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赋译文:亡灵作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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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尸体检验的系列故事 

  

  1、无尸难定案
    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  《水浒传》第二十五回“偷骨殖何九送丧 供人头武二设祭”里描写武松出差回来,打听得哥哥武大郎被嫂子潘金莲和奸夫西门庆害死,找到了旁证,到衙门告状。想不到知县贪图贿赂,不予受理。那狱吏也说:“都头,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件俱全,方可推问得。”同样的话在《金瓶梅》的第九回也重复了一遍。 “尸”,是指尸体;“伤”,是指经过尸体检验以后发现的致命伤痕;“病”,也是指经过尸体检验后发现的致死的病因;“物”就是指物证,尤其是指发现有致命的凶器;“踪”,就是指已经具有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行凶情节的踪迹。这确实可以称之为中国古代法律处理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 “行岌访妾”的故事  没有发现尸体就难以定案实际上是古代法制中一个悠久的传统。比如在唐代人刘肃在他的笔记《大唐新语》里就记载了武则天当政时这样一个案件。

武则天当政时,鼓励告发,告发者往往被弄到御史台去当官。有一次,有个已经在御史台当官的告密人诬告驸马崔宣谋反。那个诬告的人预先将崔宣的一个小老婆拐走,藏在一个秘密的地方,然后诬告说:“崔宣的小老婆知道他要谋反,就要去告发,结果被崔宣杀掉,尸体扔到洛水里去了。”就把崔宣抓进大牢,命令侍御史张行岌负责处理这个案件。

张行岌仔细调查后向武则天报告这是诬告。武则天很生气,训斥他说:“崔宣谋反的迹象很明显,你难道是想有意放纵他吗!我要叫来俊臣去查这个案子,那时候你后悔来不及了!”张行岌说:“我确实比不上来俊臣。不过希望陛下委派来俊臣时,请要求他必须以事实结案,如果是为了逢迎陛下的旨意而诬陷平民,难道是法官应当做的事吗?我以为陛下刚才的话只是为了试探我而已。”武则天板起脸来说:“崔宣真杀了他小老婆的话,就说明谋反的情节是真的。你再查不清楚,我就要来俊臣来审问你了!”

张行岌只好去逼迫,崔家自己想办法。崔宣有个远房堂兄弟叫崔再竞的,发现每次在崔宣家里商量办法,那个告发的人很快就会知道。他估计在家里有那人的内线,于是就故意对于崔宣的妻子说:“我打算化300匹绢的价格去雇个侠客,把那告发的人给杀了。”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化装躲在御史台衙门的附近观察,看见崔宣家的一个姓舒的门客,鬼头鬼脑地跑到御史台门口,给了守门人一点钱,就进了衙门。不久就听说御史台里那个告发人到长官那里请求保护,说:“崔家雇了高手刺客来杀我了,请赶紧报告陛下!”

崔再竞自己平时很敬重这个门客,想不到却是他在捣鬼。他等到那姓舒的门客离开御史台,在僻静处揪住他大骂:“你这样陷害崔宣,有什么好处?如果崔宣承认谋反的话,首先就说你是他的同谋,大家一起死!你还不如帮助找到那个小老婆,我给你五百缗(铜钱每一千文为一缗,就是一贯),足够你回乡过下辈子的好日子,不然的话你必死无疑!”姓舒的门客后悔了,连连请罪。就带了崔再竞一起去搜查那个告发人的狐朋狗党,果然找到了那个小老婆。张行岌立即向武则天报告,为崔宣平反,把那个告发者依诬告反坐。 无尸难以受理杀人案 在《水浒传》、《金瓶梅》这两部古典名著所描写的宋代社会里,确实存在着这样严格的司法原则,杀人案的审理,必须有尸体可验。在南宋人郑克写的《折狱龟鉴》一书里,就记载了这样一件真实的案件。北宋景祐年间(10341039),福州长溪县(今福建霞浦县)靠海边的一个村子里,有个老太太的两个儿子出海打鱼失踪了。老太太一口咬定是村子里某户人家谋杀了自己的儿子,到县衙门喊冤告状。县衙门的官吏们都很犯难,对老太太说:“海里经常有风浪,怎么知道你的两个儿子不是淹死的?况且就是被人杀死的,如果找不到尸体,依法也不能作为杀人案件来受理。”刚到县衙门任职不久的县尉(负责治安和刑事侦查的县级官员)蔡高却很同情这个老太太。他觉得从这个老太太的脸色来看,确实是有冤仇的样子,不可不受理案件。于是他暗中进行调查,果然发现老太太所指控的那户人家确实有杀人的动机,也有作案的可能。他就受理案件,和老太太约定:“耐心等待十天,如果十天内找不到尸体。我甘愿为你接受缉捕杀人犯有误的惩罚。”蔡高在海边等到第七天,海潮真的将那两个失踪儿子的尸体推到了岸边。蔡高立即主持检验,发现两人身上都有致命伤口。他下令逮捕老太太指控的那户仇人,严加审讯,那仇人都认罪伏法。蔡高因此案声名大震,被长溪百姓奉为神明。 无尸难以判决杀人案 北宋初年有个著名的文臣钱若水。司马光在笔记《涑水纪闻》里记载了钱若水名闻于朝野的一件案件。钱若水中进士后,担任了同州(治所位于今陕西大荔)的推官(辅助长官进行审判的低级官员)。本地有个富裕人家的小女仆逃亡了,找了几天找不到。那女仆的父母向州衙门起诉那户主人杀死了自己的女儿。知州把这个案子交给州里的录事参军(也是司法方面的低级官员)处理。恰好那录事参军曾经向这户富裕人家借钱而没借到,心有余恨,于是就指控这富户的父子同谋作案,杀死女仆,抛尸大河,都是死罪。那富户父子熬不过刑讯,被迫认罪。知州亲自审问后觉得事实已经搞清,按照当时制度,应该由其他的官员来草拟判决,知州就交给钱若水定案。 钱若水接受案件后,几天没有动静。那录事参军职责钱若水说:“你是不是拿了这户富户的钱,想让他们摆脱死罪吗?!”钱若水陪着笑脸说:“这个案子要几个死罪,不是应该更加慎重些、仔细看一下卷宗吗?”知州催了几次,钱若水仍然不为所动。有一天钱若水突然去拜见知州,说:“我所以把这案子压下来,实际上是在暗中派人寻找这个女仆,现在终于找到了。”知州把这个女仆的父母找来相认,果然是女仆私自逃亡。知州释放了那户富户在押的父子,那些人哭着说:“没有青天大老爷,我们家就要灭绝了!”知州说:“这是推官的功劳。”那富户父子都到钱若水住处来表示感谢,钱若水把门关得死死的,不放他们进去,说:“这是知州大人亲自办的案子,与我没有什么关系。”那些人只好绕着钱若水的住处大哭一场,拿出全家的财产,送到寺庙里为钱若水祈福。    2、有伤才伸冤   在上节所提到的“尸、伤、病、物、踪”这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里,显然“伤”与“病”都必须要经过检验才能证明确实存在。   秦国的《封诊式》 在湖北云梦一个叫睡虎地的地方发现的秦国墓葬里,保留有大量的秦国竹简,它们最晚被埋入坟墓陪葬的年限为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其中有一类名为《封诊式》的法律文件,可以算是目前我们所能看到中国最早的有关司法检验的制度。在《封诊式》里,已经明确规定一切非正常死亡的、以及一切无名尸体、或者是发生纠纷而造成人身危害后果的情况都要进行官府的检验。报案以及官吏进行的检验,都要做成“爰书”(司法笔录)。   如《封诊式》中的“贼死”,是一件故意杀人案件的检验报告,可以翻译如下:     报案笔录:某一个亭(秦国基层治安机构,也负责招待过往官吏,一般设在大路沿线)的求盜(治安警察性质的官府工作人员)甲来报案,说:“在本机构负责的地区内某处,发现一个被人故意杀死的束发装束无名男子,特来报案。”立即派出令史(县级政府的低级文员)某前往检验。令史某所做的检验笔录:和牢隶臣(在官府司法部门服役的官府奴隶)某去甲所报告地点检验。男子的尸体在某一房屋的南面,仰面躺卧。在头部脑门的左角上有一处刃伤,背部也有两处,都是从上往下的方向,长度各四寸,宽各一寸,像是用斧子砍的。脑门角上伤口曾有大量出血,在地面上头部及背部流出的血迹,都已经无法丈量。身上没有其他的伤口。死者穿着的布衣裤各一件,外衣的背部有两个破口,和身体背部的伤口位置吻合。外衣及裤子上都有污血。男子尸体的西面有一双秦国式样的鞋子,一只离开尸体六步,另一只相距十步,鞋子合男子的脚。现场地面很硬,找不到凶手的脚印。这名男子是成年人,比较壮实,肤色较白,身高七尺一寸,头发长二尺。肚子上有两处旧伤疤。男子尸体距离某亭百步,距离某里士伍(百姓)丙的房屋是二百步。       处理意见笔录:下令求盗甲用布匹卷起该男子尸体埋葬于某处,等侍进一步的处分命令。将男子的衣服和鞋子提交给县衙门。询问甲以及亭内其他人员、邻人丙,是否知道这名男子是哪一天死的,听见呼救的声音没有?       有尸必须要检验

 宋代将尸体检验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根据《洗冤集录》记载,宋代有关的法律制度,尸体检验制度已是非常完备。无论什么死因,凡是死者在临死前没有“缌麻”以上的亲属(属于第五等亲属,一般而言是同五代以内的亲属,是法定的最疏亲属)在场的,都必须要由官府派遣官员亲临检验。如果是有杀伤嫌疑的,必须要经过“初检”、“覆检”两次检验。一切在押的嫌疑人、或者是在押、在遣送途中的罪犯,或者是经过了官府传讯、责打后在10日以内发生死亡的,都必须经官府检验。其中在押的囚犯非正常死亡的,都必须要经过官府重复两次的检验。检验以后才允许埋葬,亲属在外地的要通知,无人领尸的官府代为埋葬。

后世的法律里大多沿用宋代的这些制度。但是明朝的法律大大缩小了必须接受检验的尸体的范围,只有杀伤死亡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强制性的尸体检验。同时,明朝法律也废除了宋元两朝都坚持的尸体检验必须经过“初检”、“复检”这样两次检验的程序。以后的清朝沿袭了明朝的制度。   无尸仍然能验尸

即使有的受害人的尸体已经完全被毁,古代也有些法官会设法检验出致死原因。清人笔记汇编《折狱奇闻》里就有这样一件传奇故事。这位法官名叫王之佐,是镇江人。明末时他为秀才,曾经上书朝廷议论国事,那封上书因为明朝灭亡前政局混乱,没有被人注意到。后来清朝入关,大臣洪承畴在北京皇宫搜检明朝档案,发现了这件上书,觉得其中对于政治的意见非常有见地,大感惊异。平定江南后,派人找到王之佐,请他出来为新的皇朝服务。王之佐转了几任,任严州(治所今浙江建德)通判,因为属下的武康县知县“丁忧”(因父母去世请丧葬假期)去职,王之佐被委派署任(代理)武康知县。王之佐到任不久,当地有个山民来报案,说是自己的哥哥被老虎咬死。王之佐就要起身去验尸,那报案人却说尸体已经火化了。王之佐顿时感到有疑,不过他表面不动声色,挥手把那报案人打发走了。可是第二天他就带了人出其不意的来到山间,直冲那报案人的住所进行搜查。那报案人大惊失色,王之佐带来的衙役果然在他的床底下搜出了一截染满鲜血的长矛。 王之佐把那人抓起来严词审讯,可那人矢口否认弑兄罪名。王之佐说:你以为把尸体烧了就没法治你罪了吗?我验尸给你看!他把那人带到焚尸现场,用烧红的木炭烘烤地面,再在炽热的地面上洒上芝麻,原尸体所在地方就因为有人体的油脂而粘上了芝麻,把浮面上的芝麻轻轻扫去,地面上显示出整个人形。左胸、腹脐等处芝麻明显密集,明显是伤口所在。王之佐指着地面上的人形,问那人:你伏罪吗?那人见了地面上的人形,吓得浑身发抖,趴在地上连连磕头,说:大老爷真是活神仙,我不敢不伏。当地人从此把王之佐誉为包公再世,不敢轻易触犯法令,一地大治。

         3、亡者不可辱          非法的尸体解剖案件           公元460年,当时南朝刘宋的沛郡相县(今安徽濉溪县西)发生了一件奇案。有个叫唐赐的男子到邻村的一个亲戚家喝酒后,回到家里腹中巨痛,禁不住连连呕吐,居然从口中吐出了十几条蛔虫。这在今天的人们看来,这显然是由于平时吃食不卫生,导致寄生虫病,当一下子吃了太多的酒食,刺激了平时寄生在肠道、胆道里的蛔虫发作。可是中国古代的人们没有这样的卫生知识,对于肚子里生虫这件事情总是认为那是有人给自己施展了“蛊毒”的巫术魔法。唐赐见自己吐出这么多长虫,自然就感到是死期来临,精神崩溃,果然就一命呜呼。弥留之际,他告诉自己的妻子张氏,等自己死后剖开自己的肚子,看看究竟是什么样“蛊虫”在作怪,或许也有要找到证据去告发那户亲戚的意思。 张氏遵从丈夫的遗愿,在丈夫死后果真亲自进行尸体解剖。这件事被邻居知道后,就到当地官府告发她破坏丈夫的尸体。当地官府将张氏以“忍行刳剖”丈夫遗体的罪名抓了起来。另外,又以唐赐的儿子唐副不阻止母亲干这“伤天害理”的事情,把唐副也抓了起来。不过就在这个案子审判前,朝廷发布了大赦令,按照古代法律,发生在大赦令下达前的普通刑事案件都一律不得受理和处置,只有被认为是特别严重的“不道”(违反天道的重大案件)案件才可以照常处理。而这个案件过去从来没有遇到过,法律也没有明确这是“不道”罪名,有关的法律只是规定:伤害死尸的,要处以四岁刑(关押服四年苦役);妻子伤害丈夫,应判处五岁刑;儿子不孝顺父母的,处以“弃市”(死刑)。这三条法律都不能直接适用于这个案件。地方官府只得将这个案件上报到朝廷,请求朝廷裁决。       在朝廷各部门官员讨论这个案件时,主管司法审判的三公曹的郎官刘勰认为:张氏是忍痛遵从丈夫的遗言,唐副作为儿子也没有阻止的道理。考虑到这件事情的动机,并不是残忍伤害丈夫遗体,应该可以宽大处理。可是吏部尚书、朝中著名的老臣顾觊之却认为:法律规定移动道路上的遗尸,都要作为‘不道’来处理,更何况是作为妻子,而敢于施行常人所不忍心做的行为?法官不应偏离正道去照顾小恩小惠,应当按照大是大非的道理来裁断。唐副应作为‘不孝’罪,张氏要作为‘不道’罪来处理。这场针锋相对的讨论没有结果,宰相只得将双方的意见都上报给皇帝。当时的皇帝名叫刘骏(史称宋孝武帝)一直很欣赏顾觊之的见识,前一年还曾特意批示已到退休年龄的顾觊之留任吏部尚书。因此他很快就批示按照顾觊之的意见判决此案:张氏与唐副都是死罪。(这个案件记载于《宋书·顾觊之传》和《通典·刑法八》)       保持身体完整的神圣性        中国古代文化最讲究的就是“孝”,保持身体完整则是作为“孝”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比如后来被奉为儒家经典《孝经》里明确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儿孙们必须要随时注意保持自己身体的完整性,这是最基本的孝行。当然更明显的是,对于去世的父祖,自然也要加倍小心的保持遗体的完整。儒家经典《礼记·檀弓上》要求:“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意思就是说在父母去世以后,应该将遗体恭敬的陈列三日后才进行殡葬,要注意的是保持遗体的原形,凡是身体部位都要认真的对待,梳洗干净,不要留下任何有可能导致遗憾的痕迹。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犯罪来处罚。我们从以上刘宋这个案例中已经看见亵渎移动路上的遗尸已是“不道”重罪。以后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更是细致规定:凡是以焚烧、支解之类手段残害死尸的、或者是将尸体遗弃到江湖水中去的,都要按照“斗杀”罪减一等(流三千里)处罚;如果仅仅是损伤尸体的,也是按照斗杀罪减二等(徒三年);但如果是残害、遗弃的是自己尊亲属的尸体,那就要按照斗杀罪处以斩首死刑。如果在耕作、施工时发现无名尸首不予以埋葬,而是随意丢弃的,也要处以徒二年;把尸体烧毁的,处徒三年;但如果是尊亲属的尸体,就要加罪一等,烧毁棺槨的,处以流三千里;烧毁尊亲属尸体的,就要判处絞刑。这些规定基本都被以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沿袭。

    在尸体方面的这些禁忌,使得历代法律都规定对尸体只能进行体表的检验,《洗冤集录》里记述的种种检验尸体的手段,也都只是进行体表的观察。这就使很多身体内部的伤害无法检验。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医学一直处在前科学时代。 而且即使是亲人的遗体被暴露在众人面前由人翻检,也会被视为莫大的亵渎。明代作家凌蒙初在他的短篇小说集《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的卷首,对当时实行的检验尸体制度发议论说:法律规定有人命杀伤案件的必须要检验尸体后才可以处置,“法立弊生”,结果导致被害人生前横死,身后还要被“削骨蒸肌”,再受荼毒,“刮骨蒸尸,千零百碎,与死人计较,也是不忍见的”。

       4、“免检”猫腻多       尸体检验制度的例外规定       由于传统的观念里尸体是如此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历代法律实际上都对尸体检验做出一定的例外规定,允许“尸亲”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免除尸体检验。当然,如果已经申请了免检,作为“尸亲”的受害人亲属也就不得再提起诉讼指控加害人。       为了替父复仇而申请“免检”的故事       也有的情况下,受害人亲属是出于不使受害亲人的尸体遭到检验的亵渎而申请“免检”,自己实行复仇。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也是屡见不鲜,最为著名的就是明万历九年(1581年)发生的王世名为父复仇案件。       在明代小说《二刻拍案惊奇》的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 殉节妇留待双出柩”就讲述了这件真实案件的故事。 浙江武义县人王世名,十七岁时父亲与族侄王俊为了房产纠纷发生争吵后被王俊打死。王世名表面上同意和王俊“私了”,接受了王俊赔给的几亩地,声称父亲死于意外,向当地官府申请“免检”尸体。可在安葬了父亲后,他日夜暗中带着刻有“报仇”二字的匕首。每年从王俊赔得的田产所收租谷都另外记帐。在以后的六年里王世名考中秀才、娶了妻子、有了儿子,于是他对母亲和妻子说:“我们王家有后了,我可以死了。” 王世名在路上截击王俊,砍下王俊的脑袋,带上王俊所赔田产的帐簿,到县衙门自首。武义县的陈知县询问了情况后说,“这是大孝子,怎么可以关押收审”,把他请到公馆里休息,并向上级金华知府报告自己不愿审理此案。金华知府只得临时调遣金华知县汪大受前来审理。汪大受对王世名说:“我检验一下你父亲的尸体,如果有伤,你就没有死罪。”王世名回答:“我就是为了不亵渎父亲的遗体才忍受至今,我情愿一死也不愿父亲遗体受辱。” 汪大受要他回家辞别母亲,同时派人起出王世名父亲的棺材打算验尸。王世名赶回衙门,以头撞墙,阻止验尸。汪大受只好停止验尸,向上级报告,请求不验尸就以复仇结案。可是王世名说:“这是违法的事,违法就是目无君上,怎么还能活命?”他就自己绝食自杀。王世名死后,他的遗孀俞氏抚育儿子至三岁,居然也自杀殉夫。       这个故事是个真实的案例。汪大受还特意为王世名写了传记。以后还有很多士大夫在自己的诗文里歌颂王世名的“孝烈”。民间艺人把王世名的故事编为戏曲,广为传唱。朝廷曾为此下诏,表彰王家一门“孝烈”。很多小说也登载了这个故事,比如《型世言》第二回“千金不易父仇,一死曲伸國法”,内容与《二刻拍案惊奇》基本相同。清代编写《明史》,也把王世名事迹列入了《孝义传》。

 

 

 

 

许下钱财申请“拦词”

 

 

当然历史上更多的情况是,亲属与仇人私和的目的仅仅为了钱财。在清朝的刑部档案里保留有不少受害人亲属接受了钱财、和加害人达成“私了”,申请“免检”的案件。

 

 

乾隆三十年(1765年)在河南邓州就曾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邓州有对夫妻,丈夫叫王六儿,妻子是薛氏。这两人结婚不久就感情不合,吵吵闹闹。薛氏不愿和王六儿一起生活,经常回娘家,几个月才到夫家一次。有一次薛氏又是回娘家几个月,王六儿的父亲王兴觉得这一对是前世冤家,凑不到一起,就叫王六儿写下休书,把薛氏休了。王兴自己到薛家去送休书,到了门口只是把休书往门内一扔,转身就走。薛氏的父亲薛晋暄拾起休书,赶紧出来,追上王兴,责问为什么要休掉薛氏。王兴说只要小两口和谐,他并不是真的要休掉薛氏。薛晋暄反过来说了王六儿一堆坏话,两亲家不欢而散。

 

 

过了几个月,薛晋暄找了本村的地保贺承先等一些有脸面的人来和王兴调解。几个来回,王兴收回休书,薛晋暄则把女儿薛氏送到夫家。当晚,王六儿以为薛氏已经回心转意,自己先进了房间睡下,不料薛氏在外面房间坐到三更还不进房。王六儿起身先劝后骂,薛氏也没有好话回他,说:“想要我和你做夫妻,除非到下辈子。”王六儿大怒,猛一拳打在薛氏额头上,薛氏揪住王六儿撕扭,王六儿将一把椅子砸坏,拿了椅腿没头没脑的乱打,薛氏以头相撞,又被王六儿夹住头部,用椅腿在薛氏背部连连痛打。薛氏跌倒在地,面门撞在地面上,不再动弹。过了一个时辰左右,薛氏身体变冷,气息有出无进,死于非命。王六儿取出根麻绳,将薛氏尸体挂到房梁上,伪装薛氏上吊自杀。

 

 

第二天一大早,王兴、王六儿父子找来地保贺承先,央求他不要去报官。王兴又和贺承先一起找到薛晋暄,许了薛晋暄一笔银子,请求薛晋暄向官府申请“免检”。薛晋暄见钱眼开,果然写了张“拦词”(阻拦检验的申请书),说自己女儿是因夫妻不和睦,一时想不开才上的吊,无须惊动官府检验。

 

 

薛晋暄回到家里,对妻子薛鲁氏也说女儿是自杀的。可是薛鲁氏因女儿丧命心痛万分,一定要亲自为女儿尸体梳洗更衣。在梳洗时她发现女儿身上伤痕累累,顿时大骂王六儿狼心狗肺、薛晋暄无情无义,她自己到衙门喊冤告状,请求官府立即检验女儿尸体,为女儿伸冤。县官带了仵作前来检验,验得薛氏身上伤痕多达数十处,当场将王六儿逮捕,带回衙门审问。王六儿倒也爽快,供认不讳,并把罪行都揽到自己身上——以上的案情大多是根据王六儿的口供复原的,从王六儿行事如此莽撞的性情来看,这伪装自杀现场,收买地保之类的事情应该都是他那断文识字、行事老练的父亲王兴指使的。

 

 

这件案件叠经复审,维持了县官所拟的判决:王六儿按照殴妻致死的罪名,处以绞监候;地保贺承先杖责八十,革除地保;王兴隐瞒卑幼人命案件、贿买地保,杖八十。但是不知为什么在现存档案里没有提到同样私和卑幼人命的薛晋暄受到的是什么处罚。

5、监狱“讨气绝”

 

 

 

 

监狱死亡的特别检验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狱基本上不是执行刑罚的场所,而是关押被指控的嫌疑人、或者是已经宣布判决、等待上级复审或等待执行刑罚的待决犯。与现在的看守所的性质相近。明代法律规定监狱里的在押人犯,如果确实是患病、经过“看治”后死亡的,就可以不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允许由死者的亲属提出申请“免检”,将尸体抬回去安葬。这立法的原意可能是为了减少官府检验的工作压力、省去麻烦,同时也是为了保全死者的“脸面”。可是未经过检验的“患病”后“看治而死”,如何可以让人相信是“情无可疑”?而且在这项设计中虽然是要由在押人的亲属来申请免除检验,可是设想在押人的亲属在官府压力下,连死者最后一面都见不到,除了接受官府那“情无可疑”的结论外,怎么有可能来对抗官府、坚持要求检验?

 

 

这一立法漏洞对于官员授意牢头禁子暗害在押人提供了方便,就可以声称在押人“患病”死亡,向长官“讨气绝”(申请填写“因病气绝”的单据,然后让亲属画押)。这在明清社会已经成为一项常识性的俗谚,一讲到“讨气绝”,就知道是怎么回事。

 

 

 

 

才子的死法

 

 

解缙是民间传说里最著名的“才子”之一。他从小就以“神童”闻名,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解缙才二十岁,就一举考中进士。入朝后很得明太祖朱元璋的宠爱,常常要他随侍左右。甚至明太祖还曾对解缙说:我和你是君臣关系,但却像父子一般,你应当知无不言。不过后来解缙代人写了劝谏明太祖停止诛杀功臣的奏章,明太祖很不高兴。以后便借着个由头,把解缙放逐回乡,再去读十年书。明太祖死后,这位才子也没有被新登基的建文皇帝看上,又再次被放逐,几年后才把他召回京师,进了翰林院。

 

 

燕王(后来的明成祖)发动“靖难之役”,一直打到南京城下,解缙连夜赶至金川门燕军大营去迎接,燕王非常高兴。永乐元年(1403年),明成祖朱棣登基,建立内阁学士制度,让大学士参予机务。解缙在第一批七位内阁大学士里名列第四。明成祖起先很信任解缙,常对大臣们说:天下不可一日无我,我则不可一日少解缙。才三十四岁的解缙,主持了《永乐大典》的编纂工作,指挥两千多文人学者,编成了这部我国最大的类书。

 

 

可是后来明成祖因为太子、他的长子朱高炽身体不好,想改立第二个儿子朱高煦为太子。他暗示解缙来提出建议,想不到解缙却说了一大通太子的好话,而且还说太子的长子“好皇孙”。明成祖只好作罢。但开始讨厌这个反应太快的才子。以后就把他贬出京。永乐八年,解缙回京述职,正巧遇上成祖朱棣北征未归,拜见太子朱高炽后就走了。明成祖归来,得知后就怀疑解缙有阴谋。下令逮捕解缙,关进了皇帝直接指挥的锦衣卫监狱。一关关了五年,永乐十三年正月十三日,锦衣卫指挥纪纲向明成祖上报锦衣卫监狱在押的囚犯名单,明成祖说了一句:解缙还在么?纪纲一听就明白明成祖的意思,当晚就准备好酒好菜,将解缙灌醉,然后把他拉到雪地里活活冻死。第二天向明成祖汇报,说解缙昨夜突发疾病而死。明成祖就下令抄没解缙财产,将他的家人流放。

 

 

 

 

“六君子”同被“讨气绝”

 

 

后来明朝的政治案件中,经常使用这种办法来害死政敌。最有名的就是明末的“六君子”案。

 

 

大太监魏忠贤统揽了朝政大权,有一批跟随他的文臣,被称为“阉党”。为了打击敢于和魏忠贤作对的东林党人,魏忠贤和阉党定计,要从一个小人物身上打开缺口。

 

 

当时在京城里有个叫汪文言的小官僚,他少年时是徽州府衙门的门子(服侍官员的衙役,被视为贱役,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或者是做官的),后来将户籍改到江苏的金坛,隐瞒曾当门子的身份,在金坛充当书吏,和当地士大夫首领东林党人于玉立关系很好。后来于玉立被罢官,放逐回乡居住,他就派汪文言到北京打探消息,联络同党。汪文言到北京后成了万历皇帝的皇长子(后来的明光宗)伴读太监王安的幕僚,又捐了一个监生头衔,得以接触宫廷,帮助东林党人在朝廷党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明熹宗登基后宠幸太监魏忠贤,王安被害,汪文言也被褫夺监生头衔。但他在宫廷和官场的影响力犹在,又被保举为中书舍人(这是正七品的官职,但主要只是一个名号,并没有具体职务和俸禄),在京官中交游很广。

 

 

魏忠贤和阉党得知这个情况,就由阉党傅櫆出面弹劾东林党人左光斗、魏大中与门子出身的“匪人”汪文言勾结,“交通内外”。后来东林党人杨涟上奏弹劾魏忠贤二十四项大罪后,魏忠贤等又逼迫已关押在北镇抚司(直属于皇帝的特别预审法庭)受审的汪文言招供,杨涟曾经接受当时下狱受审的原辽东经略熊廷弼的贿赂。汪文言仰天大呼:“天哪!世上难道会有贪赃的杨大洪(杨涟的别名)吗!”阉党就将汪文言“讨气绝”害死,将这个已死之人的这句口供改为肯定的语气,作为最重要的证据,称左光斗、杨涟等人和汪文言一起中介行贿,为熊廷弼开脱,向主审法官行贿四万两。为此兴起大狱,连逮十七名东林党人,严刑拷打。后来熊廷弼被处死,左光斗、杨涟、魏大中、周朝瑞、袁化中、顾大章“六君子”被活活打死于监狱,也都是用“讨气绝”结案。  

6、“小人”来动手

 

 

 

 

“提刑官”不是验尸官

 

 

       在电视剧《大宋提刑官》里,大宋提刑官宋慈带着一男一女四处亲临现场查案,经常翻动尸体、骸骨,就如同今天的验尸的法医。这实在是对历史的莫大误解。

 

 

       宋慈这个“提刑官”,就是“提点刑狱使”,他负责是“路”一级的司法审判及官吏监察工作。路是宋朝的一级行政区划,下面的辖区有州、县两级,路少说也要管几个州,多的有管十几个的,而每个州下又各管辖几个县。所以宋慈这个“提刑官”是相当于今天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院长,不可能一直在刑事侦查的第一线。

 

 

尤其荒唐的是在电视剧里宋慈居然亲自去翻动尸体、骸骨。说宋慈是亲手检验尸体的验尸官,放回到当时的背景下,那简直可以说是对他的侮辱。实际上所有的官府派出去检验尸体的官员们,他们只是去主持尸体的检验,自己是绝不动手翻弄尸体的,甚至都是要隔开几丈远,真正的是“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只有到了实际检验人员发现致命伤时,他们才会上前看上一眼,来确认一下。

 

 

接触尸体,几乎在任何古代文明中都是一件忌讳的事情。中国古代也是如此,亲人的尸体被人翻弄被认为是一种亵渎行为,是孝子顺孙不忍言之事;而翻弄别人尸体的行为也是被认为一件伤阴德、犯忌讳的事,以此为业者都会受到人们的歧视,只能成为世袭的专业户。作为社会特权阶层的官员阶层是决不愿意去干这样的事情的。所以翻检尸体只能是“小人动手”了。

 

 

 

 

秦朝的“牢隶臣”和“隶妾”

 

 

       既然官员不愿意接触尸体,那么实际去翻检尸体的就只能是些社会地位最为低下的分子。

 

 

现在知道的最早的尸体检验者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牢隶臣”、“牢隶妾”。“隶臣”和“隶妾”合称“隶臣妾”,是从事官府勤杂工作的男女奴隶,其主要的来源是连坐受罚被“收”入官府的罪犯家属,战场上主动投降的战俘,以及“隶臣妾”的子女等等。其中的“牢隶臣”是一种在司法审判部门服役的官府奴隶,跟随官吏到现场,实际翻动、检视尸体的是这些官府奴隶,因此也要在检验的笔录“爰书”上记录姓名。

 

 

       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封诊式》中,凡是提到官府派员前往检验的,都是带了“牢隶臣”一同前往;而有一个检验妇女因斗殴流产的“出子”(流产)的事例,则是由“隶妾数字”者(曾经多次生育的女奴)检验妇女身体:

 

 

报案笔录:某里士伍的妻子甲来报案,说:“甲怀孕已经六个月了,白天和同里的一个中年妇女丙发生争吵,甲与丙拉扯推搡,丙把甲推倒在地。幸好有同里人一位公士丁前来抢救,把丙和甲分开。甲回到家就腹痛不止,没有成熟的胎儿流产。现在甲带着包裹好的流产胎儿到衙门来报案,告发丙的伤害。”

 

 

处理意见:立即派出了令史某前往逮捕丙。并命令立即检验胎儿的性别、是否有了头发以及其他状况。又命令曾几次生育的隶妾来检验甲的下身。又传讯甲的家人,以及甲家附近邻居,调查甲腹痛和流产的情况。

 

 

县丞乙检验笔录:命令令史某、隶臣某检验甲所带来的胎儿。包裹胎儿的布上有血污,胎儿大小与手掌相仿,看不出人样。放在水盆里晃动,血污散开,可以辨认出头颅、身体、手臂、手指、双腿、双脚以及脚趾都象人,但无法辨认眼睛、耳朵、鼻子、男女。从水中取出后又呈现出血块样子。另一笔录说:命令曾生育几次的隶妾某和某检验甲,都报告说甲的下身附近有干血迹,仍然有少许血水渗出,并不是月经。隶妾曾经怀孕后流产,说甲的下身及出血的情况和那次一样。

 

 

 

 

殡葬业者的义务

 

 

       西汉文帝推行法制改革,废除了将罪犯的家属“收孥”的法律,以后又废除了肉刑(身体残害刑)、并将劳役刑设定服刑期,“隶臣妾”成为一种罪犯服官府勤杂劳役的刑罚种类,服劳役时间不过一两年。到了东汉时期这种刑罚名称就逐渐消失了。

 

 

从历代将官府勤杂工作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费用都向当地民众实行摊派的惯例来看,官府检验尸体,需要有人去翻检尸体,在古代社会环境里,解决的办法就是将为官府实行尸体检验的义务摊派到殡葬业的从业者身上去来承担为官府检验尸体的义务。

 

 

《洗冤集录·条令》里已经明确了真正翻弄尸体、实际接触尸体进行检验的是“行人”。这个称呼实际上是个简称,全称应该是“仵作行(hang)人”。

 

 

“仵作”是当时殡葬专业户,是专门处理尸体的,给死人洗身、换衣、入敛,一直到埋葬。中国古代将手工业、商业的专业户都按“行”(原来意思是官方指定市场上一行行的交易摊位)编制,每一“行”指定一户为“行首”,算是对官府总负责,“行”里有脱户漏口、逃避政府劳役的,就拿“行首”问罪。“行”里的专业户们都要轮流承担为官府从事无偿服务的义务,凡是轮到为官府值勤服役的就叫做“行人”。

 

 

“仵作行”就是殡葬业的这样的组织,“仵作行人”就是轮值轮到要为官府义务检验尸体的殡葬专业户。

 

 

翻弄查看尸体的是仵作行人,可是他们只是按照固定的顺序一一大声“喝报”尸体各个部位有伤无伤,并没有判断伤势、判断致死原因的权力。他们在按顺序“喝报”时如果发现某部位有伤的,就要请主持检验的官员上前查看,判断伤势,如果是在被认为致命的部位,就要请官员来判断是否是致死的原因。

 

 

 

 

明清的“仵作”衙役

 

 

《大明会典》以及沿袭了它的规定的清代法律,都已经把仵作明确规定为一种政府设置的专门检验尸体的“衙役”。清《六部成语注解·刑部》:仵作,验尸之男役也。根据法律规定,大的县应设三名仵作,一般的县要设两名,小的县设一名。仵作的待遇和州县衙门里一般的皂隶相当,每年可以得到三、四两银子的“工食银”。此外还应该增募一两名见习者,随时学习,以备不时之需。见习者可以拿到一份相当于仵作一半的“工食银”补贴。不过也和皂隶一样,仵作属于“贱役”,在不干这份职业后的三代以外的子孙,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仵作算是“专业衙役”,也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因此明清时的法律规定,每名仵作发给一部《洗冤集录》,在衙门的书吏中选择一名能够讲这本书的,给仵作们仔细讲解。讲的人、听的仵作都要造册报告上级备案。上级官府每年要对所管州县任意抽取几个仵作进行考试,考试方法是抽取一段《洗冤集录》的文字,要他们讲解,讲不出的就要责罚,实在不通的,就要革去这份工食,不准再充任仵作。州县要另行招募新的仵作,而长官要记过,讲解的书吏要处罚。仵作如果能够在检验中对“暧昧难明”案件发现确实致死原因、得以平反冤狱的,可以得到一笔十两银子的奖赏。

7、“君子”只动口

 

 

 

 

“周纡尸语”

 

 

古代官员在主持检验时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官员才会亲自去面对尸体仔细端详。历史上有一个流传极广的这样的故事。这个故事叫做“周纡尸语”。

 

 

周纡是东汉时候的人,他从朝廷司法部门廷尉府的文员起家,因为他的审判才能,破了很多奇案,名声大震。后来他担任了召陵侯国(今河南郾城县部分,东汉设侯爵封国)的国相(与县令相当),当地的官府里的一个廷掾(属下的官员),很惧怕周纡的严厉和精明,想要杀杀这位新上任长官的威风。他就偷偷搬运了一具倒毙在大路边的无名尸体,砍去尸体的手脚,一大早把这具尸体树在衙门的门口。

 

 

周纡听说守门的报告说发现尸体,就来到大门口那具尸体边上,还凑近了尸体,口中喃喃自语了好一阵子,远处看过去,就好象他是在和这个没手没脚的死尸交谈。实际上周纡却是在仔细观察尸体的情况,他发现尸体的眼角、口唇上沾有少许的稻芒。他就暗中去问守卫城门的守门人:“一大早有谁装运过稻草进城?”那守门人说:“只看见衙门里的廷掾装运一车稻草进城。”周纡又去问衙门里的衙役:“上午有谁议论过我和死尸对话的事?”几个衙役都说:“廷掾曾打听过您和死尸谈了些什么话。”周纡下令把廷掾抓起来,用严刑拷打威胁,廷掾只得交代说:“我没有杀人,这是路边的无名尸首。”从此以后整个衙门里没有再敢对周纡说谎的人。

 

 

这个故事原来记载于《后汉书·周纡传》。和凝将这个故事取名为“周纡尸语”,编入了《疑狱集》,以后的《折狱龟鉴》、《棠阴比事》都转载,成为“核奸”(核查罪行)的典型事例。

 

 

      

 

 

       检验的排场

 

 

地方长官一般会在任期内出动检验多少次?这个问题涉及到社会治安状况等等复杂的不同情况,难以下个定论。清朝嘉庆、道光年间的地方官高廷瑶在他的回忆录性质的《宦游纪略》里回忆说,他在六安县当了十个月的代理知县,出动主持检验三十多次,平均每月有三次左右。这或许可以作为非战乱的太平时期普通地方长官主持检验的基本数据。和他在这十个月里处理的一千三百多宗诉讼案件相比,这个工作实在还不算是太繁杂。

 

 

官员们检验时的排场,我们可以从明代《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 殉节妇留待双出柩”的开头部分,就可以知其一二:

 

 

今法:被人殴死者,必要简(即检,下同)尸;简得致命伤痕,方准抵偿,问入死罪,可无冤枉。本为良法,自古道“法立弊生”,只因有此一简,便有许多奸巧做出来。那把人命图赖人的,不到得就要这个人偿命,只此一简,已够奈何着他了。你道为何?官府一准简尸,地方上搭厂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就简得雪白无伤,这人家已去了七八了。就问得原告招诬,何益于事?所以奸徒与人有仇,便思将人命为奇货。官府动笔判个“简”字,何等容易,道人命事应得的,岂知有此等害人不小的事?

 

 

 

 

检验的陋规

 

 

清代文人袁枚在他的笔记《子不语》里的《钱县丞》,记载了一则反映这种情况的故事。

 

 

       徐州睢宁县的陋规是县官到哪里验尸,尸体所在地方的地主就要给县官八贯钱,算是车马劳顿的费用。有一次某村河边发现一具浮尸,睢宁县知县正好公出,由县丞钱某代理。

 

 

钱县丞带了仵作人等前往当地验尸,确认无伤,尸体掩埋。事情结束,随行的刑房书吏送上常例钱八贯。钱县丞见穿钱的绳子是鲜红色的,问是怎么回事?书吏回答说那户人家很穷,拿不出常例钱,只好将一个女儿以二十贯的身价卖给财主家做了小妾,因为是喜钱,才用红绳穿钱。

 

 

钱县丞听了,动了恻隐之心,下令把那户买小妾的财主传来,说:我逼别人卖女儿得这笔钱,是大不仁;你乘别人危急而买人女儿,是大不义。我决不要这笔钱,你也赶紧把那女孩送回娘家去。那户财主只得答应。钱县丞又叫来那户穷户,退还了那八贯钱。又问卖女儿的余钱用在哪里了?那人说都被衙门里的书吏、衙役作差使钱了。钱县丞就在衙门里向书吏、衙役追缴那十二贯钱,可那些书吏、衙役都推说已经赌博、喝酒花完了。钱县丞只能好事做到底,自己拿钱出来赎回那户穷户的女儿。据说钱县丞因为这项阴德,得以延长了十年寿命。

 

 

 

 

地保的敲诈

 

 

衙役要借着检验的机会敲竹杠,地方上的地保之类的地头蛇也会借这个机会捞一把。

 

 

清朝嘉庆年间的地方官员高廷瑶在他的《宦游纪略》里回忆说,他到六安县代理知县的第三天,就有一个杀人案件需要检验尸体。那个地方叫做龙头桥,他一到那里就看见路边的居民墙上都贴着写有“官清民安”字样的红纸,明显是刚贴的。他问当地的地保这是谁写的?那地保赶紧上前请安,说:“这是本地的老百姓对大老爷感恩之语。”高廷瑶又好气又好笑,说:“我才来了三天,老百姓哪里知道我是清是贪?”

 

 

检验完毕,地保又请高廷瑶到附近一个古刹休息片刻。可到了古刹一看,殿堂里居然摆着宴席,地保请高廷瑶入席,说是此地惯例,百姓感谢长官辛苦为民,所以总是备薄席请长官赏光。高廷瑶这次真的发火了,说:“你们这个龙头桥地方总共才五百来户人家,办这么一桌酒席总要花费几千个大钱,你借着这个名堂自己拿了多少?搜刮百姓却打着做官的旗号,自己捞好处,让我来背黑锅。”立刻下令随从的皂隶,将这地保拿下当场打二十小板。自己看着打完,就上轿回城,扔下那桌酒席让地保去收场。

8、管辖和限时

 

 

 

 

谁的地界谁验尸

 

 

古代对于尸体检验一般采用“案发地原则”,由案件发生地的地方官员来主持尸体检验。不过在有时也会出现互相推委的现象。

 

 

明代有这么一个笑话:邻接的两个县的边境上发现了一具被人杀死的尸体,两个县的知县同时来到了现场。一位知县看了一下尸体的位置,立刻向对面的那个知县拱手致敬,高声说道:“年兄,人以首为尊,这人的头倒在贵县境内,理应是贵县来管此案。这个案子要有劳年兄辛苦了。”说罢一头钻进轿子,吩咐起轿。可是另一位知县的反应也很快,马上也朝前拱拱手:“哎呀,年兄此话差矣!你看这个人的两脚在贵县境内,肯定是在贵县境内被杀,倒过敝县这一边来的,敝县实在是无能为力了。”他也自顾自往轿子里一钻,回衙门去了。可怜那个尸体就这样暴尸荒野,再也无人过问。

 

 

 

 

制止“泊火命案”

 

 

清朝江南名幕汪辉祖在自己的回忆录《病榻梦痕录》里,记载了他在当湖南宁远县知县时碰到的一件事。

 

 

这个地方有这么个恶习,地痞恶棍习惯用倒毙的无名尸体敲榨殷实的良民,称之为泊火命案,意思是以无名尸体为柴,以官府追究命案为火上浇油,烧轧当事人。汪辉祖到任后就发生了几起这样的案子。

 

 

有一天,本县一个叫拼命岭山区的地保来县城报案,说是当地一个姓刘的人家门前有人上吊身亡。汪辉祖听了,立刻下令摆轿,自己要去拼命岭验尸。可那地保一听说他要前去验尸,却又连忙劝阻说:山高路远,请大老爷明日起身。汪辉祖说:你能来,我为什么不能去?难道验尸的权力在你手里吗?你给我带路,不得有误!

 

 

汪辉祖那一年已经是满了花甲的老人,他坚持连夜赶路,八、九十里山路,很多地方无法抬轿,他就下轿步行。第二天一大早赶到现场,一看就明白,那尸体显然是倒毙了很多天的陈尸,检验下来,脖子上的那道勒痕也是淡色的死后痕迹。原来是地方上一些无赖看到山路边有这么一具无名尸体,就拖到这户姓刘的殷实人户门口,以图敲诈。他们满心以为“官无三天急”,总要先“发牌”来宣布检验,地保拿到这个“牌票”,就可以吓唬姓刘的这户百姓拿出钱财来给他们。等到钱财到手,他们自然会移走遗尸,再由刘姓人家来申请“免检”。想不到的是,汪辉祖竟然会把地保带着连夜赶到,

 

 

地保借尸讹诈的阴谋一下子就被戳穿,汪辉祖叫随行的皂隶当场将地保杖责一百,然后押回县城枷号示众。从此,这一恶俗才被压制下去。

 

 

 

 

“奇货可居”的验尸

 

 

以上这个事例是清官及时出发检验,也有的事例却是正好相反:贪官将验尸当作“奇货可居”的大买卖机会,有意拖延。

 

 

明代小说《醒世姻缘传》第九十四回“薛素姐万里亲征 狄希陈一惊致病”,小说主人公狄希陈刚刚代理成都县知县,本县就发生有一件人命案件。当地一个靠钱财“纳粟”获得秀才身份的财主,抛弃家里一妻一妾,却到另一户商人家里入赘。他的妻子百般规劝,丈夫都不回头。结果妻子实在想不开,上吊自杀。妻子娘家的人到衙门告女婿“痛殴逼死正妻”。师爷周相公劝说狄希陈,这是个发财的好机会:“这样纳粟监生,家里银钱无数,干了这不公不法的勾当,逼死了结发正妻,他若不肯求情行贿,执了法问他抵偿,怕他逃到哪里去!这是奇货可居,得他一股大大的财帛,胜是那零挪碎合的万倍!”

 

 

狄希陈依计而行,派出捕快捉拿,“一面着落地方搭盖棚厂,着监生移尸听检”,实际上暗中和这监生讲价钱,几个来回后,讲定了“暗送二千,明罚三百”。这就连检验的事情都免了,直接判决“吴氏自缢是真,并无殴打之事”,但监生入赘寡妇之家,“有碍行止”,要赔吴氏亲族一百两银子、向官府罚谷二百石。周相公暗中也得了谢金五十两,皂隶们也得了二十两。狄希陈自己也是纳粟监生,后来又买到这个官职,总共花了四千多两银子,就这一个案子,捞回来一半。

 

 

同样的例子在清代作家袁枚的《子不语》里也有。该书的江都某令一条写道:扬州江都县的知县受上司差遣到苏州公干,临行时嘱托署任代理者如果有验尸的事可以代为处理。可是隔了几天,知县听说城里有个大富商的丫头因为口角上吊自杀,认为是奇货可居,深更半夜赶回江都,向署任者要回了印信,重新视事。

 

 

这位自动复职的知县当晚就签发牌票,命令衙役一大早到那富商家,把丫头的尸体封存富商家的大厅里,宣布要去检验。可是他却又迟迟不去验尸。当时正是夏天,弄得那户富商家满房尸臭。富商急得没有办法,只好通关节和知县讲价钱。那知县足足要了他三千两银子,才装模作样的去验尸。

 

 

那三千两银子在那知县看来还只是个开头。在检验时,他早已暗中布置仵作,乱报丫头身上这里有伤、那里有伤,眼见得要检验出一个“逼奸殴杀”的结果。富商无奈,只好赶紧表示愿意再拿出四千两银子,那知县才把这检验结束,宣布结果是“确属自缢”。

 

 

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后来被同僚们知道了,都说这知县这件事做得实在是太过分了。那知县倒也爽快,对指责他的同僚说:我只是因为儿子正在北京捐官,急需这批银子而已。后来他的儿子果然捐到了知县官职,几转任就升了知州,不过最终却是因为和父亲一样贪赃枉法的行为被揭露,被判处“斩立决”,两个儿子也都充军。这时候那个江都知县已经致仕(退休)在家,听说这个消息一惊不起,背上生疮,在病痛折磨中死去。  

9、伤势定罪行

 

 

 

 

       左手伤右手

 

 

宋朝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江南的吴越国是主动归顺的。因此宋朝廷对于吴越国王钱俶及其几个儿子都是优礼有加。钱俶的第七个儿子钱惟济,原来是个武将,后来在宋朝却担任好几个地方的地方官。他能够平定地方的局势,但是统治手段相当残忍,常常把死罪的罪犯断肢剖腹,威吓民众。不过他对于地方的治理也很有才干,在史书里记载有他办的一些典型案件。

 

 

《折狱龟鉴》记载了一个钱惟济明察自伤诬人案的故事:在他以“留后”(唐以后的节度使子弟头衔)担任绛州(今山西新绛)知州时,有个老百姓正在桑园采摘桑叶,有人进园来抢夺,但没有抢到手。双方发生纠纷,那个抢桑叶的人就用刀把自己的手膀砍伤,诬陷是桑园主人想要杀死他而未能达到目的。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成了一桩疑案。

 

 

钱惟济听取这个案子的汇报后,就亲自来审理这个案子。他派人把双方都传来问话,先是好言好语劝导,并安排给他们吃饭。他看到那个控告对方要杀他的人是个左撇子,一顿饭吃完,他就指着那人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而你是用左手拿筷子和调羹,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证据。”那个诬陷者无言可答,只好服罪。

 

 

 

 

       左手伤右肋

 

 

       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欧阳修(1007—1072),从小是由他的叔叔欧阳晔抚养大的。欧阳晔是个文官,官至朝廷刑部的都官郎中。欧阳修在为叔父写的墓志里,称赞叔父为官清廉,秉公执法,处理过许多疑难案件。

 

 

欧阳晔曾为端州(治所位于今广东肇庆)知州。在当时端州治下的桂阳监(今湖南桂阳)有一起拖延不决的疑案:有一些农民在争夺渔船时发生斗殴,结果打死了一个人。由于当时场面很混乱,谁也说不清是谁把那个倒霉的农民打死的。这些嫌疑人长期被关押在监狱里,没有了出头的日子。

 

 

       欧阳晔召集了这些在押的嫌疑人,让他们在衙门的空场上集合,命令给他们脱去种种戒具,使他们的身体能够自由活动,请他们吃饭喝汤,这些嫌疑人难得的享受了一顿自由的午餐。吃完了饭,欧阳晔就下令把他们都带回监狱去。只留下了一个人,欧阳晔把他带到后堂,也不说话,只是盯住他看,那人心里惊慌,神色不宁,欧阳晔突然说:“杀人的就是你吧!”那人仍然不肯承认,强辩道:“凭什么说是我杀的人?” 欧阳晔不慌不忙的说:“我看见所有的人都是使用右手拿筷子吃饭,只有你一个是用左手的。那个死者的致命伤是在右肋部位,这只有习惯用左手的人才会在这个部位造成这样的伤痕,所以这就是你杀人的明证。”那个人不由得流着眼泪说:“这确实是我杀的,不敢连累其他人。”

 

 

      

 

 

凶器与伤口

 

 

北宋时有个叫余良肱的著名的地方官,他在进士及第后担任第一个地方官职务时,就显示出过人的才干。

 

 

他当时担任荆湖南路(治所位于今湖南长沙)的司理参军,是负责司法审判的。下属的一个县里上报了一个杀人案件,说是已经捕获罪犯,罪犯也已认罪,请求结案,并执行死刑。余良肱仔细阅读了卷宗,并参与了对于尸体的复检,研究了导致死亡的那个伤口,和缴获的凶器进行对比,产生了很大的怀疑,说:“难道会有刀刃长一尺多,而造成的伤口却连一寸大小都没有的事情?”

 

 

他向长官提出,暂时搁置这个案件,由他亲自组织,重新展开侦查,果然在不久后就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原来基层县衙门上报案件时的那个所谓罪犯是屈打成招的。

 

 

 

 

脚踢不同扁担打

 

 

高廷瑶的《宦游纪略》里提了他在六安县处理的一件案件。

 

 

有个堂兄弟之间发生的斗殴案件,一个兄弟踢死了另一个。高廷瑶前往主持检验,发现尸体上确实有几处拳脚打伤的痕迹,在致命的小腹部位,有一处脚踢的伤痕,略呈圆形,大小也与人的脚尖一般。正要结束检验,死者的妻子突然上前,跪倒在地,呈上一根扁担,说:“这是帮助凶手的人所用的凶器,请大老爷明鉴!”她所指控的是凶手的哥哥,说他当时是两兄弟一起动的手,而这个哥哥是用这根扁担打的。高廷瑶问:“你报案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有帮凶的,怎么现在突然连帮凶的凶器都找到了?”死者的妻子也是老实人,听了高廷瑶的问话,立刻就说:“这是叔父教我说的,他叫我拿这根扁担出来的。”死者妻子所说的叔父,是死者的叔父,当时也在检验的现场。

 

 

高廷瑶立刻叫他出来,果然有个人应声从围观的人群中跃出。高廷瑶一看这是一个“莽男子”(莽撞的粗汉),就问:“这个死者被打死的时候确实是有帮凶的吗?”那人说:“有的。”高廷瑶问:“是用手脚帮凶呢?还是用了家伙的?”那人说:“就是用那根扁担打死人的。” 高廷瑶对死者的妻子说:“你是个妇道人家,谅你也不知道什么是拳脚伤、什么是物件伤,今天正好拿你这叔父给你示范一下。”他立刻叫衙役把那个自己跳出来的叔父按倒在地上,褪下外裤,喝令衙役就用那根扁担朝大腿上狠打一下,立刻就有了个红肿的长条伤痕,高廷瑶指着那伤痕对死者妻子说:“看见了吗?这是扁担打的痕迹,你丈夫身上有没有这样的伤痕?”死者妻子说;“没有。”高廷瑶又下令,把扁担侧过来,用侧面狠打一下,又指着伤痕问死者妻子:“这样的扁担侧击的痕迹在你丈夫身上有没有?”那死者妻子说:“没有。”高廷瑶就这样打一下,问一下,连打了二十多下,那死者的叔父实在受不了,连连求饶,高廷瑶问:“你为什么要唆使侄媳来诬告?”死者的叔父无奈,只好承认平时与行凶人的哥哥有矛盾,想借此机会报复。高廷瑶仔细查问后,确认实际与这个案件无关,才下令把他给放了,看看那个死者的妻子是个老实的村妇,也就口头警告一下,没有再治诬告之罪。

10、保辜定生死

 

 

      

 

 

在古代的科学及技术条件下,对于很多伤害行为很难确定伤害程度,尤其是很多内脏损伤、内出血等在当时是没有办法检验定性的,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很早就设立了一项叫做“保辜”的制度,按照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势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如果在时限内受害人因伤死亡的,加害人就是杀人罪;相反受害人是在时限以外的死亡的,加害人就仍然只是个伤害罪。

 

 

这个时限在秦汉时一律是20天,以后唐宋时期规定手足伤人,保辜期限为10天;以“他物”(刃具以外的物件)伤人,保辜期限为20天;使用刃具以及开水、火炬伤人的,保辜期限为30天;折断人肢骨或造成暴露出骨骼的开放性创口,保辜期限为50天。明清时期规定,手足或“他物”(刃具以外的物件)伤人,保辜期限为20天;使用刃具以及开水、火炬伤人的,保辜期限为30天;无论使用手足“他物”折断人肢骨或造成暴露出骨骼的开放性创口,或者是导致流产的,保辜期限为50天。

 

 

 

 

       “宗元守辜”的案例

 

 

宋朝有个叫马宗元的,还在少年的时候就显示出聪慧的能力。有一次他的父亲马麟和别人斗殴,将对方打伤。后来对方在保辜时限到达的那一天死亡,当地县衙门就以杀人罪判决,判处马麟死刑。家中其他人都只能哭哭啼啼等着给马麟收尸了,可是马宗元却决心要为父亲翻案。他仔细推算了那个人的死亡时间,正好是在保辜时限外的“四刻”(刻是指在计算时间的滴漏上的刻度,中国古代将每昼夜划分为一百刻,四刻将近现在的一个小时)。他就到州衙门去申诉,据理力争,知州果然接受他的意见,将他的父亲改判为伤人罪,没有判处死刑。后来马宗元中了进士,得到过朝廷最荣耀的职称“待制学士”。

 

 

 

 

辜内“他故而死”细推敲

 

 

历代有关保辜的法律都规定,如果在保辜时限内受伤人是因为“他故”(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的,加害人应该仍然按照伤人罪处理,无须抵命。可是这个“他故”往往就需要仔细推敲。

 

 

北宋的景德年间(10041007),京城开封府就有这么一件蹊跷案件。那是在隆冬季节,有个县衙门的书吏(职员)晚上喝醉了老酒和一个驿站的衙役发生口角,进而打了一架。被同事们劝开后,两人分手各自回家。那衙役走到半路上,有个同事提醒他说,那个书吏喝得那么醉,今晚又这么冷,他大概走不到家就要冻僵了。衙役赶紧转回身去找那个书吏,果然在路上发现那书吏已经被冻死了。正好巡逻的当地警卫过来,不由分说就把他抓起来,尸体送到官府保存。第二天来了检验的官员,看看尸身也有一两处伤痕,而那个书吏的亲属则到衙门喊冤,说是被衙役打死的。衙役被逮捕,有口难辩,被定为死罪。衙役的母亲到州到府一直到朝廷申诉,还是没有能够挽回儿子的生命。不过这个案件惊动了当时在位的皇帝宋真宗,他为此专门下达命令,要求以后选择司法官员时要特别慎重。

 

 

 

 

伤寒致死并非受伤致死

 

 

清朝康熙年间,有个叫王繻担任了江南按察使,裁判公正,智破奇案,有很好的名声。《清史列传》里记载了他办的一件有保辜有关的案件。

 

 

无锡有个皮匠和别人打架,被大家劝开后各自回家。可是被皮匠打的那个人不久后就死掉了。有个和尚过去和这皮匠有仇,就去告发说,他看见是皮匠猛打了那人,那人伤势沉重,和尚见他可怜,就去照顾他,可是终究因伤重而身亡。县官根据这和尚的证词,确定皮匠应该抵命。

 

 

案件上报到按察使司,王繻仔细询问了皮匠,发现县官把打架的日期搞错了,实际上那人死的时候已经是出了保辜的期限了。他又传讯那个和尚,说:“你明明知道那已经是保辜限外,还要起诉,你这是在诬告!”那和尚推说自己没有记清楚,而且再三说那人确实是因为伤重而死的。王繻又问他:“既然那人伤势那么沉重,你在照顾那人的时候,难道没有请过医生吗?”和尚说:“是请过医生来治疗,医生说也没有办法。”王繻就要他拿当时医生出的药方来看,和尚真的拿出一张方子来,想不到王繻自己也通医术,一看那张方子上开的药就说:“这是治疗伤寒的药方,你想拿这来蒙混吗?这反而暴露你明明知道那人是死于伤寒症而故意诬告!”和尚这才伏地求饶,愿意服罪。  

11、凶刀定物证

 

人命案件“尸、伤、病、物、踪”这五大要件里,找到物证、尤其是致死的凶器是破案的关键。历代有关这方面的案例实在是不胜枚举。

 

       刀入鞘,有蹊跷

       唐朝初年,曾发生过一个唐太宗亲自过问的疑案。

       有三个朝廷禁军士兵,由一个名叫杨真的士兵领头,从魏州(治所位于今河北大名东北)到东都洛阳去服役。经过卫州(今河南卫辉市)时,他们三人到板桥店投宿。这家店的老板名叫张逖,那晚他的妻子回了娘家,他要店里伙计招待三个士兵住下,自己也就睡了。想不到半夜里,有人悄悄的摸进店里,先到那三个士兵睡的房间,乘着士兵们行路辛苦,酣睡正香,把杨真的佩刀偷了出来,再走到张逖的房间,一刀杀死了张逖,然后又把刀插回刀鞘,回到士兵的房间,轻轻的把刀放回原处。第二天一大早,三个士兵浑然不觉,起身上路。而店里的伙计觉得老板没有和往常一样早起,就到老板房间去叫早,一推门,才发觉老板已死于非命。他们见三个士兵一早离开,就产生怀疑,到大路追赶。见了三个士兵就高喊捉贼。三个士兵吃了一惊,立刻拔刀警戒,不料杨真抽出的刀上满是血污,店里的伙计见了立刻飞奔到官府去报案。三个士兵有嘴说不清,被当地官府抓起来,几顿拷打,三个人都忍受不住,只好承认杀人罪名。杨真被定了个谋杀首犯,要处死刑;另两个士兵是从犯,比照杨真减刑一等,判处流三千里。

       按照唐朝当时的法律,死刑案件要上报皇帝批准。而唐太宗对于死刑案件特别谨慎,要求司法部门向他报告需要执行死刑时,必须重复报告三次,他三次都批准了,才可以执行死刑,号为“三覆奏”。这三个禁军士兵的死刑案件,上报到他那里,他看了很怀疑,无冤无仇,又没有抢劫财物,为什么要杀死张逖?而且凶器擦也不擦就放入刀鞘,也与一般情理不合。因此唐太宗没有批准执行死刑,反而派出一位御史前往卫州复审此案。

       这位被唐太宗派出的御史名叫蒋恒。他到了卫州,先是下令把板桥店附近年纪在十五岁以上的人统统召集起来,说是都要问话。可是等到人都被召来了,总共有三百多人,他又说这么多人问不了,要分批盘问,让大家都回家。单独留下一个八十几岁的老太太,也没有问话,只是安排老太太坐在衙门里休息,到了晚上才把老太太放回家。蒋恒暗中布置了几个暗探,跟在老太太后面,要他们注意谁在衙门外等老太太,是谁和老太太搭话,打听衙门里问些什么话,立刻把那人的姓名记录下来。第二天他又召集一些邻居查问,又是把老太太留到最后才放出去。第三天仍然是这样。三天下来,暗探们发现每天都在衙门外等老太太、打听朝廷派来的使节问些什么话的,都是同一个人。

暗探们向蒋恒汇报后,蒋恒立刻命令逮捕那个人,连夜开展审讯,那人很快就认了罪。原来他和张逖的妻子通奸,那天晚上借刀杀人,想好了要让这三个士兵去替他顶罪。蒋恒又根据他的口供,发现了他埋藏的血衣等证据。于是将杨真等释放。唐太宗知道这个冤案被平反了,很高兴,下令赏赐蒋恒彩帛两百段。

这个案件后来被唐朝人张鷟记载在他的笔记《朝野佥载》里,五代人和凝以“蒋恒觇妪”为名载入《疑狱集》。

 

       集屠刀,找罪犯

       五代人王仁裕在《玉堂闲话》,和凝在《疑狱集》都记载了唐代著名地方长官刘崇龟在担任清海军节度使(辖区为今两广地区)时破的一件疑难案件。

当地有一个富商家的子弟,经常随商船队在各地做买卖。他长得眉清目秀,和普通的商贩看上去很不一样。有一次他在某地泊船,看到岸边有栋豪宅,高大的门楼里,有一位二十几岁的妖艳美女,很大方的在盯住自己看。那富商的儿子顺势就开口说道:“我黄昏以后就到府上来拜访了。”那个女子也不拒绝,只是微笑。

黄昏时,那女子果真把大门打开,在房间里等着这个富商子弟。可是正好那晚有个小偷经过,见这户人家大门没关,就闯进去想偷东西。没料到那女子是在等人,见有人闪入就过来抱住了他,那小偷却以为是被人活捉了,掏出随身带的刀子转身就刺,那女子应声而倒,那窃贼也不敢在黑地里去找回刀子,也立刻开门逃跑。而小偷刚离开那个富商子弟恰好也前来幽会,一进门就踩上了鲜血,滑倒在地,他拿手摸一下觉得粘糊糊的,再摸过去摸到了倒在地上的尸体,立刻吓得夺门而逃,一口气直接逃到船上吩咐开船。

那户女子的家人天亮发现女子被人杀死,赶紧到官府报案。官府侦缉人员追踪血迹,在码头附近打听到昨夜有船离开,也顺流追踪,从百余里外将这个富商子弟抓了回来。可是他们用尽酷刑拷打,这富商子弟什么都承认,就是不承认杀人。地方官府无法定案,只好报告刘崇龟。

刘崇龟研究了杀人后扔在现场的凶器,发觉那是一把屠夫用的杀猪刀。他就下达命令,通告全城,说是节度使要在本城大摆宴席,全城所有的屠夫明天都要到球场集合。可是第二天屠夫们来集合了以后,刘崇龟又下令说:“今天天色已晚,明天再来屠宰猪羊。”叫屠夫把屠刀留下,明日好用。刘崇龟要人将富商子弟案子里的那把凶器混在屠夫的刀具里,拿掉一把相似的屠刀。第二天屠夫们前来取刀,有一个屠夫到了最后还没走,说是自己的刀不见了,现在留下的那把屠刀不是他的。刘宠龟亲自询问他:“这是谁的刀?”那屠夫说是某某人的刀,那人住在什么地方。刘宠龟派出暗探去那户屠夫家,听说那人前几天出了远门了。

刘宠龟胸有成竹,第二天发布告示,宣布富商子弟因为杀人罪已被杖毙。过了一天,那名兼为窃贼的屠夫放心回家,刚踏进家门就被衙门里的衙役抓了起来。事出意外,他立刻就招供那天夜里是自己杀了那名女子。

这个故事在唐末五代时期非常流行。宋代修《新唐书》,把这个事例附载于刘崇龟的祖先刘政会的传记,南宋人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都记载了这个事例。  

12、集证查凶犯

      

       蝇舞镰,证凶刀

南宋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强调尸体检验同时要注意追查物证。还特意在《疑难杂说下》举了个实际案例。

有个官员在检验一具在大路边上被杀死的尸体时,开始怀疑这死者是途径此地的强盗杀死的。可是后来点检死者的遗物,发现死者的随身衣物都在,没有什么财物损失。在尸体检验时,又发现死者遍身被镰刀斫伤的伤口有十多处。这个检验官员说:强盗只是为杀了人容易取财物,现在财物都在而伤口却多,莫非是为了什么冤仇而杀人的吧?

那官员把左右的随从都支走,暗中把死者的妻子叫到跟前来问话,问道:你丈夫一向和什么人的冤仇最深?死者的妻子回答说:我丈夫自来与人没有什么冤仇,只是近日有某某人和我丈夫为了债务上的问题,曾经说过总有一天要杀了我丈夫的话,不过并不是冤仇很深的人。那检验官员打听了那人的住址后,派出一些衙役到那户人家附近传话:“各家各户要把所有镰刀全部交出来,让大老爷来检验。敢有隐藏的,就一定是杀人贼,立刻就要抓起来彻底查究!不久,居民交出的镰刀一共有七、八十把。官员命令衙役把镰刀全都排列在地面上,这时正值盛暑季节,只见到很多苍蝇集中在一把镰刀上飞舞。

检验官员指着这把镰刀大声喝问:“这是谁的镰刀?”居民们沉默了一会,忽然有一个人出来说这是他的,检验官员一看,果然是那个为了债务曾经和死者争吵、并宣称总有一天要杀人的。检验官员厉声命令衙役把那人抓起来,带回去审讯。那人仍然嘴硬,连声喊冤枉。检验官员指着镰刀说:“你自己好好看一看!其他人的镰刀都不引苍蝇过来,只有你杀人的血腥气犹在,苍蝇如此集聚,你还想隐瞒吗?”周围的人们听他一说,都不由得发声赞叹,而那个杀人者只得趴到地上叩头求饶,表示愿意服罪。 

 

井有尸,人无刀

北宋的时候宰相向敏中曾经办理过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件。他在以同平章事(宰相)、判河南府兼西京(今河南洛阳)留守时,洛阳正好发生一起奇案。

有个游方的和尚经过一个村庄,天色已晚,他向一户人家请求借宿,被主人拒绝。他实在是又累又乏,百般请求,说是只要在主人房屋外的一个车棚里睡一晚就行。主人这才答应。想不到就在这天晚上,有个强盗翻墙进入那户人家,过了一会,那强盗又带着一个妇女翻墙出来,还带了一个大包裹。那和尚半夜醒来,恰好在车棚里把这个过程看了个一清二楚。他想昨晚要求借宿曾被拒绝,早上主人肯定要以失盗怪罪自己。他不敢再睡,起身上路,想尽快脱离这是非之地。慌不择路,这和尚居然走到了附近的草地上,一脚踏空,掉进了个早被废弃的枯井。不过他却一点没有受伤,觉得是掉落在一个软绵绵的物体上,定下神一摸,却是个刚死的尸体。和尚又惊又怕,不自觉地把两手在身上擦了又擦。等到天亮后,和尚才发现自己是掉在一具女尸上,女尸是被人杀死后扔下来的,鲜血淋漓,而和尚自己两手和身上也都沾满血污。

那户人家的主人早上发觉被盗,老婆也失踪,叫起邻居一起四处搜寻。他们发现草地枯井边上有血迹,又听见和尚在井下喊救命,放下绳索把和尚拉上来,又拉出被杀的妇女尸体,把和尚痛打一顿后送到官府审讯。那和尚害怕刑讯再吃苦头,很快就承认了杀人罪,胡乱供述:“自己和这妇女早有奸情,引诱她私奔。可是带出门后又怕和尚与妇女同行容易引起怀疑,就起了杀心,然后投尸入井。不料脚底打滑,自己也掉入井中。那偷出来的大包裹和凶器刀子就扔在了井边上,不知道是被谁拿走了。”官府信以为然,就此结案,将和尚判处了死刑,等待执行。

向敏中接管这个案子的审理,总觉得没有找到凶器、也没有找到赃物,很难定案。他亲自审问和尚,那和尚只是叹气,说:“这是我前世里欠了他的孽债,今世里只好偿还,没有什么好说的。”向敏中更加生疑,又连续几次提审,好言相劝,那和尚才把那晚的经过说了出来。向敏中就指示搁置这个案件,秘密展开调查。

他派出的一个官员化装成过路客商暗访那个村庄,在村庄里的小店用餐,和店里的老太太闲谈。那老太太听他说是从洛阳城里来的,就问那个和尚的案子怎么样了?那个官员假装说:“那和尚昨天已经在市场上被杖毙了。”老太太叹息道:“如果现在抓住了真正的罪犯该怎么办?”那官吏说:“官无悔判,就算是判错了也要错到底。现在即使抓住了真的凶手也不会再追究了。”老太太说:“那么现在说出来也不要紧了。实际上那个妇女是本村的一个小青年杀的。他勾引了那个妇女出走,实际上只是要她的财物而已。”官吏赶紧打听清楚那小青年的情况,回去报告。官府突然出动衙役公差,包围那户人家,进去一搜,杀人的刀子、那户人家的财物都被搜了出来。向敏中听取汇报后,立即下令释放了在押的那个和尚。这个案件平反的消息传开后,当地的老百姓都把向敏中奉为神明。

这个事例被大儒司马光记载在他的笔记《涑水纪闻》里,广泛传播。后来《棠阴比事》等书籍也转载,号为“向相訪賊\”。  

13、听言查踪迹

 

在“尸、伤、病、物、踪”五大要件里,最后一个是指要有犯罪的踪迹,也就是要有证据可以推断出案件的经过情由。

 

预知井尸露破绽

北宋沈括在他的笔记《梦溪笔谈》里就记载了一个在现场发现线索的事例。

这个事例的主人公张昪(992—1077),是北宋的著名词人,他的《离亭燕》(“一带江山如画”)咏景怀古,苍凉又不失浪漫,多少年来脍炙人口。很少有人会想到,这位词人也是一位成功的文官。他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进士,以后官至御史中丞、参知政事兼枢密使,以太子太师致仕,可谓是位极人臣。从《宋史·张昪传》看来,他似乎并没有到过江南,可是《离亭燕》却正是描写江南秋景、抒发历史情怀的,因此有些人怀疑这首词不是他做的。实际上沈括的《梦溪笔谈》的记载正好解答了这个疑问:张昪曾经知润州(今江苏镇江),应该就是在那段时间里写成《离亭燕》。

张昪在知润州时,当地有个妇女的丈夫出外很多天,一直没有回家。后来有一天有人说在菜园的井里发现了一具尸体,那妇女立即赶去,望着井口号啕大哭,说:“这是我的丈夫呀!”于是当地人就到官府报案。张昪下令下属官员集合乡邻,到那井边检验尸体,确认是否是那妇女丈夫的尸体。可是下属回报说,那口井非常深,无法直接检验,要先设法打捞尸体,才能够开始检验。张昪一听汇报,立刻发现问题:“众人都无法辨认那个尸体,那妇女怎么会知道那是她丈夫?”命令把那妇女收押审讯,同时打捞井底尸体,仔细检验。果不其然,尸体检验证明那确实是被谋杀的丈夫尸体,而那个妇女也承认了是她的情夫杀了丈夫,把尸体扔在那个井里的,预先已经告诉了她,因此当有人说看见井底有尸体时,她情不自禁就说出是自己丈夫尸体了。

 

敲门便叫三娘子,定知房内无丈夫

明代作家祝允明在他的《枝山前闻》里记载过一个很有名的事例,后来明末作家冯梦龙又以“沉夫呼妻”为名把这个事例编入了他的短篇故事集《智囊补》。

浙江湖州有对老朋友赵三与周生,他们两个人商量着要一起到南京去做买卖。可是赵三的妻子孙氏不愿意丈夫离开他出远门,夫妻两人为此吵闹多日。孙氏连着周生一起骂,可是赵三还是打定了主意要走。到了约定出发的那天,赵三为了躲避妻子的纠缠,黎明时分就上了早就约定的航船。上船后看看时间实在太早,就在船上打起了瞌睡。想不到船主张潮看见他带的包裹里有准备做买卖的本钱,就偷偷的把船开到一个僻静的地方,把赵三扔到水深的地方淹死。然后把包裹藏好,又把船撑回来,假装在船上睡觉。

周生到了船上,看看船上没有赵三的人影,就也只好在船上等待。可是等了很久,赵三还是没有出现,觉得很奇怪,自己又不便去见孙氏,就要张潮到赵三家去催促。张潮到了赵家的门口一边敲门一边喊:三娘子!”孙氏开门后,张潮就问:三官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上船? ”孙氏吃惊的说:他一早就出门去了,怎么会到现在还没有上船?张潮回报周生,周生也觉得奇怪,就和孙氏分头去找,连找了三天还是没有踪影。

周生惟恐自己受牵连,因此就写了状子呈送到县衙门。正好遇到那个知县又是多疑的,怀疑是孙氏与人通奸,故意谋害丈夫。总是想从孙氏身上找到线索,百般查询,也没有什么证据。这个案子就这样拖延不决,正要不了了之的时候,有个京城大理寺的杨评事来本地检查审判卷宗,读了这个案子的卷宗后,说:这张潮叩门便叫三娘子,定知房内无丈夫。

他向知县指出这是个大疑点。这才扭转了侦查的方向,知县开始布置调查张潮,并传唤了船上的其他水手,一一详细审问,知道了那天确实是曾经先开过船。找到证据后,张潮也无法抵赖,这才服罪。  

14、触景推案情

 

断足在侧无血污

北宋时有个以机智断案而闻名一时的文官,叫元绛。他小时候就以神童在他的家乡钱塘(今浙江杭州)出了名,五岁就能做诗,九岁就能写文。后来考中进士后,被派到江宁府(今江苏南京市)当一名负责司法审判的推官,不久又被派到上元县(今南京白下区)代理知县。

       到任后不久,元绛就办了还几件疑难案件,轰动一时。其中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有两个人喝醉了老酒后发生争吵,进而动手打架。被在场的众人劝开后各自回家。其中有一个人回到家后就躺在床上呼呼大睡,谁知道半夜里有个强盗摸进他家,把他的脚给砍掉了。他的妻子早上大呼小叫的到本村里长那里,声称是白天和丈夫打架的那人半夜前来报仇,砍断了丈夫的脚。她拖着里长去打架的那人家,把那人扭送到县衙门去。元绛听报升堂,正在审讯被扭送的那个人,那个村子里又有人来报告,说那个被断足的人已经死掉了。那人的妻子当场大哭,恳求知县大老爷为她伸冤。而被她和里长扭送来的那个人拼命辩解,说是酒后昨晚一觉睡到大天亮,根本没有去过她家。

       元绛听取了双方的证词,对那个嫌疑人说:“为了一顿酒后的拳脚,你就要挟仇报复,实在是太过分了!”下令把那个嫌疑人抓进牢里关起来。然后好言劝告那妇女:“本大老爷一定为你做主,那人一定要重重治罪。你还是先回去给你丈夫办丧事吧!”那妇女千恩万谢的去了。

      等那妇女一离开,元绛就退堂。暗中却叫了一个平时他信得过的、为人谨慎的书吏到后堂,嘱咐他马上换装出城,跟踪那个妇女。那个书吏依计而行,远远的见那个妇女还没有出城,就有一个和尚在路边笑盈盈的等着她,两人很热络的交谈着一起出城。书吏回来报告后,元绛一面组织检验,一面派人把那和尚抓起来。几天后再次开审,把那和尚绑在了大堂的屋檐下当被告,传唤那妇女来作证。那妇女一来就看见这和尚,已经是心虚。而元绛此时也全然没有了昨天的和颜悦色,面目威严,厉声责问她和这和尚的奸情,以及勾结这和尚杀死丈夫的情节。那妇女很快就认了罪,确实是和那和尚通奸,乘丈夫和人打架,谋害丈夫以图嫁祸于人。

       后来有人问元绛是怎么会怀疑上这个妇女的?元绛说:“我听她哭丈夫的声音一点都没有悲哀的感觉,尤其是她和丈夫同床共席,丈夫受如此伤害,她却身上一点血污都没有。因此发生怀疑。”

 

一件丧服查贼踪

明朝末年以镇压李自成农民军出名、并战死在了与农民军作战战场上的孙传庭,在他担任的第一任官职里,就已经显露出他的才干。在明清之交的笔记《丹午笔记》、《消夏闲记摘抄》等书籍里,都记载了他在担任永城县知县时破的一件著名案件的事例。

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刚中了进士的孙传庭被派到永城县当知县。到任没多久,本地发生这样一件奇怪的案件:

有一个当地的孝子,因为父亲去世,就按照儒家的礼仪,在父亲的坟墓边上搭建了一座草棚,“庐墓”守孝。根据儒教的要求,父母死后应该守丧三年,在三年里要吃长斋、睡草棚、穿又硬又毛的生麻织成的不卷衣边的(“斩衰”丧服)、不得与妻子同房、不得出任官职。这个孝子居然全都做到,家里只留下刚娶回家、还没有同房过的妻子,以及老母亲。两位妇女一人一间房间居住。有一天晚上,有个无赖穿着丧服,打扮得和孝子一样,乘黑摸进新娘子的房间,和新娘子调笑同房。孝子的母亲听见响动,第二天问媳妇,媳妇说是孝子半夜回家与她亲近。这母亲就去责问孝子。孝子听了大吃一惊,晚上悄悄回家,躲在暗处。半夜里又见到那人穿着丧服进入妻子房间,刚脱下衣服,孝子就冲了过去,那人夺路而逃,孝子穷追不舍,可是还是被那个无赖逃掉了。孝子转回家来,进屋却发现妻子因为羞愧难当已经悬梁自尽。而孝子见妻子已赴黄泉绝路,万念俱灰,也就在妻子旁边上了吊。

那母亲早晨见儿子、媳妇都死于非命,发誓复仇。她在地上只拾到了那个无赖脱下的丧服,直奔县衙门报案。孙传庭升堂接案,却只是敷衍了事的问了几句,按照常规去验了尸,根本就不提那件丧服的事,也没有马上发出通缉令。过了几天,他突然暗中下令,把全县所有的裁缝秘密带到衙门来传讯。当裁缝们被带来后,全部关在一个内室,然后孙传庭出来,将那件丧服让裁缝们辨认,是否是自己剪裁缝制的,是为谁缝制的。果然其中有一个裁缝认出来自己的作品,说这是某位公子要他缝制的,当时是把他带到公子家里的一个秘室里缝制,得了一大笔工钱。孙传庭立刻派出衙役把那个公子抓了来,一审下来,那个公子就认了罪。孙传庭把这公子关入大牢,为了防止公子家的亲属去上级拉关系阻止审讯,以及考虑到此案公开审理的话,会暴露孝子和他妻子的隐私,有违孝子守丧初衷。于是他就暗中安排监狱里的牢头禁子,将这公子在监狱中处死,算是“病绝”。    

15、自伤和他伤

 

 

 

 

山上的两个冤魂

 

 

有一家农民叫他的外甥和一个邻居的儿子,拿了锄头到山里去开荒,栽种粮食。这两个小伙子上山后,两个晚上都没有回来。那个农民感到奇怪,就上山去看望,不料发现两人都已经死在了山上,农民又惊又悲,急忙赶到当地官府来报案。

 

 

官府接报后派出检验官员赶往山中,到了现场,只见在山上搭建的茅草小棚屋外面躺着一个死尸,脑后部位的颈骨被打断了,脸上、头上都有被砍伤的伤口。茅草小棚屋里面也躺着一个死尸,在脖子的左后部位、后脑右侧部位都有刃伤。两人的衣服、用品、农具等等都没有缺少。参与检验的官吏们纷纷分析说:在外面的那个死者是首先被杀的,在棚屋里的那个死者是在杀了外面这个人后自杀的。主持检验的官员也觉得两个人都有致命伤,又没有短少财物,应该是两个小伙子年轻气盛,为了什么琐事争吵后起意互相伤害,结果一人下手太重,将另一人毙命,然后又觉得打死了人无法交代,再自杀身亡。所以打算以“两相并杀”结案。

 

 

参加检验的只有一个官员持不同意见,他说:不然!如果只是以情理来推断情节,做这样‘两相并杀’的结论或许也可以解释。可是按照检验的结果,在棚屋里死的那个人,脑后右侧的伤口实在可疑,难道有用刀割自己的脑后部位来自杀的?这样用手实在太不方便了。他建议还是以谋杀案件组织侦缉,先不要以“两相并杀”的结论来结案。果然,没过几天,就抓获了一个罪犯,他承认和这户人家有仇,因此暗中上山袭击这两个小伙子。县衙门审理后搞清事实,向上一级州衙门报告,得到批准后将这名罪犯处死。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记载了这个案例,并且感叹说,要不是这个检验官员的意见,这两个冤魂就永远不能安宁了。他告诫检验官员,凡是看上去像是“两相并杀”的案件,一定要杜绝一切可疑之处方才可以做出判断。尸体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因此他在这本书里用了近千字的篇幅,详细叙述了用刃具自杀的特征。
  

 

 

讼棍因女自刎讹诈

 

 

《洗冤集录》名闻天下,后来很多讼师、讼棍也都学习,然后利用其中的内容来打官司胡搅蛮缠。清朝道光年间,山西的平定州(今山西平定县)就有过这样一起典型的案件。

 

 

当地有个著名的讼棍郭嗣宗。他的父亲自小就培养他们兄弟学习法律,还设想案例,要两兄弟互为原被告撰写诉状或答辩,由父亲评判。郭嗣宗后来考取过秀才功名,可是等他父亲一死,他就和哥哥打官司,说是哥哥调戏他老婆,实际上是企图独霸家产。结果案件被判定为诬告,秀才头衔被革除,判处徒刑。刑满后就完全依靠替人打官司为生,法律、判例成竹在胸,弄得很多地方官都怕他,名气越来越响。

 

 

郭嗣宗有个女儿嫁给了本州一户读书人家,有了四岁的儿子。有一天她的儿子吵闹不止,婆婆嫌吵,就责怪媳妇没有管好孩子。而媳妇反唇相讥,婆媳吵了起来,她的丈夫恰好回家,正听见她出言不逊,就给了她两拳。郭嗣宗的女儿撒泼,拿了剃刀在脖子上划,以自杀威胁,想不到剃刀锋利,真的划破头颈,血流如注。她丈夫和婆婆慌了手脚,把她扶到炕上,试图用鸡皮蒙补伤口,可是毕竟因为伤重,郭嗣宗的女儿很快咽了气。那丈夫知道郭嗣宗的厉害,就委托郭嗣宗的邻居王举人去告诉他,说是他女儿病重,以为缓兵之计。自己先到州衙门请求尸体检验。郭嗣宗见女儿已死,在检验现场一言不发。当场检验,脖子上的伤口是“入重出轻”,肩膀上有两处拳打的痕迹,确实是自刎身亡。尸格填写完毕,应该由尸亲来画押,郭嗣宗却乘乱走掉了。不等州衙的判决,他已在省按察使司递了状子,以《洗冤录》为据,说是伤口是“入重出重”,死者两手皆曲,血流满坑等等,提出六大疑问,但也不明说是他杀,只是说检验不清,“州官年幼,初次署事”,完全是仵作定的结论。

 

 

郭嗣宗的高明之处在于他并没有告别人杀伤,即使被证实是诬告,也没有反坐的罪名。这样就可以反复要求复查,这在当时法律也没有禁止,结果就可以把这个案子拖到没完没了。他到省里上控了四次,到钦差大臣的行辕上控了两次,到北京上控了三次,案子拖了好几年没有断绝,甚至本案原来的仵作被省里提审时病死在了监狱里,那个王举人也因这个官司缠身,两次不能参加会试。每次审理案子,他都把自己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带上,让母亲来顶撞法官,法官稍微声音严厉点,他母亲就做出撞墙寻死的样子。弄到后来满山西的官员没有一个人敢碰这个案子的。

 

 

道光十八年(1838年),太原府来了一个代理知府张集磬,是个翰林外放的官。山西巡抚就把这个难题扔给他,指定由他来审理。张集磬仔细研究了卷宗后,在第一堂初审的时候,好言相劝:“你是痛女心切,要讨个公道,也是常情。不过何苦拖累老人?”于是给他半个月时间先回家安顿母亲。等到他回来,二审时,张集磬就和他讲《洗冤录》,先搞清自刎的基本特征,然后就他先后递交的申诉状子里对于情节疑问的多处自相矛盾之处严厉责问,最后逼迫要他出一个结论:“你到底认为是女儿是自杀还是被杀,在这里讲清楚。承认自杀的话,立刻具结完案;认为是他杀的你就指控明确的被告,我们立刻吊棺再检。如果检验的不出被杀结论,那就要治你诬告以及骚扰官府的罪行!” 郭嗣宗没有料到这一手,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张集磬立刻拍案喝令:“掌嘴!”旁边参审的官员因为一直惧怕郭嗣宗的胡搅蛮缠,就想劝阻张集磬。张集磬大声说:“责治讼师,法有明文,有什么好怕的!” 郭嗣宗平时的气势一下子被压了下去,只好同意以自刎身亡完案。案子报上去后,省按察使还是怕郭嗣宗再来翻案,就判决将他女婿责打三十大板,给他出出气。张集磬在自己的回忆录《张集磬自订年谱》(现行排印本名为《道咸宦海见闻录》)里说,只是可惜了那个读书的女婿以后再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了。  

16、生前与死后

 

 

 

 

宋慈在《洗冤集录》也详细分析了生前与死后刀刃伤口的不同特征,有广泛的影响。

 

 

 

 

伪造死后伤

 

 

《洗冤集录》的长期沿用,有些罪犯也熟悉了检验的方法,就试图用伪造死后伤口的办法来掩饰杀人罪行。明朝余象斗他所编的《皇明诸司公案》里记载了这样一个冤案。

 

 

广西河池县有个叫俞厥成的地主,家财殷富,可是却吝啬异常。他的老婆鲍氏,娘家比较困难,经常想要接济娘家,俞厥成都不同意。鲍氏因此偷偷派家里的长工连宗送点粮食油盐之类的东西到娘家去。想不到这连宗倒过来以这件事威逼鲍氏与他通奸,鲍氏也没有见识,不敢对丈夫去说。快到冬天,俞厥成带了连宗到各个佃农家里去收租,一天在佃户支秩家里收租,这支秩是连宗的姑表兄弟,因此格外招待,准备了酒席。大家都喝得半醉,俞厥成卖弄自己知识,谈论人身上生痣的相法,说:女人阴部边上有痣的,都是富贵相。连宗想起鲍氏的阴部附近就有一个大痣,酒后吐真言,说:你娘子阴边就有痣,果然是富家婆。俞厥成听了,心中愧恨,不过表面上假装没有听见。赶回家里,责问妻子,鲍氏只得把缘由说出。俞厥成倒有点法律知识,说:这个是‘刁奸’,依照官法,被奸妇人没有死罪。我今晚要杀了连宗,另外娶个老婆,你就只能降为丫鬟了。

 

 

有天晚上,俞厥成要鲍氏准备好酒菜,请连宗喝酒。把连宗灌醉后,俞厥成用麻绳把连宗绑在大板凳上,又用湿布把他的嘴巴眼睛都扎起来,用快刀在连宗的胁下猛刺一孔,一边用开水浇淋,把创口烫白,看不出血荫。等连宗死了,把绳子解开,扔到他自己睡的床上。第二天派人去通知连宗的弟弟连宇,说连宗“中风而死”。连宇叫了表兄支秩一起去收尸,支秩把那天连宗说“主母”阴边有痣的事对连宇说了,两人在收敛尸体时特别注意,果然发现胁下有处伤痕,于是立即到县衙门去报案。
  本县的黄知县前来检验,发现了胁下果然有一伤口,但是肉色干白,没有血荫。黄知县把《洗冤录》拿出来,指给连宇、支秩、俞厥成三个人同看,说:书上写得很明确,‘凡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其所伤处血荫,四畔创口多血花鲜色。若死后用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盖以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连宗胁下虽然是致命处,但是伤痕肉色发白,肯定是你们两个收尸后弄出这个伤来讹诈。支秩急了,赶紧把那天连宗酒后说鲍氏阴边有痣的事情向知县说明,当面控告俞厥成是怀疑自己妻子与连宗通奸,所以杀死连宗。请求县官把鲍氏传来对质。可是俞厥成辩解说:我们富家人的妻室,决不能蒙受跪在衙门里受审的耻辱。他们这样控告,就是要出我妻子的丑。这样难证明的事,拿出来当证据,正可以说明这两个人真是奸人之尤。这黄知县也是个没主意的,训斥连宇、支秩,说:你们这两个奴才全然不知法度,如果是与主母通奸,这连宗就是个碎斩的凌迟罪,现在死了也是活该。现在只管这伤痕真假,不论奸情有无。下令将支秩打二十板子,作为“挑唆诬告”,连宇也打二十板,确定是“诬告”,两个人都要判处徒刑,还要向俞厥成支付三年的地租,作为赔礼。俞厥成无罪释放。
  余象斗在这个故事后加了按语:说这种用开水来消除刀刃伤口“血荫”的情况,是《洗冤录》没有提到的,所以他要特意记载,来告诉以后的检验者。另外他也说,用开水消除血荫,皮肤上应该会有被烫坏的痕迹。这个案件里没有发现,不是黄知县老眼昏花,就是仵作已被买通。或者是因为“连宗刁奸主母,罪应当死”。

 

 

 

 

       砍下的脑袋仍作证

 

 

清朝人编的《洗冤录集》里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个人看到侄儿非常富足,便想谋夺他的财产,于是把侄子骗到家里,先将他灌醉,然后将他杀死。这个人自己有个守寡的儿媳,平时翁媳的关系也不好,他就想趁这个机会以捉奸为名把自己的儿媳一并除掉。于是等到半夜,就拿着刀闯进儿媳的房间里中,杀死儿媳。然后又把侄子的尸体拖进儿媳的房间。他把儿媳的脑袋砍下来,又割下已死侄子的脑袋,把两个脑袋连在一起,第二天一大早向官府报案,说是自己的侄子与自己的儿媳通奸,正在行奸时,被自己撞见,一怒之下,杀死这对男女。
  本地的尹知县受理了案件,他亲自检验这把两个脑袋,把这两个脑袋放在灯下仔细观看,只见一个脑袋颈上的皮肉向上紧缩,另一个却不见紧缩。尹知县就问:“这两个人是同时被杀死的么?” 那人回答:“是的。”尹知县又问:“这妇女有子女吗?”答:“有一个女孩,才九岁。”尹知县就说:“你得暂时寄押在监狱里,等天亮后再审。”

 

 

尹知县派人暗中把孩子领到县衙来,和颜悦色地和女孩聊天,在闲谈中仔细询问那天夜里听见了什么、看见了什么?那女孩说:“吃午饭的时候见到大哥哥了,大哥哥喝醉了酒说胡话。晚上听见声音,起来看见爷爷在拖一个人到妈妈房间里去。自己就吓得不敢出去。”尹知县了解到这些情况,就在审问时仔细盘问,凶手无法自圆其说,只好低头认罪。
   

17、钉头与戳窍

 

 

      

 

 

       闻哭察奸

 

 

       传说春秋时候郑国的著名大夫子产曾经破过这样一个疑案:有天清晨,他正坐车去上朝,经过一个村庄时,听见远远的传来一个妇女的哭丧声,他按住赶车人的手要他把车停下,仔细听了一会,就通知官府把那个哭丧的妇女抓来审问。那妇女很快就承认了亲手绞死丈夫的罪行。过了几天,那个赶车人问起子产怎么会知道那个妇女是罪犯的?子产回答说:“人们对于他们所爱的亲人,亲人开始有病的时候就会感到忧愁,知道亲人临死的时候就会感到恐惧,亲人去世了就会感到哀伤。那个妇女在哭他已经死去的丈夫,可是她的哭声却让人感到不是哀伤而是恐惧,因此肯定是内心有鬼。”

 

 

       这个故事可能在战国的时候很流行,因此著名的法家思想家韩非还曾专门对这个故事进行了批评。在《韩非子·难三》记载的这个故事后面,韩非评论说:“子产之治,不亦多事乎?”郑国这个国家的犯罪非要由执政大夫的耳目所及才能被发现,那么郑国被破获的刑事案件肯定也就多不了。制止犯罪不是依靠各级政府官吏,不是依靠明确的法律制度,而是仅仅依靠执政者的个人能力,这样的治国不是显得太没有本事了吗?况且一个人的才力总归是有限的,“寡不胜众”,智力再高总不可能知晓全国所有的事情。他引用宋国人常说的比喻:象后羿那样高明的射手也不能保证见到的每一只飞鸟都能射下来,而在天下设立捕鸟的网罗,就可以把所有的鸟雀一网打尽。所以韩非说老子所谓以智治国,国之贼也就是指子产这样的治国方法了。

 

 

奇怪的是,被韩非作为反面典型而例举的这个故事,却被后人广泛推崇,出现了很多相似的事例,只是后世的这些故事大多还有经过尸体检验的证据。

 

 

 

 

       查核钉头谋害

 

 

东汉时有个以善破疑案出名的法官,姓严(史书为避讳往往改庄姓)名遵,传说他在任扬州刺史时曾经和子产一样闻哭破案。据说他在扬州各地巡查的时候,有一天经过一个村庄,听见有个正在哭丧的女人的哭声是“惧而不哀”,大生疑虑。他下令停车,进村去探察,果然看到一个妇女正在棺材前痛哭。严遵问她哭的是谁?那妇女回答是自己的丈夫,被火烧死了。严遵下令开棺验尸,起先没有发现什么可疑之处。严遵要手下的书吏守护尸体,等待第二天继续验尸。书吏发现老是有苍蝇绕着尸体的头部飞来飞去,第二天解开死者的发髻(古代男子也要蓄发,将头发梳理到头顶位置编为发髻),仔细分开头发检查,发现在发髻下的部位有一根铁钉钉入死者的顶心。果然是这个妇女与别人谋杀了自己的丈夫。

 

 

唐代又有一个几乎与此完全一样的事例。韩滉在润州(今江苏镇江市)任职时,有一次在万岁楼宴客,忽然听见了“惧而不哀”的妇女哭声。他问在座的当地官员,这是在什么地方?那人回答说:“大约是在某某街。”韩滉下令派人去那里逮捕哭丧的妇女。可是抓来后,查不出什么问题。一天过去了,还是没有什么进展。负责审问的那个官员惟恐案子搞不清会遭到韩滉的斥责,只好自己通宵看守现场。半夜里他发现总有一些青头大苍蝇叮在尸首的头顶上,他仔细拨开死者的发髻,发现了钉进顶心的大铁钉。第二天再次提审那个妇女,那个妇女立即承认是与邻居通奸,将丈夫灌醉后再下钉毒害。

 

 

 

 

双钉连环案

 

 

更奇特的是宋朝时张詠破的钉头连环案。

 

 

张詠也是宋代著名的传奇性的法官,有大量关于他的破案故事。据说在他担任益州(治所今四川成都市)长官兼西川路同捉贼招安使的时候,有一次路过一个街坊,听见街坊里面传出哭声。他认为这哭声也是“惧而不哀”,赶紧要手下去查看。那人回来报告说:“有个妇女在哭丧,说是丈夫突然暴毙。”

 

 

张詠吩咐把那个妇女抓到官府去严加审讯。负责此案的一个官员去检验尸体,起先看不出什么异样情况。回家休息时,他的妻子提示他:“仔细搜查一下死者的发髻,一定会找到证据的。”那官员依计而行,果然发现了有一根大铁钉深深地钉在死者的顶心。那官员破了这个案子,满心欢喜,到处宣扬自己的妻子的能干,在向张詠汇报时也提到了自己妻子的提示。

 

 

张詠口头上表扬一番,说是要给他妻子一笔奖励。等到那官员一离开,张詠又委派其他的官员来审查他的妻子,结果那官员的妻子承认,原来曾经用这个办法谋杀前夫,以后才嫁给那个官员的。开棺验尸,那个前夫的骷髅头上赫然有根锈迹斑斑的铁钉。于是张詠判决,将前后这两个钉死丈夫的妇女一起在市场上处决。

 

 

这个故事后来被编为包公戏《双钉案》。

 

 

 

 

三个传奇故事的分析

 

 

以上的第一个故事出自东晋时人编的西南地区史志《华阳国志》(请注意这个故事的背景却是在长江下游的扬州),第二个故事出自唐人笔记《酉阳杂俎》,这两个故事都被编入了大型类书《太平广记》的《精察》。第三个故事据南宋郑克的说法,也是“近时小说”所传。三个故事如此雷同,使人不能不怀疑它们的真实性。郑克在把这三个故事编入《折狱龟鉴》的《察奸》时,做了个按语,也说这或许是“后人附会”。

 
 

18、隐秘害人处

 

尸体检验要注意顶心与隐秘处的检验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就再三强调检验尸体时要注意有头发遮挡的头部要害部位,以及身体的隐秘部位。他说在开始检验时就要先仔细检查“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所谓“火烧钉子”是指罪犯将铁钉烧红,趁热钉入人体,利用铁钉的高温烤焦伤口附近的皮肤,使血管凝结,这样就不会留下有很多的血迹。还要仔细“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防止罪犯用凶器戳入这些隐秘部位来隐藏死因。

 

       烊锡灌喉杀夫案

       《洗冤集录》里的这些检验注意点在后世被广泛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犯罪的手段也是千变万化,防不胜防。

       清朝人刘世馨撰写的《粤屑》,记载了一件明代在广东新兴县发生的奇案。新来的李知县出城,看见一个坟堆前有一个盛装女子在哭丧。再定睛细看,却是穿着丧服,问随从,随从都说老爷看错了,那是个服丧的妇女在哭坟。李知县就要衙役将这妇女带回衙门调查。到了衙门里,李知县审问这个妇女,那个妇女说:“我丈夫病死,邻居都知道。今日正做‘七七’,到坟前奠祭,哪里会穿艳服?”李知县传四邻来问话,四邻都说这个妇女的丈夫确实是病死的。这李知县仍然不释放这妇女。这妇女的夫家没有其他人,邻居见李知县如此固执,就帮这个妇女出面,到府衙申诉,告发李知县“无故拘押寡妇”。知府发下文件,要求李知县在半个月内放人,如果查不出犯罪情节,就要按照“故入人罪”处罚(反坐所加给他人的罪名,折为行政处分,革职罢官)。

       李知县慌了手脚,只得亲自化装潜出县城,到附近一带查访,连着几天,毫无收获。有一天傍晚,正好遭遇小雨,见山脚下一户草房,便走近请求能躲避一时。那草屋里有个中年村妇,让他进了屋。李知县自称是路过的外地算命先生,请求能否借宿一晚。这时那村妇的儿子恰好回家,李知县取出一点银钱,请村妇准备饭菜,那村妇笑道:“我家又不开饭店,只有粗茶淡饭,怎么可以让客人破费!”一来两去,彼此热络。李知县和那儿子喝着老酒,说些闲话,那儿子很快有了醉意,问李知县:“你从城里过,知道现在的知县吗?”李知县说:“知道,听说是个姓李的。”那儿子说:“你不知道那李知县很快就要因为那个女人的案件罢官了!这事哪怕是包龙图再世也搞不清了,可是偏偏只有我才搞得清!”讲到得意处,那儿子拍着桌子说:“老实告诉你,我实际上是靠做小偷来养活母亲的。那户人家我也去打探过,那晚见屋门虚掩,闪进门去想拿点东西,这时就见本地的一位武举人老爷进来,我只好躲到暗处。这位武举老爷好象和那女人很亲热,那生病的丈夫躺在里间床上呻吟,那女人说药已经煎好了,就端着一个铜勺走进去,把勺里的东西倒进去那丈夫的嘴里,那丈夫惨叫一声就死了。我看见那铜勺里的是熔化的锡液!我实在害怕,就乘机溜走了。这种事情官府如何能知道!”李知县听了心中大喜,问那儿子:“你为什么不去告发?”那儿子说:“俗话说‘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盗’,我去告发不是自投罗网?”李知县劝告那儿子:“小偷不可以做长久的。我和你一见如故,明天跟我进城,我的行李里有点银子,送给你做个买卖本钱吧!”那儿子当然也很高兴。

       第二天李知县带了那个小偷回到县城,要他先等一下。自己回衙门,派出衙役把那小偷也带进来,后堂相见。那小偷大惊失色,叩头不止。李知县交代他在审讯那女人和武举时出庭作证,又派出衙役抓武举到案。两人在堂前想见,已是吃惊不小,那小偷出来一番证词,两人百般抵赖也说不通。李知县下令吊棺检验,果然发现死者喉咙被锡块堵塞。这是那个武举出的主意,要害死病恹恹的丈夫,用毒药会被人看出来,用烊锡就不会被发现。那个向府衙申诉的邻居,也是武举指使的。李知县按照法律判处了这对男女,给那个作证的小偷一大笔钱。

 

细蛇钻窍的杀夫案

再举一个清朝广为传播的著名案件为例。清代《留仙外史》等笔记都记载了这个案例。

进士出身的倪廷谟为安徽潜山县知县,廉明公正,号为倪青天。有一次出城到山区巡视,见一座新坟上爬满了苍蝇,顿生疑虑,找来地保一问,得知是当地一个新婚不久得急病而死青年的坟墓。倪廷谟就亲自到那位死者的家中查看,那家新丧夫的寡妇听见县官来临,大惊失色,连忙换上丧服干嚎着在室内迎接。倪廷谟见那寡妇态度妖荡,就认定她丈夫死得可疑,下令开棺验尸。可是验尸的结果,那个尸体不过骨瘦如柴,并无伤痕,只得盖棺封坟。那妇人厉声责问:县官以莫须有之罪开人之墓、启人之棺,该当何过?倪廷谟只是笑着说:你说得对,我已经上书知府,请求免职。

倪廷谟向知府报告,请求批准宽限三个月,如果三个月过后还未破案,再罢他的官职。倪廷谟继续组织侦查,可是派人四出打探都无结果。有一天晚上他做了个梦,梦见神人送他一盆万年青。有了这个预兆,第二天他就亲自化妆成一个算命先生下乡,到死者所在的村庄附近转悠。

在附近的湖泊边,他搭上了一个打鱼的。那人姓万,虽然已六十四岁,仍然身手矫健,绰号万年轻。倪廷谟和他谈得投机,晚上就在他家住宿,渐渐把话题引到死者身上。万年轻说起自己白天打鱼,晚上则行盗,有一晚上那个青年家去偷东西,在窗外见青年的妻子和另一个男子正在把那个久病卧床的青年反身绑在床上,那男子用香火烫一条装在竹筒里的小蛇尾巴,小蛇怕烫,猛的一窜,沿着竹筒窜入了那青年的肛门。那青年惨叫一声,气绝身亡。

倪廷谟得知原委,不动声色。第二天回到衙门,发签将万年轻抓来,以将来不治他的盗罪为交换条件,要万年轻递状告发那个寡妇。有了原告,办案更加方便,可以再次开棺验尸。由于正值三伏,天气炎热,尸体又经上次检验翻动,到这时已经腐烂,果然可见尸体的腹内有一条死蛇。倪廷谟立即将那寡妇抓来严刑拷打,那寡妇只得承认原与表兄通奸,为谋这户财产,设此毒计害死丈夫。于是倪廷谟拟判那寡妇凌迟处死,通奸的表兄斩立决。这桩奇案一破,倪青天的名声大噪,被编为戏曲到处传唱。    

19、检骨现真情

 

 

 

 

       尸体腐烂后仅存骨骸,要进行司法检验就有很大的困难。因此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对于尸骨检验用了大量的篇幅进行仔细分析,并举出两个事例。

 

 

 

 

“醍醐灌顶”和“龟胸证实”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个势力很大的家族,被仇人告发,说是这户人家多年前将人沉入深池淹死。当地官府接受报案,在这个深池组织打捞,只打捞出一个骷髅头和一些骨骸,皮肤肌肉全部都已腐烂。当地官府的官员见了这种情况,都说无法检验,不愿接受检验任务。原告又屡告不止,案件无法结案,上级长官也感到头疼,下达命令给几个官员,限期检验。其中只有一个官员愿意承担责任。他仔细点检全部遗骨,都没有发现什么损伤的痕迹。于是将那个骷髅头外部洗干净,又用一个干净的水瓶,盛满热水,慢慢地将热水从骷髅头顶的孔洞里灌进去,仔细观察是否有细泥沙屑随着水流从骷髅的鼻孔洞里流出。他认为这样可以判断死者是生前溺水、还是死后被抛尸,因为如果是生前溺水导致死亡的,在水底挣扎时细泥沙屑就会被吸入鼻腔深处。死后抛尸入水的,就不会有这样的现象。

 

 

佛家术语“醍醐灌顶”,形容给人以智慧、使人头脑清醒,这个官员的检验方法却是以清水注顶来检验证明事实。

 

 

       另一个事例是宋慈本人在广右(今广西)任职时发生的案例。有个强盗,见路上有一个少年独行,就害死少年,抢走了少年的行李。过了一段时间,这个强盗被抓了起来,他自己供认说,那天在路上把那个少年的行李抢夺过来,然后将少年推入河流里。当地的县尉根据供词,在案发地点的下游河底发现了尸体,可是皮肉都已溃烂,仅剩下一具骸骨,无法检验,也没有办法来断定这确实是那个被害的少年。宋慈因此在处理案件时非常慎重,没有仅仅根据罪犯口供就确定死罪。后来在调集了案件的全部卷宗,发现在初检官员的记录里附有受害人哥哥的一份证词,其中提到受害人是“龟胸而矮小”。宋慈立刻派出官员再去复检受害人的骸骨,果然特征相符。宋慈这才放心的判决罪犯死刑。

 

 

 

 

       智辨血污

 

 

       清人陆以湉在他的笔记《冷庐杂识》记载了一个清代检验尸骨的故事,检验判断还发展了《洗冤集录》的方法。

 

 

       济阳县有个衙役,有一次抓了一个百姓,在押解半路上那百姓突然死亡。不久,死者家属就控告这个衙役谋杀。几经审理,那衙役几次翻案,不能确定。那户百姓喊冤不止。三十年过去,上级命令新任知县朱垣会集有关各方进行尸骨检验,希望能够一举定案。

 

 

       当时那户人家丧葬很简陋,尸体装了一口柳木薄板棺材,墓穴也只是一个浅土坑。已经几次开棺检验,棺板散架,坟土松动,再加上三十年来雨水渗漏,棺材早已腐朽,泥土填塞,成了个大土块。开始检验时仵作说:“经过这么长时间,恐怕是没有办法检验了。”

 

 

朱垣命令沿棺材周边挖下去,将包裹了整个棺材的土块小心翼翼地切割,用布带穿绑后抬出地面。在平地上架起木架,把这大土块放上去,仔细拆开棺材的边板,慢慢的把泥土全部拨除,暴露骸骨。再用草席包裹好骸骨,在地下的土坑里烧起火堆,烧一阵子,浇上酸醋,将骸骨放进去熏蒸。一个时辰后,仵作上前,解开草包,按照尸格顺序,一一喝报骸骨上有伤无伤。最后只有在尸骨的后脑勺部位,发现了一块一寸见方的紫血痕。在场的人们都互相庆幸,认为终于发现了凶杀的实情。朱垣听报,上前仔细观察了一阵,说:“不是的,这块伤痕可以洗掉。”大家都感到好笑,说:“三十年的入骨伤痕,怎么可能洗掉?”朱垣也不争辩,只是叫人来用水洗刷,果然一洗,那块脑骨就变得雪白,一点伤痕也找不到。那户人家也不得不撤除起诉。

 

 

       有人在事后问朱垣:“在《洗冤集录》上也没有提到过这个办法,你是怎么看出来的?”朱垣回答说:“真正的伤口的紫血色,一定是中心部位颜色深、周边部位颜色浅,就像是日月周围的晕轮一般。而这块血斑却是相反,颜色中心浅、周边深,这只不过是尸体在腐烂时血水渗出,污染了脑后部位而已。”

 

 

 

 

       验骨证实扎针杀人

 

 

       清末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在刑部任职长达三十年,以后又两任地方知府。他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到的尸体检验经验记录了下来,编成《补洗冤录四则》。其中有一件验骨的案件非常典型。

 

 

       天津县有个叫刘明的,他的妻子王氏与一个叫郑国锦的针灸医生发生奸情,起意要谋害丈夫。刘明体弱多病,有天凌晨时分,王氏和借宿在家中的郑国锦合力,把刘明按倒在炕上不能动弹,郑国锦在刘明肚脐上方一寸部位中医称为“水分穴”上连扎三针。这个穴位是中医学上绝对禁止扎针的,刘明被扎针后喊叫几声,惊醒了在旁睡觉的儿子刘黑儿,亲眼见到郑国锦从刘明肚子上拔出银针。过了不久,刘明就死了。

 

 

这个案子发生在光绪十八年(1892年),当时刘黑儿年纪还很小。父亲死后,刘黑儿被大伯刘长清收养,王氏则与郑国锦结了婚。几年后刘黑儿无意之间向伯父讲起曾目睹王氏与郑国锦通奸、以及父亲死时情景。刘长清因此到衙门起诉,告发王氏和郑国锦。由于事涉命案,开棺后只能检验骸骨。天津县知县觉得没有办法入手查验,呈请上级来主持检验。

 

 

当时沈家本担任天津知府,他早已估计到这种情况,预先从北京借调了刑部有经验的仵作侯永来天津,还和侯永讨论了针扎致死的迹象。根据清代经过修正的《洗冤录》,认为体弱的男子如果下身受到伤害,他的牙根骨也会见伤。而清代有关《洗冤录》的《备考》里,也说人的腹部受伤,在头顶囟门骨中心的部位会出现红色的血晕伤痕。清代人所补写的《洗冤录疑难杂说》里解释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腹部受伤后,人自然猛烈憋气,“气血上涌”导致在囟门处突出(从现代医学的角度来看,这或许是因为死者在脑溢血时在头盖骨内形成的出血点)。

 

 

根据这些说法,以及侯永的经验,沈家本在主持检验时胸有成竹,眼看着刨开坟土,起出棺材,抬到整理好的尸场,开棺后果然尸体已经严重腐烂。沈家本吩咐侯永等仵作将骸骨一一检出,用温水冲洗干净,按照《洗冤集录》的说法排列整齐。侯永用丝绵细擦顶心骨中间囟门处,果然有挂丝的现象;再将顶心骨朝太阳光方向细看,可以看见囟门挂丝的左侧部位有一个瓜子大小的红色透明区域。沈家本会同几个在场的官员一齐上前仔细观察,认定是生前受伤的痕迹。然后又注意查看死者的牙床,二十八个牙齿已经脱落了二十一个,在正中的三个门牙牙根处确实可以看见红色。郑国锦一直抗辩说自己虽然扎针,但并非刘明的死因,沈家本当场指给他看这些伤痕,以及说明原理,郑国锦和王氏只好认罪。两人都被处死。

20、罪火烧不尽

 

 

 

 

       烧猪证死因

 

 

唐朝灭亡后,中国进入了五代十国的分裂时期,各地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割据政权。在今天江南一带的是吴国,曾经出现过一个后来很著名的案件。

 

 

在吴国的句章县(治所位于今浙江余姚市东南),有个妻子谋杀了自己的丈夫,然后又放火烧毁了房屋,说丈夫是被火烧死的。由于夫妻两人的关系一直非常紧张,丈夫的亲属很怀疑是妻子杀了丈夫烧尸灭迹,到当地衙门去告发。句章县令张举受理案件,审问那个妻子,那个妻子坚决不承认。张举就要人买了两头活猪,先杀一头,然后把这一死一活两头猪关在一个堆满柴火的棚屋里,放火烧屋。等到那头猪也死了,一起拖出来检验。那头先杀死的猪,嘴里没有烟灰;而那头活活烧死的猪,嘴里可以查到烟灰。于是再对那个丈夫的尸体进行检验,发现他的嘴里确实没有烟灰,说明是死了以后才遭到火烧的。那个妻子这才认罪。

 

 

这个案例故事在当时非常的有名。不久后周的和凝编《疑狱集》,就把这个案例以“张举烧猪”为名编了进去。宋朝人郑克编《折狱龟鉴》,专门搜集历史上各种著名案例,以供司法官员参考,也收入了这个案例。稍后的桂万荣将这两本书改编为《棠荫比事》,把这个案例命名为“张举猪灰”。

 

 

 

 

       《洗冤集录》的总结

 

 

       宋慈全面总结了历代有关检验火烧尸体的经验,在他的《洗冤集录》里,专门用了第二十六节“火死”整整一节的篇幅来分析火烧尸体的检验鉴定方法。

 

 

       关于死者是生前、还是死后被火焚烧,《洗冤集录》也采用了“张举烧猪”一样判断方法。指出,凡是生前被火烧死的,仔细检查尸体的口腔、鼻腔,可以发现有烟灰。宋慈还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解释,这是因为被害人未死以前,被火焰逼迫,呼吸紧迫,会张嘴吸气,因此会把烟灰吸入口腔和鼻腔。而死后被火烧的尸体口腔内就不会有烟灰。

 

 

宋慈还指出经过火烧的尸体一般两手两脚都会蜷缩。但是而如果是在死后遭到焚烧的,而没有被火烧到两肘骨和膝骨的,手、脚不会蜷缩。

 

 

《洗冤集录》又指出,如果是因为年老、患病无力逃离火场,致使被失火烧死的,其尸体的肉色是焦黑色,两手会蜷缩拳曲在胸前,两膝也是拳曲,嘴巴和眼睛都睁开,或者牙关紧闭、或者是紧咬嘴唇。尸体的皮肤上往往可以看到破损,暴出黄色的脂肪。 
  如果是被人勒死后抛尸到火场焚烧的,因为常常位置颠倒,一般都会头发焦黄,脸面和浑身都一样烧得焦黑色,皮肉抽筋起皱,仔细检查脖子下方可以发现有被勒过的痕迹。
  被人用刀刃杀死后再纵火焚烧尸体及现场的,如果尸体肌肤已被火化,在勘查现场时要命令仵作,轻轻把尸体白骨拾起,然后扇去地下灰尘,在尸首所在的地面上用酽米醋、酒泼洒,如果是被杀死的,会有鲜血渗入地面,酒醋泼洒后会出现鲜红色。不过在勘查检验前,先要问清楚受害人生前睡觉的场所,如果是杀死后曾经移尸的,尸体下方的地面就很难验出血色。
  宋慈知道被火烧过的尸体确实难以检验。因此他强调要注意勘查现场。在住家房屋火烧发现有尸体的,如果是在房屋内被烧死的,要注意到房屋的瓦片或盖顶的茅草灰烬总是在尸体上方,可是如果是被人杀死、或者是被人推入火场的,尸体下往往会发现瓦片或者是盖顶的茅草。还要参考尸体的头、脚方向,推断是否是被人抛尸或者是推入火场的。
  如果尸体已经被火完全烧化,只剩下骨灰,已经没有整条完整的骸骨可以检验的,就要召集邻居,并要仵作一起做出证明笔录:该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已经没有骸骨存在,确实是没有检验的凭证。然后备案向上级报告。   21、最难无头案

 

 

 

 

古代无头尸体的案件由于难于辨认身份,往往成为疑案。

 

 

 

 

“从事对尸”

 

 

无头案件最著名的是五代人王仁裕在《玉堂闲话》、和凝在《疑狱集》里记载的当时一件“从事对尸”的案例故事。

 

 

有个商人出远门做买卖,回到家里只见满屋狼籍,一具无头女尸躺在地上,女尸穿着的衣服都是自己妻子的。商人又是悲痛、又是害怕,跑去告诉妻子的亲属。不料妻子的那些亲属过来后一把揪住他,把他拖到衙门去,指控他行凶杀妻。而当地官府里的官员见这无头案件也不去进一步调查,一味的就是使用刑讯逼供,那商人实在忍受不了,只好承认是自己杀死妻子。

 

 

这个案件被上报到州衙门复审。州刺史委派手下的一个“从事”(州刺史助手)来复审。那从事对县衙门对这个案子的结论很是怀疑,拖延着不做判决。他向州刺史报告说:“我是个滥竽充数的幕僚,理应竭尽忠诚为您服务。人的生命只有一死,不可复生,如果万一判错了这个案子,还能追悔吗?因此务必请您暂缓这个案件的处理。而且从丈夫的常情来看,怎么忍心杀死妻子?即使是有了矛盾谋害妻子,也必定要设法摆脱自己的嫌疑,或者说是病死,或者说是暴毙,决不会抛弃首级而保留尸体。这不是很浅显的道理吗?”

 

 

州刺史觉得他讲的很有道理,允许他继续秘密调查下去。从事另外安排了一处住所,将那个商人秘密关押到那里去,派了专门的看守,严密封锁门户,断绝一切消息。他暗中传讯案发那个县里所有的仵作行人(殡葬行业的从业者),要他们仔细回忆案发前后一段日子里,替人办理丧葬时是否有什么异样的情况。有一个仵作说:“有一天给当地一个土豪家里办丧事,说是死了一个女奴。五更时分去抬棺材,从墙头上抬过去(按照古代习惯,下等人尸体不能从主人家门户抬出去)时,觉得那个棺材很轻,好象没有东西一样。那具棺材葬在某处。”

 

 

从事立刻就派人去把那具棺材挖出来,打开一看,里面只有一个女人的首级。把那个首级和原来的那具女尸对在一起,要那个商人来识别。商人看了,却说那个女尸并不是他的妻子。从事下令逮捕那个土豪,严加审讯。原来是那个土豪霸占了商人的妻子,为了消除怀疑,特意杀了一个女奴,把身体扔到商人家里,首级则装进棺材安葬。官府很快找到了被土豪藏在密室里的商人的妻子。土豪被判处了死刑。

 

 

 

 

沈鸟儿一鸟五命

 

 

南宋时杭州地方就一直流传一个著名的无头案故事,称为“沈鸟儿画眉记”,杭州人俗话甚至用“沈鸟儿”当作“祸根”的代名词。这个故事源自宋人的话本,明朝人郎瑛记载在他的笔记《七修类稿》,而小说家冯梦龙改写了这个故事,在他的《古今小说》(《喻世明言》)二十六卷“沈小官一鸟害七命”,使这个故事更加完整。

 

 

这故事说的是杭州城里有一个善于养鸟的爱鸟人,人称“沈鸟儿”。有一次有个徽州商人愿意出十两银子向沈鸟儿买一个能唱能斗的玲珑画眉鸟,可那鸟是沈鸟儿的最爱,就是不卖。旁人都知道这段过节,纷纷嘲笑沈鸟儿爱鸟太痴。

 

 

有一天沈鸟儿带着那只最喜爱的画眉鸟出外遛鸟,到了西湖边上,突然肚子疼痛不止,一屁股坐倒在湖堤上动弹不得。正好看见有个邻居箍桶匠经过,就请他去叫自己的家人。那箍桶匠放下担子,跑回沈家报讯。可是等到带了沈家人回到原地,沈鸟儿已经变成一具无头尸身,旁边血泊里赫然扔着箍桶匠的那把箍桶刀。沈家人一把揪住箍桶匠,认定他就是杀人犯,拖到官府去喊冤。那官府也是头脑简单,找不到凶手就认定是箍桶匠杀的人,严刑拷打,箍桶匠熬不住刑罚,只好承认是自己为了抢那只价值十两银子的画眉鸟而杀的人,供述画眉鸟当场就卖给一个过路人,杀了人后把沈鸟儿的人头扔到西湖里去了。

 

 

官府派人到现场附近去打捞,却一直打捞不到那个人头,案子也就无法了结。官府和沈家都出了告示,悬赏寻找沈小官的人头。过了几个月,才有一对打渔的兄弟拿来一个烂得皮肉淋漓的人头,说是在西湖里打鱼的时候打捞到的。官府要沈家人认头,沈家人看那个容貌全无的头颅,只好模糊认了是沈鸟儿的头。打鱼的兄弟领了赏金,官府结了凶杀案,箍桶匠被判了个死刑,到秋后就被处决。

 

 

几年过去,有个沈鸟儿的邻居到苏州经商,忽然看见那只神奇的画眉鸟正被一人带着在赏玩。邻居上前问这只鸟的来历,那鸟的主人说是从杭州某某人那里买来的。邻居回到杭州就报告了沈家,沈家人去盘问那个卖鸟的,那人说的前言不搭后语,无法解释清楚。沈家人再次起诉,那人被抓到官府后,立刻就坦白,说是那天见沈鸟儿蹲坐在堤边,上前想抢那画眉,沈鸟儿忍痛护鸟,那人顺手抄起箍桶匠担子上的那把箍桶刀,就把沈鸟儿杀了,砍下脑袋扔在了旁边的一棵枯树的树洞里。官府在那棵干枯的杨树树洞里真的搜出一个骷髅头。再把那对打鱼的兄弟找来,问他们哪里弄来的那个人头?打鱼兄弟供认是为了贪图赏金,把刚去世的父亲脑袋割下来泡在湖水里,等到腐烂了再去请赏。官府将这三个人都判了死刑。这样为了这只画眉鸟,先后冤死了五个人。冯梦龙则在小说里再加上情节:那两个打鱼的兄弟是将病重的父亲杀了,砍下脑袋来去请赏,这就是第六条人命了;那个真正行凶的凶手在被处死的时候,他老婆受了惊吓,回家也一命呜呼,这就是七条人命了。  

22、磕碰与砸打

 

 

 

 

       呆霸王自认“过失”

 

 

       《红楼梦》里的人物薛蟠,前后两次惹人命官司。第一次是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打死了冯渊;第二次是在第八十六回“受私贿老官翻案牍 寄闲情淑女解琴书”,打死了酒店的酒保。对于第一次闹出人命案件,作者并没有交代是如何收场的,只是说地方官贾雨村一听说薛家是贾府、王府的至亲,就“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但对这第二次闹出的人命案件,作者却花了很多笔墨详细描写了案件是如何了结的。

 

 

  这次人命案件是薛蟠在酒店喝酒,因为“当槽的”(酒保)张三前一天老是拿眼睛瞟薛蟠带去的蒋玉函,就故意斗气找碴打架,拿碗砸张三的脑袋,一下子就冒了血了,张三没过多久就咽了气。薛蟠被当地官府拿住,自认“斗杀”,招供在案。后来薛姨妈、王夫人求了贾政托人与知县说情,凤姐又与贾琏花上几千银子,把知县和涉案证人等全都买通。

 

 

到当地知县正式开审时,所有的证人都改了口,都说是没有看见薛蟠打人,而是“酒碗失手,碰在脑袋上的”。薛蟠供词也说:小的实没有打他,为他不肯换酒,故拿酒泼地。不想一时失手,酒碗误碰在他的脑袋上。小的即忙掩他的血,那里知道再掩不住,血淌多了,过一回就死了。前日尸场上,怕太老爷要打,所以说是拿碗砸他的。只求太老爷开恩!

 

 

知县叫仵作上报尸格,仵作禀报说:前日验得张三尸身无伤,惟囟门有磁器伤,长一寸七分,深五分,皮开,囟门骨脆,裂破三分。实系磕碰伤。于是知县判决,薛蟠是“误伤”张三致死。

 

 

按照明清时候法律,“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是要比照“斗殴杀人”罪而“依律收赎”,就是拿钱财来抵消掉原来应该判处的刑罚,给予“被杀之家”营葬费用,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那对于“丰年好大雪”的薛家完全只是九牛一毛。

 

 

 

 

       改“砸”为“磕”有玄机

 

 

       上述的小说故事里,仵作将原来的“砸”改为“磕”,就是完全改变了致伤的性质。宋慈的《洗冤集录》里为检验用语下了定义:“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明确指出,这样的磕碰伤一般是没有创口的,留有痕迹,即使是形成了创口,“虽破亦不至深”,应该是个浅口伤。而张三的脑袋上的伤口“长一寸七分,深五分,皮开,囟门骨脆,裂破三分”,居然是自己硬把自己的脑袋“磕碰”到囟门骨开裂三分的地步,所以只好说张三的囟门骨实在是太脆了。

 

 

   

 

 

       收受贿赂改打为磕

 

 

       类似《红楼梦》里薛蟠那样打死了人就贿赂官吏改打为磕的事例,实在是不胜枚举。比如在元朝地方官府主编的法律汇编《元典章》里,就记载了大德八年(1304年)的一个这样的案例。

 

 

       在广西静江路的古县,有个叫何福庆的欠了军人王买驴、杨聚的一卷竹席,王买驴和杨聚两个人就找他寻衅,吵闹几句,动手就打,王买驴、杨聚两人拿了木棍猛打何福庆,何福庆被抬回家不久就伤重而死。

 

 

何家人到县衙门报案,王军驴和杨聚买通了前来检验的县“簿尉”(主簿与县尉两职合一)史玉以及仵作,将遍体鳞伤的何福庆尸体检验为仅仅只有下身阴囊一处致命的“磕伤”。两个行凶人还对何福庆的老婆何阿卢威胁利诱,诱骗她改变向县官报案的内容,说自己丈夫是在和王军驴拉扯时不慎跌倒,恰好被一根竹根磕到阴囊,伤重而死。这两个人还向县衙门的长官“达鲁花赤”(元朝时派在各级地方政府的蒙古族官员)月赤蒙古行贿,结果王军驴和杨聚两人都被无罪释放。

 

 

       同乡人梁寿二对于王军驴等人横行乡里的恶行实在不能容忍,就赶到上级静江路肃政廉访司去揭发。几经周折,最后由朝廷出面,将这个案件翻了过来。王军驴、杨聚都按照杀人罪处罚。朝廷下旨,将史玉作为“故意出人罪”的罪名降职两等,月赤蒙古被罢官。朝廷还特意重新下发了原有的“检尸法式”、和有关检验的一套法律制度。

 

 

 

 

       事涉父母不得言过失

 

 

       但是以上这种情况有一个例外,就是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的“以卑犯尊”磕碰过失伤亡案件要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古代的立法者认为: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应当尊敬而慎重,决不至于过失发生。这就是儒家经典上所讲的“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这一原则的体现。

 

 

在清朝人编的《刑案汇览》中收集不少这样的案件。

 

 

       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袁单氏有个已经出嫁的亲生女儿方袁氏。有一次袁单氏到女儿家,想向女婿借钱,正好女婿不在家。女儿就请母亲在家多坐一会等丈夫回家。女儿在屋内纺纱,母亲就坐在门槛上和女儿聊天。眼看天色渐晚,女儿也有点着急,就想到外面去寻找丈夫,急忙站起身来,跨出门去往外走,而母亲有点不好意思,嘴里说着再等等不急,一边转过身来拉住女儿的衣服。想不到女儿走得太急,突然后面衣服被拉住,脚步往后一个踉跄,撞倒了母亲。母亲袁单氏本身就有“痰病”,被女儿一撞仰面便倒,头部碰到地上,一时气急,痰涌而亡。官府在尸体检验时,确认在右太阳穴发迹处有一“磕伤”。官府按照法律判决女儿方袁氏是“过失杀母”,应处以“绞立决”。上报刑部,刑部认为此案情节属于“可矜”,专门向皇帝申请予以减轻,建议改判“绞监候”。

 

 

       另一案件等匪夷所思。有个叫陈汶选的父亲,命令儿子陈自康为他泡碗茶。等到儿子端上来,陈汶选嫌这茶不烫、茶叶没有泡开,就大光其火,把茶泼在地上,大骂儿子。还从旁边操起一根棍子,想要打儿子。陈自康害怕挨打,拔脚就往屋外逃。陈汶选拿着棍子站起身来要追,刚跨了一步,就被地面上刚才自己泼在地上的茶水滑倒,摔了个仰八叉,后脑勺猛磕在椅子角上,就这样一跤摔死。陈自康被官府逮捕。检验尸体的结果只有脑后一处磕伤,脚底板有泥迹,确实是自己滑倒的。刑部在这个案件的“看详”(批示)中认为,陈汶选确实是“自行跌毙”,但是起因是陈自康不“俯首就责”,不是心甘情愿接受父亲的教训——按照儒家的观点,祖父母父母责罚子孙,子孙应该“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却是“畏惧逃跑”,惹恼父亲追赶,实在就是违反教令的典型,因此必须按照子孙违反教令导致祖父母父母气愤自尽的法律条文判处“绞监候”。  

23、水底冤魂多

 

 

 

 

溺水死亡是很常见的意外事件,因此宋慈在《洗冤集录》中用了整整一节、近一千八百字来谈论“溺死”。成为后世检验水中发现尸体的教科书。

 

 

 

 

       以尸讹诈的地保

 

 

清朝人蓝鼎元写的他自己当知县的回忆录《鹿州公案》,在清代官场很有名,一直是当作地方州县官的指导书来看待的。其中有一个关于用淹死的乞丐尸体诬告的案件。

 

 

       他刚到普宁县(今广东普宁市)当知县后不久,有一次本县南董坊的一个地保郑侯秩的老婆、儿子来起诉,说郑侯秩因为查究本坊萧邦武抗交租税,被萧邦武怀恨在心。十一月十三日,伙同了另外四个人,冲进郑家,将郑侯秩往死里痛打,郑侯秩实在无地逃生,只好投河自尽。现在峡山都大坛沟发现了尸体。郑侯秩的儿子还准备好了船只,把尸体运到了县城,请县官前往检验。

 

 

蓝鼎元虽然心里有点怀疑,仍然立即去验尸。他看那尸体已经腐烂过半,但是浑身上下,并没有什么伤痕。仔细查看死者的指甲,确实有泥沙,按照《洗冤集录》的说法,这就足以证明死者是被淹死的。但是尸体的脸颊、嘴部都已溃烂,根本就无法辨认面容。尤其是十三日投河,到报案检验这一天是二十一日,才八天时间,尸体怎么会烂成这个样子?按照蓝鼎元的经验,这样的尸体应该是落水半个多月了。还有,郑家遭此惨祸,怎么会到了八天后找到尸体后才来报案?他还记得,这五个被告都是做买卖的老实人,曾经到县衙门报案说是家中连连遭窃,前任知县曾责令郑侯秩作为地保要追查窃贼。蓝鼎元到任后,也曾派出捕快去侦查,限期破案。这五家根本就没有作案的动机。

 

 

       检验结束,蓝鼎元立即就这些疑点询问郑家的儿子。郑家的儿子解释说,在水里浸泡尸体自然就会腐烂加速。而郑侯秩的老婆插上来回答,说是当时急着抢救打捞,无暇报案。然后就拄着手杖大声痛哭,那儿子也连连干嚎,哀痛惨苦,弄得蓝鼎元无法再追问下去。被抓来的那五个被告,表情木然,也不争辩。蓝鼎元冷眼相看,等这母子哭够了,果断命令郑家自行准备棺木,装殓尸体,不再让他们纠缠。却将五名被告招过来,劈头就问:“郑侯秩肯定还没有死,你们难道不会去找到他?”那些人都说:“不知道怎么找。”蓝鼎元不高兴了,训斥他们:“你们是同乡人,什么事不能够查访?你们这么怕麻烦,置身事外,也太奇怪了。别人的事情可以说不知道,你们现在自己是人命案件的凶犯,难道情愿为郑侯秩偿命了?”那五个人害怕了,痛哭着请求救命。蓝鼎元说:“这时哭也没有用。郑侯秩平时坏事做得太多,听说我来了,惟恐要处置他,潜逃避风头而已。想来你们潮州地方的坏蛋,可以逃避的地方无非是惠来、海丰、甲子所、东海滘、碣石这些地方,你们五个人分头去找,肯定能找到。”

 

 

       过了三天,萧邦武果然就在惠来地方活捉了郑侯秩,带到县衙门来。很多痛恨这个平时作恶多端的地保的百姓,都跟着来到了衙门,好几千人围观,指点痛骂,拍手欢庆。蓝鼎元一升堂,郑侯秩自然是连连叩头请求开恩,那母子二人也是又羞又怕,连连求饶。蓝鼎元追问那具尸体是哪里来的?是谁想出这个主意的?郑侯秩只好交代,是一个讼师陈阿辰教的主意;那具尸体是一个走投无路跳河自杀的乞丐,没有亲人来收尸,所以想利用来讹诈有钱的乡邻。蓝鼎元按照诬告他人、教唆诬告的法律给这几个人定了罪,百姓欢声雷动。

 

 

       蓝鼎元在自己的回忆里不无调侃的说:那乞丐因饿自毙,实在可怜。不过有了假妻、假子给他披麻戴孝、轰轰烈烈的办了后事,也足以“含笑九泉”了。

 

 

 

 

       伪造淹死现场的盐商

 

 

       晚清人张集馨在他的自编年谱里,也记录过一个他在担任四川按察使时办过的案件。

 

 

       犍为县有个拖延了好几年没法结案的杀人案件。有天清早,有人发现一个十几岁的小男孩的尸体漂浮在深潭里。当地的地保叫了人把尸体打捞上来,发现尸体的腹部有处刀伤。衙门接到报案后,县官前来检验,发现尸体的指甲里没有泥沙,肚子也不鼓胀,显然是死后被人抛尸于此。腹部的伤口很深,有皮肉收缩现象,应该是生前所受的致命伤。尸体的肛门也有开裂的小伤口。县官检验结束,就有这男孩的大哥来认尸,说弟弟一直是借住了本地的一个王盐商家中读书,如何会死在这离王家有半里路远的深潭?县官传讯王盐商,他承认这男孩确实一直是借住在自己家里的,自己对他也很好,让他自己的儿子睡一个房间,可他矢口否认知道这男孩是怎么会死在深潭的。县官又传讯了王盐商的两个儿子,都说是那天晚上这个男孩突然要回家去,离开王家后就不知道去哪里了。县官看看盐商这两个儿子,都长得很文静,不像是能杀人的。尤其是王盐商家没有什么杀人的动机,难以查究。虽然作为重大嫌疑先将王盐商的儿子关起来,但是没有办法定案。这王盐商的岳父是本县有名的土豪,和衙门里的书吏、衙役关系都很好,因此到处放风,说是王家冤枉。王盐商自己也不停向上级各级衙门申诉,导致这个案件几年没能结束。

 

 

       张集馨到任后,王盐商又来申诉。张集馨就把案件调到省里来审,委派了一个信得过的候补知县盛朝辅来主持这个案子,并对他说,耐心调查,自己会亲自来审问的。盛知县了解到这个死去的孩子是和盐商的大儿子睡一个房间,盐商的小儿子睡对面一间,旁边是私塾教师的房间。那天晚上教师回家去了,楼上只有这三个孩子。他就把那个小儿子叫来查询,问他那晚情况,先是好言好语,一会又是一脸凶相,打了这小孩十几下手心,说你就住在对面房间,肯定听见、看见什么的。那小孩哭了,说是不高兴为哥哥隐瞒杀人事情了,于是交代说,那晚听见哥哥与那死者吵架,后来就看见那个孩子被哥哥用裁纸刀刺了一刀,血流满地。母亲赶来,叫了个工人上来,把尸体搬走,又吩咐丫鬟擦洗干净。盛知县又秘密传讯了那个工人和丫鬟,很快那两人就遭供,那晚确实帮助主人家处理了现场,工人得了主人的两百两银子,把尸体从后门悄悄抗出去,扔到那个深潭里。得到这些旁证后,张集馨亲自提审那个已经十八岁的盐商大儿子,几个回合,那大儿子就垮了,承认那天晚上拿了张美女图片去勾引那个孩子,想要和他鸡奸,因此抠伤了那孩子的肛门。因为那孩子拼命反抗,还说要去告诉父亲,一时害怕,拿了裁纸刀想威胁那孩子,一刺倒地。见到弟弟跑来,就把弟弟骂了回去。告诉母亲后,是母亲定计抛尸。只花了半个月,就搞清楚案情,将王盐商的大儿子判处了死刑。

 

24、投缳细勘验

 

 

 

 

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上吊

 

 

       “上吊自杀”,古代一般称之为“经死”、“投缳”、“自缢”、“悬梁”,如此等等,名目繁多,或许可以从一个角度说明这应该是在中国历史上最为常见的一种自杀方式。

 

 

       用上吊的办法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使用的器械简单到只要一根绳索,或者是一条丝带、白练之类的纺织品;另外只需要一个足以承受身体重量、能够固定绳索一端的场所。尤其重要的是,这种自杀方式以保全身体原貌的“全尸”来归还父母给予的生命,不违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孝道,因此被不愿意在现世苦难生活中挣扎的人们广泛选择为脱离人世的最主要方式。另外也往往被皇帝用来“优待”需要处死的大臣,让他们得以密室里自己了断,得一个全尸。

 

 

       不过在地球的另一边,在中世纪的欧洲国家,这种自杀方式却是比较少见的。这一方面是基督教认为自杀是一项重大的罪过,不仅不能在靠近上帝的教堂墓地安葬,甚至自杀者的尸体还往往要被处以侮辱性的刑罚。而且基督教的圣经《新约》里提到,为了30块银币而出卖耶稣的叛徒犹大,后来是精神崩溃后自己吊死的,基督徒自然即使寻死也不愿意与他为伍。另一方面,欧洲最重的死刑种类之一就是把人吊死在绞架(或者是大树、高杆等等)上,尸体一直要挂在绞架上示众,风吹雨淋,直到自行腐烂为止。因此上吊被视为是犯了重罪的后果,对于打算结束自己生命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心理负担。

 

 

      

 

 

明代的低位自缢案件

 

 

明余象斗编述的《皇明诸司公案》“杨驿宰禀释贫儒”故事里,有一个明代的低位自缢案例故事。

 

 

永宁州(今山西离石)有个叫韩士褒的穷秀才,家里有妻子史氏。因为家里太穷,生了个儿子到三岁过继给了邻居滕家做养子。以后益加窘迫,寸丝件物都已典卖。而这个韩士褒只管昼夜攻书,在门后贴张纸写着挨定流徒,虽死甘心。意思是这样苦读书比如是被判了徒流刑的罪犯,即使穷死也随他去。后来真的揭不开锅,夫妻两人连饿两日。史氏不胜苦楚,就在床栏上绑了绳索,扑倒地上自缢身亡。韩土褒发现后大哭一场,两个舅子赶来办丧事,发现门后这张纸,就怀疑韩土褒谋杀妻子。到衙门喊冤告状。

 

 

这个案子由州衙的判官蔡理刑来审理,这个官员正好极讨厌书呆。不过检验的结果完全符合《洗冤集录》有关低位自缢的说明,蔡理刑也没有办法。于是他就问韩士褒一个“逼死发妻”的罪名。韩士褒不肯认罪,蔡理刑就要动刑。韩士褒叹气道:圣人说‘身体发肤,受于父母,不敢毁伤’。那就凭公祖老大人所赐的罪名,只是这罪名当得何罪?蔡理刑说:你肯认罪,就是‘无故威逼妻自杀’,是个徒刑。韩士褒说:听凭公断。

 

 

按照当时法律,徒刑罪犯都要“摆站服役”(到官府设置于交通大道上的驿站服役)。韩士褒被发到阳源县(今属河北张家口市)的驿站服役。说来也巧,管理这个驿站的驿丞杨学经,也是个穷读书出身。韩士褒到了驿站后,仍然朝夕读书,杨学经很是同情,百般照顾。几个月后,有位姓陈的御史经过驿站,杨学经就替韩士褒申冤。陈御史听说韩士褒在驿站服役还在读书,感到好奇,就召见韩士褒,出了几个题目要他做文章。韩士褒接笔立成,辞意兼美。陈御史大加赞赏,说:这样的人才无论犯罪是否被冤枉,就是才华也当可惜。于是张罗为韩士褒平反,恢复了他秀才头衔。

 

 

韩士褒得到这个转机,两年后连中举人、进士。放到地方上做了管司法的推官,以后又调到朝廷为刑部主事。有人建议他续弦,韩士褒下泪道:前妻我贫而饿死,子为我贫而过房。今日才得身荣,岂忍遂娶?”他以十两银子向滕家赎回儿子,要儿子拜滕家为“契父母”。逢年过节,总是去看望前妻兄弟。在部里工作时又设法让杨驿丞(未入流)升了主簿(正九品)。向朝廷声请封赠前妻史氏,使死去的前妻家属有了面子。过了好几年后才续弦。

 

 

编述这个故事的余象斗禁不住评论说:“故治家者不可效韩生,而为人若韩生,庶乎全厚道矣。”

 

 

 

 

集体自缢的案件

 

 

晚清人吴炽昌《客窗闲话》里记载了一个乐亭县发生的奇案。

 

 

当地有个三十多岁的妇女赵杨氏,他丈夫长期从事贸易,往来于蒙古与北京等地,也算是个小康之家。就是夫妻俩没有孩子,赵杨氏在家寂寞,领养了姐姐的女儿银姑为养女,也有十三岁了,一起过日子。可是后来赵杨氏大概是从他丈夫那里传染上了“下疳”(性病),长期卧炕不起,只好请了六十多岁的母亲杨王氏来作伴。她丈夫的姨甥女张王氏,也有二十二岁了,前来探视,也在她家住了几天。有一天一大早,有个平时一直给她家送水的工人来送水,喊门喊不开。到了晚上那工人又来喊门,还是没有人开门。那工人觉得奇怪,就去请了邻里宗亲,把门卸下来进入房内,众人看见这“三妇一女”都已自缢,而且方式还不同:赵杨氏是用绳子系在高处窗棂上,自己拥着被子“坐缢于炕”。她的母亲则是把炕几竖立起来靠着墙,在炕几的脚上绑了绳子,自己躺在炕上仰面自缢。来探望姨母的张王氏与养女银姑两人用一根绳子分头打结套住脖子,把绳子中间部分系在两人中间的柳木椅椅档上,就像是个天平那样,两人在两端“坐地而死”。四个人都换上了新衣服,年轻的两个还涂粉画眉,头上簪花,脚上换鞋,好象要作客。

 

 

众人赶去报案,官府立即前来验尸,尸体上都没有伤,不是命案;房里也没有男人踪迹,也不是奸案;家里一件财物都不少,更不是盗案;死者从容妆饰,也不是吵架愤怒的样子。四个人为什么要一同寻死,没有证人,无法查证原因。乐亭知县只好就以自杀结案。可是赶回来的赵杨氏的丈夫赵宗圣,以及她的兄弟杨锷,都怀疑是有人暗害,见地方官含糊结案。就跑到北京去申诉。朝廷命令由省按察使组织会审,将四具尸体解到省会再次检验。可是结论依然是自缢。按察使只好推测四人集体自缢的动机:赵杨氏因为此病不可言人、又觉得医治无望而要轻生,母亲杨王氏是心疼女儿,养女银姑是要追随养母,张王氏是同情姨母,所以商量一起自缢。上报朝廷也得到了批准。    

25、慎重验勒痕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用了“被打勒死假作自缢”这整整一节、500多字的篇幅来分析如何在检验中发现谋杀人后伪造的“自缢”假象。而后世也有太多的这样案件。

 

 

 

 

一碗茶引发的杀妻血案

 

 

清朝的刑部档案里有一件发生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案件。河南有对夫妻,丈夫名叫王黑小,妻子是余氏。有一天两人在家休息,王黑小叫余氏给他泡碗茶,余氏没有立即去泡,王黑小叫了几次,余氏就是不动手。王黑小就开骂,而余氏也回骂,为了一碗茶,夫妻两人大吵起来。王黑小骂着骂着就动粗,一拳打在余氏的左耳上,把余氏打倒在地。余氏倒地嘴还硬,连着王黑小的父母一起骂:“你爸妈怎么养你这么个野蛮种。”王黑小顺手检起一块柴禾猛砸过去,余氏拿左手挡一下,左手被砸伤,鲜血淋漓。王黑小又赶上去照着余氏脑门猛踹几脚,余氏当场昏了过去。不久就呼吸急促,一命呜呼。

 

 

王黑小见把老婆打死了,才开始后怕。他用根绳索在余氏尸体的脖子上用力锯勒了几下,把血迹擦拭干净,给余氏换好衣服,放平整了。哭丧个脸到余氏的叔叔那里去报丧,说是余氏争吵后上吊自杀了。余氏的叔叔余守岳赶来,一见侄女脑袋上、手上有伤,立即到县衙门去报案。

 

 

县官带了仵作李道如来检验尸体,李道如见左耳、脑门致命部位都有伤痕,报出后记录在尸格上,然后又报“咽喉微有绳勒痕迹”,也没有说明是否是致死原因。县官以王黑小“无故杀妻”的罪名结案。上报到知府衙门。知府复审,认为“咽喉微有绳勒痕迹”不足以说明余氏是被殴打后勒死的,重新检验尸体。这次府衙派出的仵作认真审视了勒痕的颜色,正符合《洗冤集录》所说的,“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显然是死后的勒痕。几次重复审问王黑小的口供也与检验结果相符合,确实是先殴打致死后再加绳勒。知府因此改判王黑小为“夫殴妻致死”之罪,按照法律判处“绞监候”(监禁至秋天经过朝廷的“秋审”决定是否执行绞刑)。仵作李道如检验有误,判处杖八十。

 

 

说来也巧,正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雍正皇帝“驾崩”了。乾隆皇帝登基后,立即按照惯例,于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发布了大赦令,赦免所有的监禁等候秋审的在押犯的罪过。乾隆皇帝还于九月二十一日发布批示,说明这次大赦只是“聿遵旧制,诞布新恩”,凡是这次被赦免的罪犯,都应该由本地政府“详记档案”,如果以后再有犯罪的,就要“加倍治罪,决不宽贷”。河南官府逐步落实大赦,上报朝廷,直到第二年的乾隆元年九月十八日,才由刑部将王黑小这个案件报告给皇帝,请求按照大赦令,赦免王黑小的罪名。乾隆帝批准了这个报告。

 

 

 

 

高手讼师的狡计

 

 

然而有些特殊情况下,慎重检验勒痕的做法有时也会被人利用。在晚清人吴炽昌《客窗闲话》里,就记载了一个恶讼师利用慎重检验而达到目的的事例。

 

 

有个家庭小康的小户人家,有个表兄老是来借钱,很是烦恼。因为那位表兄孑然一身,又穷又无赖,过去这小户人家还曾经常周济周济,可是到了后来有借无还,没完没了,就感到厌烦了。到了这一年的冬季,这表兄又狮子大开口,说要借一百贯铜钱还债,这小户人家忍无可忍,就把表兄赶了出去,把大门关紧。这表兄这次却是真的是欠了人一大笔钱无法偿还,在外面叫骂了一阵子后,想想自己实在无以对债主,一时想不开,就在那小户人家的屋檐下上了吊。那小户人家起先以为表兄走了,过了很久,才从后门绕到前面来探看,一见尸体悬挂在门口,大惊失色,幸好天色已晚,也没人看见。赶紧揣了银子,去找讼师请教。

 

 

他找的那个讼师在当地很有名,那晚正在和几个朋友玩叶子戏(一种纸牌)。那小户人家向他叙说了来意,那讼师却说:“我打牌打输了,哪里有空管你的闲事!”那小户人家赶紧掏出银子,那讼师这才说:你这就回去把尸体解下来,别让人看见了。然后再过来,我再教你。那小户人家就回家按照讼师说法,把尸体放下来。回到讼师那里,一看讼师打牌正起劲,见他一到,只是吩咐他坐下观战。那小户人家哪里有心思看打牌,连着追问下一步该怎么办,那讼师也不理睬。这样过了大约三个时辰,那讼师说:被你吵得烦死了,那你就回去把尸首再挂上去吧!那小户人家说:你这不是仍旧在害我吗?我请你不就是为了请教怎么消灾躲祸吗?讼师大怒,说:你敢不按我说的办,就等着家破人亡吧!那小户人家害怕,只得回去把那具尸首再挂到原处。心里七上八下,只好又回到讼师那里请教。这次讼师却像个没事人似的,笑着说:你怎么这么不怕麻烦哪!回去好好睡觉吧,明天有人敲门也不要理睬,等到听到县官鸣锣开道的到了,叫你出来时你才出来。如果县官盘问,你只要恳求青天大老爷检验就是了,一点不用争辩,我早安排好让你脱身的计策。

 

 

那小户人家回家后按照讼师的教导,紧闭大门。第二天一大早,地保看见他家门口的尸体,拍门叫他,他也不敢回答。地保就去官府报案。县官来检验了,衙役打门要他出来,他才出门。县官命令解下尸体,要仵作先初步检验,县官自己也上前亲自看了一下。然后县官问那小户人家:你认识这人吗?那小户人家假装也过去看一下,说:这是小人的表兄,不知为什么死在小人家门口?县官说:他和你有仇吗?那人回答说:没有。旁边的地保知道这户人家有钱,都想敲他一笔,连忙禀报县官:启禀大老爷,这死者是他的亲戚,平时借过他钱,这肯定是他讨债威逼所致。县官大怒,说:我亲眼查看了这尸体的脖子上有两道缢痕,一浅一深,明显是有人移动尸体以图讹诈,想要索取钱财。你既然诬蔑这人威逼致死,这肯定就是你干的!立刻下令将地保拿下,当场一顿杖责。转过头来对这小户人家吩咐:“既然是你亲戚,你就出一副棺材把这人埋了吧!这件事就这么结束!”    

26、银针探中毒

 

 

 

 

       细查中毒案

 

 

北宋时名臣范仲淹的儿子范纯仁后来也是著名的文官,位登宰相之职。曾因反对王安石,一度被贬出京,先后两次为河中府(治所位于今山西永济市蒲州镇)知府。在他第二次为河中府知府时,衙门有个名叫宋儋年的录事参军事(掌管司法事务的辅助官员)。有一次这个官员在晚上在家里举行宴会招待宾客后,夜里突然暴毙。范纯仁派子弟去吊丧,正好是在殓尸,那子弟见到尸体口鼻都有出血痕迹,回去就报告了范纯仁。范纯仁觉得这位部下死得非常可疑,就要求官府介入,暗中进行犯罪调查。很快就发现,宋儋年的一个小妾与本衙门的小吏有奸情,他们有着毒害宋儋年的动机和机会。于是这两人被抓了起来。

 

 

从家乡赶来治丧的宋儋年的儿子,已经将宋儋年的尸体装殓停当放在棺材里,运回家去了。范纯仁发出公文,把宋儋年的儿子拦了回来,开棺验尸。发现宋儋年的尸体“九窍流血”,眼睛突出,舌头已经腐烂,浑身皮肤都已发黑,就好象是涂了一层黑漆。检验结果肯定宋儋年是被毒死的。于是根据检验结果审问这对罪犯下毒的情节,那小妾说:“是把毒药放在了大块的甲鱼肉里的。”主审的官员觉得案件可以了结了,上报知府。范纯仁看了这段口供,说:“问清楚大块甲鱼肉是第几道菜吗?这道菜肯定不会是最后一道,难道有中了这样厉害的毒药的毒还能够活到宴会结束吗?肯定还有真实情节没有坦白!”他命令重新审讯。果然后来搞清楚,在那晚的宴会结束、客人们都回家以后,宋儋年当时已经喝醉了酒,回到内室,那小妾在他的酒杯里下了毒,劝他再喝一杯睡觉。宋儋年喝下去立刻就毒性发作,死于非命。原来前一次供词是有意为翻案准备的伏笔,原来宋儋年是不吃甲鱼的,而且上了甲鱼后还有好几道菜肴,这样就预留下到朝廷复审时,可以提出申诉,来混淆司法部门的视听,达到翻案目的。这应该是那个熟悉法律的小吏的诡计。

 

 

这个故事记载在《范忠宣公言行录》里,后来《宋史·范纯仁传》也记载了他这件颇有点玩法术的断案事例。

 

 

 

 

       如何检验中毒

 

 

对于如何检验中毒,《洗冤集录》建议采用的是最主要的方法,就是“银钗探毒”:将一支银钗,用皂角水揩洗后,探入死者的喉内,用纸密封住嘴部,过一段时间取出,如果银钗呈现青黑色,而且用皂角水揩洗不掉的,就是中毒身亡。否则取出的银钗揩洗过后应该是“其色鲜白”。如果服毒后又进食的,食物会把毒物压下进入肠道,在喉部探毒无结果的,还可以在直肠内再试一次,就可以发现。在检验中毒死亡已好几天的尸体时,可以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者的喉咙后,再用热糟醋自尸体下腹部下往上“盦洗”,使体内的毒气“熏蒸”,银或铜钗上的黑色就会出现。也可以反向操作,将热糟醋自上而下“盦洗”,在肛门内置银或铜钗。另外宋慈也提到,中了“金蚕蛊毒”的,用银钗来检验,取出后呈“黄浪色”,也是用皂角水洗不掉的。

 

 

除了“银钗探毒”,宋慈又介绍了经过南宋大理寺肯定的一种检验方法:用三升大米或占城稻米煮成的饭团,包裹住一升糯米煮熟,将鸡蛋或鸭蛋白和入这团糯米饭,稍冷却后捏紧放在热的大米饭团前端,迅速扳开尸体的嘴巴将饭团顶在口齿外沿,再用小纸三五张封闭尸体的各窍(口、耳、鼻、肛门、阴门等)。准备好三五条新绵絮,放入三五升酽醋于锅内用猛火煎数沸腾,再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个时辰,将尸体用糟盘“罨尸”后,再用这几条醋煮棉絮覆盖住尸体全身。据说如果是中毒死亡的尸体,经这样处理后就会肿胀,口内会有“黑臭恶汁”喷出在棉絮上,拿掉棉絮,糯米饭也是又臭又黑,表明这是中毒。没有这种“黑臭恶汁”喷出的,就不是中毒。要将检验用的糯米饭团封好保存,记录分明,送官府存档。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

 

 

《洗冤集录》的“银钗探毒”主要适用于砒霜(含砷毒物)类毒物,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中毒情况。而且这种办法缺乏精确的量度标准,所谓的“青黑色”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出现难以判断的情况非常多。清末轰动一时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就是在毒物的判断上出现差错的。

 

 

毕秀姑的丈夫葛品连死后隔了一天,尸体的口鼻有淡血水流出,尸体开始变质,有发青现象。有人挑拨,说这是中毒。葛品连母亲就到县衙控告毕秀姑谋杀亲夫。隔了三天进行尸体检验时尸体已经肿胀,上身有淡青黑色,肚腹鼓起,有几个浮皮疱疹,一按就破,露出红紫肉色。仵作沈详见口鼻处流出的血水迹连接到眼、耳部位,就喝报“七窍流血”;见指甲发暗,就喝报“指甲青黑”。尤其是在操作“银针探喉”后,抽出的银针是“淡青黑色”,判断是服毒身死。忘记了《洗冤集录》所要求的在抽出银钗后应该再用皂角水洗一下,洗不掉的青黑色才是中毒证据。知县刘锡彤自己也不懂,就说含糊记录一个“服毒身死”。

 

 

毕秀姑与被牵连入案的杨乃武被判处死刑后,亲属以及本人都不断喊冤。案件反反复复经过三年多、前后九次审理,最后是由朝廷刑部提京审理,将葛品连的尸体从浙江运到北京,由刑部组织开棺检验,发现尸体骨骸,尤其是喉咙部位“黄白”,没有中毒症状,确认为病死。这个案件才定为冤案。

 

27、滴血认骨肉(上)

 

       “血浓于水”

       古代民间普遍相信同为血亲之人滴出的血会融汇在一起,而非血亲的人血滴就会散开不聚合一处。所谓“血亲”、“血属”、“血浓于水”之类的谚语就是从这个迷信而来的。从这个迷信引申出去,人们又普遍相信,即使是已经去世的人,血亲的血滴可以渗入他的骸骨,这又是“骨肉至亲”的说法来源了。中国古代“气血”连称,也有人认为夫妻交合,气血相通,所以也有血亲一般血滴交融的的魔力。

       传说秦始皇修长城,服役的民工杞良被监工活活打死。他的妻子仲姿闻讯前来寻夫,哭倒长城,城下累累白骨。仲姿刺破手指,把自己的鲜血滴在白骨上,说:“如果是我丈夫的白骨,血应渗入。”果然找到了杞良的骸骨,带回家安葬。

       以上的故事就是孟姜女故事的一个来源,记载在唐代人所编的《琱玉集》转引《同贤记》一书。

       宋代编的类书《太平广记》里引《会稽先贤传》里一个汉代的故事。有个叫陈业的,他的哥哥出海遇难,同船有五六十人,尸体被海潮冲到海滩上,都已腐烂,无法辨认。陈业向皇天后土发誓,割破了自己的手臂,往骸骨上滴血,他的血果然只渗入他哥哥的骸骨。

       《南史·孝义传》里记载的一个东晋时期的孝子事迹。这名孝子名叫孙法宗,他父亲被一股地方武装裹胁入海,死后尸体下落不明。孙法宗听说,世间如果是至亲的话,将鲜血滴沥骸骨上,就会渗入凝结。于是他就在沿海地区寻找被海水冲上岸的骸骨,一发现就用刀刺破臂膊,往骸骨上滴血。十几年过去,一直没有找到,他就为父亲服丧三年。以后终身不娶。

 

       滴血认亲为谋叛

       更荒唐的滴血认亲是《梁书·豫章王综传》记载的南梁皇子萧综的故事。他的母亲是南齐东昏侯(南齐皇帝齐高祖萧道成的第二个儿子萧宝卷)的小老婆,梁武帝萧衍发动政变推翻南齐皇朝,自己当皇帝开创梁朝,将这个小老婆拿来当了自己的小老婆,七个月后就生了萧综。所以一直有传言说萧综实际上是东昏侯的儿子。

萧综成年后,自己也觉得应该是南齐皇朝的继承人,偷偷去拜祭南齐皇帝的陵墓。他还没有自信,听说活人的血可以渗入亲人的骸骨,他就暗中发掘东昏侯的墓,取出骸骨来试验,把自己的血滴上去,结果是渗入的。作为对比试验,他还杀了一个人,取了那人的骸骨试着滴血,却果然是流走的。

后来他担任了南梁在彭城(今江苏徐州)一带的军事统帅,当朝廷要他退兵时,他就带了几个人叛逃到了和南朝对峙的北魏,接受了北魏皇朝的封号。还改了自己的名字,按照为父亲服丧的礼节公开为东昏侯服丧。最后在北魏发生内乱时被杀。

 

检滴骨亲法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也记载了这种检验方法,认为是检验亲属关系的重要途径。他将这种检验方法命名为“检滴骨亲法”。

他举例说,假设有某甲是父亲或母亲,尸体已经腐烂,仅存有骸骨还在;而某乙要来认亲生儿子或亲生女儿,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用这个检验办法。在某乙的身上刺出一两滴鲜血滴到骸骨上,确实是嫡亲的骨肉,鲜血就会“沁”入骨内,否则就不会渗入。

他还解释说,民间谚语所谓的滴骨亲,就是指这种检滴骨亲方法确认的亲属。

       这个办法后来被长期沿用,一直是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确认亲属关系的主要手段,有很多的事例积累。

 

解决遗产纠纷

清人编的《折狱龟鉴补》记载了一个使用滴血入骨的检验办法来解决民事财产纠纷的事例。

绍兴县有一个富翁,曾经有过三个儿子,娶了三房儿媳,可惜的是三个儿子居然先后死在了他之前。他另有一个女儿,招了一个上门女婿,为他管家。富翁年纪大了,总为了无子闷闷不乐,后来就纳了一房妾,想不到却是一年未满就产下一子。富翁老来得子,乐极生悲,孩子没有满周岁就去世了。家里没有男子当家,一切丧事都是女婿操办,丧事办得很有气派,就是在出丧的时候和另一家出丧的队伍发生摩擦,以至于大家都把棺材放到路边,打起群架。当地的风俗并不认为这有什么大不了,打完了各自出丧。

富翁的丧葬刚结束不久,他的女儿就打起官司来,指控富翁后来得的那个小儿子不是富翁的骨肉,要赶他和他的母亲出门。而富翁那守寡的大儿媳却出面到官府申诉,说要具结保证这个小孩子是富翁的血脉,请求开棺进行滴血入骨,否则甘愿受罚。官府为了平息诉讼,果然开棺检验,结果那小孩的血滴上去就流走。大儿媳以妄请开棺、亵渎父尸被抓进监狱。想不到二儿媳又到府衙喊冤,再次请求开棺检验。官府又进行一次滴血检验,结果还是和第一次一样。于是二儿媳也被抓了起来。想不到的是,三儿媳再接再厉,到北京直诉。朝廷将这事批转正在浙江巡视的一位朝廷大员处理。

那大员觉得那三个儿媳甘愿冒着犯罪申诉不止,应该是真情;可是滴血的结果却也难以怀疑,他向仵作询问,也是如此。大员只得高价聘请了一位著名的刑名幕友,请他帮忙。那幕友看了几天的卷宗,有一天突然一拍桌子,说:“这下明白了!”他请大员传讯那富翁的女儿,问她:“你弟弟不是你父亲生的,你是不是你父亲生的呢?不如也来滴血验证一下。”那女儿滴血到父亲的遗骨上,居然也是流走。大员大怒,以严刑威逼,那女儿大哭,说:“这事都要问我丈夫。”大员立即下令逮捕那女婿,一经审问,女婿就承认了企图霸占这户富翁全部家产的目的。原来他在办理丧事时就已经布置停当,故意让邻村另一户人家同日来办丧事发生冲突,乘乱调换棺材。最后那女婿被判刑,两个儿媳都释放回家。

 

28、滴血认骨肉(下)

 

活人滴血认亲人

       清朝曾长期担任州县长官的朱秋人,在他的《三异笔谈》里也记载了一个自己在浙江昌化县当知县时活人认亲的案件。

这是一件拖了好几年的疑案:一个姓章的鳏夫和一个丈夫是残疾人的妇女通奸,不久那残疾丈夫病死,两人就因奸而婚,婚后才6个月,那妇女就产下一个儿子,以后再也没有生育。

姓章的这个人有两顷田,家境不错,到他年老后,章氏宗族就有人指称这个孩子是那妇女前夫所生,应该另外为姓章的立一个嗣子,将来继承章氏香火和田产。双方就此纠纷大作,打起官司来。这个官司的关键自然是要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那个孩子确实是姓章的亲生儿子,可是当时却没有这样的证明手段。为此前后两任知县都无法断决这个案件,双方缠讼不已。

朱秋人到任后,诉讼又起,朱秋人就决定以滴血认亲的办法来解决。他亲手用温水洗干净一只大碗,灌满泉水,要那姓章的和那孩子滴血入碗,血缕缕然注碗中,左者渐趋而右,右者渐趋而左,初甚纡徐,愈近愈速,阖然合同而化已!朱秋人据此认定两人为父子,不许章氏族人再提立嗣之事。

 

不得作为确证

       滴血认亲实际上毫无科学根据,司法界一直要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才普及了DNA检测技术,一劳永逸的解决了辨认血缘亲属这个世界性司法难题。

所谓滴血渗入骸骨,实际上完全是一个操作的问题。如果骸骨没有洗干净,留有油脂,无论滴谁的血都会流走。如果是滴在骨密度高的骨干部位也都会流走,可是如果是滴在骨密度低的骨结部位,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否亲属的血都会渗入进去。

如果是滴血到水中的滴血认亲,就更容易作弊。王又槐在《刑名必览》一书中说明书吏衙役往往在滴血认亲时作弊:如水内用白矾少许,即非亲人,其血自然融聚。若水内有清油一匙,即果系亲人,亦各自滚开不聚。

即使不作弊,滴血认亲的结果也是不能多次重复的,所以无法作为确凿无疑的证据。明清时期的法律并不确认这个“滴血”或“滴骨”的鉴定方法。

 

难以采信的证据

清朝乾隆年间著名的刑名幕友、后来也曾担任州县长官的汪辉祖,在他的回忆录《病榻梦痕录》里回忆自己在湖南时处理的一件认亲案件,滴血的证据完全无法采信。

湖南零陵县有一个农民谢子纯,早已和兄弟分家。弟弟去世六个月后,弟媳刘氏产下一个遗腹子。谢子纯觊觎弟弟这一门的财产,勾结了被弟媳妇赶出门的一个女仆董氏,让她出面作证说那个孩子是董氏的,谢子纯则起诉要求由自己的一个儿子过继到弟弟家为继承人。这个案子打起来后,双方都找到了很多的证人,当地官府采取滴血的办法来认亲,结果滴了几次,都不能确定,因此官司打了四年多仍然无法了结,几任县官都无法解决。

汪辉祖到府衙公干,知府就委托他来审理此案。汪辉祖仔细阅读卷宗,发现刘氏提出的证人都是些有头有脸的、出席孩子满月酒宴的人,却没有提到当初的接生婆。只有一个奶妈,却是由那个被赶走的女仆董氏的证人,说是四个月时由董氏请来喂奶的。汪辉祖秘密传讯刘氏,单独问话,刘氏回忆当初接生婆是钱氏,来帮忙的还有几位邻居大娘,现在都还活着。孩子原来是自己哺乳的,四个月后生了奶痈,只得请了奶妈,是由女仆董氏去联系的。汪辉祖追问是否还记得患奶痈时请的治疗医生?刘氏回忆,是离城七里的某位大夫。汪辉祖嘱咐她不要泄露,自己暗中出城,一一查证。回城升堂审案,传唤接生婆、邻居大妈、医生到庭,证明那孩子确实是刘氏亲生。董氏只得坦白是谢子纯教唆的。汪辉祖分别做出判决,只花了一天时间就审结了这个案件。

在回忆录里他主张滴血认亲的办法能不用尽量不用,只是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才会将这类证据作为参考。    

29、验伤须“浑括”

 

 

 

 

       捏伤辨伪痕

 

 

北宋时期的名臣李南公,在两宋时期的司法检验史上也算是一个传奇性的人物。根据《折狱龟鉴》记载的他的一件破案故事,对于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李南公最早由长沙知县起家,在长沙知县任上,他就已经以善于破案闻名。有一次当地民间在二月早春的时候举行“祭社”(祭祀土地神的民间宗教活动),乡民们喝了社酒,有的人乘着酒性就闹事打架。一般的人打完了就算了,可是有两个人却声称自己被对方打伤了,到衙门告状,请求长官处罚对方。

 

 

李南公受理了案件,看这两个人,一个是身强力壮的大个子,一个是瘦小的矮个子。他下令立即检验两人身上的伤痕,果然两个人身上都有几块青色或红色的伤痕。李南公把这两人叫到他的面前,亲自用手一一去捏那些伤痕,然后说:“只有这个矮个身上的伤是真伤,大个子身上的伤只是假伤。”那大个子不服,连连叫屈。李南公说:“身体上真受伤的地方,捏上去发硬,而假的伤痕捏上去和普通的皮肉一样。你自己打伤了别人,还胆敢弄这些假伤痕来蒙骗我,如不交代,我就真的要让你受些真伤了!”他叫手下皂隶准备行刑。那大个子只得跪地求饶,说确实是自己用当地的榉柳树叶染的假伤痕。

 

 

《折狱龟鉴》的作者郑克评论说,南方有这样的习俗,把人打伤了,就自己在身上用榉柳树叶染上青色的印子,来伪造伤痕诬赖人。还有的是将榉柳树的树皮剥下来,横向贴在自己的身上,再用火把来熨,这样熨上去的青色斑痕,看上去就如同真的被打伤的伤痕一样,水洗也洗不掉。但是真的被打伤的地方“血聚则硬”,皮下出血会使附近的组织肿胀发硬,而这种伪造的伤痕就不会有这样的情况。李南公就是以这样的知识来揭穿伪伤的。郑克对此又特意加了按语,说处理民间斗殴的案件,主要就是依靠对伤势的检验,“以伤为证”,有这样的伪造伤痕的办法,怎么可以不注意?所以他特意把这个案例记载下来。

 

 

 

 

明清官员的经验之谈

 

 

       在司法实践上,明清时期有很多官员在自己的回忆录里对于伤害案件的检验提出了一些经验之谈。

 

 

       明朝人余象斗在《皇明诸司公案》里重写了李南公的故事,并且又指出,当时民间还有一种伪造伤痕的办法,就是在身体上涂巴豆,会造成一时的肿胀,冒充受伤。但是这种伪造的伤痕捏上去与内出血造成的肿胀有所不同,比较松软,没有集中的硬点。

 

 

  清朝时的幕友参考书《幕学举要》中,提出在检验斗殴被害人的伤势时,要注意不随意揭开已经包扎好的伤口查验,说是“以防进风”。这是对于防止伤口感染当然是有利的,可是确凿的伤势就搞不清了。

 

 

另外一本著名的幕学指导书《刑幕要略》的观点更为鲜明。这本书指出验伤和验尸的作法有一点是不一样的,总的要求是浑括,不能把伤口、伤痕写得清清楚楚。因为一来是受害人刚受伤不久,正是应当调护还来不及,怎么可以把已经包扎的伤口再拉开来丈量分寸?二来是“生伤如此分寸,死伤何能相同?此中大有漏洞”。因为活着的时候伤口会有所变化,万一后来受伤的人死了,死后检验尸体的伤口与原来验伤的记录不同,就会很麻烦。三来是“生伤报得凿凿”,没有明显的致命伤,万一受伤者身死,再来填写尸格上的伤处就有很多的困难。因此这本书强调要“浑括”,以便“将来可以活动。这本书建议伤单上尽量使用已用布包裹已用药敷护,不便揭验;或见红肿一片,或出血不止,难见大小之类的浑话。而且检验的伤单记录上,“微伤可删,相连可并”,只要填写最重处的伤痕就可以了,一切磕擦的伤痕都无须填入。

 

 

 

 

先救人,后执法

 

 

清朝当过地方官的袁守定在他写的《图民录》里则提出了另一项处理原则:斗殴有伤重情形的,先急救,不用急着问是非曲直。他记录了叶南严在担任山西蒲州知州时的一个案例:

 

 

有一个抬着受伤者到州衙门来喊冤的,跟随着一大群起哄的人。这虽然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事情,但是叶南严一看那个受伤者的模样,血流满面,脑袋上一个大口子,似乎已经裂开的样子,就很怜悯。他吩咐受理这个案子,把跟随的那些起哄的人都赶散,先把这受伤的人抬到后堂安歇,他自己家里有“刀疮药”,他自己亲自到内衙去抟药,抟好了药,要随从给伤者敷药。命令两个自己信得过的、细心谨慎的随从专门看管,不许受伤人的亲属陪同,也不许前来探望。自己又赶紧发传票,派衙役去抓凶手,同样也是立即关押到监狱里,不许亲属探望。过了十天半月,受伤者的伤势平复,健康没有问题了,他这才把凶手提出来审问,搞清楚不过是口角争斗引起的斗殴,稍微加以处罚后,全部释放。

 

 

后来有人问叶南严为什么要这样处理?他回答说,凡人在争斗时都没有好气,伤成这样不急救立即就死,一死就要行凶人偿命,而且又要牵连到不少证人,就会不止一人要破家。如果受伤的人不死,就只是一个斗殴罪名。因此在处理时的第一要务就是救人治伤。另外人之常情总是想要获胜,一旦挑起了头,就彼此加码,不肯让步。所以要把加害人和受害人都隔离起来,不让他们受到亲属朋友的鼓动。受伤的人痊愈,自然火气消散;加害的人关了几天,冷静下来,也同样没有了火气。然后再处理案件,就事论事,自然就容易解决纠纷。他所用的治伤药也是他自创的:是用古建筑里的“千年石灰”,加韭菜汁抟为药饼,阴干后备用,在使用时再加上一般大夫用的金疮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