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段vs阿斯玛图片: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22:25:03


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作者:北海守望者

        应邀参加今日的旁听。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深知,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保持对法庭足够的尊重何其重要。但我还知道正义,必须实现并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如果我们看到的是那些不正义,我们该怎样的对待,尤其是这种不正义是以正义的名义完全暴露在法庭之上。作为法律人,我不能保持沉默。

       2011/9/20,北海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裴金德等5人故意伤害案,旁听庭审一日,我总结开庭第一日八大败笔。

  

       第一大败笔:审判长代替了检察长。开庭期间,被告人裴日红申请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回避。检察官宣读了驳回的决定。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并说明了理由。但是,我们可爱的女审判长竟然以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当庭驳回复议。我想问:审判长,您怎样做出这样一个判断,代替检察长直接驳回?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出庭公诉人回避,合议庭无权直接驳回!

  

       第二大败笔:讯问被告人,没有按照检察院起诉的顺序,而是首先讯问变更后的第二被告人。在辩护人提出强烈的质疑后,法庭仍然认为自己有理由有权利如此安排讯问顺序。当然,刑事诉法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确实没有规定顺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遵守先例。如果,法庭绕过第一被告人首先开始讯问第二被告人,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而本案,其他全是牵强,似乎理由只有一个:法庭多么希望先审理一个认罪的!那么,我要问,法官大人,您怎样知道你选择的第二被告人是认罪的呢?你怎样知道第二被告会如此近乎精神被强制般配合庭审呢?庭审,在辩护人进入法庭之前,有人已经开始过了吗?

    

       第三,是否完整的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本案是一起合并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权利应当依法告知。但是,为何,仅仅告知回避的权利?其他应当告知的权利,难道不应当告知吗:提出证据的权利,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重新鉴定,或者勘察检查的权利,可以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可怜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由最后一位升级第一位,第一次开庭,告知权利在何方?

 

       第四,法庭竟然直接启动了辩护人排除程序!此为骇人听闻。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步骤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本案庭审,在已经核实完所有诉讼参加人身份并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在对裴金德询问完毕后,按照规定应当由辩护人开始询问。但是,此时法官大人竟然话锋一转,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聘任陈光武、朱明勇担任其辩护人!天啊!庭审早已开始,怎么还如何惦记把辩护人赶下辩护席呢!

 

       第五,谁的纸条在飞?法庭,尤其是刑事诉讼审理法庭,事关人命,自由,必当严肃,彰显公正。但是,我想问,是谁的纸条,递上这威严的审判桌?如有下次,辩护人当请求当庭宣读。

 

       第六,法官核实辩护人资格,宣读的法律依据竟然是全国律协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我的一个天!这可是刑事审判庭而不是律师业务交流会!全国律协的大佬们如果知道自己制定的业务指导意见登门入室于刑案法庭,当激动涕零至如何?

 

       第七,是谁,把被告人恐吓如此?被告人炒辩护人的多了,没有见过如此恐惧的被告人!裴金德,你让辩护人以及旁听席人员印象会终生难忘。你有多大的恐惧?你不敢说话?你什么都不敢说,即使在法庭向你询问明确辩护人的意见时,长时间,几乎半小时,你那种被控制,被胁迫,被恐惧,令人窒息!法庭,令人窒息!我想知道,这,极端不正常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第八,裴金德当庭痛心炒掉辩护人。一个人,面临牢狱之灾,必然渴望最出色的律师给给其最有力的辩护。但是,在审判长询问裴金德时,其竟然痛苦的说出“不用”辩护人。坐在旁听席上,我努力去理解裴金德,但是,这,超出人性的选择,意味着什么?每个人都应当痛心的质问:是谁,逼迫一个人,炒掉几乎是最优秀的刑辩律师?他,真的不需要吗?被炒掉的仅仅是辩护人吗?法治呢?正义呢?阳光呢?

       特此疾书,以记载不公正的一日。记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