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缆批发 亚防水:“洛阳性奴”大案引发震撼和思考s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22:47:45
  “洛阳性奴”大案引发震撼和思考作者:田大校来源:本站编辑部来源日期:2011-9-27       新闻天天有,此闻最震惊;人心皆有魔,彼人成魔王。近日,发生在河南洛阳的一起性奴案引发了社会震撼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浩,在购买地下室后自行开挖地窖,先后将6名歌厅女子诱骗至此囚禁为性奴,并且期间导致两名女子的死亡。犯罪嫌疑人手段之恶劣,道德水平之低下,实属骇人听闻,让人不禁为之心寒,其中四个关键词更如炸弹般引爆公众强烈反响——“6名歌女”、“公职人员”、“追查报料”、“国家机密”。有人为李浩的惊天犯罪嫌疑情节而愤怒拍案,有人为边缘化人群的悲苦命运而扼腕长叹,更有人为相关人员在事后的拙劣表现而欲忍不能,中国的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究竟出了什么问题,怎样才能解决?为了使网民朋友全面了解情况,中国选举与治理网收集整理了各方评论,与各位网友分享思考。

  一、李浩何以对社会穷凶极恶? 和讯网发表评论指出,李浩为了开展其犯罪行为,事先在某小区购买一地下室,并自行开挖出了一个地窖。他先后将6名女青年骗至地窖后,限制她们的人身自由,对她们进行性侵害、性奴役。6名女青年被囚禁最长近两年、最短也有3个月。期间,李浩还将2名不服“不听话”的女青年杀害并埋藏于地窖内。毋庸置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李浩,犯下了如此的滔天罪行,确实为人所不齿。其道德的败坏、人性的坍塌、对法律的蔑视,引起一片舆论哗然。他的这种犯罪行径,为社会道德所鞭笞,为国家法律所不容,为人性人格所不齿。红网发表文章称, 地下室、拐骗、性奴、两年,历数任何一个与这起悲剧有关的关键字眼,公众也能感受到那种窒息的沉重。我们无法想象类似影视片中的人性之恶,竟然就发生在庸常生活中。男子李浩身后,是不能直面的道德坍塌。然而,性奴案仅仅是人性的灾难吗?文章认为,理性分析首先需要将作恶者还原到“普通的人”,然后才能追问悲剧链条:李浩何以对社会穷凶极恶?他何以成为地下室里冷酷的控制者?他自身所处的环境里是不是本身就有着悲剧的发酵因子,以至于他克服了害怕与退缩,持续地侮辱与伤害?这中间必有其发生逻辑。阅读有关李浩的身份信息,我们不妨进行以下推理:作为底层公职人员,李浩生活在以权力为导向的工作环境中。是不是其中的现实落差,导致其心理欲望膨胀,最终性格变异?我们不能说它们就是性奴案发生的根本原由,但其中应该也有某种联系。

  二、被囚禁女子为何无强烈的反抗意识和行动?和讯网的评论谈到,可以看出,案件发生后,它所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一一浮现。在犯罪嫌疑人的“调教”下,被囚禁女子大多数竟然是并无强烈的反抗意识的,可以说是心甘情愿成为其宰割的“羔羊”。这些女子被囚期间竟称犯罪嫌疑人李浩为“大哥”或“老公”,有时甚至为“晚上谁能陪大哥睡觉”而发生争执,大打出手。更为让人疑惑的是,在此次案件中,受害人最长被囚禁竟达6年之久,而最短的也有近3个月。这些受害女子工作的地方以及其家人和亲属竟然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李浩手段恶毒,显示出了人性最为丑陋的一面,那么受害人的妥协与社会管理的缺失也无疑为罪恶的“种子”提供了得以猖狂“繁殖”的“温床”。评论进一步指出,洛阳性奴案件中,被囚禁的女子均为李浩从洛阳市不同的夜总会、歌舞厅诱骗而来,可想而知,这些女子即从事提供色情服务的非正当行业。无论于情理还是法理,都是为人们所不容接受的,以至于常常被人们忽视。但是,我们所不能忽略的是,在我们的社会中,从事这种不正当事业的人群大有所在。他们寄生在社会的许多“黑暗角落”和“灰色地带”中,他们往往以“假面目”示人,他们逃脱了社会的层层管理,我们不妨把他们称为社会的边缘化人群。这次洛阳性奴案件让人无一不心痛。人性道德的缺失酿制的悲剧向人们敲响了警钟。诚然,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以显示司法的公正,以匡正人间的正义是十分迫切的。但是,社会边缘化人群的生存权益也应当引发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严格对一些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强对社会流动人员的检查,普及对不正当职业人员的宣传教育也许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吧。华商报发表署名文章称,洛阳性奴案件中,被囚禁的女子均为李浩从洛阳市不同的夜总会、歌舞厅诱骗而来,可想而知,这些女子即从事提供色情服务的非正当行业。无论于情理还是法理,都是为人们所不容接受的,以至于常常被人们忽视。文章认为,色情业虽然被定性为非法,但全国从事色情业者为数众多,早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这些“风尘女子”身处“灰色地带”,又往往不以真实身份示人,给城市人口管理带来非常大的困难。这也是发生地窖囚禁案件的一个重要现实条件。

  三、社会治理为何差强人意?金羊网发表评论称,犯罪嫌疑人李某实施犯罪的场所并非在荒郊野岭,更不是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它是在一座不大不小的城市当中实施所有罪行的,那就使人们禁不住要问我们这个社会怎么啦?文章认为,此类案件以往多见于外国媒体报端,而在国内成为“新闻”,几乎是一种不可能的事情。为什么人民群众始终认为“性奴案”不太可能发生于国内呢?正是因为中国的治安安全依托于人民群众,依托于政府的强力防范,而公安工作的一条宗旨就是公安领导下的群众工作。没有“群众工作”这把尚方宝剑,也就不太可能不发生“洛阳性奴案”。作者发问,由“洛阳性奴案”实施细节来看,“涉案小区位于原凯旋东路派出所附近”,又处于“闹市区”,连这样的派出所眼皮子底下的居民区尚且无法得到治安安全人身安全的保证,放眼洛阳,哪是还有安全的地方?李浩“从当地夜总会等地诱骗的6名坐台女囚禁”,“夜总会”“坐台女”究竟是干什么的不言而喻,那么,“李浩案”所折射出来的夜总会里的“坐台女”等灰色人物的人身安全公安部门就可以放任不管吗?李浩作案过程“隐秘”公安部门就可以免责吗?6个人是多大的目标?挖一个地下室如此大的“工程”以及处理6女的生活垃圾、生活污物,如此大的动静居然完全逃过了警方的眼睛,这难道还不能令全国人民惊诧吗?评论认为,“洛阳性奴”大案发生后,洛阳市公安局召开党委扩大会,洛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郭丛斌通报了案件的经过和最新进展情况,进一步研究了案件推进的打算,并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这是必须的,但也只是开头。郭从斌言,对全市人民群众期盼平安和谐的愿望造成了很大伤害。其实这话只对了一少半,这起令人发指的案件,共和国建立以来也绝对罕见,何况是在所谓“纵到底横到边”的当下的治安语境当中?而事实是,它不仅给洛阳人民期盼平安和谐的愿望造成了很大伤害,当然更对全国人民期盼平安和谐的愿望造成了极大伤害——这也正是此案受到全国性关注的根本原因

  四、“性奴大案”为什么成了“国家秘密”?光明日报发表评论认为,李浩非法在地窖内囚禁6名女子做性奴,此事被南方都市报记者纪许光报道后,公众顿时沸腾愤怒,但却遭到了相关部门的无理干涉,记者所住酒店,来了2名自称是洛阳市委的人,说记者的报道侵犯了国家秘密。评论问到,何为国家机密?按《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人员熟知。洛阳的这个事情算得上国家机密吗,八竿子也打不着,这是一起恶性侵犯人权和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理应公开审理,用得着捂着掖着吗?信息公开,给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该是当地政府应尽的职责,用得着对记者吓唬吗?评论指出,这个“地囚案”,伤及太多无辜女孩,公安机关早在九月初就已侦破,这样恶性事件,当地政府理应及时公开处理善后事宜,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想办法堵嘴,先堵上当地媒体的嘴巴,免得给政绩抹黑,殊不知,信息时代再堵也没法阻止公众舆情,打击威胁记者更是罪上一等。评论强调,为什么我们官员嘴上总不能吐出点人话呢,事情一揭露,惯性想到的是“控制”记者,蹦出什么“你是替百姓说话还是替党说话”,官员意识形态还处在原始阶段,把自己职位太当回事,一心一意为领导服务。在信息公开方面,还在窝里藏,往往是适得其反,把自己树立在公众对立面。在官员话语方面,还在自以为是,不注重话语人性味道。在政绩方面,还在打形象牌,最后还是没做到以人为本。等等这些,都是我国官场存在的陋习,没有话语意识,服务意识,公民意识的公务员,在政府办公中,只会吓唬人民,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评论认为,有人曾讲,国家机密是个筐,什么都可往里装,这只是调侃的说法,如果官员拿这套来框住公民话语权,记者监督权,舆论批评权,这只会降低自身公信力。劝洛阳两名市委人员,及时向我们记者诚挚道歉,为你们的“口无遮拦”说声对不起,不然付出的代价会更沉重。广州日报发表评论指出,如此任性肆意的“国家秘密观”明显涉嫌违法——既有违《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法律精神,更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构成直接冲突;而对有关部门来说,以“国家秘密”为道具来为自身遮丑、维护所谓的“地方形象”,最终也只会是适得其反——破坏地方形象。要知道,真正的地方形象并不是“不出丑事坏事”的形象,而主要是如何对待丑闻坏事的形象。毫无疑问,面对地方丑闻丑事,“坦然面对、开诚布公”而不是“文过饰非、讳疾忌医”才是可取之策。

  注:汇编参考文章

  《边缘化人群如何维护生存权益》 ,和讯网,作者为马 丽 ;

  《人性坍塌背后是失控秩序得不到纠偏》 ,红网,作者为王 聃;

  《地窖囚禁显现社会管理“黑洞”》 ,华商报,作者为本报社论;

  《洛阳人民要的绝不仅仅是道歉》 金羊网,作者为 梁石川;

  《国家机密不是筐,为何什么都往里装?》 光明日报,作者为翟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