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迪茉内衣是传销吗:中秋节前北京为何堵车?从送月饼看送礼背后的政治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12:51:41

中秋节送月饼大概不止是中国人的习俗,但送月饼导致堵车却可能是中国独有的现象。送月饼只是送礼的一种表现形式,它送的大概也不止是月饼。对于中国人来说,送礼与其说是一种习俗,不如说是一种政治,这里面有许多学问,也有许多有意思的故事。

清代的基层官员要向上司送什么礼?送礼的标准怎么样呢?顺治、康熙时代的吏科给事中林起龙曾经解释过当一个基层官员的难处,其中之一是“奉上官之累”。林起龙说,一个州县官员到任之后,“参谒上司,则备见面礼;凡遇年节,则备节礼;生辰喜庆,则备贺礼;题授保荐,则备谢礼;升转去任,则备别礼”。(《皇清奏议》卷七)林起龙这段话中说到了五种礼:见面礼、节礼、贺礼、谢礼、别礼。

为了送礼,州县官员只能向老百姓伸手。在这种到处都要送礼的官场秩序中,如果一个州县官员想做清官,他能不能做得到?或者换个意思说,一个州县官员不送礼行不行?答案很简单:不行,绝对不行。之所以说不送不行,这是由送礼的对象决定的,要知道下列几类人都是得罪不起的,否则公事很难公办。不能不送礼的人包括:上级,特别是顶头上司;上级的亲属、家人、随从;上级衙门的办事人员;钦差或“过客”;京官,特别是京城高官,以及王公大臣和他们的亲属、家人、随从,等等。

礼尚往来。礼的特点是有来有往。有来有往意味着对等,有来无往不称其为礼,因为它不对等。但是我们在历史和现实中都可以看到,送礼并非是有来有往的,下级给上级送礼,上级并未同样给下级送礼,对于下级来说,送礼等于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这意味着什么呢?这似乎意味着所谓的送礼是不符合“尚往来”的礼的特点的,它实际上并不是“礼”,而是另外的一种东西。那么,“礼”到底是什么?

孔子有一回非常生气,“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论语·八佾》)——也就是说,如果这都能忍那还有什么是不能忍的?是什么事情让温文尔雅的夫子如此生气呢?原来只是因为看不惯人家观赏舞蹈。人家观赏舞蹈关你孔夫子什么事?你又有什么理由“是可忍,孰不可忍”?孔子认为自己绝对是有生气的理由的,因为人家越“礼”了。原来按照规定,观赏舞蹈是有等级的,天子可以欣赏八行八列64个人的舞蹈,而诸侯只能看六列,卿大夫只能看四列,士只能看二列。 鲁国的季氏在身份上只是卿大夫,按“礼”只能观赏四列的舞蹈,而如今却公然在院子里观赏八列的舞蹈,这在孔子看来实在是太不像话了。从这个著名的故事里面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礼”,实质上是一种等级秩序。等级秩序的实质又是等级福利,也就是什么身份的人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福利,绝对不能混淆。这种福利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自然也包括观赏舞蹈这样的小事。

所以,下级要给上级送礼,这是一种秩序,这种秩序的本质是上级享有某种“福利”,这种“福利”包括物质性的“利”,比如礼品、礼金,也包括精神性的“福”,比如尊敬。

那么,上级为什么能够享有这些“福利”?自然是因为上级手里有权力,而权力是一种能够影响他人福利的能力。“影响”的方式是减少或增加,减少他人福利是“合法伤害权”,增加他人福利是“合理赐福/利权”。上级对于下级来说,正是因为拥有这两种权力,所以下级不得不送礼,无论是情愿的,还是不情愿的,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

顺治年间的陕西分巡西宁道王化淳,到任后借口考察防守驿官,公开声言:“送礼者免责,不送者即革。”在传统政治中,上级拥有对下级的支配权,下级的“福利”基本上由上级的意志所决定,上级可以包庇下级,也可以找理由惩治下级,所以王道台敢于公开宣称,送了礼的我就不追究你的责任了,不送礼的就等着革职吧。由于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每个人都追求“福利”最大化,为了避免个人福利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增加上级的“福利”——送礼是一种方式,巴结奉承也是一种方式,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是物质性的,后者是精神性的。

送礼作为政治,它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下级向上级送礼,上级还有上级,这样礼物就一层一层地向上传递,最终在整个官场内部形成了按权力大小享有礼物、礼银的分配格局。对于这种格局,咸丰四年(1854)四川学政何绍基分析说,基层州县官员要向上级送礼,这和国家财政收入一样,是不能短少的,而州县官员的上级——“司、道、府、州又以所得于属吏者,各效纳于上官”。(咸丰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四川学政何绍基奏折,《东洲草堂文集》卷二)这就是说,每一级下属都要向上级送礼,上级在得到“礼”之后又再送给上级,就这样这些银子从县里流到市里,又从市里流到省里,再从省里流向北京。就整个官场来说,这是一个按权力大小分享福利的格局,是对一部分非正当社会财富按照权力大小进行的再分配机制。这,大概才是送礼的真义。

各级官吏在送礼政治中都得到了好处,增加了个人福利,那么“福利”损失的是谁?

清代的一位官员分析说,州县官员的上司向州县索要礼物,“州县官员借此指名向民摊派者亦有,取库银未还者亦有,遇词讼案勒索者亦有之”。(康熙四十八年九月十二日两江总督噶礼奏折)这段话指明了所谓的“礼”有三个源头:一是“向民摊派”,二是“取库银”,三是“遇词讼案勒索”。第一个是向老百姓摊派,巧立名目乱收费;第二个是挪用国库的银子;第三个是在司法审判的时候向原告、被告勒索钱财。这三种做法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乱收费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挪用国库银子造成了亏空的局面,司法审判时勒索钱财破坏了社会公正。亏空后会想方设法向老百姓伸手,说到底,“福利”损失的是老百姓。(节选自《亚财政:非正式财政与中国历史弈局》,新星出版社2008年1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