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侠传新手攻略:《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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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农发〔2011〕251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及工作
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员会(局)、畜牧兽医局、蔬菜产业局、果业局,委属有关事业单位:
《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经2011年6月2日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
考核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提高农业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创业创新的能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建立以凸显农业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为主线、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以服务质量与服务数量为核心、以群众满意度为根本的考核激励制度,促进工作效能提高,提出本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8]3号文件,紧扣本地区、本单位职能职责与目标任务,统筹兼顾,综合管理;通过实施绩效工资,调动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深入农业农村工作第一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服务“三农”的质量和水平;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长、新农村建设,以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为核心,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重点,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着力提高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水平,突出农业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发展,实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绩效考核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
体现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突出农业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职能。
(二)绩效挂钩原则
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农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分配绩效工资的依据。
(三)激励先进原则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向重点岗位、业务骨干、做出突出贡献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四)分级管理、岗位区分、效率优先、公开公平原则
对不同类别的农业事业单位以及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工作人员分别进行考核,注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效率和成效;公开绩效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过程,自觉接受单位职工、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绩效考核范围
全市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农业事业单位及其2010年1月1日及以后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四、绩效考核内容
全市农业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职能职责,把农业公益性职能作为每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占较大比例。紧密围绕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将促进农业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发展,农、牧、渔业和农机等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耕地承包经营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监测预警,农业投入品的监督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再生资源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农业教育培训与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深入到农业农村第一线的有效工作时间与成效等方面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对农业事业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原则上根据考核要点、考核细则、考核指标与标准进行量化。
(一)对单位绩效考核内容
在考核本单位完成规定的职能职责和上级交办任务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完成公益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效。考核主要涉及单位公益性职能任务、业务重点、发展方向、发展成果、综合管理、行业内影响力、职工和社会满意度等方面(详见附件1)。
(二)对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1、单位主要领导:与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在考核其对本单位职能职责与上级交办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和完成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其履职情况、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与能力、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社会和职工及上级主管部门满意度等(详见附件2)。
2、单位工作人员:将单位工作职责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具体工作岗位,按岗位类别、岗位等次、岗位特点等制定考核指标与标准。主要包括履职情况、业务能力、技术难度、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劳动纪律、社会和职工满意度等,重点向技术含量高、工作难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以及业务骨干、做出突出贡献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五、绩效考核方法、周期和程序
(一)绩效考核方法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农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对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考核,对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对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绩效考核,对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各农业事业单位编制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绩效考核周期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农业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绩效考核周期。
(三)绩效考核程序
1、对单位绩效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根据绩效考核方案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
(2)民主测评。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单位规模大、职工人数多的可以召开职代会,是否召开职代会以及职代会的规模与人员构成等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年度工作进行述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组组织进行民主测评,并收集汇总测评表。
(3)综合评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组根据考核方案,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过查阅该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原始考核资料、听取职工代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等方式,形成绩效考核综合性评估报告。
(4)确定等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组根据对所属单位绩效考核情况提出等次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各单位绩效考核等次。
2、对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程序(参照对单位绩效考核程序进行)。
3、对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根据绩效考核办法,职工个人进行自评。
(2)民主测评。根据考核办法,由各农业事业单位在单位(或所在部门)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3)综合评定。各农业事业单位组织的考核组根据考核办法,在核实考核期内考核内容、考核指标与标准及其得分后,结合民主测评情况,提出绩效考核结果建议,提请单位研究决定绩效考核结果。
(4)公示。单位确定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后,应当在单位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按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工资。
六、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其中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因素部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一般按月发放,其占比原则上可不低于基础性绩效工资的60%,具体比例由市、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全市农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总分为100分,按其考核得分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一等的单位数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或按同级人民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数量确定)。市、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绩效考核结果较好、较差的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可分别核增、核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结果由单位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单位绩效考核结果占65%,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占35%;其绩效考核等次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水平应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具体由市、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市、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较差、单位考核结果为三等以及绩效考核民主测评满意度不足50%的,作出核减绩效工资的具体规定。
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由各农业事业单位根据管理类、专技类、工勤类等分类别具体确定。对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的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对其所承担的工作岗位进行考核,并按主要岗位的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与考核挂钩部分,下同)。
七、几个具体问题
工作人员病假、延长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80%计发,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工作人员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不足10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50%计发,不参与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不参与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工作人员旷工在3天以内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按50%计发,不参与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连续旷工在3天不足6天的,扣发两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不参与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6天及以上的,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符合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扣发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不参与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违反党风廉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稳定事件、保密工作、职业道德等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和当事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单位考核不能评为一等,扣发当事人当年基础性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不参与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八、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重点、内容、方法、程序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等,审批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考核行为,及时研究和解决绩效工资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水平。
各农业事业单位要组建由单位领导,人事、财务、纪检干部和职工代表等参加的绩效工资考核组,周密部署,广泛动员,严肃纪律,充分体现绩效考核工作的激励性和约束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绩效考核工作,达到预期的考核目标。
本指导意见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要点;
2、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要点。
附件1
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要点(一)
考核项目
与单位类别
指标内容
内部
管理
(25分)
1、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措施、实施方案及其考核与评价办法
2、内设机构达标,人员结构合理,队伍优化,持证上岗,依法执业
3、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后勤服务
4、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工学习培训
5、单位环境干净整洁,工作秩序良好,工作人员精神饱满,服务态度好
6、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能创造性、富有成效地开展活动
职责
任务(75分)



1、农业种养殖新品种选育、引进鉴定、示范推广与种养殖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农业机械与工程技术研究
2、资源收集、鉴定与保存利用研究
3、产品的储藏、保鲜、加工技术研究
4、新技术的引进创新与示范推广
5、创新技术的培训、指导、咨询服务、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学术交流
6、为农民致富增收提供科技服务,为农业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社会农产品安全供给提供技术保障
7、对当地党委、政府安排的其它农业研究工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完成情况
8、坚持农业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行业影响力较大,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以市教委中等职业学校绩效考核要点为基础,结合农业中等职业教育实际,提出以下指标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坚持以人为本,面向社会,行使农业教育的公益性职能,有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三风”良好
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要点(二)
考核项目
与单位类别
指标内容
职责
任务(75分)



3、校领导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积极主动深入教学、管理、招生、就业等工作第一线,师生满意度高
4、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定期召开教代会
5、职工遵守职业道德,师德师风良好
6、各类教师培养落实措施有保障,教师业务素质稳步提升,骨干教师队伍正在形成
7、德育工作制度和网络健全,有一支吃苦耐劳、业务精湛的德育工作队伍,德育工作有特色和成效,能结合本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党团、第二课堂活动,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有德育基地且教育效果好,校园内育人氛围浓厚
8、贴近市场需求设置专业,专业开设有特色,依据培养目标和办学计划开设课程
9、遵循教学规律,精心组织教学,教学质量较高,教研组织健全,定期组织教研活动,效果良好
10、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领导分管,有计划、检查、总结,档案齐全规范,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优秀率高,学生素质教育成效明显
11、重视实训管理,有专人负责,建有实训档案,实训安全无事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达到规定要求,毕业生就业率、就业稳定率高,学生、家长、用人单位满意
12、校产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整套的资产登记、使用、报损、处置等管理制度
13、校内各项设施、设备无安全隐患,治安防盗工作扎实有效,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有切实的保障
14、在各级组织组织的各项争先创优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师生)获得较多荣誉
15、完成上级部门指定的公益性任务和上级安排布置的其它各项任务

广

1、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养殖、农业机械等技术推广计划制订的参与和组织实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与技术服务
2、对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场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的专业技术与培训服务
3、土地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农业直补等管理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发展
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要点(三)
考核项目
与单位类别
指标内容
职责
任务(75分)

广

4、种养业和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和标准化生产的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工作
5、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地力建设、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支持
6、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
7、农村能源项目的建设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8、农业生产调研和技术交流,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情调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9、从业人员服务态度与质量,深入基层第一线工作的时间与效果
10、坚持农业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完成上级部门指定的公益性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1、参与拟定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生态农业建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
3、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调研,农业质量管理、农村能源管理
4、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
5、救灾种子的贮备与管理,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市场秩序维护
6、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测报、防治及植物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综合
治理技术研究、示范和推广
7、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工作
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及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动物饲养及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
9、农民教育实施方案制定,农民教育培训重大问题调研与政策建议,教育的指导、督查和学籍管理等;农民教育技术咨询、业务培训;农村干部培训;组织农民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要点(四)
考核项目
与单位类别
指标内容
职责
任务(75分)



10、对农机生产、作业等方面活动监督管理,农机服务、维修及销售行业管理、网络建设及市场整顿
11、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农业和农村经济技术信息服务采集,信息加工处理,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农业信息资料管理,信息查询与咨询服务,信息业务培训
12、各种惠农政策的落实
13、从业人员服务态度与质量
14、坚持农业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完成上级部门指定的公益性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1、农产品和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的质量监测、鉴定、监督管理和事故查处,国家、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
2、无公害农产品规划和生产基地的监管,新农药的引进、试验、示范
3、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质量监督检验、农机质量跟踪服务;农机产品的质量鉴定保障、监督管理、投诉咨询、技术指导和信息管理
4、名特优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检查、登记、申报认证等质量安全管理、标识使用及市场监管,国家、市级名牌农产品的申报,完成上级和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和有关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服务
5、初级农产品生产中投入品等环节的监管,安全质量例行抽检,以及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的发布
6、农产品质量安全业务指导
7、农业环境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资源和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与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与技术仲裁、质量评价、信息统计、标准制定,农业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及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工作,野生植物保护
8、从业人员服务态度与质量
9、坚持农业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完成上级部门指定的公益性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附件2
重庆市农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要点
考核项目
指标内容
履职情况(20分)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2、管理工作有特色,有成效
3、完成业务工作任务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工作表现及成效(80分)
职业道德(10分)
1、认真执行上级决定,服从大局,政令畅通
2、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职业道德高尚,勤政廉洁,作风正派,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事业心、责任感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望
管理水平与能力(20分)
1、政策水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认真落实关于“三农”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的各项政策,依法行政
2、理论水平:认真学习政策理论,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和管理知识;思想政治工作有制度、机构、队伍、工作记录和效果
3、管理水平:以人为本,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促进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推进单位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等方面措施有效
4、组织协调能力: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高,形成团结一致奋发向上新气象,综合协调能力强
5、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准确把握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内在规律,有较强的专业水平,经常深入第一线进行业务指导
6、具有较强的处理、解决问题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
工作成效(40分)
1、领导班子的工作作风、职工的风气和单位文化建设优良且有特色,开展经常性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群众业余文化生活
2、单位在各项评优活动中成绩突出,在系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单位管理规范,工作秩序良好
4、单位法制、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职工无违法乱纪事件发生,无群众性不稳定事件,无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廉洁自律(10分)
1. 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
2. 不发生行业不正之风
3. 经常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警示教育
4. 带头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
主题词:农业  事业单位  绩效考核  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