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连续剧排行榜:专家指鹿为马,司法理当介入 A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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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鹿为马,司法理当介入

2011年9月28日   A29:A29-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陈会平

  陈会平

    这几年知识界、文化界的 “丑闻”可谓见怪不怪了:学者的剽窃行为、骗财骗色行为屡屡见诸报端。最近所谓的“徐悲鸿油画”事件就使人瞠目结舌。据报道,所涉画作《人体蒋碧薇女士》当初被拍出人民币7280万元,现在却被多位重量级的业内人士揭露,称该画系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央美院研修班学生课堂习作。

    该画作与徐悲鸿毫无关系,现在却硬生生地被当成他的作品,还拍出天价,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子徐伯阳为这张伪画作了背书:“此幅油画(人体)确系先父徐悲鸿的真迹,先父早期作品,为母亲保留之遗作。徐伯阳2007年9月29日。 ”不仅如此,他还与该画合影,进一步证明该画系其父作品。实际上,伪作被当成真画拍出天价,也并非徐伯阳一人可为。现在既不能排除拍卖公司与某些人互相勾结,指鹿为马,欺骗买主;也不能排除有些专家在拍卖的过程故意出具虚假证明,诱使买家拍下此画。可以肯定的是,有人在其中做了极不光彩的事情。可怜徐悲鸿先生“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言犹在耳,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却拿先生当成摇钱树。

    我们不禁要问:现在有些知识分子是怎么了?知识分子向来被视为社会精英,是文化的传承者与传播者,社会道德坚定的守护者。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是比较高的道德要求,如果实在做不到,那至少不说假话总归要做到。然而,现实是某些专家、学者或者所属机构不仅说假话,而且滔滔不绝、假话连篇,以学术、知识的名义中饱私囊。不过,值得欣慰的是,杨松林、陈丹青诸画家最终拍案而起,发表公开信,戳穿谎言,算是还了社会一个公道。

    真相虽已大白,社会正义却尚未得到矫正。买家的损失无可挽回,责任人如今仍然逍遥法外。徐伯阳、拍卖行,甚至包括鉴定专家,实际上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他们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诈骗公私财物的目的,拍卖行为只不过是犯罪的工具和手段。虽然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该条规定的情形是指拍卖人、委托人确实不知道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并不包括拍卖人、委托人明知这些物品是伪造的、赝品、品质有问题的情况,当然更不会包括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拍品真相的情况。在行为人明知或者故意欺骗的情况下,即使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这种免责声明也理所当然不会产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法条的规定与追究行为人诈骗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并不矛盾。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如果这些专家、学者、机构已经彻底抛弃了道德的底线,道德规则已经无法约束他们的逐利行为,那么刑罚就应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司法机关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能,立即对这些行为人、包括某些所谓的鉴定专家们涉嫌犯罪的行为展开刑事调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最终确认他们系受人误导,被人诓骗,作出不实之词,并不构成犯罪,那么应公布真相,还他们清白。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则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是“专家、名人、老前辈”而网开一面,这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作者为复旦大学民商法博士,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