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背心袋:2011年初级考试-收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1:12:55

收入概述

1.收入的概念和特点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应具备以下特点:

(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收入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3)收入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2.收入的分类

收入的分类主要有:

(1)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的性质,可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按照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货方,需视情况不同而定。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如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如果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二、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时,第一,在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第二,结转相关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三、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

企业对于发出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纳税义务没有发生,则不需要进行上述处理。

“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四、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确认收入条件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下列因素: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的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其不构成商品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因此,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一种理财费用,是企业为尽快回收资金,对顾客提前付款的行为给予的一种优惠。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式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1)如果发生的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则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销售退回的处理

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分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尚未确认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将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全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六、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销售方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发出商品,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在此之前预收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


七、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计算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委托方的处理:

 

八、销售材料等存货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处理。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第二节 提供劳务收入

原则:


一、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二、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于不同会计期间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三)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亦即不能同时满足前面所讲的四个条件,则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反映为损失。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三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一、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认:如果合同、协议规定使用费一次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如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一般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让渡资产计提的摊销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第四节 政府补助收入

一、政府补助的概念和特征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类似组织也在此范围之内。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具有以下特征:

(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二)政府补助通常附有条件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

1.政策条件

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三)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资本性投入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代第三方支付非企业的款项,对收款企业而言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注意】

税收优惠中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一)确认和计量

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


(二)会计处理

根据配比原则,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


【注意】

第一,使用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按照相关资产核算要求处理;

第二,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为“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起点为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时点;

第三,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为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收益。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和计量。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

【注意】

第一,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应收金额计量。

第二,如果难以分清补助期间的,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通常可以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较大的补助,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对象常常是综合性项目,可能既包括设备等长期资产的购置,也包括人工费、购买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化支出的补偿,这种政府补助与资产收益均相关。

企业取得这类政府补助时,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政府常常只补贴整个项目开支的一部分,企业可能确实难以区分某政府补助中哪些与资产相关、哪些与收益相关,或者对其进行划分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或成本效益原则。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整项政府补助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