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榧嫁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发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21:56:30

财政部    水利电力部

关于发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87 ) 财 农 字 第 4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 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水利、水电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水利(水电)局:

      为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现予发布.希各地财政、水利部门相互配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20日

 

附件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改革,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以下简称小农水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农水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

第二条  农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防治水土流失、建设小水电站和抗旱所须资金,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国家只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乡、村,根据其困难大小酌情补助。

第三条  小农水补助的使用要紧紧围绕发展农业生产,增强农业后劲,优先用于效益较好的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挖潜配套、更新改造、除险加固工程和择优安排的新建工程;缺水地区的人畜饮水水源工程;水土流失严重的小流域治理;经济效益好、建设周期短、电力又能就近消化的小水电项目.抗旱经费应重点用于旱情严重、所需投资不多即可缓解灾情的地区。

第四条  项目计划安排要以水利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讲究实效..水利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区别轻重缓急,尽可能相对集中,建一片、成一片,形成生产能力.不要平均分配。

第五条  小农水补助费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对见效快、有直接经济收入、受益对象又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补助办法,偿还年限从投放之日起不超过五年.收回的资金应作为财政支农周转金,继续用于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小水电站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小农水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范围:

(一)设计受益面积在一万亩以下的蓄、引、提灌溉工程,三万亩以下的除涝、排帻 工程(包括机电提排工程),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的水库、塘坝,机电井,喷灌,滴灌,渠道防渗及管道输水灌溉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二)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排灌工程支渠(沟)以下(不含支渠)的配套工程(包括灌排沟渠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三)缺水地区解决人畜引水困难、防辐改水(引水含辐量超过国家标均)的水源工程的材料、设备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综合治理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所需树种、树苗、草籽、工具、材料费用和技工工资补助。

(二)水土流失严重,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的贫困乡、村,兴建水土保持设施,加强防护措施用工教多,明显影响群众收入的,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八条  小水电补助费的使用范围,限于乡以下兴办的小水电站,设备费用可酌情补助。

第九条  抗旱经费(包括特大抗旱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受旱地区抢修、恢复水利工程设施及兴建临时性的抗旱水利工程、人畜引水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用的补助。

(二)为抗旱检修机电提灌设备和添置提水、运水工具费用的补助。

(三)因抗旱耗用油、电的费用,超过正常生产费用部分的补助。

(四)为抗旱进行大面积人工将雨的材料和飞行费用的补助。

(五)对农牧企业、农业三场抗御特大旱灾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费用补助。

第十一条   经财政和水利部门批准,利用银行贷款兴修本规定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或小水电站,可由小农水补助费补贴一部分利息.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四年,逾期的利息不予补贴,由贷款单位负担.贴息额度,由地方自定:

第十二条   县以下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的前期勘测、设计,培训乡、村水利技术员,新技术推广和北方地区地下水观测所需费用,可从小农水补助中灼情开支,但不得超过本县当年补助的预算总额的2.5%。

第十三条   县及以上单位兴办农田水利工程高压输变电工程、购置打井设备的费用,办水泥厂、水利机械厂等企业的支出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等,均不得从小农水补助费中开支。

第三章    小农水补助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小农水补助费实行按项目管理,以效益定项目,以项目定补助,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谁批准谁负责,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小农水补助费用年度预算指标和计划安排,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管理,也可以统一计划,由省(包括地、市)县分级管理。

省级统一管理的小农水补助费,由省确定工程项目的,省水利部门根据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和县、市申报的工程项目,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和补助费预算,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省水利部门下达项目年度计划,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并互相抄送,也可以联合下达。放权由县、市安排项目的,由省水利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和预算分配方案,商省财政部门同意后,由省水利部门下达年度计划,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并互相抄送。县、市管理的小农水补助费,由县、市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指标(包括省下达的预算指标),对区、乡申请的工程项目,逐项审查,安排项目年度计划和补助经费,商同级财政部门或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小农水补助费一律由县财政部门按项目按进度拨款,县水利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要强化项目管理,把工程的投资、效益落在实处.加强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监督,防止项目内容与资金使用脱节,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要与受援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对工程的基本要求、考核指标和有关各方的债权,确定项目负责人.补助数额教大的工程项目,合同应由公证单位监证。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签定后,动工前,应预拨一部分购置材料、设备的资金.竣工前累计拨款应少于核定拨款数额,待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余额.不合格的应视情况少拨或不拨,甚至追回原拨资金。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报请上级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由验收人签证,并拒以向财政部门办理未拨经费的补拨手续.受补助单位应于俊工后一月内,编报工程财务决算.所剩物料和货币资金必须清点造册,需要移交的应限期办理交接手续,验收入帐,继续按本规定管理,不得作为帐外纯财产,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

第十九条   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遵守财会制度、财几经纪律,财务收支、物料领发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以拨款代支,以领代报,更不得弄虚作假、乱拉乱用。

第二十条   抗旱经费要按照本规定使用范围批准项目,由水利部门实施,专款专用.抗旱结束时,对抗旱设备和物质要清点登记、造册入库,任何单位不得谁意动用.抗旱支付的费用,应统一编报决算.特大抗旱补助年度决算时,除在财政部门编报的地方总决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列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农田水利建设的特点,冬季施工需要,在第四季度参照本年度预算水平,预拨下年度一部分小农水补助费。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小农水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检查报告制度,每年应检查一次,并作出检查报告。水利部门应将年度支出决算和经济效益进行汇总,报同级人民政府,抄财政部门,并抄报上级水利、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经常深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纪的要严肃处理。

对违反合同规定和经济效益不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项目,要查清原因和追究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的责任,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财政部、水电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七九年水利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包括水土保持补助费)和抗旱经费使用管理的试行规定>>同时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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