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2017播出:《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1:01:39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专业   2008-08-01 10:58   阅读306   评论0   字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1994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264号) 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库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 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 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43号)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合同的解除 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278号) 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对《关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能否对2003年工伤认定行为重新作出认定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