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摄制组灵异纪录片:一起失败的招聘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3 22:17:35

  某贸易公司张老板以15万元年薪聘请赵先生做管理部经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赵先生是公司另一位骨干王先生介绍来的,有很不错的业绩背景。但工作一段时间后,张老板发现,赵先生在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赵先生原来从事大型制造业的管理,从没涉足过贸易领域,管理的思路与本企业不一样;赵先生不懂技术,业务上难以沟通;比较刚愎自用,表面上挺服从,实际上听不进别人的意见。三个月后,张老板向赵先生提出解除合同。

  赵先生请求:“再给三个月,一定做好。”三个月后,赵先生的管理制度方案做出来了,但脱离公司现实。于是,张老板给赵先生两个建议:“离开公司,给你一定的补偿;或者是换岗,留在本部,工薪减半,这样你仍有机会来证明你的能力。”第二天,赵先生把公司电脑里的资料复印了若干份,扔在张老板的桌面上:“你要我离开公司可以,但你得补偿我30万元。如果你不补,公司资料在我手里,我可以找税务局和客户揭发你。”面对这种情况,张老板真不知如何办才好。
分析:

  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和赵先生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发生纠纷,应该首先按照劳动合同来处理。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经过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职位和待遇。但也有一些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表现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待遇。这种约定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该案中所涉及的劳动合同中也有这样的条款,张老板就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调整赵先生的职位和待遇。

  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张老板有确切证据证明,赵先生不能胜任现有职位,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上述约定,张老板也可调整赵先生的职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张老板在调整赵先生的职位后,若发现赵先生仍然不胜任工作,就可解除与赵先生先生的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张老板除应当提前30天通知赵先生之外,还应当依法向赵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赵先生提出要找税务局举报张老板,张老板无权阻止。企业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但是,张老板应当警告赵先生不要把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客户,否则会依法追究赵先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