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流三国游戏: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商请生效判决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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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商请生效判决暂缓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19日06:24  中国青年报   2010年7月6日上午,由厦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炳发主持召开的关于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的会议纪要。
  2010年5月12日,汇成公司就前一天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嘉莲大厦系列房产纠纷案件张贴的公告,形成了一份“关于汇成公司即将被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反映”呈送有关领导。

  本报记者 田国垒摄

  “生效判决为何多年不执行呢?”台湾商人沈诵庆一直很纳闷。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了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

  该会议纪要显示,针对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厦门市委政法委等单位曾专门研究,研究的结果是:“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

  沈诵庆心中的谜团由此解开。

  同一开发项目 三份测量报告

  1998年3月,沈诵庆以1264万元的价格买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上的嘉莲大厦一层店面房,合同标的面积为1940多平方米。在沈诵庆交纳了全部房款的90%后,开发商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给沈开具了发票。

  据购房合同约定,汇成公司应于1998年12月交付商场店面房,并于交房后60日内协助沈诵庆办理相关权证。但汇成公司未能按如约规定的时间交房,直到2001年4月25日才将店面房交付给沈诵庆。

  沈诵庆认为,汇成公司延期交房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遂与汇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于签订之日三日内由汇成公司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由双方按原合同条件办理交房手续”。

  然而,沈诵庆非但没有拿到违约金,反而突然被汇成公司要求补交“面积差款”。

  沈诵庆称,与汇成公司签完第二份协议后不久,汇成公司的人员便通知他,房子的面积当初算错了,依据新的测量报告,沈诵庆购买店铺的面积是2200多平方米,比原来多了近300平方米,汇成公司以此为由让沈诵庆再补交137万元的“面积差款”。

  “当初签合同时数字双方都确认好了,而且发票都开了,怎么突然多出200多平方米呢?”汇成公司的这一通知让沈诵庆颇感意外。

  被要求补交“面积差款”的不仅沈诵庆一人,在三楼买了店铺的傅锦和也有同样的遭遇。他当初买下的面积是3000多平方米,价值1400多万元,而汇成公司却又要他补交300多平方米的房款,共100多万元。

  突然被要求补交“面积差款”,这引起了业主对各自购买房屋面积的关注。

  沈诵庆等业主曾多次向汇成公司询问面积为什么会增加,增加的到底是哪些,而汇成公司只是称“公摊面积发生了变化”,但具体摊到哪里,开发商也不清楚,称测量都是厦门市房管局测的。业主们向房管局索要测绘图纸,却被告知,测量数据只能交给开发商。

  众多业主调查发现,汇成公司曾先后拿出过3份不同的嘉莲大厦测量报告,三次测量的时间分别是1996年10月、2000年7月和2000年8月,并且这3份测量报告都有厦门市房管局的公章。

  前后3次测量数据,各业主的屋内面积始终没有变化,但公摊面积却逐次增多。汇成公司正是根据第3份测量报告的数据,要求业主们补交“面积差款”。

  “严格说,测绘成果只能有一份,但厦门市房管局却在3份测绘成果上盖章确认,这样就使开发商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测绘成果加以利用。”一位业主分析道。

  迟迟未来的房产证

  依据第3次测量成果,汇成公司向众业主追要“面积差款”,但许多业主拒绝交纳,双方因此而僵持,引发诉讼。

  2002年,汇成公司一纸诉状将沈诵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沈诵庆补交房款137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2004年6月16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汇成公司以2000年8月的测绘成果来主张被告补交购房款,缺乏相应依据,并驳回了汇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汇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同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汇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胜诉,但沈诵庆却始终高兴不起来,因为他早在2000年5月就将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交给汇成公司去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汇成公司至今仍未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及产权证书。

  沈诵庆以“汇成公司应立即向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权证书的相关手续”为由起诉了汇成公司。2004年11月1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汇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办诉讼房产权登记手续。

  2005年4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汇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沈诵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汇成公司提交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汇成公司应于收到沈诵庆提交的材料后十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

  汇成公司不服福建高院的这一判决,申请再审,但被福建高院驳回。

  上述判决生效后,汇成公司向沈诵庆支付了违约金,但未向房管部门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这导致沈诵庆仍无法拿到房屋的产权证书。

  于是,沈诵庆又将汇成公司告上法庭,诉称“汇成公司承担再次逾期办证的赔偿责任,即自2005年7月4日起至产权证办出交付原告时止的违约金。”

  思明区法院于2005年11月23日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是“汇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

  汇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维持原判。汇成公司又请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随后,汇成公司又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被福建高院驳回。

  漫长诉讼只赢来了纸上的权利

  依据法院判决,厦门市房管局理应于2005年7月4日发出产权证。但当年6月17日,沈诵庆接到了暂缓办理权属登记的通知,原因是“测绘成果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4月22日,厦门市房管局曾向汇成公司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修正嘉莲大厦房产测绘审核成果的决定》,这份编号为“厦国土房(2004)110号”的决定称,“由于嘉莲大厦的部分购房业主多次就该项目的房产测绘审核成果提出异议,经组织复查并经专家论证,认为:该项目原测绘成果中将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列入公摊,依据不足,且与厦门市的惯例不符……经研究决定:对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减处理,不纳入公摊;该项目测绘成果的其余部分予以维持;此成果为该项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这一决定并未平息各方的争议,相反,业主和开发商均对此表示不满。

  一位业主称,“该决定虽核减了不应计入公摊面积的架空层部分,但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计算入建筑面积或不应计算入公摊面积的骑楼、人防、核心筒、裙楼楼梯等部分仍予以维持,这侵害了我们的权利。”

  而汇成公司认为,“厦国土房(2004)110号”决定将设备技术转换层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没有合法依据,且程序违法。

  嘉莲大厦的业主和汇成公司都就此对厦门市房管局提起了行政诉讼。2005年9月20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厦国土房(2004)110号”决定;责令厦门市房管局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决定。2006年2月,厦门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厦门市房管局委托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对嘉莲大厦的房产测绘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06年4月18日向对嘉莲大厦进行了后两次测量的厦门闽矿测绘院发出了《关于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意见的函》,该函的核心内容为“请贵院(厦门闽矿测绘院)对嘉莲大厦的房产测绘资料中技术转换层的架空部分(1233.57平方米)做核减处理,不予纳入公摊,该项目房产测绘资料的其余部分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维持。”

  2006年4月20日,闽矿测绘院作出《厦门市土地、房屋产权面积测算成果报告书》(成果编号012006034),根据厦门市房管局的意见对技术转换层架空部分不予纳入公摊。4月24日,厦门市房管局作出“(2006)135号”审核通知书,对上述成果予以审核。

  孰料,汇成公司又一次将厦门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诉请“撤销该审核通知书”。2007年4月20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2006)135号”审核通知书;厦门市房管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

  据调查,在2007年4月20日厦门中院作出“撤销‘(2006)135号’审核通知书,厦门市房管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重新作出审核”的终审判决后,厦门市房管局于2007年6月15日向汇成公司送达了一份名为《关于报送嘉莲大厦房产测绘成果的函》,该函称,“请你司接函后,于2007年7月1日前将嘉莲大厦项目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但汇成公司在接到上述公函后,至今未向厦门市房管局报送测绘成果。

  记者掌握的一份日期为2007年9月18日的告知笔录显示,思明区法院的一位林姓法官对沈诵庆说,“根据有关测绘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房产测绘成果,才能作出审核决定。而厦门市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递交房产测绘成果,因建设单位对是否提交测绘成果申报测绘审核具有自主选择权,作为行政机关的房管局对其不具有强制性权力。故只有待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要求提供测绘成果申请测绘审核后,本院才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既不支付违约金,也不提供测绘成果,汇成公司置法院判决及厦门市房管局的公函于不顾,沈诵庆获取房产证的日子被再度延期。

  会议纪要透露执行难玄机

  从2007年至今,沈诵庆先后向思明区法院提交了6份申请强制执行书,但他的胜诉结果仍只停留在那一纸判决书上。

  “终审判决的内容为何不执行呢?”这让沈诵庆困惑不已。直到看到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和汇成公司做出的一份情况反映后,他才知道了其中的玄机。

  一份由汇成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汇成公司即将被强制执行的紧急情况反映”称,“2010年5月11日下班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突然来到我公司,就嘉莲大厦系列房产纠纷案件张贴公告,要求公司于5月31日前搬离现办公场所,否则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行为。”

  这份“情况反映”写道,“市委领导曾专门针对我司陷入巨额恶性循环赔偿的事件召开会议,会议上政法委陈炳发书记严厉指出要停止对我司巨额赔偿金的执行,当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市土房局的相关领导均参加了会议……”

  9月8日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宣教处处长郑金雄接通电话后称其不在厦门,要等中秋节后才能接受采访。郑金雄向记者证实了上述会议纪要的存在,并称,“这个案子很复杂,有行政也有民事,整个案子还在复查阶段,现在成立了一个小组专门负责此事。”

  据此前报道,厦门中院相关负责人就判决为何迟迟不能执行接受采访时称,“因为在案件执行中,汇成公司提出对业主不能如期办证的损失,责任在房管局,应由国家赔偿,所以根据厦门市有关领导的指示,要慎重对待国家赔偿问题,要求停止执行,对该案进行复查。如果说复查结果是房管局的原因导致开发商违约,赔偿就不应该由开发商承担,那么就牵扯到国家赔偿问题。”

  “情况反映”还称,参加了专题会议的房管局郭副局长“再次确认当时会议上政法委陈炳发书记坚决制止此类利用司法程序来获益的恶劣行为的态度,不仅如此,陈书记还明确表示会通过执行回转弥补我司的损失。”

  记者未能拿到上述“情况说明”中提到的“市委领导曾专门针对我司陷入巨额恶性循环赔偿事件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但拿到了一份于2010年7月6日上午,由厦门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炳发主持召开的关于嘉莲大厦房产纠纷问题专题协调会的会议纪要。

  这份编号为“(2010)18号”的会议纪要载明,由市政法委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房管局为主负责,会后抓紧向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汇报嘉莲大厦房产纠纷系列案件相关情况,“旨在商请省高级法院同意对已生效判决、裁定暂缓执行,并对我市两级法院相关行政、民事案件再次复查。如复查认为相关案件依法符合再审条件,则依法启动再审。”

  该会议纪要的第五条写道,“为推进解决嘉莲大厦房产纠纷,会议决定成立嘉莲大厦问题工作督导小组,由市委徐国庆副秘书长、市政府赵晓波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郑振棬副书记三人负责牵头督办,具体工作由市中院和市房管局负责。”

  2011年9月8日,记者多次拨打陈炳发和郑振棬的手机及办公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时至今日,“(2010)18号”号会议纪要中提到的督导小组已成立一年有余,但沈诵庆与嘉莲大厦开发商的纠纷仍未平息。

  出让合同显示:嘉莲大厦地块出让价每平方米仅20元

  嘉莲大厦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争议还未平息,有知情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反映,嘉莲大厦所在的地块也有猫儿腻。

  一份由嘉莲大厦某业主提供的文件复印件显示:“市场处: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厦府厦地房证第00000017号文批准,同意在莲花新村嘉禾路东南侧开发嘉莲大厦项目商品房,用地面积12774.27平方米,商品房建筑面积99195.411平方米,总地价255485.4元,已交金额255485.4元,占总价的100%”。文件的落款日期是“(19)97年10月13日”。

  按照此份文件标注的用地面积和总地价计算,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获得了该地块的使用权。

  汇成公司为何能以如此低的价格拿到嘉莲大厦所在的地块呢?

  记者来到位于厦门市汇腾大厦18楼的汇成公司采访,该公司一位女负责人在核实了记者的身份后称,“老总不在,其他的老总都在外地,能接受采访的人都不在公司。”

  汇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毓嵩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了汇成公司是以每平方米20元的价格获得这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张毓嵩称,在1988年6月以前,建商品房只要经过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就可以,还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概念,嘉莲大厦这片土地1984年政府就批给了东区联合开发公司。后来,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汇成公司。

  张毓嵩还称,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发布并施行。厦门市政府也要求以前出让的一些土地都要补办手续,而补办手续时,则必须交一定的土地出让使用金。这份文件上所说的费用是补交的土地出让使用金,而非购买土地的费用。

  但记者调查发现,嘉莲大厦这块用地并非是在“1984年”就由政府批给了东区联合开发公司。一份编号为“(94)厦地合字(协)001号”《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记载了嘉莲大厦项目用地的转让经过,这份合同的落款日期为“1994年2月28日”。并且,该合同书还于1994年经过了厦门市公证处的公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书显示,厦门市土地管理局将该地块出让给东区联合开发公司时的价格也为每平方米20元。

  这份编号为“(94)厦地合字(协)001号”合同书第2条和第11条载明:出让土地面积“39894.137平方米”;“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总额为797882.74(元)”。

  蹊跷的三次测绘

  针对嘉莲大厦一个项目,前后出台了3份测量报告,每份测量报告给出的公摊面积都不一样,但都盖有厦门市房管局的公章,这是为何?

  中国青年报记者于9月7日下午和9月8日上午到位于厦门市松柏大厦的厦门市房管局采访,该局16楼标明是“局领导办公室”,但记者敲遍了所有房门,均无人应答。

  记者掌握的一份由厦门市房管局房地产权籍管理处于2003年3月14日发出的题为《关于嘉莲花园大厦房产面积争议的处理情况介绍》(以下简称《情况介绍》)详细记述了分摊面积争议的经过。

  “该项目在销售前请当时的房管局市场处评估所进行了预算(1996年11月8日)。2000年7月5日原厦门市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对该楼盘的实测成果通过审核,该成果沿用厦门市对其他高层楼盘的习惯做法,没有将5楼的结构转换层架空部分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情况介绍》在此处特别提到,“这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与新的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实施细则是一致的。”

  “但1个月后(即2000年8月16日——记者注)又出具了一份测量成果,反把结构转换层架空部分作为公用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可能是为了与预算方案维持一致),开发商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这个成果申请办证,塔楼公寓部分已颁发104本权证。”

  《情况介绍》与此前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对此事的报道一致。据央视报道,已调离岗位的原厦门市房管局局长陈心田承认对嘉莲大厦有3次测量。陈心田称,嘉莲大厦还没建好的时候,开发商(汇成公司——记者注)委托厦门市房管局根据图纸对大楼进行预算,并根据这个预算面积进行销售。房子建好后,房管局到实地进行了测量,但开发商对这次测量结果很不满意。

  据调查,在这次实地测量中,预算时加入公摊的一些面积,比如地下一层的一个用于战时防备的人防工程、位于5层的一个用于通风休闲的架空层等2400多平方米的面积被取消了,这就意味着开发商汇成公司少了上千万元的收入。因此,汇成公司坚决要求把它们重新纳入公摊。

  值得注意的是,在汇成公司提出要求后,厦门市房管局通过一个会议纪要,同意对嘉莲大厦作第3次测量,将架空层、人防工程等面积纳入公摊,而且这个文件是由陈心田亲手签发的。

  《情况介绍》还写道,“2000年7月5日出具第一份成果后,开发商不满意(却又将成果传播出去,使我们很被动),接着7月22日处与中心会审认为应该考虑预算方案,甚至作了违反建设部517号文的原则规定。”

  据了解,在此次会议上,曾有人不同意违反规定将额外的面积纳入公摊,而陈心田却在会上同意将面积分摊。另据调查,当时除了嘉莲大厦,还有十多个建筑项目也提出要把架空层等面积算进公摊,但最后只有嘉莲大厦获得批准。

  为何唯独嘉莲大厦的要求获得了通过?陈心田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称,他每天都要处理许多文件,根本没注意到这份文件的内容。