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符文: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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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广东省南丰劳动教养管理所  

 

发布时间:2008-11-26 广东司法简报

 

 

调研专刊(二十三)

 

 

广东省司法厅编

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0861,《禁毒法》正式实行,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决定》同时废止。《禁毒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位一体的戒毒模式取代了以往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戒毒的戒毒模式。这是我国适应国际禁毒工作形势,结合我国国情并吸取多年以来的戒毒工作经验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推动我国禁毒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三种戒毒方式中,强制隔离戒毒无疑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主要作用。但由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摸索阶段,加上原有劳动教养戒毒工作仍在继续执行,造成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戒毒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笔者通过深入学习《禁毒法》,结合当前场所面临的工作问题提出对策。

 

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一)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定性不明确,严重影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发展

 

劳动教养是由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委员会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基于这一工作性质的定性,在参考、借鉴监狱管理工作体制与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国务院、司法部分别出台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工作执法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指导基层劳动教养管理单位开展工作。以此为依据,各地劳动教养执行机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工作体制,推动了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但是目前,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定性问题仍未解决,从《禁毒法》来看,未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强制隔离戒毒究竟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其他性质的行政措施,没有一个确定性的规定。由此,不仅是一部用于指导基层实际管理工作的执法细则至今仍没有出台,强制隔离戒毒的实际管理工作仍是照搬照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模式,缺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本身的特色与创新,使强制隔离戒毒相对于劳动教养戒毒工作的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出来,严重制约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份认识不全面,妨碍了戒毒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禁毒法》对其身份的定义更加全面。过去,对于吸毒人员,我们往往强调了其违法者的属性,在此前提下,对其作出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吸毒者的关爱。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却存在着一种错误的倾向,过分强调了吸毒人员违法者的属性,而忽略了其病人和受害者的属性,过分强调了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严格管理,实际上仍然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当作劳动教养人员来进行管理,而轻视对其基本权益的保障,以至于在实际管理工作过程中我们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各种管理、教育、改造措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严重影响了实际戒毒效果。

 

(三)相关部门尚未协调一致,使现有戒毒资源未能有效整合

 

《禁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按照现行的体制,分别由隶属公安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和隶属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种种原因,两种场所戒毒资源不仅没能有效整合,发挥各自原有的优势,相互取长补短,形成合力,反而由于相互内在利益的驱使争夺戒毒资源,重复建设,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极大浪费。

 

(四)执行机关执行权力不统一,影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对吸毒成瘾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减少、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解除或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均由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而实际上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机关是隶属公安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和隶属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劳动教养管理所)。作为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机关并没有赋予相应的奖惩审批权,不利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考核与评估,使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奖惩考核、解除或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手续变得繁琐、复杂。

 

(五)管理考核目标不确定,安全防范与宽松管理之间的关系不能很好协调

 

根据《禁毒法》的精神,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在于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但是,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具体管理考核目标至今仍不是很明确,究竟“四防”工作的考核目标是否仍是首要的否定性管理考核指标,对于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管理考核目标是否仍然适用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等一系列问题都尚未明确。同时,如何正确处理好宽松管理、人性化管理同场所安全稳定、教育挽救质量提高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解决。这些都是制约我们突破现有的管理模式,创新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新模式的巨大瓶颈。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以上问题都是我们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对于如何正确处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通过学习《禁毒法》,并结合多年的戒毒工作经验,提出几点不够成熟的看法和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一)准确把握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强制隔离戒毒性质不明确,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工作便缺少相应的工作依据,使管理工作制度无法细化,日常管理工作也遇到相当的困难,因此必须对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性质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笔者通过学习《禁毒法》,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既不是一般的指向性行政措施,也不同于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措施,它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由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保障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所则是执行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场所实际,依据《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依照相应的制度规章进行处罚。强制隔离戒毒的措施性质一经确定,我们就可以将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区分开来,也可以将强制隔离戒毒所同劳动教养管理所区别开来,并可以以此为依据,制订有别于劳动教养管理、执法制度相区别的管理、执法制度,体现强制隔离戒毒自身的特点,大胆创新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强制隔离戒毒的优越性。

 

(二)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属性,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认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三重身份,如何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份属性制定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认为:首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一个违法者,具有一定的潜在社会危害性。吸毒人员为了满足毒瘾、筹措毒资,往往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近年来,由吸毒而诱发的盗窃、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频繁发生,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因此,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首先必须依法严格管理,通过严格管理促其行为养成,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彻底革除其恶习,消除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为其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格守法公民奠定基础。其次,吸毒人员也是受害者、特殊的病人,其身心受到摧残,其家庭也受到严重伤害,因此,我们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要予以关怀,运用各种手段帮助其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但不能因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受害者、病人的身份而忘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违法者的身份属性,在日常管理中对其放任自流,使其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罪错性质,其违法恶习得不到矫治。

 

(三)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有效整合戒毒资源

 

目前,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容执行,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尚未完全协调一致,出现了一种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人数急剧下降,大量的场所资源闲置,而另一方面,公安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却人满为患,收容压力大。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容执行没有作出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结合当前的形势与以往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经验,笔者建议:公安部门同司法部门进行协商,由公安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执行前三个月的期限,而余下的期限由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这样可以发挥各自优势,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公安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是由原先的强制戒毒所转变而来,在吸毒人员的生理脱瘾方面积累了较多的工作经验,同时,在吸毒人员生理脱瘾的医疗保障条件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由公安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负责执行前三个月的期限,既可以发挥其在吸毒人员生理脱瘾方面的资源与管理优势,又可以避免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重复投资、建设,造成戒毒资源不必要的浪费。同样的,作为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劳动教养管理所),由于长期以来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形成的对吸毒人员行为矫治、心理疏导、习艺技能培训等方面形成的管理经验、管理优势,更适合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身心矫治康复与回归社会训练。这样既可以解决目前公安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强制戒毒所)场所资源有限、收容压力大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发挥司法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具有的优势,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学会一技之长,更好地回归社会。

 

(四)下放审批权,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评估体系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减少、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解除或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均由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而实际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均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下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审批权,解除或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也可以授权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作出,并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鉴定建议,原决定公安机关决定是否进行社区康复。

 

(五)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管理考核目标体系,正确处理安全防范与宽松管理之间的关系

 

基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定位,我们应当对其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然而场所的安全稳定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宽松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对于这一矛盾,我们既不能忽视,也不能掩盖,必须促使这一矛盾在运动中不断向前发展,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在借鉴劳动教养管理考核目标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自身工作特点,现出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同时,正确对待“四无”安全防范目标,应同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四无”安全防范目标有所区别,不能成为管理考核工作的否定性指标。要利用科技手段,加大安全防范工作的科技含量,从单纯依靠人防转变为人、物联防。在保持场所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实现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宽松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开展时间还不长,还有许多新问题有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去解决。只要我们认真领会《禁毒法》精神,大胆改革创新,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就一定可以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新发展,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也一定可以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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