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卢小说作者收入:小区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究竟由谁付?(转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7:33:02
小区的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究竟由谁付?
2005年5至9月间,东莞市铭可达商住中心聚豪苑的业主们,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前往开发商办理入伙手续时,被告知需交纳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后才能办理入伙手续,业主对此提出异议,开发商铭可达就拒绝为其办理入伙手续(不给房屋钥匙),经多次交涉未果,业主们为了拿到钥匙对房屋进行装修,无奈向开发商铭可达交纳了所谓的“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2006年2月铭可达公司贴出公告要求将“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收据换成发票,但换得的却是新奥燃气公司开具的发票。2006年6月聚豪苑部分业主委托熊仁武律师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铭可达公司和新奥燃气公司连带退还各原告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及利息200元(从2005年5月14日开始,按照商业银行逾期贷款滞纳金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是否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二、铭可达公司向原告收取该费用的行为是否有效。三、该笔费用应当由何人返还。
庭审中,熊仁武律师就法院归纳的三个争议焦点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是否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的问题。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铭可达公司明确承诺管道天然气工程作为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于2005年4月15日投入使用,但没有约定该项目的费用在房价外收费,也没有注明该项目为可选择性项目。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条九条,开发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应当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规定,现被告铭可达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对该项目有明确约定在价外收取,因此,该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再者,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在附件四中对房价作了特别说明,即房价已经包含了合同附件三所列的交楼规格,而附件三明确把“管道天然气进入厨房,卫生间”作为交楼的标准之一,由此更能显示该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
二、关于铭可达公司向原告收取该费用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回收任何费用。”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建设局东价(2003)63号文件《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与购房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有关条款和约定事项。合同签订后,各房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既然该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现铭可达公司又在房价外收取该费用,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更是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第十三第的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该价外收费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关于该笔费用应当由何人返还的问题。
鉴于被告新奥燃气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开发票的行为是受被告铭可达公司的委托开具的,因此铭可达应当单独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被告铭可达公司代理人抗辩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小区具备管道天然气安装的标准和使用条件。铭可达商住小区是20世纪90年代初设计规划的楼盘,当时东莞尚不存在管道天然气安装的条件。因此燃气管道并没有被列入开发成本中,售房款也没有包含燃气管道初装费,原告作为管道天然气安装使用的消费者,依据东莞市物价局《关于管道天然气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原告应当向新奥公司缴纳安装费用。
二、原告所诉称管道天然气安装费是缴纳给新奥公司的,即使被告受新奥公司委托代为收取的部分,也已经全部转交给了新奥公司,并由新奥公司出具了收费发票。因此,原告与新奥公司才是管道天然气安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公司不具有被告的资格。法院应当以被告不适格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起诉。
东莞市人民人民法院采纳了熊仁武律师的代理意见,分别以(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6878-7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5年5至9月间,东莞市铭可达商住中心聚豪苑的业主们,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前往开发商办理入伙手续时,被告知需交纳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后才能办理入伙手续,业主对此提出异议,开发商铭可达就拒绝为其办理入伙手续(不给房屋钥匙),经多次交涉未果,业主们为了拿到钥匙对房屋进行装修,无奈向开发商铭可达交纳了所谓的“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2006年2月铭可达公司贴出公告要求将“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收据换成发票,但换得的却是新奥燃气公司开具的发票。2006年6月聚豪苑部分业主委托熊仁武律师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铭可达公司和新奥燃气公司连带退还各原告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2800元及利息200元(从2005年5月14日开始,按照商业银行逾期贷款滞纳金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是否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二、铭可达公司向原告收取该费用的行为是否有效。三、该笔费用应当由何人返还。
庭审中,熊仁武律师就法院归纳的三个争议焦点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是否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的问题。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铭可达公司明确承诺管道天然气工程作为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于2005年4月15日投入使用,但没有约定该项目的费用在房价外收费,也没有注明该项目为可选择性项目。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条九条,开发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应当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规定,现被告铭可达没有举证证明双方对该项目有明确约定在价外收取,因此,该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再者,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在附件四中对房价作了特别说明,即房价已经包含了合同附件三所列的交楼规格,而附件三明确把“管道天然气进入厨房,卫生间”作为交楼的标准之一,由此更能显示该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
二、关于铭可达公司向原告收取该费用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规定:“商品房交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回收任何费用。”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建设局东价(2003)63号文件《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与购房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有关条款和约定事项。合同签订后,各房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既然该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房价中,现铭可达公司又在房价外收取该费用,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更是违反了我国《价格法》第十三第的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该价外收费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关于该笔费用应当由何人返还的问题。
鉴于被告新奥燃气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开发票的行为是受被告铭可达公司的委托开具的,因此铭可达应当单独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
被告铭可达公司代理人抗辩称: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仅约定了小区具备管道天然气安装的标准和使用条件。铭可达商住小区是20世纪90年代初设计规划的楼盘,当时东莞尚不存在管道天然气安装的条件。因此燃气管道并没有被列入开发成本中,售房款也没有包含燃气管道初装费,原告作为管道天然气安装使用的消费者,依据东莞市物价局《关于管道天然气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原告应当向新奥公司缴纳安装费用。
二、原告所诉称管道天然气安装费是缴纳给新奥公司的,即使被告受新奥公司委托代为收取的部分,也已经全部转交给了新奥公司,并由新奥公司出具了收费发票。因此,原告与新奥公司才是管道天然气安装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公司不具有被告的资格。法院应当以被告不适格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起诉。
东莞市人民人民法院采纳了熊仁武律师的代理意见,分别以(2006)东法民一初字第6878-7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区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究竟由谁付?(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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