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尺度比较大的电影:杭州关于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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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2010〕18号
(2010年12月31日)


  为推进“三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实现“三个优化”(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优化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方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两置换”)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五县(市)所辖的20个中心镇。
  (二)实施对象: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愿意以其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的农户;自愿长久放弃全部承包地(含耕地、林地和自留地等),并愿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农户。
  农户可以选择同时以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产权住房和城镇社会保障,或选择以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但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鼓励连片或整村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
  对已经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并已举家外出的家庭,优先列入置换对象,并鼓励其以转让方式自愿放弃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
  按照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的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新要求,科学编制集农民建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环境治理于一体的整体规划,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为推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二)农民自愿
  “两置换”工作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把保障农民权益、让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节约集约
  农民放弃宅基地置换中心镇城镇产权房的,给予公寓式住房安置。农民住房安置用地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少占用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政策引导
  要通过舆论宣传、工作推动、典型示范等方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置换工作。通过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完善保障政策等措施,切实调动农民选择置换的积极性,确保置换工作稳定、有序、顺利进行。
  三、主要政策
  (一)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
  1.供地方式。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住房项目必须安排在城镇规划建成区的较好地段,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项目用地以国有划拨的方式供应。各县(市)要重点保障置换房建设用地,确保当地年度切块计划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优先用于置换房建设。
  2.面积核准。农村住宅置换的城镇产权住房面积由各县(市)参照当地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统一规定。享受安置面积的人口数,按申请置换时在册农业户籍人口计算;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在校学生以及服刑和被劳教人员等应纳入置换人口。
  3.价格核定。置换城镇产权房的价格根据各县(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情况,结合所在乡镇(街道)的实际确定。农户应享受的标准范围内的安置房面积,其价格以建安价核定,允许扩面部分面积,其价格按成本价核定,具体价格由各县(市)根据上述要求统一制定。
  4.产权办理。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的,按照安置地城镇保障性住房予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参照“房改房”上市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允许上市交易。
  5.留用地指标落实。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房项目建设中,对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缩减的村,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20号)的有关规定核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营利性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各地应在编制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建设项目规划时,将村级发展二、三产用地一并落地;整村置换的村,还应配套相应的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区办公用房用地。
  6.税费减免。对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项目建设中应依法收取的各项税费及附加费,以及行政事业部门征收的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全额免除或收取后返还所在乡镇(街道)。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
  1.保障方式。自愿长久放弃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根据不同年龄和情况分别通过保障安置、货币补偿等方式实施置换。
  (1)对16—60周岁男性、16—50周岁女性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参照当地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以下简称“双低”)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办法置换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置换前参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缴费年限,原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按有关规定进行衔接转换。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将“双低”养老保险应缴费额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2)对16周岁以下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参照各地征地补偿政策中劳力安置补助费标准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形式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对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参照各地征地补偿政策中劳力安置补助费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基础上,按照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2.资金筹措。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其养老保险费用由县(市)和乡镇(街道)共同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养老保险费由各县(市)财政局负责集中归集和解缴。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可对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进行补贴。
  四、工作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程序
  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愿意以其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的农户,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不再享有申请和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的协议。经村委会审核汇总后,将置换农户清册、享受人口、农户对置换房屋的意向等相关资料统一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进行逐户审核,并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置换农户现有的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同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手续。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办理置换手续;县(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及时办理置换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县(市)公安局及时办理农民户籍迁移手续,同时放弃农村宅基地和承包经营权的,应办理城镇非农业户口,放弃宅基地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可办理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程序
  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愿意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农户,持土地承包权证、承包合同、户口簿及承包权利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申请表》,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签署初审意见,并按16周岁以下,16—60周岁男性、16—50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等3个类别分类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人员花名册》,上报县(市)农办、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和公安局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农办负责确认置换基准日、置换名单、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并负责收回或注销其土地承包权证、承包合同;国土资源局负责将置换人员从耕地占有人数中核减;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置换人员参保手续;民政局负责办理核拨劳动年龄段以上老年人员的生活补助;公安局负责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基层组织实施、群众积极响应的工作机制。“两置换”以县(市)为实施主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五县(市)及相关乡镇(街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对“两置换”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资金奖补
  市里每年安排一定的城乡统筹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中心镇规划的置换安置区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配套补助。五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两置换”工作的扶持力度,并对置换农户的购房贷款进行贴息,或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支持置换农户办理购房按揭。
  (三)加强置换土地管理
  置换后的农村宅基地,要按照规划及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或再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可在明确各村土地权属的基础上,由乡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布局、统一招商、统一发包,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四)完善相关保障
  农户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置换以后,在集体经济权益保障上,仍然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仅以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的农户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资产量化和收益分配等权益;在医疗保障上,保留农业户口的人员,可继续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在就业保障上,可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服务,政府开发的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也要向其倾斜。农业规模经营企业要优先安置失地农民,确保其有稳定的薪金收入;在子女教育上,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入学、教学、升学等待遇;在生活保障上,已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置换家庭,其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县(市)所辖不涉及撤村建居的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住房
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2010〕18号
(2010年12月31日)


  为推进“三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实现“三个优化”(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优化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方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1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两置换”)提出如下意见。
  一、置换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五县(市)所辖的20个中心镇。
  (二)实施对象: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愿意以其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的农户;自愿长久放弃全部承包地(含耕地、林地和自留地等),并愿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农户。
  农户可以选择同时以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产权住房和城镇社会保障,或选择以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但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鼓励连片或整村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
  对已经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并已举家外出的家庭,优先列入置换对象,并鼓励其以转让方式自愿放弃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
  按照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的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新要求,科学编制集农民建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综合开发、农田水利、环境治理于一体的整体规划,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为推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打下扎实基础。
  (二)农民自愿
  “两置换”工作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把保障农民权益、让农民得到实惠、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节约集约
  农民放弃宅基地置换中心镇城镇产权房的,给予公寓式住房安置。农民住房安置用地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少占用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政策引导
  要通过舆论宣传、工作推动、典型示范等方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置换工作。通过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完善保障政策等措施,切实调动农民选择置换的积极性,确保置换工作稳定、有序、顺利进行。
  三、主要政策
  (一)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
  1.供地方式。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住房项目必须安排在城镇规划建成区的较好地段,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项目用地以国有划拨的方式供应。各县(市)要重点保障置换房建设用地,确保当地年度切块计划指标和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优先用于置换房建设。
  2.面积核准。农村住宅置换的城镇产权住房面积由各县(市)参照当地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统一规定。享受安置面积的人口数,按申请置换时在册农业户籍人口计算;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在校学生以及服刑和被劳教人员等应纳入置换人口。
  3.价格核定。置换城镇产权房的价格根据各县(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情况,结合所在乡镇(街道)的实际确定。农户应享受的标准范围内的安置房面积,其价格以建安价核定,允许扩面部分面积,其价格按成本价核定,具体价格由各县(市)根据上述要求统一制定。
  4.产权办理。以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的,按照安置地城镇保障性住房予以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参照“房改房”上市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允许上市交易。
  5.留用地指标落实。农村住宅置换城镇产权房项目建设中,对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缩减的村,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20号)的有关规定核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营利性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各地应在编制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建设项目规划时,将村级发展二、三产用地一并落地;整村置换的村,还应配套相应的村经济合作社及社区办公用房用地。
  6.税费减免。对在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项目建设中应依法收取的各项税费及附加费,以及行政事业部门征收的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全额免除或收取后返还所在乡镇(街道)。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
  1.保障方式。自愿长久放弃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根据不同年龄和情况分别通过保障安置、货币补偿等方式实施置换。
  (1)对16—60周岁男性、16—50周岁女性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参照当地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以下简称“双低”)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办法置换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置换前参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缴费年限,原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按有关规定进行衔接转换。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将“双低”养老保险应缴费额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2)对16周岁以下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参照各地征地补偿政策中劳力安置补助费标准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形式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对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在参照各地征地补偿政策中劳力安置补助费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基础上,按照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
  2.资金筹措。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其养老保险费用由县(市)和乡镇(街道)共同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养老保险费由各县(市)财政局负责集中归集和解缴。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可对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进行补贴。
  四、工作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程序
  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愿意以其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的农户,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与村委会签订自愿放弃宅基地、不再享有申请和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的协议。经村委会审核汇总后,将置换农户清册、享受人口、农户对置换房屋的意向等相关资料统一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进行逐户审核,并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置换农户现有的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同时,上报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注销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手续。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办理置换手续;县(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及时办理置换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县(市)公安局及时办理农民户籍迁移手续,同时放弃农村宅基地和承包经营权的,应办理城镇非农业户口,放弃宅基地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可办理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程序
  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愿意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的农户,持土地承包权证、承包合同、户口簿及承包权利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申请表》,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签署初审意见,并按16周岁以下,16—60周岁男性、16—50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等3个类别分类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人员花名册》,上报县(市)农办、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和公安局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农办负责确认置换基准日、置换名单、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并负责收回或注销其土地承包权证、承包合同;国土资源局负责将置换人员从耕地占有人数中核减;劳动保障局负责办理置换人员参保手续;民政局负责办理核拨劳动年龄段以上老年人员的生活补助;公安局负责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基层组织实施、群众积极响应的工作机制。“两置换”以县(市)为实施主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五县(市)及相关乡镇(街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切实加强对“两置换”工作的领导。
  (二)落实资金奖补
  市里每年安排一定的城乡统筹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中心镇规划的置换安置区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配套补助。五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两置换”工作的扶持力度,并对置换农户的购房贷款进行贴息,或建立专项担保基金支持置换农户办理购房按揭。
  (三)加强置换土地管理
  置换后的农村宅基地,要按照规划及时组织实施土地复垦或再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可在明确各村土地权属的基础上,由乡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布局、统一招商、统一发包,实行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四)完善相关保障
  农户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置换以后,在集体经济权益保障上,仍然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仅以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产权住房的农户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资产量化和收益分配等权益;在医疗保障上,保留农业户口的人员,可继续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给予办理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在就业保障上,可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服务,政府开发的社区服务公益性岗位也要向其倾斜。农业规模经营企业要优先安置失地农民,确保其有稳定的薪金收入;在子女教育上,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入学、教学、升学等待遇;在生活保障上,已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置换家庭,其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县(市)所辖不涉及撤村建居的乡镇(街道)可参照执行。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