(二)贷款户保持无逾期还款记录的,可优惠减幅5%-10%。
(三)对特定的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其浮动幅度可在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酌情优惠减幅。
第十五条 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 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三) 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利率,按计算后的实际浮动幅度再上浮一个档次(10%)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定价的激励。上年度实现盈余的基层社的各项贷款利率,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允许在上述一般贷款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增、减幅10%。
第五章 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七条 贷款一般按月计、结息,2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可按月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中长期贷款按一年一定调整利率,短期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第十九条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30-50%;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100%。
第六章 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一般贷款利率浮动和优惠贷款利率浮动,由信贷员根据本管理办法测算,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实际应执行利率的计算过程,按正常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作为贷款档案的一部分留存。
各类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根据市场拓展需要,或对本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确需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的,需经联社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贷款定价依据实行两级档案管理,基层社将贷款定价相关材料作为贷款审批材料的组成部分归入档案,联社将贷审会审定的相关材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社贷审会、稽核、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各部门、基层社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七章 对贷款定价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负债成本测算、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和提供。会计财务部负责测算上一年负债的单位平均成本和不同期限结构的单位负债成本、上一年贷款费用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来确定提供给信贷部门的不同期限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不同期限贷款的参照保本利率,供贷审会参考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信息的监测和提供。信贷部负责对各项贷款贷后管理信息、贷款运行状态、主要贷款投入行业的市场风险状况、主要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做月度监测分析,向贷审会报告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场贷款利率信息的搜集和提供。每个基层社应明确1名信贷员负责搜集当地民间借贷利率并按月逐级报告,信贷部负责每月搜集本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贷款利率,贷审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对比分析,以供贷审会参考。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社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联社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基层社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遵照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贷款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县农村信用社系统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获取更大收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在**信用社试点,经联社理事会研究讨论,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二条 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定价机构及授权
第三条 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理事会、联社审贷委员会、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四级机构组成。
联社理事会为联社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社审贷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审委会主任由联社主任担任,由分管副主任和业务部、会计财务部、稽核保卫部、综合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规定范围执行贷款利率。
第三章 定 价 流 程
第四条 基准利率确定。
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浮动幅度确定。
(一)联社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浮动幅度,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基层社审贷小组在确定范围内合理执行。
(三)信贷员通过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金额等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六条 贷款定价的确定。基层社审贷小组在规定的浮动系数内确定贷款执行利率,超浮动系数的上报联社审批。
第四章 定 价 方 法
第七条 全县信用社统一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第八条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企业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3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BB级(含BBB级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抵押担保方式确定浮动幅度,最高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80%。
(二)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三种方式。
(1)、各类企业质押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2)、企业抵押贷款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0%。
(3)、企业保证贷款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80%。
第九条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业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3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信用等级指标:信用等级分为“优秀户”、“较好户”、“一般户”、“待评户”四个等次。
1、优秀户:在所在地信用社入股金额在200元以上,长期在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贷款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以上;家庭可变现在20000以上,无其他负债,贷款利率上浮系数30%。
2、较好户:在所在地信用社入股金额在150元以上,长期在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贷款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以上;家庭可变现在10000以上,无其他负债,贷款利率上浮系数40%。
3、较好户:在所在地信用社入股金额在100元以上;能按时偿还利息,无呆滞、呆帐贷款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以上;家庭可变现在5000以上,无其他负债,贷款利率上浮系数50%。
4、未评为信用户的农户、联保户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80%。
5、信用村、信用乡镇贷款统一执行上浮幅度30%。
第十条 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 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第五章 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一条 贷款一般按月计、结息,2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可按月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内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第十三条 企业、农户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30%;企业、农户呆滞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40%;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在原合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
第六章 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类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根据市场拓展需要,或对本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确需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的,需经联社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所有贷款定价依据实行档案管理,联社将审贷会审定的相关材料按次归档,以备后查。
第十六条 联社贷审会、稽核、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各部门、基层社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七章 对贷款定价的支持服务
第十七条 负债成本测算、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和提供。会计财务部负责测算上一年资金平均成本和不同期限结构负债成本、上一年贷款费用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来确定提供给业务部门的不同期限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不同期限贷款的参照保本利率,供贷审会参考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信息的监测和提供。业务部负责对各项贷款贷后管理信息、贷款运行状态、主要贷款投入行业的市场风险状况、主要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做月度监测分析,向审贷会报告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十九条 市场贷款利率信息的搜集和提供。每个基层社明确1名信贷员负责搜集当地民间借贷利率并按季逐级报告,业务部负责每季搜集本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贷款利率,并负责进行对比分析,以供审贷会参考。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各基层社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联社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基层社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遵照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贷款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提高贷款综合收益以及市场占有率,本着“服务‘三农’,发展自身”的宗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精神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要求,结合**县的实际经济水平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等;
㈠农户(含城镇居民)贷款:指对农户(含城镇居民)个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和个人消费的贷款。包括种养殖业贷款、农户发展生产贷款、农户日常生活消费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等;
㈡农村工商业贷款:指对农村各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和小型项目建设发展的贷款;
㈢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指对各种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农业科技研发等项目的贷款;
㈣其他贷款:指以上三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三条 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
㈠合规经营原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执行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㈡服务三农的原则:支持三农发展,对涉农贷款体现利率支持。
㈢利润最大化原则:农村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作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存贷利差是农村信用社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贷款定价时,必须首先确保贷款收益足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各项费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
㈣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定价与提供贷款所付出的成本、信用社承担的风险与预期资金回报相匹配,风险越大贷款利率越高;
㈤差别化原则:确定贷款利率价格水平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状况、综合回报、银企合作情况、入股额度、贷款期限长短等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对入股社员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差别利率要体现出以下要求:
⒈从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防范风险,实现贷款“安全、流动、效益”的有机结合等多方面出发,确定贷款利率的高低标准;
⒉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抵押状况、入股状况,对风险大、以往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人要对其执行高贷款利率;而对信用等级高,担保抵押状况好(含存单质押),安全性高的客户,可享受较低贷款利率。
㈥规范管理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定价能力和定价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按照《贷款通则》要求,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㈡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㈢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㈥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三章 贷款利率浮动标准
第六条 农户贷款按以下指标确定计息。
㈠种植业贷款
⒈退耕还林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⒉茶叶发展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70%;
⒊蔬菜发展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⒋小香葱种植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90%;
⒌烟叶、药材种植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⒍其它种植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90%;
㈡养殖业贷款
⒈传统禽、畜(猪、牛、羊、鸡)养殖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70%;
⒉水产养殖(鱼、虾)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⒊特种养殖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100%;
⒋其它养殖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100%;
㈢“农家乐”开发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100%;
㈣深山独居户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至30%;
㈤农户助学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至40%;
㈥农户生活消费(如:婚、丧、嫁、娶以及建房、购买大件商品等)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100%;
㈦其它农户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至100%。
以上贷款,如果借款人系信用社入股股东(指增资扩股后新股东),应按照“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结合农户信用等级(按当年年审确定等级),予以贷款利率优惠,具体办法是:
A.入股额度达到贷款金额5%(含)以上农户:在按以上㈠至㈦标准确定利率后,按信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未评级),分别下浮10%、0、上浮10%、20%。
B.入股额度未达到贷款金额5%以上农户:在按以上㈠至㈦标准确定利率后,按信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未评级),分别上浮0、10%、20%、30%。
第七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以下指标确定计息。
㈠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在确定贷款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0%。
㈡入股情况: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下,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两年内有存贷款记录、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㈢信用等级状况:分为AAA级、AA级、A级和未评级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1.5 1.6 1.8 2 权重
1 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5
2 入股情况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上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下 非信用社社员但两年内有存贷款记录 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 0.2
3 信用等级 AAA AA A 未评级 0.3
第八条 农业经济组织(企业)贷款按照法定基准利率上浮5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按照以下指标确定。
㈠信用等级指标:农业经济组织(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未评级四个等级,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农业经济组织(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㈡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㈢入股情况:入股越多(指入股额度占其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越大),贷款利率越优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㈣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1.5 1.7 1.9 2.1 权重
1 信用等级 AAA AA A 未评级 0.3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3
3 入股情况 5%以上 5%以下 0.2
4 单笔贷款额 100万元以上 50—100万元 10—50万元 10万元以下 0.2
第九条 其他贷款
㈠政策性贷款业务,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㈡票据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定价标准要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市场利率经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条 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的利率在上述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再上浮20%。
第四章 贷款利率优惠标准
第十一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确实需要优惠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借款人属于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户(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或因其子女就学所需的贷款,且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执行国家现行法定基准利率。
㈡借款人为信用社的黄金客户(经联社认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贷款利率不得优惠,但经县联社批准的除外:
㈠借新还旧贷款;
㈡借款人曾经发生逾期还款行为。
第五章 其他利率问题
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十四条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五条 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的审批权限按贷款审批咨询审查权限确定。贷款调查报告,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明确贷款的执行利率,并将执行利率的计息过程,以书面形式作为贷款档案的一部分留存。
第十七条 各信用社应按季将本季发生的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填列“贷款利率浮动情况表”,逐级填报汇总后报联社计划信贷科。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导读]
该定价办法采用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法进行贷款定价。对定价能力一般的或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具有较强的启发意义,比较适合该类农村信用社借鉴使用。主要特点如下:
1、体现成本与收益、资产负债相结合的定价指导思想,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定价
其定价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直接反映信用社面临的各种贷款风险、成本,能较好地满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的需要。
2、浮动幅度的测算考虑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方式、企业入股情况、单笔贷款额与信用社往来关系、家庭负债率等多种因素,设立相应指标
根据因素并以当地农村信用社主要风险来源为依据,设置指标权重;在综合贷款风险、成本收益、目标利润、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不同档次贷款的利率浮动梯度“X”,并由此固定不同档次贷款的利率浮动系数。按公式: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综合加权确定浮动幅度。较好地实现贷款定价的差异化和市场化。
3、政策明确、详细,便于操作
明确了成本测算、风险管理、市场信息收集等对贷款定价的支持服务部门,工作量后移。制定了详细的贷款浮动指标、系数对照表,便于前台信贷人员直接操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本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系统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获取更大收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三条 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定价机构及授权
第四条 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理事会、联社审贷委员会、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四级机构组成。
联社理事会为联社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由本联社审贷委员会制定的定价战略、相关政策、转授权方案和利率执行水平等,负责审定批准审贷委员会提出的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联社审贷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主任由联社主任担任,由分管副主任和计划信贷部、会计财务部、风险控制部、稽核部等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转授权方案、审批超基层信用社授权贷款定价、组织执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下设办公室,为其具体办事部门。
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
第五条 贷款定价授权管理。联社实行联社贷审会、基层社审贷小组和基层社信贷员三级授权制度。
联社审贷委员会负责全联社贷款定价的确定。基层社审贷小组根据审贷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对本社的贷款定价进行确定,超过授权的报贷审会审批。基层社信贷员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章 定价流程
第六条 基准利率确定。
本联社执行的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浮动幅度确定。
(一)联社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幅度和上浮单位的值,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基层社审贷小组在授权内确定贷款浮动幅度。
(三)信贷员通过借款人的企业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金额等浮动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八条 贷款定价的确定。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在自己权限内按照定价方法确定贷款执行利率,超授权的上报一级审批。
第四章 定价方法
第九条 本联社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第十条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企业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3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BB级(含BBB级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负债比率的高低确定浮动幅度,所占权重亦为30%①。
(二)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三)企业入股情况:入股越多,贷款利率越优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企业在信用社的存贷款比例:指企业在开户信用社的存款与贷款之比。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五)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② 浮动指标 0.3 0.3+X1 0.3+2X1 0.3+3X1 权重
1 企业信用等级 AAA AA A BBB 0.3
资产负债比率(无信用等级) 30%以下 30%-50% 50%-70% 70%以上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3
3 企业入股 5%以上 3% 1% 0.5%以下 0.2
4 企业存贷比 50%以上 40%-50% 20%-40% 20%以下 0.1
5 单笔贷款额 100万以上 50-100万 10-50万 10万以下 0.1
第十一条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业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2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信用等级指标:分为“信用户”和“非信用户”,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二)贷款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三)与信用社往来关系: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万元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金在1万元以下、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有存贷款记录、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四)家庭负债率:指自然人家庭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的比率。分为10%以下、10-20%、20-50%、50%以上四个档次,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五)贷款用途,分为助学等政策性贷款、农业生产、个体经营、家庭消费,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浮动指标 0.2 0.2+x2 0.2+2x2 0.2+3x2 权重
1 信用等级 信用户 非信用户 0.2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联保③ 其他担保方式 0.3
3 农户与信用社往来关系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万元以上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1万元以下 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有存贷款记录 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 0.2
4 家庭负债率 10%以下 10-20% 20-50% 50%以上 0.1
5 贷款用途 商业助学 农业生产 个体经营 家庭消费 0.2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浮动系数的确定方法。
(一)最低浮动幅度的确定。最低浮动幅度是指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考虑各项成本、最低风险程度和基本目标利润率的上浮幅度,计算公式为:最低浮动幅度=贷款资金的付息成本率+ 贷款的管理费用率+税负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最低目标利润率-法定贷款利率。
(二)上浮单位x的计算方法。在当地经济和居民最高承受能力范围内,根据风险补偿、目标利润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方法。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横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纵向查找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其计算公式为: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优惠标准的确定方法。
(一)贷款户是本社社员,且入股金额在2-5万元(不含5万元)内的,可在计算后的实际浮动幅度基础上,优惠减幅5%; 入股金额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内的,优惠减幅8%; 入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优惠减幅10%。
计算公式为:执行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实际浮动幅度)×(1-优惠减幅幅度)×100%。
(二)贷款户保持无逾期还款记录的,可优惠减幅5%-10%。
(三)对特定的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其浮动幅度可在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酌情优惠减幅。
第十五条 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 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三) 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利率,按计算后的实际浮动幅度再上浮一个档次(10%)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定价的激励。上年度实现盈余的基层社的各项贷款利率,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允许在上述一般贷款实际浮动幅度标准的基础上,增、减幅10%。
第五章 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七条 贷款一般按月计、结息,2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可按月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八条 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中长期贷款按一年一定调整利率,短期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第十九条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30-50%;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50-100%。
第六章 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一般贷款利率浮动和优惠贷款利率浮动,由信贷员根据本管理办法测算,在调查报告中注明实际应执行利率的计算过程,按正常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作为贷款档案的一部分留存。
各类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根据市场拓展需要,或对本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确需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的,需经联社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贷款定价依据实行两级档案管理,基层社将贷款定价相关材料作为贷款审批材料的组成部分归入档案,联社将贷审会审定的相关材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社贷审会、稽核、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各部门、基层社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七章 对贷款定价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三条 负债成本测算、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和提供。会计财务部负责测算上一年负债的单位平均成本和不同期限结构的单位负债成本、上一年贷款费用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来确定提供给信贷部门的不同期限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不同期限贷款的参照保本利率,供贷审会参考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信息的监测和提供。信贷部负责对各项贷款贷后管理信息、贷款运行状态、主要贷款投入行业的市场风险状况、主要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做月度监测分析,向贷审会报告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场贷款利率信息的搜集和提供。每个基层社应明确1名信贷员负责搜集当地民间借贷利率并按月逐级报告,信贷部负责每月搜集本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贷款利率,贷审会办公室负责进行对比分析,以供贷审会参考。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各基层社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联社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基层社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遵照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贷款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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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6-7-12 22:54 | 只看该作者 **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县农村信用社系统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获取更大收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在**信用社试点,经联社理事会研究讨论,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企业贷款:指对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企业以及农村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项目建设活动的贷款。
(二)自然人贷款:指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个人生活的贷款,主要包括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三)其他贷款:指上述两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二条 确定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确定与所付出的资金成本、费用成本、承担的风险和目标利润相匹配,体现对风险溢价的覆盖。
(二)市场化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定价能力,并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使贷款利率定价管理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市场竞争力。
(三)依法合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四)规范管理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社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授权、方法对贷款进行定价,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 定价机构及授权
第三条 贷款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理事会、联社审贷委员会、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四级机构组成。
联社理事会为联社贷款定价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社审贷委员会为贷款定价的日常决策机构,审委会主任由联社主任担任,由分管副主任和业务部、会计财务部、稽核保卫部、综合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及修改贷款定价管理办法,基层社审贷小组、信贷员具体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在规定范围执行贷款利率。
第三章 定 价 流 程
第四条 基准利率确定。
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期限贷款利率,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浮动幅度确定。
(一)联社贷审会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浮动幅度,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二)基层社审贷小组在确定范围内合理执行。
(三)信贷员通过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金额等指标和浮动系数确定基本浮动幅度。
第六条 贷款定价的确定。基层社审贷小组在规定的浮动系数内确定贷款执行利率,超浮动系数的上报联社审批。
第四章 定 价 方 法
第七条 全县信用社统一实行法定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方法。公式为:贷款利率=法定贷款利率×(1+浮动幅度)。
第八条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企业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3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BB级(含BBB级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按照企业抵押担保方式确定浮动幅度,最高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80%。
(二)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三种方式。
(1)、各类企业质押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2)、企业抵押贷款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60%。
(3)、企业保证贷款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80%。
第九条 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指标。
自然人业贷款的最低上浮幅度为30%。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指标确定。
(一)信用等级指标:信用等级分为“优秀户”、“较好户”、“一般户”、“待评户”四个等次。
1、优秀户:在所在地信用社入股金额在200元以上,长期在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贷款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以上;家庭可变现在20000以上,无其他负债,贷款利率上浮系数30%。
2、较好户:在所在地信用社入股金额在150元以上,长期在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贷款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以上;家庭可变现在10000以上,无其他负债,贷款利率上浮系数40%。
3、较好户:在所在地信用社入股金额在100元以上;能按时偿还利息,无呆滞、呆帐贷款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以上;家庭可变现在5000以上,无其他负债,贷款利率上浮系数50%。
4、未评为信用户的农户、联保户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80%。
5、信用村、信用乡镇贷款统一执行上浮幅度30%。
第十条 其他贷款利率定价。
(一)政策性贷款业务,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 贴现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水平随市场利率水平变化而确定。
第五章 计、结息方式及罚息
第十一条 贷款一般按月计、结息,2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可按月计息,按季结息。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内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第十三条 企业、农户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30%;企业、农户呆滞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上浮40%;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在原合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
第六章 审批、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类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根据市场拓展需要,或对本社有长期效益回报的优质客户,确需下浮至基准贷款利率以下的,需经联社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所有贷款定价依据实行档案管理,联社将审贷会审定的相关材料按次归档,以备后查。
第十六条 联社贷审会、稽核、监察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辖内各部门、基层社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第七章 对贷款定价的支持服务
第十七条 负债成本测算、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和提供。会计财务部负责测算上一年资金平均成本和不同期限结构负债成本、上一年贷款费用率、不良资产损失的每年待摊单位成本,来确定提供给业务部门的不同期限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作为不同期限贷款的参照保本利率,供贷审会参考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信息的监测和提供。业务部负责对各项贷款贷后管理信息、贷款运行状态、主要贷款投入行业的市场风险状况、主要贷款对象的经营状况做月度监测分析,向审贷会报告并作为本年度确定最低上浮幅度和上浮单位的依据。
第十九条 市场贷款利率信息的搜集和提供。每个基层社明确1名信贷员负责搜集当地民间借贷利率并按季逐级报告,业务部负责每季搜集本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贷款利率,并负责进行对比分析,以供审贷会参考。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各基层社在审批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联社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基层社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遵照本办法规定,随意浮动贷款利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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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06-7-12 22:56 | 只看该作者 **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提高贷款综合收益以及市场占有率,本着“服务‘三农’,发展自身”的宗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精神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政策要求,结合**县的实际经济水平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自身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指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等;
㈠农户(含城镇居民)贷款:指对农户(含城镇居民)个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和个人消费的贷款。包括种养殖业贷款、农户发展生产贷款、农户日常生活消费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等;
㈡农村工商业贷款:指对农村各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和小型项目建设发展的贷款;
㈢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指对各种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农业科技研发等项目的贷款;
㈣其他贷款:指以上三类贷款中未涉及到的所有贷款。
第三条 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
㈠合规经营原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执行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㈡服务三农的原则:支持三农发展,对涉农贷款体现利率支持。
㈢利润最大化原则:农村信用社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作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始终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营业务,存贷利差是农村信用社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农村信用社在进行贷款定价时,必须首先确保贷款收益足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各项费用,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
㈣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贷款利率的定价与提供贷款所付出的成本、信用社承担的风险与预期资金回报相匹配,风险越大贷款利率越高;
㈤差别化原则:确定贷款利率价格水平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状况、综合回报、银企合作情况、入股额度、贷款期限长短等情况,实行差别利率,并对入股社员贷款、农户子女助学贷款、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等,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差别利率要体现出以下要求:
⒈从提高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防范风险,实现贷款“安全、流动、效益”的有机结合等多方面出发,确定贷款利率的高低标准;
⒉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担保抵押状况、入股状况,对风险大、以往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人要对其执行高贷款利率;而对信用等级高,担保抵押状况好(含存单质押),安全性高的客户,可享受较低贷款利率。
㈥规范管理原则:通过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定价能力和定价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按照《贷款通则》要求,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㈡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㈢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㈥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三章 贷款利率浮动标准
第六条 农户贷款按以下指标确定计息。
㈠种植业贷款
⒈退耕还林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⒉茶叶发展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70%;
⒊蔬菜发展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⒋小香葱种植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90%;
⒌烟叶、药材种植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⒍其它种植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90%;
㈡养殖业贷款
⒈传统禽、畜(猪、牛、羊、鸡)养殖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70%;
⒉水产养殖(鱼、虾)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至80%;
⒊特种养殖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100%;
⒋其它养殖业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60%至100%;
㈢“农家乐”开发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100%;
㈣深山独居户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至30%;
㈤农户助学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至40%;
㈥农户生活消费(如:婚、丧、嫁、娶以及建房、购买大件商品等)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80%至100%;
㈦其它农户贷款: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至100%。
以上贷款,如果借款人系信用社入股股东(指增资扩股后新股东),应按照“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结合农户信用等级(按当年年审确定等级),予以贷款利率优惠,具体办法是:
A.入股额度达到贷款金额5%(含)以上农户:在按以上㈠至㈦标准确定利率后,按信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未评级),分别下浮10%、0、上浮10%、20%。
B.入股额度未达到贷款金额5%以上农户:在按以上㈠至㈦标准确定利率后,按信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未评级),分别上浮0、10%、20%、30%。
第七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以下指标确定计息。
㈠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在确定贷款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50%。
㈡入股情况:分为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上,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下,非信用社社员但在信用社两年内有存贷款记录、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㈢信用等级状况:分为AAA级、AA级、A级和未评级四项,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1.5 1.6 1.8 2 权重
1 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5
2 入股情况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上 信用社社员且股金0.5万元以下 非信用社社员但两年内有存贷款记录 非信用社社员且两年内无存贷款记录 0.2
3 信用等级 AAA AA A 未评级 0.3
第八条 农业经济组织(企业)贷款按照法定基准利率上浮5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按照以下指标确定。
㈠信用等级指标:农业经济组织(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未评级四个等级,信用等级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农业经济组织(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㈡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㈢入股情况:入股越多(指入股额度占其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越大),贷款利率越优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㈣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企业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1.5 1.7 1.9 2.1 权重
1 信用等级 AAA AA A 未评级 0.3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保证 信用 0.3
3 入股情况 5%以上 5%以下 0.2
4 单笔贷款额 100万元以上 50—100万元 10—50万元 10万元以下 0.2
第九条 其他贷款
㈠政策性贷款业务,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㈡票据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定价标准要按照业务发生时的市场利率经双方协商而定。
第十条 贷款展期或以新还旧贷款的利率在上述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再上浮20%。
第四章 贷款利率优惠标准
第十一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确实需要优惠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借款人属于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户(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或因其子女就学所需的贷款,且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执行国家现行法定基准利率。
㈡借款人为信用社的黄金客户(经联社认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贷款利率不得优惠,但经县联社批准的除外:
㈠借新还旧贷款;
㈡借款人曾经发生逾期还款行为。
第五章 其他利率问题
第十三条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十四条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五条 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的审批权限按贷款审批咨询审查权限确定。贷款调查报告,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明确贷款的执行利率,并将执行利率的计息过程,以书面形式作为贷款档案的一部分留存。
第十七条 各信用社应按季将本季发生的贷款利率浮动情况填列“贷款利率浮动情况表”,逐级填报汇总后报联社计划信贷科。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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