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香水广告歌:【官员“自杀”案采访手记】官方尸检结论为何不被信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5:13:34


             就是警方的这种“不能给家属看”的思维惯性,延续了权力的神秘性,也使得尸检结论进一步受到质疑。因为警方是尸检报告的持有者,他们据此决定立案并侦查或者不予立案

  【财新网】(记者 王婧)我发现,大凡“非正常死亡”,尸检结论最容易遭到质疑的,就是和官员相关的死亡。官员死亡又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杨宽生、谢业新这样,人们觉得是个“好官”的,公众往往觉得,一定是他杀。另一类是乌小青这样,人们觉得是个“贪官”的,公众似乎对“自杀”的容忍度就大了很多,“畏罪自杀”嘛。不过同样也有人会觉得,说不定是“封口”呢!

  在中国,担任法医鉴定人一般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专职法医,偶尔也会有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高等院校的法医学教师。通常,法医应当与案情无利害关系。

  不过官员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很特殊,尤其是当公众认为他们在官场中“结仇”之后,就很难再用公平的眼光去对待法医的尸检结果。

  在杨宽生和谢业新的案子中,家属都意识到由当地的公安部门进行尸检是不能够信任的,所以均要求由上级公安机关的法医来进行。然而,当“自杀”的尸检结论做出的那一刻,他们仍然不信任这个结论,并认为这是“上级包庇下级”,是“官官相护”。在他们的逻辑中,往往“凶手”就隐藏在权力系统内部,因此,隶属于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机构,很难说与案情“无利害关系”。

  本来就很难“自证清白”,在尸检结束后,还拒绝把尸检报告提供给家属。至少,在我采访的这两个案子中,家属均未见过尸检报告。据家属转述办案人员的话:领导说尸检报告不能给家属看。

  一份再正常不过的尸检报告,却如同机密一样,甚至不让死者家属看。这是什么道理?

  按照一般规则,是谁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就交给谁。我特别去查了相关的法律。中国现行法律似乎的确没有对“死者家属是否有权获得尸检报告”作出明确规定,不过,《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我不知道在具体操作中,这个“鉴定结论”是否等同于“尸检结论”。在我的理解中,尸检报告是用文字、图片等形式记录尸体情况与分析死因的文本材料,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证明死亡原因,也因此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法定证据之一)。

  但是,吊诡的在于,按照刑诉法的前述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告知“鉴定结论”的情形,应当是构成“刑事案件”,即警方已立案侦查。但如果官方已经认定是“自杀”,当然不用再立案侦查了,警方似乎也没有这个法定义务了。

  好像怎么说都是政府有道理。但是,就像死者家属对我说的那样,“不能只给我一个冷冰冰的自杀结论,你至少要告诉我他是怎么个死法,你要能够用证据来说服我,为什么是自杀啊。”

  而就是警方的这种“不能给家属看”的思维惯性,延续了权力的神秘性,也使得尸检结论进一步受到质疑。因为警方是尸检报告的持有者,他们据此决定立案并侦查或者不予立案。

  官员“非正常死亡”,往往伴随着很多“黑幕”的传言。“无风不起浪”,如果彻查下去,说不定会牵涉种种,那可能是主事者难以把控的了。这种情况下,“大事化小”当然算是上策了。

  我曾经看似无意实则有意地问过当地基层的民警,平时的工作压力是否很大。他说很大,因为命案必破,但基层警力不足。如果是自杀,就不用再立案侦查了。我想,这或许也是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断言“自杀”的动力之一。

  不过,如果真的没有所谓的“黑幕”,而仅仅是为了“省事儿”的话,麻烦还是公布一下尸检报告,最好能够有案发现场和尸检过程录像。如果不存在“黑幕”,自然会有群策群力的网民们全方位地帮忙澄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