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电影大全:中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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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发布者:教育管理科   日期:2011-09-08   阅读: 710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岗位分带薪岗和具有志愿服务性质的公益岗。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贫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服务机构,挂靠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资助基金的管理、统计及每月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审计处做好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第三章    校内岗位设置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向勤工助学管理单位(学生处)提出设岗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经人事处核实为缺编的用工单位或单位在校区设有延伸机构的(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用工单位,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各单位的党建辅导员和学生助理辅导员岗位数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核准。本条所指的人事编制指管理人员编制,不含专业教师编制数。第十一条    由用工单位自行支付报酬的岗位数不受第十条的规定限制,由用工单位核定后报勤工助学主管单位备案即可。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助理为主。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管理。第十四条    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合理、精干的原则,合理分配资源,杜绝浪费人力,随意大量增设岗位。禁止重岗(不包含部分用工单位为配合学校总体工作需要而产生的临时岗,临时岗不录入校务系统,单独考勤),一经发现重岗,只按薪酬较高的岗位发放酬金。第十五条    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设岗前须填写《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并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招聘、录用。所有招聘必须公开。所有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按更换岗程序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第十六条    校内用工单位一般应有不少于10%的勤工助学岗位作为公益岗。公益岗是自愿参加,具有志愿服务性质的岗位,不计报酬。学校制定政策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岗。 第四章    校外岗位设置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学生处对校外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组织管理,根据用人单位的的工作要求推荐适合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应以合法、合理为前提,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专业特长。禁止面向学生开设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高强度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岗位。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如要录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处办理手续,经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与录用学生签定用工协议。 第五章    申请与录用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每学期初提出申请,并通过学生处组织的勤工助学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后,再由本人填写《中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院(系)同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经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10%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学生报酬、学生培训、管理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非营利性的或无专项经费来源的校内单位,经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可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劳务报酬。   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开支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以下几类:(一)学校各机关部处(含校区延伸机构)所聘用的学生助理;(二)学校直属单位(包括图书馆、档案馆等)行使全校性公共服务、管理职能所聘用的学生助理;(三)各院系参与本科教学、学生管理助教、助馆的学生助理;(四)各研究中心(所)、研究基地、成人教育、在职研究生教学和管理所聘用的助理不在此列。    第二十四条    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单位经勤工助学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但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务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在设定岗位的工作量时既要考虑工作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原则上,月上岗时间累计不超过50小时。 第七章   报酬标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自然月计酬。原则上劳动报酬不低于9元/人/小时,原则上每人月报酬不超过500元(不包含因跨校区勤工助学而产生的交通补贴费用)。第二十七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9元/人,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按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一致的协议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或一次性向学生支付。第二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由用工单位负责,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勤工助学负责人应按要求每日如实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用工单位月底应及时填写《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发放表》,于次月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学生处或所在校区学工办;学生处汇总并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的个人银行帐户。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量的计算,原则上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按协议约定发放。学生可在次月的20号之后通过学生教务系统(校内——个人勤工助学记录)、银行卡查询勤工助学劳务报酬是否到账;发放不成功学生的名单,可在学生处网站查询。第三十条    校内经费承包单位和独立核算的实体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费用自理,并不得违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学生的勤工助学资金或挪作它用,凡对劳动报酬有异议的学生,每月20日之后到学生处网站查询,仍有异议者可向学生处反映情况。学生处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进行回复。 第八章    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它服务。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有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校内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并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频繁更换工作单位(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内出现三次及以上)、重岗(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处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学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助理辅导员的计酬方法和报酬标准按照《中山大学助理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审批设立的校内勤工助学特殊岗位的基金和管理按照《校内特殊岗位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